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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中壢國民中學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 作業要點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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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依據 貳、停班停課基準 參、通報權責、時機 肆、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 伍、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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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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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停班停課基準(1)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 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 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山區200毫米或平地 350毫米,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 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 響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 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 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 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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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停班停課基準(2)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降雨量─本縣 不分平地或山區達350毫米之停止辦公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降雨量─本縣 不分平地或山區達350毫米之停止辦公 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 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 ,因 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 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 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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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停班停課基準(3) 三、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 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 時。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 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 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 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 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 時。 四、其他災害: 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 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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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通報權責、時機(1) 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 通案性: 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 報。
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難以 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 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個案性: 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 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縣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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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通報權責、時機(2) 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 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 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 規定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 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 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 於當天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 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 報之。 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假日用語:已達或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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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通報權責、時機(2) 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 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 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 規定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 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 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 於當天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 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 報之。 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假日用語:已達或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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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通報權責、時機(3) 全縣性 由縣政府統一通報(宣佈) 區域性 (鄉鎮市或全村里) 鄉鎮市公所僅有建議權, ,並無發布其轄區內機關、
學校是否停班課之權責。 全縣性 由縣政府統一通報(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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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陳報縣府備查。
肆、通報權責、時機(4) 個案性 (個別機關學校) 由該機關學校首長自行決定停班停課, 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陳報縣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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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1)
本辦法第5條有關員工出勤登記規定: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 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 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 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 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 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 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 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 務處理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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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2)
第6條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 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 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 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 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 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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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3)
歷年函釋: 1.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其所居住之房屋: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 親屬所居住之房屋。 3.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傷住院得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4.所稱「15日」期間: (1)停止辦公登記。 (2)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 (3)期間扣除例假日。 (4)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 止辦公」期間,准予分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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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4)
第7條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 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 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 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 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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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5)
第8條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 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 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 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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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6)
第9條規定: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 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 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 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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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7)
第10條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 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 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 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 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 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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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8)
第11條規定: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 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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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簡介(9)
第12條規定: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 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 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1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 入員工服務手冊或學生手冊等資料,廣為宣傳(有關 員工部分將放置在人事室網站供查閱)。 第15條規定: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 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 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並應建立通訊聯絡名冊,定期 更新,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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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1) Q1: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公教人 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1: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除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 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出勤者外,其餘 人員係以「停止辦公登記」,惟不列入任何 假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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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2) Q2: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 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A2: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辦公及 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 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指派為防颱 輪值人員,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 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 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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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3) Q3: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公 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 止辦公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3: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 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 不適用本辦法。即不得藉口停止辦公上課,而拒 絕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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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4) Q4:公教員工因天然災害致其家中遭逢重大損 失,其處理善後期間應如何給假?
A4: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 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 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 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 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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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5) Q5: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宣布停止上課時, 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上班?
A5: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個別宣布停止上課 時,其行政人員是否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 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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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6) Q6:天然災害發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 因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停止 辦公上課之權責劃分為何?
A6: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 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 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 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另參與救災及 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 務處理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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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7) Q7:天然災害發生時,遇「交通、電訊中斷」 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如何決定停止辦公上 課?
A7:天然災害發生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 聯繫決定通報時,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亦 即遇此種情事發生,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但事後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 以停止辦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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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8) Q8: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一 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 何處理? A8: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 停止辦公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 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辦 公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而 住所地照常辦公上課者,亦一律停止辦公上課以停止 辦公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 宣布停止辦公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 停止辦公上課,經服務機關審酌確有必要者,各該公 務員工比照予以停止辦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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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9) Q9: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或學校宣布 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子女就讀之學校、 安親班、幼稚園或私人托嬰者,其本人或配偶 得否有1人停止辦公,以照顧小孩? A9: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 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子女就讀之學校、安親班、 幼稚園或托兒所者,如有停課且乏人照顧之情 事,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以停止辦公登記,以 照顧子女。另如家有私人托嬰者,為免因送小 孩至保姆家安置,在往返路程中造成不必要之 傷害,亦准予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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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問答集(10) Q10: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 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 應如何處理?
A10:公務人員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颱 風侵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 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 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 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辦 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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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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