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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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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法

2 考试题型 一、必答题(每大题20分,共计60分) 3大题。第1大题是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第2大题可能是包含4道问答题,可能是一个案例题,回答4个问题,共20分。第3大题是一个案例题,回答3至4个问题。 二、选答题(本部分共4道案例题,任意2道题回答,多选按照前两题评分。有些案例分析题有概念性的问题。每题20分,共40分) 考试时间:165 分钟;总分:100

3 内 容 金融法概论 银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证券法 信托法 保险法

4 绪论 ○学习本书的方法

5 第1章 金融法概论

6 1.1.1 金融概述 1.金融的概念 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包括货币流通、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活动。 2.金融的构成要素

7 1.1.2 金融业概述 1.概念 2、特征 指标性 垄断性 高风险性 效益依赖性 高负债性

8 1.1.3金融市场概述 1、金融市场的概念 2、金融市场的构成 按交易的期限划分 货币市场:短期债务 资本市场 长期债务 资本证券市场

9 (2)衍生证券: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决定于资本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外汇或商品等一种或几种资产的价格。其主要功能在于管理与基本资产相关的风险暴露。
常见的衍生工具 期权 期货 买入期权 卖出期权

10 1.2金融法概述 1.2.1金融法的概念 1.2.2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纵向: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 2.横向:金融交易

1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交易关系 1.2.3 金融法的渊源 1.2.4 我国金融法的体系 1.2.5 金融法的原则 1.2.6 金融法的新发展

12 1.3 金融法律关系 1.主体:中央银行、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经济组织、国家、内部主体 2.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3 1.4 金融法律责任 1.概念 2.种类:金融民事责任、金融行政责任、金融刑事责任

14 1.4.2 金融民事责任 1.概念和种类 2.金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5 1.4.3 金融行政责任 1.概念和种类

16 1.4.4 金融刑事责任 概念和种类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6个罪名重点记忆 2、金融诈骗罪 4个罪名重点记忆

17 华尔街十大投资公司被罚案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28日,美国联邦和州调查员宣布了对涉嫌不公平交易的10家华尔街最大投资公司(包括J.P.摩根、摩根.史坦利、美林公司等)的最终判决,要求这些公司支付总额高达14亿美元的罚款。这些公司被控以牺牲小型投资人的利益为代价为少数拥有“特权”的投资人提供具有偏向性的投资建议,从而使这部分投资人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这些

18 投资公司的这种做法引起了多数投资人的不满,投资者向证交会提出了控诉。证交会称之判决“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可以彻底颠覆在华尔街长期存在的弊端。在14亿美元的罚款中,有4.875亿美元是惩罚性的罚款,3.875美亿元将归还给投资人,4.325亿美元将用来为独立的调查活动提供资金,另外的8000万美元将用来支付投资培训所需的费用。

19 问题:信息对金融法律产生什么影响? 分析: 1、信息应当是充分的、完整的、真实的; 2、信息应当是透明的; 3、法律应当考虑信息的获取成本; 4、法律应当考虑个体对信息处理能力的不同。

20 第2章 银行法

21 2.1 银行及银行法概述 2.1.1 我国银行体系和银行法体系

22 2.1.2 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性质

23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24 3、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指中央银行垄断发行 国家的货币,这也是 中央行使其他职能的
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指中央银行垄断发行 国家的货币,这也是 中央行使其他职能的 基础。 不设中央银行的国家 货币发行权由专门设 立的机构享有或者授 权商业银行发行。如 新加坡货币局。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成为政府调节和干预 经济的重要工具。 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收 支;为财政部开户, 作为政府的代理人, 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 国际金融活动;为政 府提供各种金融活动; 行使全部或者部分金 融监管职能。 中央银行可以向商业 银行提供贷款,对商 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 风险负有监管责任, 是“最后贷款人”。 向商业银行提供的服 务有:集中保管商业 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提供再贷款和再贴现; 维护支付和清算系统 的正常运行,为商业 银行提供清算服务等。

25 4、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目标 工具 分类: 1、存款准备金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公开市场政策 5、再贷款政策 6、其他
目标 工具 有终极目标和中介目 标之分 一般所指的货币政策 目标仅指终极目标 分类: 1、存款准备金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公开市场政策 5、再贷款政策 6、其他

26 vs 5、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是否应该具备 金融监管职能 反对 支持 1.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会存在冲突。
2.各国央行对立于政府是大势所趋。 3.央行即使有监管职能,也仅限于银行监管。“全能化银行”使其陷入尴尬境地。 4.分离监管职能更利于执行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相互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前提。 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 vs

27 2.1.3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1.发行权属于国家 2.是清偿性货币 3.是信用货币 其发行是通过国家信贷程序进行的。同时,人民币的发行是以与国家信用相应的商品物资作保证的。 4.是我国唯一的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

28 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1.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及假币的处理 2.对非法买卖和经营人民币行为的处理 3.开展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业务 4.对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 2、1、4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29 2.1.5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汇率 (一)外汇是国外汇兑的总称 分类: 1.支付方式:自由外汇/外汇 2.来源和用途: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 3.持有人:居民外汇/非居民外汇 4.国际收支发生项目:经常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

30 2.外汇管理项目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3)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4)汇率管理 (5)外汇市场管理

31 3、经常项目下外汇管理规则 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进行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多重货币制度。 4、资本项目下外汇管理规则 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管理措施: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管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借贷的管理。

32 5、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1.汇率 1994年,汇率并轨,人民币汇率官方定价和市场调剂价并存。 2005年7月21日,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33 2.外汇市场 (1)1996年11月1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暂行规定》:把外汇市场定义为银行间外汇市场,金融机构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2)2005年8月8日,《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人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监管。 (3)2005年11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

34 中国外汇储备世界第一的利弊与治理: 利:巨额外汇储备表明我国彻底摆脱了外汇缺口    1.表明我国已经彻底摆脱了目前仍在困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外汇缺口。 2.我国有着充裕的国际支付能力,不会被债务危机或压制本币汇率的投机性货币攻击打倒。 弊:这一格局在中长期内蕴藏着极大的风险   1.巨额外汇储备的负面效应首先是外汇储备增长过程导致我国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货币政策操作的主导权。

35 2.巨额外汇储备加大了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且我国在相当程度上陷入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与抑制货币供给增长难以兼顾的两难境地。
治理:降低贸易顺差增速、遏制国际游资内流、通过新的外汇管理制度避免国际收入顺差全部转化为官方外汇储备增量。

36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7 2.3 商业银行法 2.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1、概念和特征 《商业银行法》第2条: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8 2.商业银行法的原则 (1)三性经营原则 1.安全性 风险来源:经营特点和资金构成的自身风险 营利性资产的数量和期限结构中所包含的风险 客户的信用状况不佳或恶化构成的风险 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措施:存款准备金、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单一贷款比例等

39 2.流动性 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付出资金和收回资金的能力,包括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商业银行必须总是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和变现能力强的其他资产。 3.效益性 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三者是矛盾的同一体:流动性是安全性的保障,安全性是效益性的前提,效益性是目的。

40 (2)四自方针 …… 3.商业银行的业务

41 2.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接管、终止
2.3.3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2.3.4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3.5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2.3.6 存款法律制度 2.3.7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2 2.4 贷款通则 2.4.1 贷款法律制度概述 2.4.2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2.4.3 贷款主体 2.4.4贷款程序
2.4.5贷款管理制度

