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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子商务税 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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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第 一 节 第 二 节 本章小结 导入案例 第 三 节 一、无形产品交易带来的税收问题 二、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性
三、交易环节模糊不清 四、所得类型难以区分 五、无纸化或电子化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六、税收管辖权问题 第 二 节 一、美国对电子交易采取的税收政策 二、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本章小结 导入案例 第 三 节 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 二、税收制度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四、我国首例因特网上开店偷税案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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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目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税收还没有一致的看法,仍然处在探索阶段。我国也在不断探索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及征税税种、征税方式等。本章将分三节对目前国内外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探索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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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是应当纳税的。但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税也是很有必要的。从网上交易的客观实际来看,由于其本身的开放性,管理起来十分困难。每天通过因特网所传递的资料数据数量相当庞大,其中某些信息就是商品,如果要监管所有的交易,必须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过滤,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法进行征税,必然要涉及到税务票据问题,但电子发票的实际运用技术还不成熟,其法律效力尚有较大的争论。 打破地域疆界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税制与征管手段带来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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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产品交易带来的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业务已涉及各个领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网上信息服务、在线交易(买卖)、电子支付与金融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等。在线交易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有些交易标的也是信息产品,是无形的。电子商务的出现暴露了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现行税制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出现极大地削弱了现行税制存在的基础。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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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产品交易带来的税收问题 而信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规定难以执行。原来可以作为有形物买卖的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作品等均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网络传送,在其被转化为文字或图像以前,税务部门很难了解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在线交易往往带有混合销售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也难以对该交易所得进行确切分类。因为这是商品销售还是特许使用权转让,将数字化产品究竟界定为货物还是服务,网上销售是属于商品销售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征收营业税等都难以确定,从而引起税收征管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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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性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确定征税和行使征税管理的传统依据是通过能够控制的要素: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点之间的关系弱化,从而对通过因特网提供的贸易或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由于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居住地,因而电子消费很容易隐藏。这给确认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带来难度,从而使传统的控制税源的方法失去作用。与住所相似,常设机构确认也出现了困难。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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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性 在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下,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然而,一个进行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能不能等同于常设机构的地址,在现行税收条约的规定中找不到根据。跨国远距离销售使得税收征管国难以对外国经销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活动征税。此外,传统税制中对专利权、版权、商标等交易所获收入允许由收入支付单位扣缴预提税,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这些交易因缺乏实物转移而使预提税变得难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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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性 我国增值税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所谓属地原则,就是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地缴纳增值税,并实行一种国境平衡,出口货物要将增值税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同类国内产品。这样只有在或被认定在本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才发生纳税义务。于是确定商品销售地和劳务供应地就变得十分关键。但现行的增值税属地原则在具体应用到对电子商务课税时,会碰到许多困难。由于电子商务销售跨地域性,使商品和劳务消费地税收流失,加剧地区间税源分布不平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发达地区税源较为丰富,而不发达地区税源将会相对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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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环节模糊不清 在因特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缴税所担当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另外,在线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不定,更易采取定价方式、转移所得、转让定价等形式规避所得税。由于电子商务在订单的下单和结算等方面通过“虚拟公司”进行操作,使关联企业的界定这一最基本、最关键问题复杂化,关联关系和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变得模糊不清,功能界限混为一体,难以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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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类型难以区分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要就其营业利润征收正常的所得税,非居民在来源国“不出场”但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征收预提税,电子商务交易的不同认定将会影响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而电子商务时代,营业所得、特许权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收入等分类模糊不清,这种所得类型模糊化又将导致新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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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纸化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特网主要为无形资产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另一类是因特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账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此外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可是无纸化的交易使税务部门本应生疏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无从下手,致使税款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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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管辖权问题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寻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和“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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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社会的探索 一、美国对电子交易采取的税收政策 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
