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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现有生活 远离职务犯罪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柴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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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中国反腐倡廉进入历史新纪元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势与特点 三、职务犯罪的心理剖析 四、职务犯罪的的危害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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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反腐倡廉进入历史新纪元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路
下面,先讲第一部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在法治建设全局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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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反腐倡廉进入历史新纪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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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反腐倡廉进入历史新纪元 “常”、“长”二字,是对全党的一种警示。
“常”就是经常抓(注重打),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就是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于腐败分子,有一个抓一个,“老虎”、“苍蝇”一起打,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贪变成巨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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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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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反腐倡廉进入历史新纪元 “长”就是长期防(注重防)。当前,在决不放松惩治这一手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精力用在预防上。
习总书记指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强调:“一定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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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梅同志讲得好,你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职务犯罪确实像她讲的那样,造成的损失很大。她刚才讲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出GDP,我很以为然。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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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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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大案震慑 十八大后反腐打出12招组合拳 宣判一批 , 查处免职一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重庆市原市委书记薄熙来、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 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 、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等副部级以上官员均涉及贪腐或兼有渎职犯罪行为,在“十八大”后陆续宣判。 力度空前: “十八大”后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已达到99位(其中军中3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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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招---兼打“苍蝇” 2013年前6个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747件13842人,涉案总金额17.7亿元。 201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7235件35633人,其中县处级以下33025人 兼打“苍蝇”的策略也对贪腐等职务犯罪起到了由点到面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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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招---清除腐败土壤 预算预期 金融监控 国际合作 自身“打铁” 标本兼治
严控会议经费和楼堂馆所建设 政府工作报告:中央国家机关“三公”经费减少为35%,31个省份本级公务接待费减少26%。 对于消除腐败土壤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严格“约法三章”;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另外的几招还包括: 纪检改制 强化监督 司法衔接 审计风暴 预算预期 金融监控 国际合作 自身“打铁” 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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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有99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军级以上军官落马
截至2015年03月20日 十八大至2013底被宣布查处的省部级官员18位, 十八大后被宣布查处的军级以官员30位, 年副国级4位,省部级36位, 被查省部级官员11位。 2015年被宣布查处的11名省部级官员为:杨卫泽、马建、陆武成、斯鑫良、许爱民、景春华、栗智、仇和、徐建一、廖永远、徐钢 。 2014年被宣布查处的4名副国级及以上官员为:周永康、徐才厚、苏荣、令计划。 2014年被宣布查处的36名省部级官员(不含军队官员)为:冀文林、祝作利、金道铭、沈培平、姚木根、申维辰、宋林、毛小兵、谭栖伟、王帅廷、阳宝华、赵智勇、杜善学、令政策、万庆良、谭力、韩先聪、张田欣、武长顺、陈铁新、陈川平、聂春玉、白云、白恩培、任润厚、孙兆学、潘逸阳、秦玉海、何家成、赵少麟、梁滨、隋凤富、朱明国、王敏、韩学键、孙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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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被宣布查处的30名军级以上军官(不含副国级及以上官员)为:谷俊山、王明贵、方文平、卫晋、叶万勇、杨金山、张祁斌、符林国、刘铮、戴维民、高小燕、马向东、张代新、范长秘、于大清、陈强、朱和平、王爱国、黄献军、段天杰、苑世军、黄星、张东水、刘洪杰、程杰、陈剑锋、陈红岩、王声、郭正钢、兰伟杰。 十八大至2013年底被宣布查处的18名省部级官员为:李春城、衣俊卿、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蒋洁敏、季建业、廖少华、陈柏槐、郭有明、陈安众、付晓光、童名谦、李东生、杨刚、李崇禧。 十八大至今其他落马的重要官员还有霍克、许杰、齐平景、王永春、戴春宁等,这5人被调查前的职务分别为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国家信访局副局长、中国外文局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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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个严峻形势的扭转确实也是不容易做到的,王岐山同志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来我们还是要依然对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保持高度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我们不仅仅要在“治标”上,而且还要在深层次的“治本”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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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势与特点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路
下面,先讲第一部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在法治建设全局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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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势与特点 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7.4%,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589人。依法办理了周永康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抓获和劝返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49人(从美国和加拿大等17个国家劝返49人)。 加大了惩治贿赂犯罪力度。查办受贿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 。 2014年,全省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816件2219人,同比分别上升16.3%和7.7%,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17人、渎职侵权犯罪502人。查处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大案1633件,同比上升27.8%,大案比例达89.9%;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45人(省部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10人),同比上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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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办的的案件来看,当前贪污贿赂呈现出如下特征: 1、犯罪更加贪婪:涉案金额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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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业 解放军原海军副司令员,索贿受贿1.6亿元。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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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杭州市原副市长,受贿1.6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
