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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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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報

2 簡報大綱 參考立法例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3 參考立法例 外國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我國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4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5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6 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7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8 規範內容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9 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

10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11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11 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12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原則: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13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2】(本規範第4點)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不限金額)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不限金額)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4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 (本規範第4、5、11點)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應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15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4】(本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16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5】(本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

17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1】(本規範第7點) 原則: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18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3】(本規範第7、9、11點) 處理程序: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0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4】(本規範第8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21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本規範第13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22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2】(本規範第13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23 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本規範第12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 務

24 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本規範第14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25 規範內容 妥善財務管理(本規範第15點第1項) 內容: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處理程序: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26 規範內容 落實平時考核(本規範第15點第2項) 內容: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處理程序: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 理

27 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本規範第16、17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28 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29 規範內容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本規範第19點) 視機關業務需要 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 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

30 簡 報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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