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1998年《互联网免税法案》。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美国国内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课税的问题的分歧益加激烈。同时,各州政府也担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政策会对地方财政预算需求造成伤害。2004年11月9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免除网络交易赋税直到2007年11月。该法案已于2004年12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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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对电子交易的税收政策 2006年6月21日,美国联邦网络电话监管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关于向网络电话用户收税的新提案,向所有连接到公关交换电话网的网络电话服务收税并将税款上缴到普及服务基金(Universal Service Fund)。在此之前,只有包括无线、付费电话、传统电话和DSL服务供应商在内的电信服务商们必须在其长途电话业务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税款上缴到普及服务基金。由于网络电话服务的注册用户数量正在迅速增长(2006年美国大约有400万网络电话注册用户),考虑到公平竞争,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使用不同手段经营活动实行了统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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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1997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其中包括纳税人服务机构、身份确认、信息需求、税收和税管、消费税以及国际税务安排和合作等内容。 目前,OECD着力进行下面三个方面的工作: (1)跟踪技术、协议和标准方面的相关进展,并在适当时候投入力量以确保税务系统的稳定管理; (2)根据要求进一步阐明相关的国际税务范式; (3)为采用现有范式或管理办法提供指导以适应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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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的税收政策 欧盟执委会于2001年2月7日针对完全通过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增值税第六号指令的修正案,将数字产品定性为劳务服务,新增了以电子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时的课税权归属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在欧洲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美国或亚洲公司通过因特网在欧盟境内销售数字产品而不缴纳增值税。 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税收中性原则。 (2)公平税负原则。 (3)便于征管原则。 (4)简单、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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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 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政府应当尽快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作出判断和选择。这里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作出选择:征与不征的选择;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税种的选择;关税的选择;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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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与不征的选择 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果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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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种的选择 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Online Sale)和离线交易(Offline Sale)。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可归入服务业,宜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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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的选择 关税问题是电子商务带来的重要税收问题。1998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大会上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网上贸易免征关税的时限至少一年” 。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要对电子商务正式开征关税,从技术上来说,各国都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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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网上贸易零关税”的政策显然是明智之举,这样可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协议”中并不包括离线交易达成的贸易,因此对这部分交易可视其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而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当然,在具体征收时可以根据灵活性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必要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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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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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制度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收入种类和来源地的确定 收入来源地一般是指取得该项收入的经济活动所在地,不同类型的收入,其来源地的确定原则也往往不同。然而,网上服务的蓬勃发展使得收入来源地的确定趋于复杂。例如,美国公司A以许可证贸易方式将一软件转让给美国另一公司B位于国外的子公司,允许该子公司将软件安装在其计算机上,但该软件可为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服务。那么,A公司的软件转让收入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是,收入来源地又如何确定?按美国《税法》第861条和第862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源地是指该无形资产使用地。 在此案例中,无形资产使用地应是计算机所在地还是软件用户所在地?如是后者,则这种来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又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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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种类和来源地的确定 劳务收入来源地一般指劳务提供地,劳务提供者只有在一国实际“出场” ,才构成该国来源收入,这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但随着远程控制技术的发展,咨询专家可以足不出户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医生可以通过网络对一些病人进行远程诊断,网上娱乐场所可以让身处世界各地的人们参加同一游戏。劳务收入来源地与特定地理位置之间的联系不再那么紧密,其结果是地域管辖权的作用被削弱,一国对实际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无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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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设机构的认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一家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而且两个范本都以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常设机构的范围。然而,随着网络建设日臻完善,企业只要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即可营业,不论大小企业其市场都可跨越国界扩展到世界范围。企业可以在网上刊登广告、收集订单、发送货物,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再需要在交易地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该国就无法作为收入来源国就该类交易所得征税。那么,对于一个提供网上信息服务的企业,其位于一国境内的服务器是否也可被看作是数据存储场所而非常设机构?一些装有标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允许有条件的消费者下载其中的数字化产品,在某种程度上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似乎有必要将其认定为常设机构。但如果一国将其认定为常设机构,该企业也可以将服务器转移到其他国家(或避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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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设机构的认定 因为服务器的位置并不影响其经营活动。再有,上述两个范本均引入了对常设机构进行判定的第二条标准,即通过非独立代理人活动也可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果一家从事计算机调查服务的外国公司通过当地网络服务公司提供连接服务,以使当地用户可以访问该公司的数据库,那么是否将这两家公司间的代理关系视为常设机构?随着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达成,一国对实际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无从征税,必然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威胁该国的财政利益。 可见,复杂而又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税收法规的制定和运用,还未跟上高速发展的全球计算机网络的步伐,在一个越来越以信息为基础的世界上,在一个通过电子系统和网络交换价值的社会里,政府将如何筹措足够的财政资金?政府曾积极参加了信息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理应通过税收分享一部分信息社会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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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问题 因特网的全球性特点,无疑给国际贸易关税一体化提出了新的问题,对于对因特网上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应该征收关税,各国之间争论很大。 