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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63品目紡織品檢驗制度介紹 1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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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63品目紡織品檢驗制度介紹 103年7月

2 報告大綱 一、前言 二、檢驗範圍及時程 三、檢驗標準要求之中文標示介紹 四、檢驗標準要求之安全項目介紹 五、檢驗方式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
七、收費規定 八、隨同行李輸入之商品管理方式 九、後市場管理 十、相關罰則 十一、聯絡及詢問窗口

3 一、前言 紡織品的安全性已日趨受到國人及世界各國的重視。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紡織業正常發展,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紡織品為應施檢驗商品,不論進口或國內生產皆須符合檢驗標準後始得進入國內市場。

4 主要增(修)訂內容概要 ․本局已於102年9月10日修訂CNS 15290,增列壬基酚(NP)及壬基 酚聚氧乙烯醚(NPEO)檢驗項目,並已公告自103年7月1日起,依 修正後CNS 15290執行檢驗,另已修正紡織品檢驗作業規定自 103年7月1日起實施。 ․另為使應施檢驗寢具範圍更臻明確,增加貨品分類號列第6302節 (共10號列)床上用織物製品之床單、枕套、床墊套、棉被等未 含填充物之薄件式寢具,及第6301節(共5號列)之毯及旅行用毯, 並修正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屬應施檢驗紡織品如經海關認 定非歸屬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屬應施檢驗商品,及將各類紡 織品其檢驗範圍明列於修正對照表,以利各單位辦理檢驗業務。 ․為提升檢驗效率,修正對同報驗義務人、同廠牌(或廠場)、同 產地及同貨品分類號列報驗商品經連續取樣檢驗五批合格(不包 括書面核放),抽批查驗機率由百分之五降低為百分之二。

5 二、檢驗範圍及時程(共48品目,103年7月1 日前規定)
二、檢驗範圍及時程(共48品目,103年7月 日前規定) 種類 商品分類 號列 實施日期 備考 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cm 以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 及服飾附屬品 6111、 6209 (合計12品目) 100年7月1日 包括便服外套、含帽套裝、背心 連褲童裝外衣,嬰兒圍兜、手套、 併指手套、露指手套、緊身衣等, 但嬰兒鞋除外(海關解釋範圍) 毛巾 6302(合計6品目) 101年10月1日 毛巾檢驗範圍: 毛巾、拭手巾、浴巾、童巾、方巾、茶巾等梭織品 寢具 6304、9404 (合計24品目) 寢具檢驗範圍: (1)床罩組:床單、床罩、枕套( 含抱枕套)、被套、床裙、床 飾巾 、床包等。 (2)枕、被胎:被類(包括蓋被褥 、棉被 )、毛巾被、睡袋、枕 頭(含抱枕、頸枕等)。 內衣 6212 (合計6品目) 內衣檢驗範圍: 胸罩、束腰及束褲腰帶、連胸緊身內衣等。

6 二、檢驗範圍及時程(共63品目,103年7月1日起規定)
種類 商品分類 號列 實施日期 備考 供24個月以下或身 高86cm以下之嬰幼 兒穿著之服裝及服 飾附屬品 6111、 6209 (合計12品目) 100年7月1日 限檢驗供24個月以下或身高86cm以 下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 嬰兒鞋、羽絨(毛)製嬰幼兒穿著之服 裝及客製紡織品除外。 毛巾 6302(合計6品目) 101年10月1日 毛巾檢驗範圍: 限檢驗毛巾、拭手巾、浴巾、童巾、方巾、茶巾、乾髮頭巾等梭織品,擦澡巾與沐浴巾(供洗澡刷洗身體)及客製紡織品除外。 寢具 6301、6302、6304、9404 (合計39品目) 103年7月1日(包括號列第6302節床上用織物製品之床單、枕套、床墊套、棉被等未含填充物之薄件式寢具,及第6301節之毯及旅行用毯) 寢具檢驗範圍: (1)床罩組:床單、床罩、枕套(含抱枕套)、被套、床裙、床飾巾、床包等 (2)枕、被胎:被類(包括蓋被褥、棉被)、毛巾被、睡袋、枕頭(含抱枕、頸枕等)、毯及旅行用毯等。【羽絨(毛)製寢具及客製紡織品除外。 內衣 6212 (合計6品目) 內衣檢驗範圍: 限檢驗胸罩、束腰、束褲腰帶、束腰帶、褲型束腹、束褲、連胸緊身內衣、連身塑身衣、非連身塑身衣、束胸、胸部具支撐結構之女運動內衣等,客製紡織品除外。

