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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秘書長 劉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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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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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願服務的發展沿革 (一)行善期:施米、施茶、施粥、施衣、 施棺、濟貧、修橋、鋪路…等。 (二)互助期:家族互助的「義莊」、
糧食互助的「社倉」、 人際互助的「鄉約」、 經濟互助的「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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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萌芽期: 1.民國41年在農業推廣體系的「四健會」(四健- 身Health、心Heart、手Hand、腦Head)組織中,即有
「義務指導員」制度;該年救國團成立也同時建立志 願服務體系。 2.民國52年起警政部門陸續成立「義勇警察」、「義勇 消防」、「義勇交通」、「山地義勇警察」等,成為 國內使用志工最多的公共部門。 3.民國54年政府提倡社區發展工作以來,志願服務即被 大量運用於協助社區發展的推動。 4.民國59年地方法院開始聘用榮譽觀護人,62年又將大 專學生納入擔任輔導員協助少年觀護工作。 5.民國60年底中國國民黨臺北市委員會成立「義務服務 工作團」,在臺北市古亭區南機場社區發展實驗中心 展開實驗性、示範性的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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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倡導期: 1.民國71年6月5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訂定「臺灣省推 行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輔導臺灣省21個縣市成
立「志願服務策進委員會」;75年2月12日訂定 「臺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78年6月訂 定「臺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方案」。 2.民國71年8月5日「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成立,它 是全國第一個以「志願服務」為名稱,正式依照人 民團體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申請組織立案的志願服務團體;並於73年創設 「金駝獎」表揚台北市績優志工;78年製作「志願 服務歌」;80年創設「志工學苑」推廣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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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73年9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志願服務實施原則」;又於82年7月修正訂頒「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4.民國73年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陸續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組織要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幹部選舉辦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幹部職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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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國78年7月24日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記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
6.民國78年內政部委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陸光教授擬訂「社會福利志願服務法」(草案)。 7.民國80年9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加強勞工志願服務推行要點」。 8.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85年正式宣布每年的12月5日為「國際志願服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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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展期: 1.民國81年8月5日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成立;並與臺 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共同主辦「金駝獎」,表揚範圍也
擴展至全國,目前該獎項已成為全國志工最高榮譽; 88年11月9日與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共同設置「中華 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2.民國84年6月28日內政部「祥和計畫」頒布施行,90年 12月14日函頒修正。 3.民國85年行政院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願 服務要點」,91年6月修正公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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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國86年10月15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訂 頒「中華民國青年參與國內地區志願服務實 施要點」;民國88年1月15日訂頒「行政院 青年輔導委員會表揚青年志願服務績優團體 暨志工實施要點」。 5.民國88年9月21日內政部消防署訂頒「鳳凰計 畫」;同年12月10日訂頒「睦鄰計畫」。 6.民國89年10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推 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環保義工人員及環境保護 局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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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國89年10月1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頒「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8.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97年11月決議正式宣布西元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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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興盛期: 2.民國90年12月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訂頒「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
1.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 2.民國90年12月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訂頒「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 3.民國90年12月6日教育部訂頒「教育業務志願 服務獎勵辦法」。 4.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訂頒「衛生保 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91年12月4日、94年5 月26日修正。 5.民國91年3月7日外交部訂頒「外交志工獎勵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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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國91年3月11日司法院訂頒「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
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7.民國91年9月25日僑務委員會訂頒「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 願服務獎勵辦法」。 8.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勞工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 9.民國94年10月14日、95年5月19日法務部分別訂頒「犯罪被 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觀護志工志願服務 10.民國96年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進行「志願服 務法」修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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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現在與過去之不同 (一)基本觀念不同─自願奉獻/自我成長;強調犧牲/公民責任。
(二)服務範圍不同─偏重施財(物)/多元(專長)付出。 (三)服務對象不同─弱勢族群/擴及全民。 (四)參與層次不同─少數參與/全民運動。 (五)工作方法不同─個人隨性/團隊運作;直覺經驗/教育訓練。 (六)服務要求不同─做就好了/做好了沒;提供服務/責信品質。 (七)政府立場不同─民間自主/政府介入;自我約束/法律規範; 行政兼辦/專人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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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願服務的發展取向 (一)普及化─擴大參與層面 (二)多元化─拓展服務範疇 (三)專業化─講求工作方法 (四)倫理化─塑造倫理體系
(五)資訊化─建構服務網絡 (六)優質化─致力品質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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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責任化─賦予責任要求 (八)制度化─建立工作規範 (九)法制化─強調依法行政 (十)本土化─順應國家民情 (十一)國際化─迎合世界潮流 (十二)e 化─力圖創新突破 (熱忱enthusiasm、尊重esteem、 效率efficiency、增長enhance、 發揚光大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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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 語 古早善人造橋鋪路、摩登好人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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