因特网上的贸易缺乏有形货物贸易的清晰、确定的交易地理界线。就目前因特网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来看,如果通过因特网订购,但以邮递方式或其他传统方式交付的商品,仍然有可能征税。但是当货物或服务是以电子形式交付时,也就是通过因特网在网上交付时,因特网的特殊结构就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律很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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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问题 这种交易已经在跨国公司之间的许可贸易中出现。例如,目前国际上大的跨国计算机软件公司,与其他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之间都存在着一种“一揽子”许可协议,软件公司根据作为软件用户的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拥有的计算机数量的多少及其业务发展趋势,就其所需要的软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次性许可,授权该跨国公司及其全球范围的子公司在许可的数额范围内进行合法复制。这种许可方式与因特网的结合给相应的税收管辖提出了新的难题。这种行为,从软件出版商的角度看,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可是从该子公司所在的主权国家的角度看,却是对当地税收法律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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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管辖权问题 因特网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则的另一个冲击就是难以确定哪个国家拥有对网上商务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由于因特网电子商务的特征,如买卖双方身份的潜在秘密性,交易数额小,以及网上行为在现实空间中的不确定性,都注定了它将要加速目前国际税收管辖的一种趋势,那就是减弱来源地税收(source based taxation),而倾向并侧重住所地税收(residence based taxation)。 目前,许多国家正在因特网上寻找新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对环球电子商务征税。而美国从其庞大的信息产业和网上服务业的利益出发,则极力主张将“网络空间”变为“免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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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管辖权问题 笔者认为,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不同,一定导致税收政策的不同,一国不能将其国内政策简单的推行于域外,也不能无视电子商务的新特点而将税收法律完全游离开因特网现实之外。对因特网电子商务的任何税收应遵循以下几条最基本的原则: (1)为促进新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的税率 (2)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 (3)网上税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性,有利于因特网用户的了解和查询 (4)对在因特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应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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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征税体制建立问题 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亲临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结算指国库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的过程。第一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第二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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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征税体制建立问题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其优点在于:
首先,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 其次,在审核的错误率方面,由于电子征税采用了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中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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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除企业对企业、商家对个人、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形式外,现在又出现了营利性的社区网上集体采购和利用网上BBS、博客空间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鉴于此,国家税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1)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2)实行居住地登记制度。 (3)适当放宽经营场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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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灵活的税收管理措施 (1)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自营模式的因特网经营主体,可要求经营自营模式的因特网主体进行非强制性的税务备案。 (2)对已办理工商注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营模式的因特网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可定期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数据。 (3)对电子商务平台上无独立域名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对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主体(即网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 (4)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5)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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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电子缴税 除了上门直接申报、代理申报、邮寄申报外,应在电子商务中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名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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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电子缴税 2005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符合以后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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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电子缴税 (1)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2)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3)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 (4)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 (5)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6)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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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电子缴税 推广电子缴税还需要建立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税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实行起来并不严格,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从进行征管和稽查。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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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现行发票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包括:一是由于各个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结构不一致、业务流程不统一,数据信息不共享,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工作带来很大不便;二是由于增值税是以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进行税款的计算和征收管理,这种税收征管方法在网络环境中遇到很大困难;三是现行发票管理模式成本高、业务流程复杂、技术维护难度大。 “电子发票”是税务部门采取数据集中方式并依托网络对发票信息及发票业务流程进行电子化管理的一种发票管理模式,通过这种模式使税务部门在对发票信息实施数据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发票的统一调拨、安全发售以及实时跟踪的业务流程管理。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型的发票控制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发票管理的纰漏。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发票的统一调拨、发票的安全发售以及发票的实时跟踪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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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建立我国电子发票系统,必须首先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文签名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与纸质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具体到实际商务运作中,电子发票的推行仍然存在很大困难。比较可行的想法是:依托税务系统现有的网络资源构建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平台,实施发票信息在国家级和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下的统一调拨、安全发售、实时抵扣和安全跟踪管理,使发票使用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证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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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电子商务纳税宣传 (1)开展网上宣传咨询和监控。