43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一) 一、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由政府创立、参股或者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者产业政策,在特定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经济结构。

44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二) (二)特征 1.设立和资本:一般由政府设立或参股,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 2.经营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3.经营业务:贯彻或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 4.资金来源和运用:政府提供资本金、借入资金或发行金融债券。 5.融资条件:贷款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 资金,而且其主要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 同类利率。

45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三)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一)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6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四)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严重
2.资产负债关系失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期限结构、利率结构不合理,成本较高 3.委托代理弊端颇多 4.从外部经营环境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

47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一) 一、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 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1.是指依照《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等,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2.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

48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二) 3.城市信用社在其所在地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1)吸收社员存款;
(2)吸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3)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业务; (5)办理票据贴现; (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7)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9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三)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
1.是指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50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四) 3.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买卖政府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51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五) 二、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物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金融交易形式。 (二)种类 1.自营租赁 合同租赁 3.委托租赁 回租 转租

5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六)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律制度 (一)相关概念
1.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53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七) (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特点
 (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特点   1.作为所属企业集团的子公司,直接依附于所属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创造利润,其经营业绩与发展规模与所属企业集团的状况直接相关,   2.财务公司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实上经营除个人存贷款以及保险业务外的几乎全部金融业务。

54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一、涉外金融机构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的、资本构成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机构。 二、我国涉外金融机构种类 (一) 外资金融机构
指由外国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投资,在我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金融机构。可分为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独资金融机构。 (二)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 指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三)境外金融机构 在我国境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我国境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55 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56 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概述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 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 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

57 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是银行体系中的主体 二、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一般归纳为三条 1.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3.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 4.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58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一) 一、负债的概念 1.是指商业银行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偿付的债务。
2.负债业务是构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和借入款。 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负债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行金融债券 (3)从事同业拆借(拆入)

59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二) 二、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最基本、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一)存款的分类 1.存款主体: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
2.存款期限:活期、定期、定活两便存款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原则 2.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息 3.依法正当吸收存款 4.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 5.存款机构依法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6.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

60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三) (三)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2.储蓄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规则 (2)提前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查询、冻结、扣划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过户或提取规则 3.单位存款原则 (1)强制存入 (2)限制支出 (3)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 (4)监督使用

61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四) 三、发行金融债券业务
1.金融债券是指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信贷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

62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五) 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本资本的债券。2003年12月,银监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缓解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2004年6月,人行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

63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六) 四、从事同业拆借(拆入)业务 (一)概念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二)种类 1.同业拆借的区域 (1)同城同业拆借:同票据清算相结合 (2)跨地区同业拆借:委托金融市场办理或拆借双方自行联系 2.同业拆借期限 (1)头寸拆借:7天以内的临时性拆借 (2)短期拆借:4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

64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七) (三)拆出(入)资金的要求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65 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一)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以营利的业务。商业银行资产一般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买卖证券资产、国家资产、贴现资产等。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一)贷款的分类 1.贷款期限长短:短期/中期/长期 2.贷款人对贷款的风险承担: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3.贷款有无担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4.贷款采用的利率:商业贷款/优惠利率贷款

66 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二) 5.贷款的标的: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 6.贷款发放主体:单独贷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
7.贷款风险程度: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二)贷款业务基本法律要求 1.商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依法、正当、自愿发放贷款 3.担保贷款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4.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5.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67 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三) (三)对不良贷款的监管规则 1.《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
2.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分类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客户的信用评级不能代替对贷款的分类。 3.重组贷款是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重组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

68 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四) 二、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转帖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

69 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五) 3.商业银行运用贴现和转帖现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4.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70 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一)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即商业银行不需要动用自己的资金,替客户办理收付、进行担保或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 一、中间业务基本法律要求 1、开办中间业务主体符合法律要求 2、开办中间业务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3、公平竞争开展中间业务

71 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二) 4、按照标准收费 5、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备案 6、建立相关制度,加强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二、中间业务分类及规则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1.结算工具: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结算方式: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3.结算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一般不超过7天。

72 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三) (二)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业务审批规则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73 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四) (五)承诺类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七)咨询顾问类业务 包括企业信息、资产管理、财务、企业并购、现金管理等咨询。

74 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五) (八)基金托管业务
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九)其他 保管箱业务等。

75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76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77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一、货币制度 (一)概念
是一个国家在历史上形成的,并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货币流通、组织形式,包括货币金属、货币单位、本位币、辅币以及其他货币符号的流通和组织程序。 (二)货币制度构成要素 1.法定货币金属 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充当本位币币材的金属。 2.货币单位

78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 3.本位币与辅币 本位币亦称主币,是一国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货币单位。本位币是足值货币。辅币是主币以下的小额货币,专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 4.金准备制度 即黄金储备制度,它是指集中于中央银行或国库的货币金属准备。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金准备有三种作用:用于国际支付、调节国际货币流通、保证存款支付和银行券的兑现。 5.银行券与纸币的发行和流通程序 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不定期债务凭证,持有者可随时兑换成金属货币。

79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三) 二、货币管理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概念 是有关货币的发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货币管理法的体系 1.通货管理法 主要规定通货的名称、单位、法律地位、通货的发行原则、发行权、发行机关和发行程序、现金和非现金货币的流通及管理、违反通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80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四) 2.外汇管理法 主要规定外汇的种类、经常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外汇汇率、外汇买卖、外汇市场和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3.金银管理法 规定金银的加工、铸造、收购、配售、回收、进出国境以及违反金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通货、外汇、金银构成了现代国家实际发挥货币职能的载体。

81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一) 一、金银管理的类型 1.严格管理型 2.部分管理型 3.自由放任型 二、统购统配体制下中国的金银管理制度
国家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

82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金银制品、含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 三、中国金银管理的市场化改革 1.金银收购、配售的市场化改革 (1)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 (2)黄金收购与配售管理改革

83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三) 2.金银制品经营和出入境管理体制改革 3.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国的黄金市场与货币、证券、外汇市场一起构筑起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也为我国黄金从计划走向市场提供了规范运行的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继黄金收售周报价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许可证管理制度后,在黄金体制改革方面的又一个进步。

84 票据法律制度

85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的法律后果 票据权利丧失、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抗辩

86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一) 一、票据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票据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1.是一种有价证券 2.以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确定的金额为内容 “无条件”并非指签发票据的无条件,是指出票后,出票人就为自己设定了无条件支付或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义务,该义务无对价利益可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限制。 3.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

87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二) 票据特征: 1.流通证券 2.金钱债权证券 3.完全有价证 4.设权证券
5.无因证券: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亦无对票据取得原因审查的义务。 6.要式证券 7、文义证券

88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三) (二)法律上的分类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定额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普通支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89 我国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再在见票是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0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四) (三)学理上的分类 1.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 自付票据:出票人本人直接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的票据
委付票据:出票人不直接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区别:基本当事人不同; 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2.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 即期票据: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见票即付 远期票据: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

91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五) 区别:作用不同——支付工具/信用工具; 付款是否需要事先承兑 3.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
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指示票据 区别:法律要求的转让方式不同; 法律对出票人的要求不同

