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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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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定義 法官法第86條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係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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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任用資格(法官法第8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 二、曾任法官。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 二、曾任法官。 三、曾任檢察官。 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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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規範 法官法89條 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檢察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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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 守 則 中華民國85年6月24日 法務部法(85)人字第15355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
檢 察 官 守 則 中華民國85年6月24日 法務部法(85)人字第15355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 法務部法人字第 號函修正 一、(使命) 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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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倫理規範 【公布日期】101.01.04 【公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號令 第1條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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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任務 第2條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第2條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第3條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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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的專業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7條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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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進修 法官法第81條(法官之在職進修) 第82條(法官進修之申請規則)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法官法第81條(法官之在職進修)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第82條(法官進修之申請規則)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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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進修 法官法第83條(法官留職停薪進修及年限)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法官法第83條(法官留職停薪進修及年限)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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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 法院組織法第 61 條 (檢察官獨立於法院)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官在個案上對事實及法律問題之判斷,屬於個人心證 依法為偵查之開始、終結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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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140.下列關於檢察官職務特質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A)檢察官職務與法官職務並不相間,但基本上都具有不告不理的特性
(B)檢察官與被告辦護律師在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立場對立,不宜進行協商 (C)檢察官執行職務,因有檢察一體的約束,不能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D)檢察官職務主要在於刑事案件之追訴,然亦可基於公益代表人身分,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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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獨立性與中立性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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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中立性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6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6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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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工作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2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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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不結案 A65 高等法院檢察署至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業務檢查,發現檢察官甲有一件案件,已逾二年尚未結案,請檢察官甲說明理由。下列那一種狀況理由妥適? (A)甲:因係醫療糾紛案件,已將相關資料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進行審議鑑定尚未完成鑑定,每季定期函詢行政院衛生署鑑定進度,故無法結案 (B)甲:因前一年颱風來襲,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淹水,導致該案之證物滅失,無法鑑定取證,為保障被告權益,故暫不結案 (C)甲:因該案件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因當事人就民事法律關係,已於前一年在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61條規定,停止偵查,因法院已許久未通知,目前尚不知法院民事訴訟進行狀況,故尚未偵結案件 (D)甲:因該案件太複雜,暫無從下手,且伊有許多案件,故先進行其他案件,以免耽誤其他案件之進行,故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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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不利事項均應注意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 第9條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第9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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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序之維護 143.下列有關檢察官偵查犯罪執行職務之行為,那一項作為妥適?
(A)檢察官為了壓制犯罪嫌疑人說謊,必要時可於訊問中對其加以斥責 (B)檢察官訊問被告甲時,告知被告甲,如拒不供出同案被告,將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C)檢察官偵辦社會囑目案件,為避免串證及湮滅證據,可釋放假訊息給新聞媒體報導,使被告無法掌握偵查方向 (D)檢察官為避免偵查秘密洩漏,可限制新聞記者在檢察署內之採訪區域,並禁止其進入檢察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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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0(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偵查 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 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 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 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 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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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之配置 配置在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 58 條 (檢察署之配置)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但地位與法官同等 檢察官=法官
主任檢察官=庭長 檢察長=院長 檢察總長=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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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一體原則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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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監督下辦案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6條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本於團隊精神,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分工合作、協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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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不同意見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首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首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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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移轉權、職務收取權 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之介入權及移轉權)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 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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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長官意見不一致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4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4條 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 指揮監督長官應聽取檢察官所為前項說明,於完全掌握案件情況前,不宜貿然行使職務移轉或職務承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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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院組織法第 59-1 條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 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 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 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 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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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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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官疑私准黃郁文易科罰金 南檢報呈議處2008-08-01 【中央社】
台南市議會議長黃郁文因恐嚇及妨害自由被判刑八個月十五天,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曲鴻煜疑私下傳喚黃郁文到案,准予易科罰金,南檢坦承這是內部醜聞,今天報呈法務部議處。 黃郁文一案由南檢檢察官陳鋕銘承辦,但曲鴻煜疑私下傳喚黃郁文到案,准予易科罰金,驚動南檢內部,議論紛紛。 黃郁文被判刑確定後,陳鋕銘曾上簽呈「不准易科罰金,應發監執行」,南檢檢察長蔡瑞宗批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請執行檢察官依規定簽核,並請注意議會開會日期」;發言人李靜文說,也就是說,此案是否易科罰金,須經檢察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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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職務移轉權 李靜文說,7月1日上午,蔡檢察長邀她與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李山明、黃案執行檢察官曲鴻煜、起訴黃案的檢察官陳鋕銘等5人開會。
