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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工程竣工及驗收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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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工程的生命週期中,工程的竣工是由『無』(規劃設計的想像概念)到『有』(施工產生的具體成果)的『有』,也是主導系統(業主)、監控系統(設計監造)及生產系統(承造)三方互動的具體表現,而三方互動良窳關係著工程的成敗 , 竣工是工程某階段的完成,也是生命週期另一階段的開始。 驗收係訂製者(業主)對訂製物完成後是否符合訂製需求的檢視,進而作為是否接收之依據。而驗收的過程也只是表像的勘查及數量的查點,並無法確定訂製物實際的品質;所以要得到良好的品質還是有賴於施工過程的嚴緊管控才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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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完工、驗收之意義 竣工:廠商完成契約、圖說所定工項、數量並辦妥 竣工前應辦事項後,以書面通知監造及機關 。 完工:廠商填具竣工報告通知監造及機關,經機關 勘驗認可始得認定工程完工。 驗收:--是公共工程生產品質管制最後一道關卡。 驗收合格並非品質保證。 驗收合格是法定行為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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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驗收:機關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
依驗收方式分類: --書面驗收:機關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 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 場查驗有困難者。 3.小額採購。 4.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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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驗收:除上開情形採購外之工程、財務採購
5.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 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 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實體驗收:除上開情形採購外之工程、財務採購 案,應辦理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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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 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建議: 1.將規劃設計工作依進度、時程,分階段控制及審查。 2.各階段作業過程中定期召開工作檢討會,隨進度適時 修正避免偏差產生。 3.分段審查基本流程如下:第一次簡報、第一次規劃案 審查、第二次規劃案審查、規劃案報核、細部設計第 一次審查、細部設計第二次審查、細部設計成果報 核、細部設計核定、發包預算編製、發包文件報核、 發包文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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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建築規劃設計之審查流程及應辦事項 序號 審查階段及流程 應辦事項 備註
序號 審查階段及流程 應辦事項 備註 一、第一次簡報 建築師依評審意見修正得獎作品。 與會人員意見應儘量明確。 2. 建築師應提出「評審委員講評意見辦理情形說明表」 2. 關鑑問題主席應明確裁示。 3. 建築師應詳細紀錄各與會人員之修正意見 必要時請專業人士參與。 二、第一次規劃案審查 建築師提送規劃案 2. 建築師應提送a. 第一次簡報意見辦理情形說明表 審查意見應力求明確 b. 分標計劃建議 先進行書面審查 c. 預定進度 d. 使用材料說明表 3. 詳細紀錄審查意見 4. 限期修正再提送審 三、第二次規劃案審查 建築師提送修正後之規劃案 審查意見應明確 2. 建築師應提送「第一次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表」 必要時主席明確裁示 3. 詳細紀錄審查意見 先書面審查 4. 限期修正報核 四、規劃案報核 應附;a. 第二次規劃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表 b. 分標計劃 c. 預定進度時程 d. 使用材料說明 五、規劃案核定 依核決權限 六、細部第一次審查 附裝修材料表 審查意見力求明確 2. 附施工規範及施工說明草案 審查時間約在細設1/2時程時 3. 詳細紀錄審查意見 先書面審查 七、細部第二次審查 附: a. 第一次審查修正意見辦理情形說表 意見應明確 b.施工說明及施工規範 先書面審查 2. 詳細紀錄審查意見 3. 限期修正報核 八、細部成果報核 附;a.第二次審查修正意見辦理情形說表 b.施工說明及施工規範 九、細部核定 依核決權限 十、發包預算編製 十一、發包文件報核 含;1.設計圖 投標須知及合約草案由主辦機關負責 2.預算書(含數量計算) 3.施工說明及施工規範 十二、發包文件核定 依核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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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終止、解除:廠商接獲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
後;應辦理事項: 1.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 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 機關使用。 2.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會同監造單位 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 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 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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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商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 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機關不再需用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走,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須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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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結算、驗收及移交作業 一、權責劃分 單 位 權 責 工 作 項 目 主 辦 機 關 專案 管 理 廠商 監 造 單 位
單 位 權 責 工 作 項 目 主 辦 機 關 專案 管 理 廠商 監 造 單 位 施工廠商 (統 包 商) 1.竣工報告 備 查 核 定 審 查 辦 理 2.建築物應申報法定竣工及申請使 用執照 協 辦 3.竣工圖繪製 4.結算 審 定 5.工程驗收 6.工程及設備移交接管 7.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8.工程圖說、工安紀錄、竣工圖、 設計變更、材料設備檢試驗報告 等…..資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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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驗收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一)廠商提報竣工前應辦妥事項: 1
二、竣工、驗收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一)廠商提報竣工前應辦妥事項: 確實完成契約、圖說規定之事項,並取得契 約或政府規定之各項材料設備的勘驗報告。 工程範圍內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殘料、 廢土方、廢棄物模板支撐、施工機具設備等 運離工區。 各項(試)檢驗報告及證明文件,應彙整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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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期間暫移及損壞之都市計畫樁、地界樁 及公共設施,應予回覆、修復,並經主管機 關確認。 5.下水道、側溝、涵管內淤積物,應徹底清除 施工用臨時設施(如PC拌和廠)應拆除,回 復原狀。 7.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應予協調解決。 8.新建築物總造價在新台幣5000萬以上,應取 得綠建築標章,始得辦理結算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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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報竣工及確認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將竣工日期書面並檢附工程竣工圖表通知監造 單位及機關。
2.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 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 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 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 予確定。(需使用該竣工圖電子檔者,廠商應 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 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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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算作業 ,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 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
1、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 (1)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 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 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 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 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 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 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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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2)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擇 一於招標時載明,決標後列入契約規定)。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以契約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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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 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
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 結算。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部份 ,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 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以上三者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 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 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 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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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
(3)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 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 減。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 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 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 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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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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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
(5)統包工程 ●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 料,經機關決標後為契約文件之一;其項目及數量與決標後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統包採購契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其結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上述3之方式。 ●廠商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付。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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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