92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六) (四)票据当事人 1.出票人 2.收款人 3.付款人 4.背书人 5.被背书人 6.承兑人 7.保证人 8.被保证人
1.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4.背书人 被背书人 承兑人 7.保证人 被保证人 票据当事人分类: 1.当事人在票据上的位置: 前手/后手 2.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93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七) (1)票据权利人:通常称持票人,包括最初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以及偿还了追索义务的背书人。
(2)票据义务人: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之人。 (3)票据关系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但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当事人 3.票据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产生: 基本当事人:如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94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八) 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特征 1.私法兼具公法性 2.强行性而非任意性 3.技术性而非伦理性
4.国内法兼具国际统一性

95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九) (二)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基于票据行为直接产生 (2)主体具有多方性和相对性 (3)客体是一定金额的货币 (4)内容是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5)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96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十) 2.非票据关系 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但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又称为票据关系的抽象性,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分离 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与其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票据关系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以持有票据为必要的前提条件,不负取得票据原因关系的举证责任。

97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十一)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分离 出票人不得以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为由拒绝其后手的追索权。
(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分离 (4)无因性不是绝对的,“相对无因”,在票据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关系当事人重合时,票据关系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债务人基于这种牵连可以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98 票据行为(一) 一、票据行为概述 (一)种类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5.付款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连带性

99 票据行为(二) (三)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 (1)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2)意思表示: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
(3)行为的合法性: 2.形式要件 (1)作成书面 (2)签章 (3)交付 (4)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后不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后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100 票据行为(三)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实行票据法理论上的“严格显明主义” 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姓名
2.必须明示代理关系 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4.代理行为必须经被代理人授权

101 票据行为(四) 二、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是基本票据行为,创设了票据权利。
2.是单方法律行为,但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3.内容上表现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4.空白票据: 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未完成票据”。票据持票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同于不完全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无效票据) 5.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102 票据行为(五) 三、背书 1.是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据权利,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交付于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2.分类: (1)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2)完全背书/空白背书 (3)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4)无担保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

103 票据行为(六) 3.法律效力: (1)权利转移 (2)权利证明
(3)担保:背书人无特殊记载时,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依法负有担保承兑与付款的义务。 四、承兑 1.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原则:自由承兑/完全承兑/单纯承兑 3.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由关系人变成第一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必须先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才可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4 票据行为(七) 五、付款 1.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或支票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2.法律效力:付款义务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六、保证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105 票据行为(八) 1.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且其保证效力及于被保证人的全体后手。 2.具有独立性:一经成立,即独立发生效力。
3.同一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处于同一地位,持票人既可先向被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也可先向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4.保证人是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不得以对原持票人的抗辩权对抗保证人。 6.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106 票据权利(一) 一、票据权利概述 1.又称票据上的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特征: (1)是票据金额给付请求权
(2)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利 (3)凭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 (4)双重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07 票据权利(二) 3.付款请求权: 又称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4.追索权:
又称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票据到期日发生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型的权利。 适用情形(1)汇票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08 票据权利(三)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取得原则 1.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2.善意且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二)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收款人因出票人的出票并交付而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1)转让 (2)法律规定

109 票据权利(四) 3.善意取得 (1)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背书)而取得; (3)必须基于善意;
(4)必须给付对价 (5)效力:善意之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并不当然推出票据关系

110 票据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的法律后果(一)
一、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变造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11 票据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 的法律后果(二)
三、更改 票据在更改之后,原记载事项无效;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而产生效力。 四、涂销 是一种合法行为,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无效,票据债务人只能以涂销后的记载事项对持票人成承担义务。

112 票据权利丧失、票据丧失 及其补救(一) 一、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1.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时效为消灭时效,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主张权利,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失。 2.利益偿还请求权:又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一定手续欠缺而消灭时,该持票人享有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成立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额外利益

113 票据权利丧失、票据丧失 及其补救(二) 二、票据丧失及补救
1.丧失:又称失票,是持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的绝对丧失(灭失)和相对丧失(只是脱离原持票人占有) 2.补救: (1)挂失支付: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114 票据抗辩(一)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1、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广义上的抗辩既包括事实抗辩,也包括权利抗辩。
2、特殊性:票据抗辩的限制 二、票据抗辩的原因 (一)物的抗辩 称为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或债务人自身原因产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依此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

115 票据抗辩(二)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票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抗辩 (2)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追索权时效经过 (2)持票人未遵期提示或未依法取证,其前手可主张的抗辩 (3)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票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票据上存在伪造情况/票据债务人被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承兑人撤销承兑或记载承兑附条件

116 票据抗辩(三) (二)人的抗辩 称为相对抗辩、主观抗辩,是基于持票人本身的原因或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依此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对欠缺或丧失票据行为能力的持票人抗辩 (2)对欠缺背书连续性的持票人的抗辩 (3)对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持票人的抗辩

117 票据抗辩(四) (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5)出票禁转,对收款人之外的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主张的抗辩 (2)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产生的抗辩 (3)票据上发生变造,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变造后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4)背书禁转、委托背书、质押背书中,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主张的抗辩

118 票据抗辩(五) 三、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和反限制 (一)抗辩的限制 又称为票据抗辩的切断。 1.内容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19 票据抗辩(六) (二) 对票据抗辩的反限制 1.不法抗辩: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恶意抗辩: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3.对价抗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原因关系抗辩: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5.委托收款、回头背书或持票人与其中之一前手为同一主体,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不被接受。

120 证券法律制度

121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122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 一、证券 (一)证券是筹资者为了筹集长期资金而发放份的由投资者认购的资本凭证。
(二)我国现行《证券法》中的证券指的是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种类。 (三)证券的分类: 1.广义的证券: (1)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仓单等 (2)货币证券——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等 (3)金券(金额券)——邮票和印花资本证券

123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二) 2.资本证券: (1)发行主体——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公司证券 (2)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是否记名——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4)媒介——书面证券和电子证券 (5)功能——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债券、金融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货币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

124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三) (四)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融资工具。 2.证券是一种证权凭证。
1.证券是一种投融资工具。 证券是一种证权凭证。 3.证券是一种标准化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5.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五)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并享受股东权益的凭证。 分类:1.是否表明持票人姓名:记名股/不记名股 2.持股人享有的权利内容及先后顺序:普通股/优先股 3.股份持有者身份: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 4、投资资金来源地:内资股/外资股

125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四) (六)债券 是证明持有人有权按照债券约定要求还本付息的债券凭证。 分类:
1.募集发行方式:私募发行债券/公墓发行证券 2.发行主体:政府/金融/公司/企业/国际债券 3.到期收益方式:普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股票的比较: 1.发行主体 2.代表的权利性质 3.偿还期限

126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五) 二、证券市场 (一)概念
狭义的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是证券供求关系和交易网络的总称。 (二)分类 1.市场所处的阶段与任务: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2)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127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六) 2.证券交易是否在场内进行: (1)场内市场:证券交易所
(2)场外市场:包括柜台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在市场准入条件、买卖价格形成机制、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种类等方面与场外市场有较大不同。 3.市场功能(我国): (1)主板市场:证券交易所。 (2)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的主要为民营企业。 (3)股份代办市场:具有股份代办资格的证券公司依法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场所。

128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七) 三、证券法 (一)概念 证券法,最广义上,包括一切有关资本证券的法律规范。
1.狭义上的证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及监管关系并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2.广义上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关系以及规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9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八) (二)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律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证券法律体现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 (1)证券行为的权利本位
(2)证券法律的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的发展&证券监管的社会本位 3.证券法律兼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特性

130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九)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2.其他原则 (1)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2)集中统一监管和自律相结合原则-第七条 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 自律性管理与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关系

