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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理論 97年第二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財務金融系 四年乙班 第 一 組 指導教授:王忠建 組員: C9635080 翁雨薇
財務金融系 四年乙班 第 一 組 指導教授:王忠建 組員: C 翁雨薇 C 吳育潔 C 鄭喻庭 C 林佳宜 C 蔡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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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不動產估計之價格種類包括: (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估計之價格種類包括 那幾類?試就其定義分別加以解釋,並舉例說明之。
一、正常價格 二、限定價格 三、特定價格 四、特殊價格 五、正常租金 六、限定租金 七、地政機關地價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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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 價格。上述四種價格係以市場性與否做區分,有成交可能者 即為具市場性。四種價格分述如下: 一、正常價格: 定義: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 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且不受任何脅迫,經適 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 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說明:如出國急售者原無意願賣屋,既急迫亦未先委託 估價故對定價不夠謹慎,急於資金回收之脅迫下, 未適當行銷,對買方殺價無時間與其議價而倉促 出售,該成交價格低於市場水準,即非合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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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定價格: 定義: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之下形成 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說明:可見限定條件原意為此市場性不動產之交易當事人, 其身分及市場受限定。依前例言,如房客或欲與毗鄰 土地進行合併分割之地主,其交易價格方有限定之特 殊性。反觀若為其他無限定利益關係之其他眾多等三 者,成交之價格可能回到正常價格。 限定條件 舉 例 1.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 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者。 如房東賣房子給房客,或地主向承租人買回租賃權之價格。 2.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者。 如為使土地做大面積整體利用而購買毗鄰土地之價格。 3.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 分割為前提者。 如土地分割出售後剩餘土地單價降低,該出售土地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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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價格: 定義: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 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說明:估價條件含有不確定性,則以特定條件敘明。特定條件 舉例而言,指尚未實現,但基於法令、財務、市場、規 劃等可行性分析之開發營運計畫條件。實際情形則須由 不動產估價師計應用特定價格時,確實敘明該特定條件 。 比較法第23條所舉11種情況存在(如急買急賣等)時, 則偏向於尚待調整為正常價格之價格,請留意以免誤用。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或限 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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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價格: 定義: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 額表示者。 舉例:如學校、公園等公益設施,或不以成交為目的之資產 評估之公用不動產價格,如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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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四種價格種類外,租金種類有正常租金與限定租金兩種。 五、正常租金: 定義: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 業知識、謹慎行動,且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 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 額表示者。 說明:正常租金與正常價格要件相同,差異在其係評估合理 租賃價值,以貨幣金額表示租金。新訂租賃契約之新 訂租金,一般即以正常租金估價。 六、限定租金: 定義: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 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舉例:對續訂租賃契約之租金估價,或如為使土地做大面積 整體利用而承租毗鄰土地之租金估價,即為限定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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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政機關地價種類: 為使不動產估價之價格種類,與地政機關不同價格做一對照 ,整理如下:
用 途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法 政府查估之地價作為地主申報地價之參考 公告地價 標準地價 地主向政府申報之地價 申報地價 依法登載於地價冊之地價 法定地價 地方政府編製土地現值表之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徵收補償加成比照標準 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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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直接資本化法?何謂折現現金流量分析?試分 別列出計算公式加以說明。 ANS: 一、直接資本化法:
定義: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價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 客觀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適當之收益資本 化率或折現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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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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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折現現金流量分析: 定義: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指勘估標的未來折現現金流 量分析期間之各其淨收益及期末價值,以適當折 現率折現後加總推算勘估標的價格方法。折現現 金流量分析,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之不動產投資 評估。 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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