7 三、檢驗標準要求之中文標示項目介紹 中文標示- 本局商品檢驗法第11條及服飾、織品標示基準 商品檢驗法第11條
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服飾、織品標示基準(商業司訂定)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尺寸或尺碼。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纖維成份。纖維成分依CNS 2339等進行試驗。 洗燙處理方法。

8 織品類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品名:浴巾 尺寸:120cm×50cm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
地址:台北市幸福路100號 【浴巾】 附掛吊牌 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 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 於商品 本體附縫 成分:100%棉 左列為附縫於商 品本體上所必要 之標示項目 產地:台灣

9 服飾類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品名:胸罩 尺寸:34/75B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7654321 地址:台北市成功路100號
附掛吊牌 【胸罩】 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 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 成分: 表布:66.4%聚酯纖維、33.6%尼龍纖維 裡布:100%棉 填充物:100%棉 左列為附縫於商 品本體上所必要 之標示項目 於商品 本體附縫 產地:台灣

10 四、檢驗標準要求之安全項目介紹 項目 主要內容 游離甲醛 偶氮色料 鎘 鉛 有機錫 中文標示之纖維成分 物理性安全要求
嬰幼兒紡織品:20ppm以下 與皮膚直接接觸限值75ppm以下 ,非與皮膚直接接觸限值300ppm以下 偶氮色料 不得高於30ppm 不得使用含鎘配件 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不得超過產品表面塗料中所含非揮發性成分重量之90ppm 有機錫 嬰幼兒用紡織品之三丁基錫(TBT)及三苯基錫(TPT)含量皆不得超過0.5ppm 毛巾、寢具及內衣之三丁基錫(TBT)及三苯基錫(TPT)含量皆不得超過1ppm 中文標示之纖維成分 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 物理性安全要求 含繩帶及拉帶之衣物應符合CNS 15291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壬基酚(NP) 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之NPEO及NP含量,均不得超過1,000mg/kg 檢驗標準為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11 五、檢驗方式-簡述 方式 模式 適用對象 主要方式 監視查驗 註:須先經申請及審查程序後始得採用
所有報驗義務人 每批進口及出廠產品皆須報驗,原則以5%機率決定是否抽樣檢驗。經連續取樣檢驗5批合格(不包括書面核放),隨機抽批查驗機率改為2%。 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註) 1.「國內生產廠場」 2.「委託國內生產廠 場產製之委託者」 無須報驗,由檢驗機關隨時至生產廠場取樣檢驗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註) 生產廠場具備品質管理系統(ISO 9000)及四項基本檢測設備 生產廠場自行檢驗 註:須先經申請及審查程序後始得採用 報驗義務人定義:產製者、輸入者或委託他人製造(或輸入)並以委託者名義銷售之委託者須負擔報驗義務。 11

12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1/8) (一)作業流程圖: 報驗義務人 標檢局轄區分局 市 場 報驗 查驗 銷售 進口 3.核發查驗證明
1.受理報驗 2.簡化檢驗 3.核發查驗證明 申請書 合格者始可於 市場陳列銷售 國內生產廠場 報驗 查驗 銷售