131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 3.《证券法》中体现的其他原则(总则) (1)守法原则: 第五条 (2)“三禁原则”: 第五条
(1)守法原则: 第五条 (2)“三禁原则”: 第五条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 (3)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有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4)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第九条。

132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一) (三)我国证券法的渊源 1.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 2.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3.规章: 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工商局、外汇局等 4.协定和条约 : 与香港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美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法国等1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

133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二) 5.自律管理规定: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6.司法解释: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等等。

134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三) (三)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各章具体分析) 1.存在问题 首先,证券法律存在一定滞后和空白。
其次,证券法律可能存在临时性和冲突性。 另外,对于资本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金融创新是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2.完善方式 首先,立法要坚持适时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其次,不仅立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方式,修法以及法律清理也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中国加入WTO,在证券业开放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并且必须遵守WTO的相关规定。

135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一) 一、证券市场监管概念: (一)监管——监督和管理的合称。
(1)经济学:监管是对市场机制的校正,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 (2)法学:监管是制定并实施规则的一种活动。这是对监管中立法和执法功能的高度概括。 监管——一把双刃剑

136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二) (二)证券市场监管
是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以及证券市场活动的参与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障其合法运行为目的的行为总和。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要素:1、监管的主体——谁监管; 2、监管的目标——为什么监管; 3、监管的对象——监管什么; 4、监管的方式——怎么监管。

137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三) 二、不同国家市场监管体制的比较: 1.美国的集中型管理体制:
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层级组成,分别是联邦一级的全国性立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州一级的地方性立法、一级是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所制定的规章,对其会员也具有约束力。

138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四) 2.英国的自律型管理体制: 无专门立法,主要通过证券组织自律来管理证券市场。 3.德国的中间型管理体制:
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证券法,但与自律监管体制不同的是,德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是与政府立法监管为主,只是这些监管法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中。

139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五)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时间 主 管 机 构 类 型 倾 向 发 展 趋 势
1981年~1991年4月 1991年4月~1992年10月 1992年10月~1998年10月 1998年 月至今 主 管 机 构 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 人民银行牵头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 国务院证券委及其归口管理下的证监会 证监会 类 型 倾 向 财政、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分散管理型 日益具有协调性质的银行主管型 证券委及证监会的二元制管理型 独立一元管理型 发 展 趋 势 逐渐趋向集中独立型 监管体制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单一的行业自律或政府监管到二者的并重, 这是发达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也经历了这样的轨迹。

140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六) 四、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和自律机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监管体制。 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 1.中国证监会各部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地证监局) 3.中国证券业协会 沪深证券交易所 5.期货协会 期货交易所

141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七) (二)证监会 1.证监会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有13个内设部门;3个直属事业机构;在全国9个城市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25个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在北京和重庆设有办事处。 2.职权:规则制定权、审批核准权、监督权、查处权、准司法权

142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八) 五、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组成: (一)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是否能公开发行适用审查或批准制度 (二)上市证券的信息公开制度 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第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143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九)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发行公开、初次公开)和证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持续公开、继续公开) (三)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证券市场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的行为,被主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144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一)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分类 是证券发行主体以筹集社会资金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或者机构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分类:1.证券种类:股票发行/债券发行 2.发行对象:公募发行/私募发行 3.发行是否借助承销机构参与: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4.发行目的:设立发行/新股发行 5.发行地点:国内发行/国外发行

145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二) 二、证券发行特征 1.必须符合发行条件; 2.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3.以筹集资金为目的。 三、证券发行基本规则
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2.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3.证券承销制度

146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三) 四、证券发行基本规则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国家通过证券发行审核,对证券的发行作出是否准许的安排,一达到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目的。 2.发行审核制度种类: (1)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只要求公司、金融机构等发行机构充分履行公开义务,而不论发行人的资质、规模、是否有盈利预期等 (2)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不仅要求发行人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

147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四) (二)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之后,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承销制度 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为销售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代销和报销。 根据参加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数量,承销方式还可以分为承销团承销和单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148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五) 五、证券公开发行的核准程序 (一)股票 1.核准机构: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2.核准程序: 《证券法》和证监会2006年5月9日起实施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3.报送文件 《证券法》和证监会1996年12月26日发布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

149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六) (二)债券 1、核准机构: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2、核准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核准。 3、报送文件:第十七条。 可转换证券的发行申请同股票发行申请。

150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七) 六、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的表现 第十条: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积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对公开发行的监管 1.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任何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1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一) 一、证券上市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是指证券发行人已发行的有价证券经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核准后,在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上自由、公开地买卖。是联结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桥梁。 (二)种类 1.上市审核程序:授权上市/认可上市 2.证券种类: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

152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二) (三)证券上市程序
1.证券上市审核: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对于已经发行的证券能否进入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而适用的审查或者批准制度。 两种基本制度: (1)授权上市 (2)申报上市制 2.上市保荐与上市申请 我国实行上市保荐与发行保荐分离。 3.证券上市协议 4.上市信息披露

153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三)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暂停上市——停牌(“戴帽”)
是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证交所业务规则、上市合同,对上市证券作出的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 上市暂停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因法定事由,二是上市公司申请暂停上市。 2.上市终止——摘牌(退市) 是上市证券丧失了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交易的资格。 上市终止通常有三类:一是自动终止,二是因法定事由,三是申请终止上市。

154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四) 3.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意义 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维护市场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再次,保障市场运行效率; 最后,适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155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五) 二、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即证券买卖;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1.特殊的转让——买卖 2.反映证券的流通特性 3.借助证券交易场所 4.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156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六) (二)证券交易种类 1.交易场所——集中/非集中/第三市场/第四市场交易;
2.买卖双方交易达成程序——议价交易/竞价交易; 3.交易主体结合方式——直接交易/间接交易; 4.交割期限和投资方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交易

157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七) (三)交易规则 (1)持股5%应当报告 (2)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3)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期内不得买卖 (4)为客户帐户保密 (5)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6)证券交易应当合理收费

158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八) (四)证券交易程序 1.帐户开立 (1)开立证券帐户——登记结算公司 (2)开立资金帐户
2.委托指令——指定交易 发出指令——审查——接受——完成 3.委托(申报) 参与竞价(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4.成交 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5.清算与交割 6.过户

159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九) (六)证券交易禁止行为 1.内幕交易
(1)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利用或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2)是证券交易投机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160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 2.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主体: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保荐人、证券专业服务机构、无法定披露义务的主体。 (2)虚假陈述的具体形态: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3)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不确定事件的披露、预测性信息与虚假陈述的界定。

161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一) 3.操纵市场 (1)是指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即抬高、压低、甚至稳定某种证券的价格水平,使证券市场供求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进而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跟从,参与买卖,最终操纵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具体形态(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散布谣言、联合操纵)。

162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二) 4.欺诈客户 (1)又称欺骗顾客,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代理人等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骗客户,损害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具体形态(混合操作、违背客户指令、过量交易、不按时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其他的违法操作)。

163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三) (七)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实际含义是“收购上市公司”。是指投资者(收购人)依法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合并的行为。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还包括协议收购和交易所场内收购。 (2)特征: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同意 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64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四) 2、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1)公司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场内收购
(2)收购人预定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部分收购/全面收购 (3)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善意收购/敌意收购 (4)收购是否构成收购人的法定义务:自愿收购/强制收购 (5)收购支付对价的形式:现金收购/换股收购 (6)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横向收购/纵向收购/混合收购