李靜文說,當時只有曲檢同意黃易科罰金,其他4人都反對,蔡檢察長當時基於不為難曲檢,請曲檢把案子簽出,再移轉給其他檢察官處理,曲檢當時說好、並未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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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放人 曲檢已在7月24日發出傳票,傳喚黃郁文7月31日到案,25日曲檢竟對李山明主任騙說會簽出案子;且黃郁文又提前2天於29日到案執行,
李靜文說,直到29日上午近10時,她聽說曲檢已傳黃郁文到案准易科罰金,立刻報告蔡檢察長,同時向曲檢求證,曲檢坦言已在10分鐘前諭知黃郁文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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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鴻煜「抗命」 送法部人評會 【聯合報╱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曲鴻煜不顧檢察長蔡瑞宗裁示,堅持讓台南市議長黃郁文易科罰金,法務部昨天下令議處;曲鴻煜堅稱沒錯,易科罰金是執行科檢察官職權,檢察長無權干預。 法務部昨天一早通知台南地檢署,認為曲鴻煜違背檢察一體原則,要求地檢署議處;蔡瑞宗決定不召開地檢署考績委員會,逕送法務部人評會處理。他說:「我不想讓署內同仁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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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要追究曲鴻煜責任 〔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對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曲鴻煜違反檢察一體事件,法務部官員表示,依程序,南檢考績會討論做成懲處結果後,將送請高檢署轉呈法務部檢察司初步審核,再由檢審會做成行政懲處。 法務部官員說,若檢察官失職情節輕微,通常由檢審會依考績法做成懲處決議即可;如果情節嚴重,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報請監察院彈劾,再移送公懲會懲戒。 官員說,檢察官若有違法失職情事,依情節輕重,可做成申誡、記過、減俸、降級、休職、撤職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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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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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條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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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公開言論 檢察官守則第10點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
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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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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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黨助選 檢察官守則第14點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 檢察官不得參加任何政治團體之活動。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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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政論節目 D67 甲檢察官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並在節目中針對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在偵辦之案件,發表評論,甲認為以其擔任多年檢察官之經驗,該案件如果對被告實施搜索,應可扣得相關證物,承辦檢察官未進行搜索,不符檢察實務經驗,如果不是檢察官辦案不力,就有可能係受到上級干預。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應保持客觀中立,不應上傳播媒體發言,甲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本身就不符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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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B)甲並非案件之承辦檢察官,自可就他檢察官偵辦中之案件,依其經驗客觀評論,並無不合法律倫理
(C)甲並非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故可對某地檢署偵辦中之案件,依其經驗,在電視上發表看法,但甲之評論,洩漏檢察官可能之偵查方向,所以不符法律倫理 (D)檢察官於職務外,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並無不可,但甲於節目中對他檢察官正在偵辦中之個案,發表評論,並推測該檢察官可能辦案不力或受上級干預,有損他人及機關形象,所以不符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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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務員能否助選 李子春上政論節目評論時事
李子春上政論節目評論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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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上之交往 與案件當事人(含律師)或案件相關之人的往來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7條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7條 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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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 檢察官守則十八 十九、(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十九、(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對於所辦理之事務,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 檢察官基於禮節而贈受財物須合於節度,不應使他人產生不當之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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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招待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守則 二十 檢察官不得接受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招待;非有職務上之必要,不得接受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之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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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務上與其他機關相關人員之往來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8條 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8條 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 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檢察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前項所稱之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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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上有隸屬關係人之往來 檢察官守則十九、(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對於所辦理之事務,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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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人際關係及私人社交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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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律師定期聚餐 141.下列有關檢察官於職務之外私領域生活的行為,何者不符檢察宮之倫理規範?
(A)檢察官以其積蓄,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進行理財 (B)檢察官與未承辦其案件之律師同學,定期餐敘 (C)檢察官於下班後,參加政黨舉辦而無關案件的遊行活動 (D)檢察官為了購屋置產,向銀行貸款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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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喝花酒 http://www.axxess.co.za/youtube/video/wlHTISzOaJk/.html
井天博檢察官喝花酒、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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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政治參與 法官法第89條 法官法第15條(參政之禁止) 本法…第十五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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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事政治活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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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具有政黨黨員身分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II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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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兼職 法官法第89條 法官法第十六條(兼職之禁止)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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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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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可否在補習班教書? 檢察官兼差進「補」 法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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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私生活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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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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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 律師法第26條(不得執行職務之事件) 第37條之1(司法人員離職後之迴避) 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二、任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第37條之1(司法人員離職後之迴避)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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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6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第十七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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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律師配偶之迴避 律師法第38條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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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並陳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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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6 公訴檢察官甲於審判期日在法庭內實行公訴調查證據程序時,從卷證資料發現其父親係未經起訴之共犯,而案件即將辯論終結,法院亦未發現。甲下列那一項處置方式,符合法律倫理?
(A)基於職責,當庭依法追加起訴其父親,並向法院聲請另定期日,並於後續審判期日,公正無私的堅守崗位,依法完成該案之審判程序 (B)應即向法院釋明發現其父親為同案共犯,聲請另定期日,並於退庭後即向所屬檢察長聲請迴避承辦上開公訴案件 (C)基於親情與人性考量,且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本即有親屬間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同時兼顧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可不予告發 (D)向法院聲請休庭,並立即通知其父親到庭接受調查,以完成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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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傑人利用職權性侵女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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