13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2/8) (二)報驗 1、由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如報關行或報驗行)填具報驗申請書
(國產及輸入)向標檢局轄區分局申請並繳檢驗費。 2、報驗義務人、品名、製造廠名稱、廠牌、國外出口日期、產地 為必填欄位。 3、得採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申報。 4、以同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廠牌(或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 為同批申請報驗。 5、應檢附至少一件報驗商品之中文標示樣張供審查。

14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3/8) (三)檢驗/流程圖 註:經連續取樣檢驗五批合格(不包括書面核放),抽批查驗機率改為2% 未抽中批
以5%機率決定是否對該批查核外觀及標示 以5%機率決定是否對該批取樣檢驗(註) 抽中批 符合得採書面核放 取樣檢驗 現場查核外觀及標示 書面審查 以一般報驗批商品報驗 註:經連續取樣檢驗五批合格(不包括書面核放),抽批查驗機率改為2% 14

15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4/8) (三)檢驗/一般規定 1、同種商品:同一報單同項次商品 2、得採書面核放之態樣及資格如下:
(1)同種商品數量5件以下者。 (2)同種商品數量超過5件,且單件起岸價格(CIF)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檢附下列文件之ㄧ者: A、廠牌業者試驗報告或品質性能聲明書。 B、廠牌業者授權駐台代理商可開具品質性能聲明書之授權 書,以及駐台代理商開具之品質性能聲明書。 3、前款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商品名稱及全部檢驗項目之檢驗結果;品質性能聲明書內容應包括商品名稱及聲明全部檢驗項目品質符合檢驗標準;授權書內容應陳明授權代理商可開具品質性能聲明書。文件為影本時,應由報驗義務人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戳章及駐台代理商之簽章。 15

16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5/8) (三)檢驗/取樣檢驗規定
1、取樣樣品數量為同批報驗商品未超過10種者取1種,超過10種者每超過10種加抽1種,最多取3種。經選定為取樣商品,取同種商品2件。 2、檢驗項目如下: (1)標示查核,纖維成分標示有明顯錯誤者,得取樣檢驗。 (2)含繩帶及拉帶者加驗「物理性安全要求」。 (3)依取樣之產品特性任選「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 「鎘、鉛」、「有機錫」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 、壬 基酚 (NP) 」五組檢驗項目之其中一組以上執行檢驗,並以 輪流選項為原則。 3、檢驗時限為取樣後6個工作天。(無不合格紀錄之進口商品得申請先行放行) 16

17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6/8) (三)檢驗/現場查核外觀及標示規定 2、查核項目如下: (1)外觀。 (2)中文標示。
1、查核樣品數量為同批報驗商品未超過10種者查2種,超過10種者每超過10種加查2種,最多查6種,經選定為查核商品,至少查同種商品4件。 2、查核項目如下: (1)外觀。 (2)中文標示。 (3)商品檢驗標識。 3、進口商品於進口時未依規定標示中文標示或商品檢驗標識者,得申請先行放行,俟完成後再申請檢查。 17

18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7/8) (三)檢驗/書面審查規定 1、審查申請報驗時所檢附之中文標示樣張。
2、中文標示樣張得為產品之包裝標示資料或掛牌正(影)本,如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式附縫於商品本體而未於包裝或掛牌標示者,應以其他書面資料補充之。 18

19 五、檢驗方式-監視查驗-(8/8) (四)檢驗結果處理: 1、取樣檢驗、現場查核外觀及標示、或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查驗證明。
2、不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報驗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 ,須經連續3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皆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五機率隨機抽批查驗,再經連續取樣5批(不包括書面核放)合格,始得改採每批以百分之二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19

20 五、檢驗方式-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1/5)
(一)申請作業: 1、申請人 (1)國內生產廠場。 (2)委託國內生產廠場產製且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之委託者。 2、應檢附文件 (1)隨時查驗申請書(含工廠基本資料表、工廠位置圖) (2)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可同時申請) (3)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表內須填寫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填寫「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 (4)其它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如取得MIT微笑標章使用證書)