165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五) 3.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1)强制信息披露:
(2)慢走规则: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在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以及增减股份5%的报告期间以及报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是指当收购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由法律强制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要约义务的发生以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达到特定比例为条件。其次,收购人负有法定的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义务。

166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六) (4)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平等待遇公平原则: (5)限制流转原则: 4.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人应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2)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3)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167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 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发行人 证券投资人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政府(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机构(金融债券) 公司(公司债券、股票) 其他企业组织(企业债券) 个人 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168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 证券公司 一、概念:
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点 1.业务范围特殊——经营证券 2.设立程序特殊——要求批准 3.设立条件特殊——金融企业 4.管理制度特殊——特别监管

169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 三、分类: (1)经纪类/综合类(已废止) (2)按照业务分类(投行、经纪、自营) 四、业务范围:
(1)经纪{禁止融资、融券;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禁止非法承诺;禁止私下委托;等等。} (2)承销 (3)自营 (4)投资咨询 (5)财务顾问 (6)委托理财 (7)其他业务(基金管理等)

170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四) 五、证券公司的发展: 1.其他金融机构(区别于银行,包括信托投资公司)
2.1990年10月19日,《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就证券公司的概念、机构管理、业务范围、管理监督有明确的规定。 3.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171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五)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六)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一、业务: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173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七) 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4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八)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一、业务范围: 1.各种有价证券; 2.证券商; 3.股份有限公司; 4.金融企业。
1.各种有价证券; 证券商; 3.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企业。 二、作用: 1.有利于减少投资风险,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资信状况好的企业以较低成本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3.有助于国家监控企业债券发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175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九) 三、评级: 国际通用的是三等九级表示方法,即AAA、AA、A、BBB、BB、B、CCC、C、C三等九级。
“BBB”级和它以上的级别为投资级,获得“BB”级或以下评级的机构在还本付息的能力方面带有投机成份。“BB”级表示投资成份最低,“C”级的投机成份最高。

176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 财务顾问机构 证券机构普遍可以经营的业务 没有专门的财务顾问机构 不构成证券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其他证券业务的有效补充 日益成为重要的业务 证券法修改后首次纳入

177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一、资格管理——无需审批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取消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业务。因此,目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

178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二) 二、证券法律业务: 1.提供发行上市法律服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属于必备文件) 2.改制重组(企业制度)
3.上市公司收购 4.兼并及分拆上市 5.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179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概念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特征 (1)非营利性法人 (2)专业服务机构 (3)法定必设机构 (4)特许法人

180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四) 3.作用 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的流通性。 4.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181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五) 证券交易所: 一、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一百零二条 ) 二、特征 1.固定场所 2.提供集中服务 3.具备法人资格 4.特许设立 5.股票交易为中心

18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六) 三、组织形式 1.公司制 2.会员制 四、地位和职权 1.地位: (1)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
1.公司制 会员制 四、地位和职权 1.地位: (1)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 (2)主要的自律组织 2.职权: (1)具有一定的规则制定权 (2)具有一定的惩戒权 (3)实时监控(针对证券交易) (4)监督权(针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

183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七) 证券业协会 1.概念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特点 (1)证券业的专业性协会
(2)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3)法定组织

184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八) 3.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动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85 证券法律制度

186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187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 一、证券 (一)证券是筹资者为了筹集长期资金而发放份的由投资者认购的资本凭证。
(二)我国现行《证券法》中的证券指的是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种类。 (三)证券的分类: 1.广义的证券: (1)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仓单等 (2)货币证券——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等 (3)金券(金额券)——邮票和印花资本证券

188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二) 2.资本证券: (1)发行主体——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公司证券 (2)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是否记名——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4)媒介——书面证券和电子证券 (5)功能——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债券、金融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货币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

189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三) (四)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融资工具。 2.证券是一种证权凭证。
1.证券是一种投融资工具。 证券是一种证权凭证。 3.证券是一种标准化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5.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五)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并享受股东权益的凭证。 分类:1.是否表明持票人姓名:记名股/不记名股 2.持股人享有的权利内容及先后顺序:普通股/优先股 3.股份持有者身份: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 4、投资资金来源地:内资股/外资股

190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四) (六)债券 是证明持有人有权按照债券约定要求还本付息的债券凭证。 分类:
1.募集发行方式:私募发行债券/公墓发行证券 2.发行主体:政府/金融/公司/企业/国际债券 3.到期收益方式:普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股票的比较: 1.发行主体 2.代表的权利性质 3.偿还期限

191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五) 二、证券市场 (一)概念
狭义的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是证券供求关系和交易网络的总称。 (二)分类 1.市场所处的阶段与任务: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2)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192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六) 2.证券交易是否在场内进行: (1)场内市场:证券交易所
(2)场外市场:包括柜台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在市场准入条件、买卖价格形成机制、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种类等方面与场外市场有较大不同。 3.市场功能(我国): (1)主板市场:证券交易所。 (2)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的主要为民营企业。 (3)股份代办市场:具有股份代办资格的证券公司依法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场所。

193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七) 三、证券法 (一)概念 证券法,最广义上,包括一切有关资本证券的法律规范。
1.狭义上的证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及监管关系并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2.广义上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关系以及规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4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八) (二)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律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证券法律体现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 (1)证券行为的权利本位
(2)证券法律的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的发展&证券监管的社会本位 3.证券法律兼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特性

195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九)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2.其他原则 (1)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2)集中统一监管和自律相结合原则-第七条 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 自律性管理与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关系

196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 3.《证券法》中体现的其他原则(总则) (1)守法原则: 第五条 (2)“三禁原则”: 第五条
(1)守法原则: 第五条 (2)“三禁原则”: 第五条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 (3)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有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4)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第九条。

197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一) (三)我国证券法的渊源 1.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 2.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3.规章: 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工商局、外汇局等 4.协定和条约 : 与香港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美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法国等1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

198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二) 5.自律管理规定: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6.司法解释: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等等。

199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十三) (三)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各章具体分析) 1.存在问题 首先,证券法律存在一定滞后和空白。
其次,证券法律可能存在临时性和冲突性。 另外,对于资本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金融创新是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2.完善方式 首先,立法要坚持适时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其次,不仅立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方式,修法以及法律清理也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中国加入WTO,在证券业开放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并且必须遵守WTO的相关规定。

200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一) 一、证券市场监管概念: (一)监管——监督和管理的合称。
(1)经济学:监管是对市场机制的校正,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 (2)法学:监管是制定并实施规则的一种活动。这是对监管中立法和执法功能的高度概括。 监管——一把双刃剑

201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二) (二)证券市场监管
是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以及证券市场活动的参与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障其合法运行为目的的行为总和。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要素:1、监管的主体——谁监管; 2、监管的目标——为什么监管; 3、监管的对象——监管什么; 4、监管的方式——怎么监管。

202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三) 二、不同国家市场监管体制的比较: 1.美国的集中型管理体制:
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层级组成,分别是联邦一级的全国性立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州一级的地方性立法、一级是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所制定的规章,对其会员也具有约束力。

203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四) 2.英国的自律型管理体制: 无专门立法,主要通过证券组织自律来管理证券市场。 3.德国的中间型管理体制:
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证券法,但与自律监管体制不同的是,德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是与政府立法监管为主,只是这些监管法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中。