理由者始得為之。如因機關需求變更,致與 契約所定數量不同時,得以契約變更依原契 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增減達30%以上者, 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 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2、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應包括開工、停 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 之統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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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規定及 工程性質,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1
3、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規定及 工程性質,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1.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及出廠證明文件。 (2)構造物檢查紀錄。 (3)分段查驗紀錄表。 (4)運轉試車、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勞安衛生檢查紀錄、環境 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28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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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項工程材料、設備試(檢)驗紀錄、報告。
(8)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9)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0)施打基樁、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1)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2)其他: 2.機電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 、消防等): (1)進口及出廠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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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各項工程材料、敷管、敷線試(檢)驗紀錄表。 (7)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8)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9)管路沖洗紀錄表。 (10)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1)維護操作手冊。 (12)其他工程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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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結算所需提送文件 備 註 工 作 項 目 文 件 內 容 竣 工 報 告 1.竣工報告單 2.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文 件 內 容 備 註 竣 工 報 告 1.竣工報告單 2.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工 程 初 驗 1.功能驗證報告 / 1.初驗合格文件 2.施工過程異動紀錄 3.竣工圖 4.各項施工查驗紀錄 5.工程結算明細表 6.各項設備材料送審文件 7.各項設備材料檢驗報告 8.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工 程 驗 收 工 程 設 備 移 交 接 管 1.竣工圖、建築物使用執照 2.材料設備維護操作手冊 3.工程結算明細表 4.保固切結書文件 結 算 1.驗收合格書函 2.工程結算明細表 3.保固切結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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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四)驗收作業 初 驗 ●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檢附工程結算資料,包括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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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水電工程,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已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 ●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以上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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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依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可以丈量、點 驗部分,逐項查驗。
●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願於 驗收合格後接管者,得免再參與驗收程序。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如營造業法41條) ,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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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驗收之監辦權責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
採購單位於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中央機關 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其主(會)計或有關單派員監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除有特殊 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 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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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該等單位者,可就機關內部熟諳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以上所稱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 無該等單位者,可就機關內部熟諳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驗收時,機關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等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並請會驗及協驗單位、廠商會同辦理。 ●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及其他特殊情形 ,決定應否派員監辦。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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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驗收,上級機關已派員實地監辦者,採購機關之監辦人員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六)主驗人員 ●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如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之需要,可聘彼等擔任協驗人員。基層承辦人員得擔任協驗人員,協助主驗人製作驗收紀錄及其他有關驗收業務。 ●採購之主驗人宜為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 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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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驗收人員及其權責 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 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驗收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 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 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 定不符時之處置。會驗人員,為接管 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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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文件上簽 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 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 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 或機構人員。 ●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不包括涉及驗收方法或技術事 項之審查。監驗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 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 應到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文件上簽 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 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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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正驗作業 ●主驗人員驗收時,以契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
(八)正驗作業 ●主驗人員驗收時,以契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 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檢驗其品質 、規格及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尺寸及高程之允 許誤差,依契約規定辦理。 ●隱蔽部分則查核其施工期間之查驗紀錄、檢( 試)驗報告、施工紀錄。 (九)文件查核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及檢(查、試)驗紀錄 統計表之詳細資料,監造單位應整理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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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及會驗 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前先行查核。 (十)隱蔽部分 ●驗收人員對工程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化 驗。驗收人對工程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其拆 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 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 用由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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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分驗收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 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 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 ,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 ●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 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 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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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驗收紀錄 機關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