王宝森:北京市原副市长,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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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明: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与严金宝、陆天明共同贪污3亿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23万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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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鉴培:湖北省外贸厅原办公室主任,贪污挪用公款1.9亿多元。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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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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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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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 a、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b、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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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小官大贪”现象: 目前,位卑、权小、贪挪数千万甚至上亿的“九品芝麻官”,正在不停地涌现出来,并不停地打破各种纪录。特别是近5年,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8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显示,该院在2005年至2008年间,共审理了21件“小官员大腐败案”,已经超过该院所审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涉案金额高达3.4亿。而在涉案的26名被告人中,处级干部有11人,占42.3%,处级以下的有15人,占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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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逃往境外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的一名会计。挪用和窃取该单位公款共计 万元。其中4900万元属农村养老金。 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也只是个处级干部,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款,累计金额高达9452万余元。 被冠名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局长”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涉案金额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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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如下特征: 2、群体效应突出:“查出一个带出一窝” 3 、 潜伏期长:有的人边腐边升
4、 权钱交易:涉案领域越来越多 5. 商业贿赂:潜规则大肆横行 6. 以礼代贿:贿赂也讲究包装 7 、权色交易:贪官的蜕变 8 、信念缺失 领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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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净不净 行业腐败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的会关键环节,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 也逐年大幅度增加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取得了农民受益、装备提升、农机工业发展一举多得的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有的甚至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挪用公款、贪污受赂、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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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如下特征: 先看农委系统案件:
2011年至2014年9月,我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农委系统案件133人(农委机关25人,农机部门58人,畜牧、水产部门18人,其他部门32人)。 贪污贿赂案件81人,渎职侵权案件52人。在贿赂类案件中,受贿罪42人,贪污罪30人,挪用公款罪5人,私分国有资产罪3人,行贿罪1人;在渎职侵权类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罪38人,玩忽职守罪14人。 所查办案件中,正处级3人,副处级3人,正科级20人,副科级44人,其他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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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杨献华案 杨献华,定远县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2009至2012年,其在分管“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及“畜禽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工作的申报、验收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申报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和虚假建设项目,并进行虚假验收,致使国家专项资金432.5万元被相关单位骗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其在为相关养殖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7笔,共计 元。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杨献华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3万元。 案例2.杨哲林案 杨哲林,濉溪县农委副食品产销办公室原主任。2008年,杨以其侄子所开办公司的名义,冒名将该县某村200亩大葱种植项目申报为“濉溪县菜篮子专项资金项目”,获得国家奖补资金8万元,杨将该笔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法院贪污罪判处杨哲林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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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金树芳案 金树芳利用担任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另,金树芳的财产、支出超过收入共计663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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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我省农机系统案件: 2010年至2015年2月,全省共立案查处农机系统干部55件69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3件53人,渎职侵权案件12件16人)。 案例4. 秦文礼案 中央财政对农民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行实行财政补贴。利辛县水利机械供应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为了保住原已占有的市场份额,找到时任利辛县农机局领导的秦文礼进行联系协调和沟通,先后送给秦某97万元。秦文礼收受赵某的贿赂款以后,为赵某的公司一路绿灯,赵某公司生意因此多年来一直很红火。此外,秦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申报省级示范社、申请春节慰问金、调整工作岗位等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5万余元。案发后,秦文礼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2012年11月15日,利辛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文礼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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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王修乾案 宣城市原宣州区农委党委副书记兼宣州区农机管理局局长的王修乾,因收受从事农机经营业务的经销商送的现金和购物卡14.2万元,又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索贿3.5万元。2011年11月,王修乾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6.吴某案 枞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副局长吴某在任职期间,因收受农机补贴申请人及农机经销商的贿赂款共计1.59万元,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农机办理补贴发放手续,造成国家损失共计122.8万元。2013年10月14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滥用职权案立案侦查,吴某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事实,吴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因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且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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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一、发案特点 (一) 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全省共立案查处农机系统干部55件69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3件53人)。 (二)犯罪对象与农机补贴款具有关联性 农机补贴从原来每年数千万到上百亿,该领域的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贿款都是生产商、经销商个人的钱财,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贿款最终都会由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埋单”,例如,某市原农机局局长林某收受经销商的好处后,帮助套骗了国家专项财政补贴资金。 有的还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这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某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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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贿赂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 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生产商、经销商的“好处费”,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某市农机主管部门中,从2008年至2011年间,每年都有生产商、经销商给予农机部门负责人回扣,例如,某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代理商直接按照每台销售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 二、犯罪原因 1. 法制意识淡薄。 在农机部门,由于人员多,经费少,普遍存在把收受好处费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从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2009 、 2010年霍山县农机局管理股在办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过程中,以农机推广费名义私自收取农机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费用作为股室日常经费开支。认为收受生产商、经销商给予推广站的农机推广费是正常、合理的现象,进而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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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攀比心理作怪,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3.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 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的设计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伙同经销商编造虚假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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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益驱动,权力寻租。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收取货款。 