204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五)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时间 主 管 机 构 类 型 倾 向 发 展 趋 势
1981年~1991年4月 1991年4月~1992年10月 1992年10月~1998年10月 1998年 月至今 主 管 机 构 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 人民银行牵头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 国务院证券委及其归口管理下的证监会 证监会 类 型 倾 向 财政、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分散管理型 日益具有协调性质的银行主管型 证券委及证监会的二元制管理型 独立一元管理型 发 展 趋 势 逐渐趋向集中独立型 监管体制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单一的行业自律或政府监管到二者的并重, 这是发达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也经历了这样的轨迹。

205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六) 四、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和自律机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监管体制。 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 1.中国证监会各部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地证监局) 3.中国证券业协会 沪深证券交易所 5.期货协会 期货交易所

206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七) (二)证监会 1.证监会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有13个内设部门;3个直属事业机构;在全国9个城市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25个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在北京和重庆设有办事处。 2.职权:规则制定权、审批核准权、监督权、查处权、准司法权

207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八) 五、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组成: (一)证券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是否能公开发行适用审查或批准制度 (二)上市证券的信息公开制度 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第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208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九)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发行公开、初次公开)和证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持续公开、继续公开) (三)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证券市场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的行为,被主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209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一)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分类 是证券发行主体以筹集社会资金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或者机构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分类:1.证券种类:股票发行/债券发行 2.发行对象:公募发行/私募发行 3.发行是否借助承销机构参与: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4.发行目的:设立发行/新股发行 5.发行地点:国内发行/国外发行

210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二) 二、证券发行特征 1.必须符合发行条件; 2.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3.以筹集资金为目的。 三、证券发行基本规则
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2.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3.证券承销制度

211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三) 四、证券发行基本规则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国家通过证券发行审核,对证券的发行作出是否准许的安排,一达到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目的。 2.发行审核制度种类: (1)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只要求公司、金融机构等发行机构充分履行公开义务,而不论发行人的资质、规模、是否有盈利预期等 (2)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不仅要求发行人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

212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四) (二)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之后,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承销制度 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为销售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代销和报销。 根据参加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数量,承销方式还可以分为承销团承销和单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213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五) 五、证券公开发行的核准程序 (一)股票 1.核准机构: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2.核准程序: 《证券法》和证监会2006年5月9日起实施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3.报送文件 《证券法》和证监会1996年12月26日发布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

214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六) (二)债券 1、核准机构: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2、核准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核准。 3、报送文件:第十七条。 可转换证券的发行申请同股票发行申请。

215 我国证券发行法律制度(七) 六、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的表现 第十条: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积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对公开发行的监管 1.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任何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6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一) 一、证券上市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是指证券发行人已发行的有价证券经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核准后,在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上自由、公开地买卖。是联结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桥梁。 (二)种类 1.上市审核程序:授权上市/认可上市 2.证券种类: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

217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二) (三)证券上市程序
1.证券上市审核: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对于已经发行的证券能否进入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而适用的审查或者批准制度。 两种基本制度: (1)授权上市 (2)申报上市制 2.上市保荐与上市申请 我国实行上市保荐与发行保荐分离。 3.证券上市协议 4.上市信息披露

218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三)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暂停上市——停牌(“戴帽”)
是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证交所业务规则、上市合同,对上市证券作出的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 上市暂停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因法定事由,二是上市公司申请暂停上市。 2.上市终止——摘牌(退市) 是上市证券丧失了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交易的资格。 上市终止通常有三类:一是自动终止,二是因法定事由,三是申请终止上市。

219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四) 3.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意义 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维护市场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再次,保障市场运行效率; 最后,适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20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五) 二、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即证券买卖;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1.特殊的转让——买卖 2.反映证券的流通特性 3.借助证券交易场所 4.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221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六) (二)证券交易种类 1.交易场所——集中/非集中/第三市场/第四市场交易;
2.买卖双方交易达成程序——议价交易/竞价交易; 3.交易主体结合方式——直接交易/间接交易; 4.交割期限和投资方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交易

222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七) (三)交易规则 (1)持股5%应当报告 (2)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3)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期内不得买卖 (4)为客户帐户保密 (5)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6)证券交易应当合理收费

223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八) (四)证券交易程序 1.帐户开立 (1)开立证券帐户——登记结算公司 (2)开立资金帐户
2.委托指令——指定交易 发出指令——审查——接受——完成 3.委托(申报) 参与竞价(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4.成交 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5.清算与交割 6.过户

224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九) (六)证券交易禁止行为 1.内幕交易
(1)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利用或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2)是证券交易投机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225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 2.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主体: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保荐人、证券专业服务机构、无法定披露义务的主体。 (2)虚假陈述的具体形态: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3)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不确定事件的披露、预测性信息与虚假陈述的界定。

226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一) 3.操纵市场 (1)是指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即抬高、压低、甚至稳定某种证券的价格水平,使证券市场供求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进而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跟从,参与买卖,最终操纵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具体形态(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散布谣言、联合操纵)。

227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二) 4.欺诈客户 (1)又称欺骗顾客,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代理人等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骗客户,损害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具体形态(混合操作、违背客户指令、过量交易、不按时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其他的违法操作)。

228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三) (七)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实际含义是“收购上市公司”。是指投资者(收购人)依法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合并的行为。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还包括协议收购和交易所场内收购。 (2)特征:不需要经过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同意 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229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四) 2、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1)公司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场内收购
(2)收购人预定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部分收购/全面收购 (3)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善意收购/敌意收购 (4)收购是否构成收购人的法定义务:自愿收购/强制收购 (5)收购支付对价的形式:现金收购/换股收购 (6)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横向收购/纵向收购/混合收购

230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五) 3.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1)强制信息披露:
(2)慢走规则: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在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以及增减股份5%的报告期间以及报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是指当收购人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由法律强制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要约义务的发生以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达到特定比例为条件。其次,收购人负有法定的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义务。

231 证券上市和交易法律制度(十六) (4)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平等待遇公平原则: (5)限制流转原则: 4.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人应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2)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3)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23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 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发行人 证券投资人 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自律组织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政府(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机构(金融债券) 公司(公司债券、股票) 其他企业组织(企业债券) 个人 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233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 证券公司 一、概念:
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点 1.业务范围特殊——经营证券 2.设立程序特殊——要求批准 3.设立条件特殊——金融企业 4.管理制度特殊——特别监管

234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 三、分类: (1)经纪类/综合类(已废止) (2)按照业务分类(投行、经纪、自营) 四、业务范围:
(1)经纪{禁止融资、融券;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禁止非法承诺;禁止私下委托;等等。} (2)承销 (3)自营 (4)投资咨询 (5)财务顾问 (6)委托理财 (7)其他业务(基金管理等)

235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四) 五、证券公司的发展: 1.其他金融机构(区别于银行,包括信托投资公司)
2.1990年10月19日,《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就证券公司的概念、机构管理、业务范围、管理监督有明确的规定。 3.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36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五)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7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六)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一、业务: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38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七) 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9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八)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一、业务范围: 1.各种有价证券; 2.证券商; 3.股份有限公司; 4.金融企业。
1.各种有价证券; 证券商; 3.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企业。 二、作用: 1.有利于减少投资风险,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资信状况好的企业以较低成本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3.有助于国家监控企业债券发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240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九) 三、评级: 国际通用的是三等九级表示方法,即AAA、AA、A、BBB、BB、B、CCC、C、C三等九级。
“BBB”级和它以上的级别为投资级,获得“BB”级或以下评级的机构在还本付息的能力方面带有投机成份。“BB”级表示投资成份最低,“C”级的投机成份最高。

