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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会计 刘莹 会计学院 5教4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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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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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征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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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征 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 为体现金融企业业务特色,专门指导金融企业会计科目 金融投资业务核算日益复杂
量身定做财务报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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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 1999年专门制定印发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要求这个证券公司于2000年起实施
从 2003年开始,证券公司开始执行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6年正式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且要求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都要分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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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会计 目前的相关制度约束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统一规定,证券公司拥有专门为其“量身定做”的财务报表体系,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7新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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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体现金融企业业务特色,专门指导金融企业会计科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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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投资业务核算日益复杂 随着证券分类管理,并且随着佣金率下降带来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在整个收入比重的下降,
综合性券商和创新类券商差异化竞争的需求不断膨胀,积极开拓承销业务、自营业务。 在业务内容复杂、程序变化的情况下,这类创新业务核算方面也比传统的证券公司业务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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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身定做财务报表体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统一规定,证券公司拥有专门为其“量身定做”的财务报表体系,
该体系作为与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并驾齐驱的四类报表系列之一, 充分体现了证券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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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 融出资金 核算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类别 名称 核算内容 结算备付金
核算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代理兑付证券 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资产类 融出资金 核算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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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会计特设科目 负债类 代理买卖证券款
核算代客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证券而收到的款项,代客户认购新股、领取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核算受托以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代理兑付证券款 核算公司受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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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科目 “结算备付金”科目是资产类项目, 专门用于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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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科目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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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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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 “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属于负债类,用于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 证券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证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本科目按客户名称类别等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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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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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科目 “代理兑付证券”科目属于资产类,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而付出的款项,应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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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科目 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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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 “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属于负债类,
用于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 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还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业务需要设立属于资产类的“代理承销证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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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 公司承销记名证券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薄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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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 承销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这种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如果公司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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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 “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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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 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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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 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得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 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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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
在本科目下应单独设立“代理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明细账,核算证券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发行收入、采用代销方式和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在会计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后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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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特色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新准则统一了各行业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同时又兼顾了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涵盖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型,对财务报表格式、内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详细规范。 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而系统地规定,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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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期末余额 负 债: 货币资金 29,117,586,341.23 短期借款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21,999,001,938.79 其中:质押借款 结算备付金 10,738,572,540.96 拆入资金 其中:客户备付金 10,346,799,998.81 交易性金融负债 拆出资金 衍生金融负债 融出资金 1,314,547,331.4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融出证券 2,596,886.97 代理买卖证券款 32,821,441,706.88 交易性金融资产 5,551,223,661.77 代理承销证券款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职工薪酬 591,042,9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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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96,004,808.22 应交税费 471,518,110.99 应收利息 22,540,806.73 应付利息 4,497,536.30 应收股利 945,804.83 应付股利 存出保证金 582,461,017.20 预计负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013,771,998.83 长期借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2,524,651,533.23 递延所得税负债 7,157,264.54 投资性房地产 其他负债 178,335,012.34 固定资产 1,040,234,393.02 负债合计 34,073,992,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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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7,654,471.86 所有者权益: 其中:交易席位费 股本 3,418,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875,789.75 资本公积 10,868,745,122.36 其他资产 454,578,273.86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1,180,749,074.44 一般风险准备 2,240,531,608.50 未分配利润 4,636,227,248.5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344,253,053.87 资产总计 56,418,245,659.8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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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集中化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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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财务集中管理制度的背景 由于 年期间证券业逐步暴露的经营不规范和财务风险,使得监管层不断提高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2005年国资委确定的“未来五年中央企业突出五项重点工作”中,强调了集团财务集中管理,加快提高财务和业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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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创新能力迅速高涨,新的业务品种、业务模式不断涌现,创新逐步成为决定证券公司生存的基础,
政策的逐步放开和竞争形势的日益激烈使证券公司蕴含经营风险和财务管理压力,通过财务的集中式管理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成为公司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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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集中管理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管和控制。
减少以营业部为主体的财务管理体系所增加的资金循环级次和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流转效率,避免大额资金沉淀 可以为公司取得汇总纳税资格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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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特点 会计人员集中管理 会计集中核算 资金集中管理 前台出纳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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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优点 财务集中管理适应了行业发展需要,满足了主管部门监管需要 会计人员集中管理加强了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集中核算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资金集中管理有效降低了财务风险,实现了资金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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