21 五、檢驗方式-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2/5)
(二)受理及審核作業: 1、檢驗機關受理申請後遴派適當人員執行工廠實地查核。工廠取得台灣產製MIT微笑標章使用證書者,及檢驗機關曾派員實地查核確有生產事實者,該類紡織品得免實地查核。 2、經審查文件備齊且確有生產事實者,由檢驗機關核發「隨時查驗同意書」。 3、取得隨時查驗資格之報驗義務人僅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無須再逐批申請報驗 (1) 同意本局隨時至生產廠場取樣檢驗。 (2) 每年1月底前,將前一曆年出廠總數量及總金額填寫 於國內市場登記表送至本局,本局依登記表內容收 取前一曆年檢驗規費,及估算當年度抽驗頻率。

22 五、檢驗方式-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3/5)
(三)抽驗頻率原則: 1、依報驗義務人提供之「前一曆年出廠數量」或「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推算出廠批數後,以百分之五機率規劃年度抽驗次數,至每一個別生產廠場或報驗義務人倉儲、陳列銷售地點執行取樣檢驗,至多每1個月抽驗1次,至少每年抽驗1次。報驗義務人取得台灣產製MIT微笑標章使用証書,以每年抽驗1次為原則。 2、各類紡織品出廠批數換算比率如下: 嬰幼兒服裝:500打視為一批 毛巾、內衣:1500打視為一批 浴巾:3000條視為一批 床罩組:3000組;枕、被胎5000件視為一批

23 五、檢驗方式-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4/5)
(四)查驗規定: 1、赴生產廠場抽取樣品之取樣數量為取同類紡織品任一商品2件,比照監視查驗檢驗項目執行檢驗,符合規定者核發「隨時查驗取樣檢驗結果表」(檢驗全部檢驗項目時)或「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證明」(非檢驗全部檢驗項目時)。 2、檢驗不合格處理: (1)通知生產廠場回收改正與不合格同批之商品。 (2)提高抽驗頻率為每週至該生產廠場抽驗同類紡織 品1次,須經連續3週查驗符合規定後,始恢復 原抽驗頻率。

24 五、檢驗方式-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5/5)
(五)暫停隨時查驗之規定: 1、有下列情形者其商品暫停採隨時查驗: (1)1月底前未檢附國內市場登記表或登記表記載 不實。 (2)1月底前未繳納檢驗規費。(每年依登記表資 料收費1次) (3)拒絕檢驗機關執行取樣檢驗。 2、暫停採隨時查驗者,其後續檢驗方式改採監視查 驗之逐批查驗方式報驗至少1個月,並於符合規 定後,恢復隨時查驗。

25 五、檢驗方式-管理系統-(1/3) (一)申請作業: 1、具備下列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 (1)生產廠場之品質管理系統取得本局或本局認
可驗證機構之登錄證書(ISO證書)。 (2)辦妥監視查驗登記。 (3)具備「 UV-Vis 」、「 (GC-MS) 」、「AA或 ICP」及「GC/PFPD或GC/FPD 」基本檢驗設備 2、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2)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3)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 (4)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可同時申請)

26 五、檢驗方式-管理系統-(2/3) (二)受理及審核作業: 必要時派員實地審查,符合者發函通知,通知函視為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證明。

27 五、檢驗方式-管理系統-(3/3) (三)查驗規定:
1、國內廠場:由生產者自行檢驗符合規定自行簽發查驗證明後出廠,並於每月10日前檢附發證資料報請本局審查並依出廠金額繳納檢驗費。 2、進口者:由報驗義務人檢附生產廠場之檢驗紀錄正本及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證明影本,於每批進口時,報請檢驗機關審查並繳納檢驗費;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核發查驗證明。 3、自行檢驗項目為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鎘、鉛、有機錫、壬基酚(NP)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 、標示(含纖維成分鑑定),含繩帶及拉帶之衣物加驗「物理性安全要求」。