241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 财务顾问机构 证券机构普遍可以经营的业务 没有专门的财务顾问机构 不构成证券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其他证券业务的有效补充 日益成为重要的业务 证券法修改后首次纳入

24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一、资格管理——无需审批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取消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业务。因此,目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

243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二) 二、证券法律业务: 1.提供发行上市法律服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属于必备文件) 2.改制重组(企业制度)
3.上市公司收购 4.兼并及分拆上市 5.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244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概念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特征 (1)非营利性法人 (2)专业服务机构 (3)法定必设机构 (4)特许法人

245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四) 3.作用 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的流通性。 4.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246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五) 证券交易所: 一、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一百零二条 ) 二、特征 1.固定场所 2.提供集中服务 3.具备法人资格 4.特许设立 5.股票交易为中心

247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六) 三、组织形式 1.公司制 2.会员制 四、地位和职权 1.地位: (1)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
1.公司制 会员制 四、地位和职权 1.地位: (1)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 (2)主要的自律组织 2.职权: (1)具有一定的规则制定权 (2)具有一定的惩戒权 (3)实时监控(针对证券交易) (4)监督权(针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

248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七) 证券业协会 1.概念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特点 (1)证券业的专业性协会
(2)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3)法定组织

249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十八) 3.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动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50 信托法律制度

251 信托制度概述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 信托业法律制度

252 信托制度概述(一) 一、信托的概念 A2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Basic Concepts A ‘trust’ is an arrangement under which one person, known as the ‘trustee’, holds legal title to property (sometimes called the trust res or corpus or principal) for the benefit of one or more individuals, known as the ‘trust beneficiaries’, who are considered to have an equitable interest in the property.

253 信托制度概述(二) 二、信托的特征 1.信托有三方当事人 2.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4.责任的有限性
5.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254 信托制度概述(三) 三、信托和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信托与委托代理 1.当事人
2.受托财产的法律地位(权属):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受托人取得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承担。 3.对外使用的名义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 4.行使的权限

255 信托制度概述(四) 5.存续: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者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 6.适用范围:信托业务以财产管理为中心。 (二)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 1.设立方式和对价要求 2.受益人权益的确定性 3.当事人的解除权、变更权、撤销权不同 4.当事人的强制实施权不同

256 信托制度概述(五) 四、信托的分类 1.信托成立的原因: 法定信托/意定信托 2.信托利益是否归属委托人本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
3.信托人的身份:商事信托/民事信托 4.信托产生的方式:明示信托/默示信托 5.设立信托的目的:利益信托/公益信托 6.信托是否集合社会公众财产以及对信托财产的不同管理方式:个别信托/集合信托

257 信托制度概述(六) 五、信托的功能 1.财产的移转与管理——基本功能 2.保全功能 3.增值功能 4.公益功能
5.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58 信托制度概述(七) 六、金融信托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金融信托是指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1.信托财产的特殊化
2、目的的增值性 3.功能的双重性 4、受托人的特定性 5.经营的高风险性

259 信托制度概述(八)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2.融通资金职能 3.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 (三)金融信托的种类
1.财产管理职能 融通资金职能 3.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 (三)金融信托的种类 1.资金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最重要的业务。以货币资金作为初始信托财产的信托。但信托财产随着其管理运用,形态会发生变化。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在于受托人的数量)。 2.非资金信托:主要是有价证券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又称为专项有价证券信托,通常是指狭义的有价证券,即资本证券。从国外的情况看,运用有价证券信托的委托人多为法人,个人很少。

260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一) 一、信托法的体系: 1.基本法:信托法 2.补充法源: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3.特别法:信托业法、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法
4.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二、信托合同: 主要条款:A9 1.应当载明事项:

261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二) (1)信托目的; (2)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2.选择性条款: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262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三) 三、我国《信托法》的不足 1.信托财产归属:
我国信托法简单回避财产权属问题,甚至回避财产转移问题,仅仅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实际上是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所有权。 2.信托财产登记的效力: 将有关信托财产的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但也客观上有碍于信托的成立。

263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四) 3.信托监察人适用范围:
信托监察人是根据委托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定承担起维护受益人利益之职责之人。但在我国只适用于公益信托,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全面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4.法律责任: 只是笼统规定遭受侵害人的一些权利,并未涉及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以及为预防当事人违约而能采取的事前救济措施。 5.配套性法规的完善: 如建立信托税收制度、信托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信托监管制度。

264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五) 四、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1.权利: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救济权、解任权、新受托人的选任权、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信托受益权以及解除信托的权利、就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向法院主张异议的权利 2.义务: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支付报酬。 (二)受托人 1.权利:获取报酬、费用和损失补偿、辞任权(有条件限制)、财产管理方法变更请求权。

265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六) 2.义务:忠实、善良管理人、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记录保存及报告、保密、向信托人交付信托利益、赔偿损失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制作清算报告。 (三)受益人 权利: 信托利益享有权、信托收益处分权、监控权、违反信托义务的救济权

266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七) 五、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是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加以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1.所有权的分割性: 2.独立性:(1)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3)抵销的禁止 (4)强制执行的禁止及其例外 (5)混同的排除

267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八) 3.同一性: 信托财产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委托人当初交付的信托财产,凡信托管理中所取得的一切财产都构成信托财产,须继续保持其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的公示 一些特定财产的信托必须经过公示,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68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九) 六、信托法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1.方式: (1)法定信托:依据法律的规定 (2)推定信托:根据法院的推定
(3)默示信托:依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推定 2.有效要件:(1)当事人合格 (2)信托目的合法 (3)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4) 设立方式合法

269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十) 3.信托的无效: 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财产不能确定或者不合法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公益和目的信托除外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设立的信托 4.信托的撤销: A12: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除斥期间: 1年。但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则不受该信托撤销的影响。

270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十一) (二)信托的变更 1.受托人的变更 2.受益人的变更 3.信托内容的变更 (三)信托的终止 1.原因
(1)信托文件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期限届满

271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十二)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或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被撤销 (5)信托被解除
(6)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2.法律后果 (1)对信托财产的处置:若文件中没有规定,第一顺序归属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托视为继续存在

272 信托业法律制度(一) 一、信托业概述 (一)对信托业的理解 1.信托业务 2.信托行业
3.以营利为目的而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通常理解 (二)信托业的特点 1.是一种营利组织,故称营业信托 2.以收受、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主要的营业活动 3.受托人必须是经过特别许可的特定信托营业机构

273 信托业法律制度(二) (三)信托业的历史沿革
1.英国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发源地,以宗教为目的诞生,其后扩大到为家族转移传继财产以及教育、慈善等。 2.美国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非营业信托,一方面创造性地将信托作为一种营业来发展。

274 信托业法律制度(三) 二、信托业的法律调整 (一)信托业法概述
《信托法》使用的是“信托机构”,而非“信托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经营机构。 3、以营利为目的而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通常理解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 严格的核准制,必须经批准且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275 信托业法律制度(四)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1.主营业务——信托业务 (1)资金信托业务
(2)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的信托业务 (3)公益信托业务 (4)投资基金业务 2.兼营业务 (1)投资银行业务 (2)中间业务 (3)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业务