●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擔。 ●採部分驗收者,瑕疵改正逾期得就該部分之金額 計算逾期違約金。 (十二)驗收紀錄 機關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 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監驗人員或 廠商代表含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參加者,亦應會 同簽認: 1.有案號者,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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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 廠商名稱。 。 4. 履約期限。 5. 完成履約日期。 6. 驗收日期。 7. 驗收結果。 8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廠商名稱。 。 履約期限。 完成履約日期。 驗收日期。 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 其情形。 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 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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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驗收缺點改善及複驗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 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主驗人不接受監驗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 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十三)驗收缺點改善及複驗 ●限期改正及複驗 初驗或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 ,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 應再行辦理驗收。逾期未改正者,按逾期日數, 依契約規定繳納逾期違約金。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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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機關依前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換貨,其須將已 付款之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規定廠商繳納與 標的等值之保證金。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之處理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 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 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 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 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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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得依採購法第 101~103條規定辦理。 ●減價收受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 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 依前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 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 算減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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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 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契約規定之減價計算方式: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 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 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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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接 管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 位辦理點交(未指定者為機關)。其因非可歸責於 廠商的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托延 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處理 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 ●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 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機關 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之理由。 ●若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 或其他類似文件時,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 致延誤時,機關應先行辦理驗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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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核發驗收證明書 ●填具驗收證明書 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驗收證明書,並經 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 得標廠商已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其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驗收證明書應將該分包部分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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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固期之認定: 保 固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 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
保 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1.起算日: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 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 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 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契約第15條第2款 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 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期間: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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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 案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5年)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 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契約第17條第5款 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 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 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 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 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 ,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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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 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 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 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五)瑕疵改正後30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 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 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 之事由所致者,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 (六)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 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 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 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 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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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廠商派員會同 勘查保固事項。 (八)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一
勘查保固事項。 (八)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一 份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 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 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 作。 (九)廠商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30日內,將留置 於本工程現場之設備、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 設施,清運完畢。 逾期未清運者,機關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 除機關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 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 保固保證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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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驗收重點 一、一般工程 1. 驗收查驗項目,可丈量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 ,至少抽驗一處,抽驗位置由與驗人員商定之。 2
相關驗收重點 一、一般工程 驗收查驗項目,可丈量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 ,至少抽驗一處,抽驗位置由與驗人員商定之。 依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可就數量點驗者,應抽 項點驗。 工程隱蔽部份,除查核施工期間之試檢驗報告 或記錄外,必要時得實行拆驗或使用儀器查驗。 專業化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醫 療、資訊、抽水、環保、鋼結構等,得委由專 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驗收。 驗收應當場作驗收紀錄,由驗收人員全體簽認 記明有關工程數量、結果及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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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類 1. 建築物外圍長、寬、高及各主要結構體尺寸、基 地地面高程、各樓層高度及總高度。 2. 建築物內外環境整理。 3
二、建築類 建築物外圍長、寬、高及各主要結構體尺寸、基 地地面高程、各樓層高度及總高度。 建築物內外環境整理。 建築物內部、門窗、櫥櫃、盥洗設備、機電房 、地坪、樓梯間、管道間、天花板、欄杆高度、 屋頂突出物、女兒牆高度等各項設施及內外裝修 之尺寸規格。 三、設備類 驗收消防安全設備時,主驗人員得視需要,要求 檢查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明或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 核認可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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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備:發電機、變壓器、斷路器、電力容電器、 配電盤、蓄電池、電動機、鍋爐、空壓 機、冰水主機、空調箱、冷卻塔、熱交換 器、送風機、電話交換機、播音機等, 均 應符合設計或審定規範,併按製造廠之安 裝說明書及有關規定組合安裝。 3.管線及衛生消防器具: 管路電線及一般器具:出線匣、燈具、燈泡 、插座、安定器、開關箱、無熔絲開關、 壁開關、電磁開關、線路等。 衛生消防器具:浴缸、馬桶、小便池(含沖 洗設施)、洗面盆、清潔口、地板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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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送水口、撒水頭、水鐘消防箱、水龍頭、 偵煙氣、火警感知器、 火警受信總機、喇叭 、防廣播統、逃生避難指示燈及其他等,均應 符合設計規格與尺寸,並依照有關法規章則、 施工說明書及設計詳圖施工。 四、統包工程之結算驗收 結算應依招標須知、廠商服務建議書及後續機關 所提需求變更內容,逐項檢核,經檢核如有需求 變更項目,應依議定價金列入結算,未符合契約 施做項目,應依契約增減契約價金或做其他適當 之改善,結算經確認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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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下一代 打造一個美好的未來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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