上述三项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突破百亿元后,巨大利益的诱惑使某些农机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借审查购机农户资格的便利收受农户的好处费等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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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言堂”,其他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形同虚设,成为了“一把手”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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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 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 (二)减少中间环节,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 农机部门的审核把关权是诱发农机部门及其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农机补贴政策的设计上应逐渐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尊重市场规律,给农机主管部门一个准确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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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农机部门要逐步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常态化。 一是规范操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地方制定的购机补贴程序进行操作,建立农机购机补贴工作责任制、岗位责任追究等一整套的工作制度,规范农机补贴行为。 二是严格防控。着重从农机购置补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重点工作领域,全面排查单位制度机制、部门职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研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各项机关管理制度,并成立专门督查小组,经常性开展督查。继续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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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新型贿赂犯罪特征: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以权换权,最终实现以权换钱的目的,曲线受贿) :斡旋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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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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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形式受贿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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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以收受干股形式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一:高某某受贿案 高某某,原湖南益阳市安化县廖家坪矿矿长。在高某某担任矿长期间,承包人李某找到高某某,让高某某帮助获得廖家坪矿八宝山工区的承包权,并承诺事成后给高某好处。高某某调查后发现,李某并不具有承包资质。为了获得好处,高某某仍然违法将该八宝山工区的承包权给了李某。后高某某收受了李某的干股,并以分红名义收受现金60万及写字楼住房两间,共计人民币114万。法院经过审理,以高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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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以委托投资或者其他理财的名义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以赌博形式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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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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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太和刘家坤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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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省国土厅杨先静离职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的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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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犯罪的心理剖析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路
下面,先讲第一部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在法治建设全局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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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侥幸心理 4、权欲膨胀心理 6、攀比心理 2、失衡心理 5、享乐心理 7.从众心理 8、补偿心理 职务犯罪有哪些的心理(具体说)
1、贪婪心理 2、失衡心理 3、侥幸心理 4、权欲膨胀心理 5、享乐心理 6、攀比心理 7.从众心理 8、补偿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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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职务犯罪的危害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路
下面,先讲第一部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在法治建设全局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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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务犯罪的危害 1、危害政权稳定 职务犯罪者无视党纪国法,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资源浪费、决策扭曲,使国家和社会法纪松弛、腐败盛行,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侵蚀着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危害着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稳定,甚至会动摇党和国家的执政之基。所以,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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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经济建设 如:典型的夏门远华走私案,有200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卷入这起特大走私案。 1996年以来远华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偷税逃款300亿元,是厦门海关征收关税总和的6倍,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调查显示,丁书苗通过刘志军非法获利30亿余元。 据2005国际反贪局联合公布,腐败导致经济损失巨大,发展中国家每年200亿美元,发达国家每年达539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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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坏党群、政群关系 从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虽然查处的数量基本持平,但涉案金额不断增大,涉案人员的职级也在不断攀升,大要案比例持续升高。职务犯罪分子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动摇人民群众对政府秉公办事的信任感,危害了党、政、群的鱼水关系,挫伤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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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败坏社会风气 纵观一些贪官,没有一个是因为工资不高、生活贫困而走上腐败邪路的。贪官不缺钱,缺的是做人的标准,缺的是道德底线,从查处的情况看,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这些人污染了社会环境 ,败坏社会风气。 5、葬送家庭幸福和个人前途 职务犯罪不仅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及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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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河南省西平县委书记王廷军在他失去自由后算了这样五笔帐:
事业帐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经济账竹篮打水一场空; 亲情帐两恨绵绵无绝期; 名誉帐身败名裂空余恨; 健康帐疾病缠身度余生。 --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我算错了人生三笔帐:首先是政治帐。我未能保住晚节;再算经济帐;还有亲情帐,女儿的婚礼我未能参加,小孙子出世想见见不到,80岁的父亲去世,家人瞒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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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徐兴文:“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的手短。我过去就像一条狗一样活着,还为他们摇头摆尾,这样的活法失去了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赵某的“七笔帐” 一算“政治帐”,我自毁前程! 二算“经济帐”,我倾家荡产! 三算“名誉帐”,我身败名裂! 四算“家庭帐”,我夫离女散! 五算“亲情帐”,我众叛亲离! 六算“自由帐”,我身陷牢笼! 七算“健康帐”,我身心憔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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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路
下面,先讲第一部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在法治建设全局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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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应的责任。 就国家而言 加强反腐败立法 就单位而言 预防职务犯罪要做到三点:
就国家而言 加强反腐败立法 就单位而言 预防职务犯罪要做到三点: 1、加强教育。2、健全制度。3、强化监督。 就个人而言 算好五笔帐、把好五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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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我们必须牢记“三严三实”,弘扬清风正气,凝聚中国力量,提振中国精神,走好中国道路。
在推进中国梦实现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只有把群众放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心上,我们只有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党的群众路线是革命战争年代的传家宝,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传家宝。所以,我们长期树立群众观念, 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 “ 四个全面 ” 为统领 , 为中国梦的实现作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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