276 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277 投资基金概述 投资基金法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278 投资基金概述(一) 一、概念: 1.基金一词在英文中来源于”fund”,意为“为特定用途设立的资金或流动资产”。
2.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互惠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日、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3.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是基金公司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或者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279 投资基金概述(二) 二、特征: 1.集体投资、规模经营、费用低廉、收益较高 2.专家经营、专业管理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4.流动性强、变现性高 5.运作透明度高、外部监管力度强

280 投资基金概述(三) 三、种类: ——依据基金投资的对象或性质不同 1.股权式基金 (1)产业投资基金 (2)风险投资基金 2.有价证券基金
3.二者的区别: (1)前者直接投资于实业;后者着眼于二级市场证券买卖差价和红利收益 (2)前者投资分红和资本增值;后者既注重投资分红,有重视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收益

281 投资基金概述(四) (3)前者对股份制企业的数量、质量和组织形式要求较高;后者以发达的二级市场为前提
(4)前者多采用封闭式;后者可以是开放、追加型、短期限或无期限 (5)前者一般只能通过关系型投资解决信息不对称;后者可以通过上市公司严格的信息披露掌握公司发展动态 (6)前者法律的监管力度侧重“保护、鼓励和扶持”;后者鼓励分散投资,且规定持股的最高比例限制

282 投资基金法概述(一) 一、概念 是调整投资基金发行、交易和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投资基金立法例比较
1.投资基金法与基金管理公司法相分离的美国模式 《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分别规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和管理公司法统一于基金法的英日韩模式 将对管理公司的规范融合于对投资基金的规范之中,以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运作管理、清盘为主线,将与投资基金活动有关的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一一予以界定。

283 投资基金法概述(二) (1)英国与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以自律为主的模式 (2)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法律、行政监管为主的模式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的是日韩模式 3.基金法统一于基金管理公司法的德国模式 管理公司的发展带动了投资基金的发展,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的监管。

284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一)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是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投资,投资者与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1.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 2.利用信托原理组织证券投资 3.只能投资债券或股票等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须依法分配给投资人

285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二) 二、证券投资基金分类 1.基金的规模是否固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2.组织形态:公司型/契约型
3.投资对象:股票/债券/货币/衍生市场基金 4.投资风险与收益:成长型/稳健型/平衡型 三、证券投资基金作用 推动证券市场规模扩大,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286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三)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1.是接受基金投资人委托,凭借专门知识和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财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或基金章程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最大受益的经营者。 我国基金管理人须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287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四) 2.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不再具备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6)基金合同约定情形

288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五) 3.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二)基金托管人 1.是为基金资产提供安全保管及清算交割等服务的机构。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 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289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六) 2.托管资格的取消: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不再具备托管人应符合的条件 3.托管人职责终止:
(1)依法被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情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投资者。

290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七) 五、基金财产 (一)构成 1.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1.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91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八) 2.基金财产债券债务抵销问题: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是指: 第一,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基金财产。 第二,基金财产本身应付税款。

292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九) (五)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 1.公司型:以美国为代表 在结构上由投资公司、投资顾问、保管人组成。
(1) 投资顾问的权力或权限仅限于“投资决策” (2)投资顾问与保管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保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解释 (3)股东大会与保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管契约或者保管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契约型: (1)德国的分离模式 (2)日本的非分离模式

293 基金持有人 (委托人、受益人) 投资公司 (受托人、名义持有人) 保管银行
保管契约 信托契约 信托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 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294 投资者 (受益人) 委托公司 (管理人) 信托银行 (受托人)
认购 发售 信托法律 关系 收 益

295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交易(一)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方式 1.私募基金 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
2.公募基金 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设立。 (二)基金募集相关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96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交易(二) 2.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以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297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交易(三)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经管理人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98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交易(四) 3.应在每个工作日办理申购、赎回,基金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4.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的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5.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99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一) 一、运作 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募集申请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同时将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00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二)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4.《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做了规定。

301 保险法律制度

302 保险基本知识 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保险业管理法律制度

303 保险基本知识(一) 一、保险的性质 1.是一种法律制度 2.是一种商业活动 3.是一种金融活动 4.是一种投资方式
1.是一种法律制度 是一种商业活动 3.是一种金融活动 是一种投资方式 5.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1.以特定的可保危险为对象(Insurance Subject ) 2.以多数人为被保险主体(Applicant) 3.以危险事故损害的补偿为目的(compensation )

304 保险基本知识(二) 4.以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 )
保险保障基金(Insurance Protection Fond) 5.基本原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三、保险的分类 1.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再保险 3.是否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设立: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4.保险实施的形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305 保险法概述(一) 一、保险法分类 1.保险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保险管理法——调整非平等主题之间的法律关系
3.涉及保险的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 二、保险法特征 1.调整特定主体的法律关系 2.权利义务存在对等性和非对称性 3.私法“公法化”,私法与公法合一

306 保险法概述(二) 4.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5.具有特定的立法技术要求 三、保险法的原则 1.保障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5.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 6.直接因果关系原则

307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一) 一、保险合同特征 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但可能涉及三方利益
4.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之间分担风险的方式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1.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定值/不定值保险合同 2.保险人是否按保险金承担责任:定额保险合同/补偿保险合同 3.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4.保险人承担的危险状况: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308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 三、保险合同法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投保人的保证义务
(4)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抗辩 2.保险利益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309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三)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之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10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四)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1.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
必须是适法的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金钱上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11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五)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2.(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2)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 3.基本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价值

312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六)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的书面形式有以下四种:

313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七) 1.投保单 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不是保险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投保单一经接受,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之前的临时合同凭证。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没有统一的格式,又保险人根据不同的内容制定。暂保单是在正式出具保险单之前表示合同成立的证明,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身保险通常不使用暂保单。

314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八) 3.保险单 又称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4.其他保险凭证
(1)小保单:简化的保单,但其上不印制保险条款。 (2)联合凭证:是一种保险人使用的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凭证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义务 1.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

315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九) 3.赔付的举证义务 4.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义务:防灾减损、危险增加的通知、施救 (二)保险人的义务——赔付
1.损失补偿 2.施救费用 3.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等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三)代位求偿权 是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原应由被保险人享有的向对该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316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十) 八、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在我国,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前者又成财产损失保险,后者以无形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一)财产损失保险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317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十一) (二)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无所谓保险金额而只有赔偿限额的条款。 通常分为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 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提供担保额一种形式。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 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包括确实保证保险合同和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318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十二) 九、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表的的保险合同。 1.标的的特定性 2.赔偿的约定性
3.费率的差异——年龄变化 4.具有储蓄功能 5.主要险种——人身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寿命保险

319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十三) (二)人寿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为保险事故。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三)健康保险合同
又称为医疗保险合同或疾病保险合同,其承保的范围包括疾病、分娩、残废、死亡(仅限于因疾病或分娩所致的残废或者死亡)。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是指非所预见、非所意图、非所期待的事故造成的伤害。

320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十四)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申报年龄不实条款 2.保险费支付条款 3.合同效力终止和复效条款
4.保险单转让质押条款 5.受益人条款 6.不丧失价值条款 7.自杀条款

321 保险业管理法律制度(一)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保险业的对外开放 1.加入WTO的承诺: 开放的内容
(1)企业设立形式 (2)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4)营业许可 (5)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

322 保险业管理法律制度(二) 2.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2003年12月11日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外资财产险公司可据此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

323 更多自考课件可登陆 自考试题中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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