建立因特网上的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站点,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丰富优质服务的内涵。税务机关可以把税收知识和法规公告制成具有处理声音、图形、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多媒体查询技术,供用户浏览、下载,也可以通过 、电子公告牌BBS等方式进行税法宣传和供纳税人查询,与纳税人进行实时交流。 (2)完善税务网站功能。税务机关必须适应信息社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并开发服务器上的智能临近系统。 (3)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协调。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仅靠一国税务当局的力量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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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首例因特网上开店偷税案引起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经理,她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便宜,更重要的是可不提供发票、不缴税。张某起初以公司的名义在某网站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主要经营婴儿用品。生意做大后,本人开了一个网页专卖婴儿用品,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 2005年6月到12月,张某的交易额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应缴纳11万余元税款。然而,张某税款分文未交。巧合的是,公安机关查办的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及公司的逃税行为被牵扯出来,检察机关随后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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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反应 此案公诉人称: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商家诚信经营之本。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只是交易形式上的不同,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都应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网站也有监督的义务。 网站负责人表示,网站只能呼吁网络店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没权力审查纳税行为。网络平台上注册的店家多是个体账户,网站只能监管出售的商品是否合法,商家纳税主要靠自身的觉悟。 蒋娅娅著文认为,一方面,网店交易偷漏税,理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网店“掌柜”因偷税11万元被起诉,首开先例,值得肯定。另一方面,这位网店“掌柜”成为受罚第一人,确实也有些冤屈。毕竟,网上交易作为一个新兴的交易领域,由于监管的相对真空,偷漏税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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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张某作为一个公民,在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时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所以,此案公诉人站在维护国家税法的立场上所提起的诉讼是正确的,对于其偷税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对于网上商店的正当经营负有一定责任,但要求网站承担店主的纳税义务显然超出了其职责范围。而蒋娅娅似乎陷入两难境地:作为一个公民,应当自觉纳税;然而,面对超过3000万网上商店的店主,仅仅惩罚一个店主明显有所违背“公平税负”的原则。 本案所揭示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中所存在的问题却非常值得人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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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网络交易能否免税? 实际上,网络交易的征税问题已不是一个新问题。在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2000年,一些具有“先见之明”的人士就提出网络交易的征税问题。然而,网络征税的困难和网络交易量的微不足道使得电子商务的征税成为纸上谈兵。针对这种状况,2001年原财政部部长提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五条政策建议,其中的第五条要求:本着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简化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五年过去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然而,恰恰是这一领域的政策真空,给予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超常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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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网络交易能否免税? 2007年6月2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显然,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需要给予税收的倾斜以支持其发展。因此,尽快明确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鼓励这一新事物迅速成长的极为重要的措施。我国已经对信息产业的许多领域都给与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什么对于电子商务不能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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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阶段,网络交易能否免税? 政策的缺失是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当前,世界市场已经分化为两个市场: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21世纪的竞争,更多的是在虚拟市场上展开。19世纪,世界列强瓜分了整个世界的实体市场;21世纪,世界列强又在虚拟市场上重新洗牌。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如果我们的国家不能尽快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不能旗帜鲜明地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就很有可能在新的虚拟市场的竞争中再次丧失机遇。这是关系到国家新一轮发展的大问题。美国对于电子商务已经实施了多年因特网免税政策。而恰恰在这问题上,《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没有明确表态。仅仅在“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一节中提出“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这无疑是该规划的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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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阶段,需要对网络交易征税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
张某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网络税收征管的漏洞。 如果没有另一起案件的线索,公安机关显然不会对张某的案件加以追查。追查下来,发现了问题,面对3000万网络店铺的店主,公安机关又没有办法对每一个店主进行税收情况的侦察工作。很明显,这种办案方法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网络征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严重滞后,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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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阶段,需要对网络交易征税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
现阶段,在全面实施网络征税之前,必须加强有关网络征税的理论研究。这些研究包括: (1)怎样利用税收杠杆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网络税收开征的时机选择研究; (3)网络征税的方法研究(包括纳税主体的确认、产品性质的确认、税收管辖权的确认、网络征税技术等) (4)网络征税的监管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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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阶段怎样对网络交易征税? 从现实情况看,在网络交易中全面开征税收,一方面不利于这一新事物的成长,另一方面,实际操作又有很大的困难。这一问题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2007年,我国实行了年收入达到12万元但没有申报的纳税人。这一制度是实施对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现阶段,网络征税可以借鉴这一做法。 实行网上商店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号召店主自觉申报纳税,一方面是一个全民纳税普及的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因网络征税技术手段的欠缺所造成的尴尬。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可以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结合,开展网上商店信用度的评比活动;通过宣传自行纳税的先进典型,提高该网上商店的信誉程度;利用税收返还的办法,支持依法纳税的网上商店的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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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简述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2.试述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1. 简述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2.试述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3. 试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选择。 4. 试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需要解决的问题。 5. 试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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