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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 的服務定位及工作模式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趙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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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案的法源依據 家庭教育法(民國92年公布):第3、15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民國93年8月公布) :第3、4、6、9、10條 親權相關規定:保護教養權(民法1084條)、懲戒權(民法1085條)、同意權與代理權、民事賠償責任(民法187條)、民法以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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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目標 1.建構學校輔導與家庭教育中心網絡關係,發展親職教育與輔導之個別服務模式。
(一)方案運作目標 1.建構學校輔導與家庭教育中心網絡關係,發展親職教育與輔導之個別服務模式。 2.整合「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資源,落實家庭教育實務功能。 (二)個案服務目標 1.以強化家庭為目標,並維護家庭功能性的運作。 2.以關懷家長為起點,協助父母執行適當之親職角色。 3.以支持兒少為步驟,協助學生能有健全的成長與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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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教育」、「預防」的立場,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方案之服務對象以「國中階段」之「高關懷」學生的「家庭」或「家長」為主,而該學生和家長處境如下: 重大違規少年,而家長在親子教育上無法施力者。 因家庭因素,致使少年有中輟之虞。 家長過度忙碌於工作,使得兒少未獲得適當照顧。 家長失業,使得少年未獲得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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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因素」(如父母管教不當、親子溝通問題、父母無時間管教子女等)形成其違規、中輟之虞或適應不佳者為優先(尚未中輟、觸犯)。
重大違規指:兒少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透過學生來接觸家長、改變家長的教養行為;或者是透過改變學生來讓早已習得無助、挫折不已的家長得到鼓勵、而觸動其改變的動機,才是本方案之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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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定位 為服務對象提供家庭教育(婚姻教育、親職教育、子職教育等)之諮詢、教育、輔導和支持等服務。
可以交替運用個別輔導、團體輔導、親職諮詢、親職教育、讀書會、親子活動等方式來進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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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案的工作方向 伙伴式的 文化性的 機動性的 系統性的 持續性的 循環性的 專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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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案的整體特色 「主動式」的親職服務 「在地化」的家庭服務資源 「準專業」的訓練方式 「多元化」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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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構合作與分工 主責與陪同 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 準專業與專業 角色的多元性 資源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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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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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工和職務能力 全國資源:教育部及其委託辦理專業督導單位 地區資源:外聘專業工作者 直接協助者:志工督導、工作人員 直接服務者: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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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緻化建構家訪模式 再介入 6次 3次 3次 3次 3次 中期 後期 初期 開案訪視 個別化輔導紀錄 介入 評估與輔導策略調整 介入
目標達成度評估 結案評估 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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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分析(家庭功能分析) X 目標設定 策略運用 工作檢核
整體處遇模式 問題分析(家庭功能分析) X 目標設定 策略運用 工作檢核 循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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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作業 (一)清楚、明確、不複雜的轉介單,是轉介必要的基礎 (二)和轉介單位,建立填寫轉介單的共識
(三) 在約定的時間內回覆轉介單,可以建立機構積極、有效率的專業形象 家庭教育中心需在接獲轉介單後之5個工作天內聯繫學校開案與否,並在10個工作天(約兩星期內)進行日內進行家訪事宜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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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結案指標 (一)開案指標 學生行為表現 家長親職失功能程度 其他系統的介入程度 志工人力預估 (二)結案指標
家長無受助意願(經三次聯繫,仍不願接受服務)。 家長無法聯繫(經早、午、晚共三次聯繫,仍無法聯繫)。 雖經持續服務,然而家長不具積極改善之意願、無嘗試改變之作為,經評估服務效益有限。 個案已轉至其他機構,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 學校原轉介因素已經解決,家長親職功能已改善 其他必須結案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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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及相關表單 多管道的個案來源 多機構的整合服務 多階段的回饋機制 步驟化的服務程序 時間點的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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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家訪/校訪之注意事項 (一)家訪前準備工作 (二)家訪時的重點工作 (三)家訪後的記錄工作 (四)訪視的優缺點及突發事件之因應
(五)校訪之重點工作和突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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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規則 (一)工作分配原則 (二)服務運作原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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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網絡 (一)教育系統 (二)社會福利系統 (三)醫療系統 (四)諮商輔導系統 (五)警政系統 (六)司法系統 (七)休閒服務機構
(八)法律系統 (九)勞政系統 (十)安置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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