28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1/6)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繫掛方式或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採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之報驗義務人應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其餘報驗義務人得使用標準檢驗局印製或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

29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2/6)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C字軌)如下: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一年內連續3次以上合格得申請預購使用。

30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3/6) 自印標識圖例 或 XXXXX: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
M:監視查驗、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 Q: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MXXXXX MXXXXX XXXXX: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 為利產品追溯,商品上得自願性標示批號,標示位置及內容得參考以下範例: 批號標示位置得連同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緊鄰商品安全標章之右方或下方,或於商品本體、最小單位包裝或以繫掛方式標示。內容得以七碼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例如 為報驗義務人二ΟΟ八年七月份製造之第一批商品。或由報驗義務人自訂,惟內容以不超過二十碼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為原則。

31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4/6) 監視 查驗 自印標識規定-1 1、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2、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MXXXXX及批號(自願性標示)緊臨基本 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MXXXXX

32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5/6) 自印標識規定-2 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 1、報驗義務人應自行紀錄及保存 商品產製日期、批號(自願性
標示)、數量、出廠日期等資 料,並接受檢驗機關查核。 2、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MXXXXX及批號(自願性標示)緊 臨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MXXXXX

33 六、商品檢驗標識規定-(6/6) 自印標識規定-3 管理 系統 監視 查驗 1、國內廠場於自行簽發查驗證明 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填報商品檢
驗標識QXXXXX及批號(自願性 標示)。 2、進口商品報驗時須於報驗申請 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填報商品 檢驗標識QXXXXX及批號(自願 性標示)。 3、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QXXXXX及批號(自願性標示)緊 臨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QXXXXX

34 七、收費規定 監視查驗 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 檢驗費:同監視查驗。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之 0.2。
嬰幼兒紡織品: 一、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之2.5。 二、臨場費:執行取樣及標示查核每次500元。 毛巾、寢具及內衣: 一、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之1。 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 檢驗費:同監視查驗。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之 0.2。 註: 1、嬰幼兒紡織品每批檢驗費最低為500元,成衣、寢具及內衣每批檢驗費最低為200元,超過10萬元部分減半計收。隨時查驗檢驗每年檢驗費最低為3000元。 2、購買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每枚2角。 34

35 八、隨同行李輸入之商品管理方式 依商品免驗辦法第五條規定,輸入金額在美金1千元或同規格型式之自用品數量未逾2件(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未逾5件) ,以郵包寄遞或旅客出入國境隨身行李,准予免驗,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准予免驗之商品轉為國內銷售,報驗義務人應向檢驗機關補辦檢驗。(商品免驗辦法第17條規定)

36 九、後市場管理 商品經市場檢查取樣或購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
依商檢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依下表規定辦理,屆期違反前述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 監視查驗 報驗義務人報驗同廠牌(或廠場)、同產地、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經連續3批實施逐批查驗,取樣檢驗皆合格後,始得恢復每批以百分之五機率隨機抽批查驗。 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 提高抽驗頻率為每週至該生產廠場或報驗義務人倉儲、陳列銷售地點抽驗同類紡織品1次,須經連續3次查驗符合規定後,始恢復原抽驗頻率。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停止自行檢驗1~6個月,期間應採逐批查驗方式報驗。

37 十、相關罰則 商品檢驗法第59條 商品檢驗法第60條
違反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之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法第60條 違規逃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38 十一、聯絡及詢問窗口 總局第二組: 鄭慶弘科長02-23431772 蔡政坪技正02-23434517 各分局:
鄭慶弘科長 蔡政坪技正 各分局: 基隆分局化工產品課:劉英林課長 新竹分局第4課:許純生課長 台中分局第3課:詹太文課長 台南分局第3課:鄭振發課長 高雄分局第4課:林江勝課長 花蓮分局第3課:蔡修裕課長 相關資料可上本局網站查詢,網址: → 商品檢驗 → 紡織品檢驗園地

39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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