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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宣贯讲义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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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局长:杨栋梁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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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制订背景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特性 制定本规定的意义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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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 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业人员遇险时施救难度大,盲目施救或救援方法不当,又容易造成伤亡扩大。 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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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 有限空间作业是目前事故高发频发的一项危险作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 2012年上半年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同期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0%和37.0%,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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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 2009年 3月 21日下午 14时左右,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在首钢京唐钢铁有限公司连铸车间水泵房进行除盐水池防渗漏修护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 5人死亡。 2009年 1115日下午 13时左右,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的六名工人,在该企业一停产炼铁炉内维修设备,忽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积极组织企业人员进行抢救,但在抢救过程中,又有十三名抢救人员中毒。该起事故导致三人中毒死亡,十六人中毒受伤。 2010年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内丘县顺达冶炼公司2号高炉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6名在高炉内维修施工人员中毒,经抢救无效全部死亡。 2011年4月27日11时左右,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厂坝铅锌矿护矿队在巡查矿区时,3名职工进入一废弃矿硐查看,矿方在接到矿硐口留守监护人员报告3名职工未及时升井的情况后,先后组织两批11人入硐搜寻营救。至下午16时许,有5人先后安全升井。经全力抢险,23时许,有1人被救出井。目前该事故共造成6名职工不同程度中毒,8名职工遇难。 2011年4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兴鑫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盐池内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死亡4人、受伤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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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 2013年6月1日上午11点左右,河南平舆县南环路皮革专业园区惠成皮革有限公司在没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5名工人下池清理沉淀物,因池内有毒气体致3名工人当场死亡,另2名工人送往县医院紧急抢救。 (事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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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多面广,几乎所有行业领域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特性 1、点多面广,几乎所有行业领域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2、有限空间情况复杂,危险因素众多,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粉尘爆炸等危险。 3、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事故如施救不当,及易造成前赴后继的群死群伤事故; 4、是目前事故高发频发的一项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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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本规定的意义与必要性 一、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到位。
企业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不到位;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防护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有限空间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救器、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企业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部分地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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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性与意义 (三)制定本规定的意义与必要性
目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特点和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必要制定适用于全国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的规定,从法规制度上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纠正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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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93号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7月中旬至12月,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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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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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行业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章 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行业安全监管体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共19条,是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监管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共4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有限空间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2条,是对工贸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 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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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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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给出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定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总局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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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有限空间,在有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业人员遇险时施救难度大,盲目施救或救援方法不当,又容易造成伤亡扩大。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有限空间,在有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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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主要危害 缺氧窒息 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粉尘爆炸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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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条文释义】 各类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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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条文释义】 各类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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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第二条【条文释义】 关于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管四函〔2013〕6号 1、冶金: 各类炉窑如焦炉、预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矿热炉等;料仓、料斗、矿槽;储罐如燃料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锅炉、烟道、除尘器、布袋除尘箱体;破碎机、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冷矿筛等;地坑如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或半地下配电室(使用六氟化硫作为绝缘气体的电控开关)、管井(廊)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捕集)、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涉及的罐(塔、柜)、风机房、除尘室等。 2、有色:铸造炉、煅烧炉、石墨化炉辅助生产所需的其他炉体(保温炉、倾翻炉、电感应化铁炉)、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反应炉;煤气站电捕集罐、锅炉、烟道、燃料储罐等;电解槽、管道、电除尘器、车载储槽、蒸汽缓冲器、压煮器、管道化溶出装置、蒸发器、脱硅机、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等压力容器、其他槽罐等;收尘室、淋洗塔、井、坑(池)、下水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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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第二条【条文释义】 关于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管四函〔2013〕6号 3、建材:煤气站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窑炉锅炉、喷雾干燥塔、储罐等;煤粉库(地坑)等。 4、机械: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塔(釜)、油罐;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冲天炉、工频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助燃(可燃)气体汇流排等;地下室、地下管道、地下仓库、地坑、污水池(井)、下水道等;喷漆室、垃圾站、发动机试验室、探伤室、煤气转供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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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规定。 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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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条文释义】 企业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工贸企业是从事工贸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经营是企业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企业在依法经营生产过程中,作为生产设施设备一部分的有限空间作业,毫无疑问,安全是其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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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条【条文释义】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由于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将主要负责人定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这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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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三条【条文释义】 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是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内各部门负责人、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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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分级负责原则 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原则 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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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条文释义】 ㈠、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有限空间作业又涉及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因此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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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粉尘爆炸和火灾等危害。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粉尘爆炸和火灾等危害。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因此,有限空间作业量大、危险因素多、事故频发、且一旦施救不当,容易造成前赴后继的群死群伤事故。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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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第四条【条文释义】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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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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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条文释义】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工贸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作业审批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做到有章可寻,通过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对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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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条文释义】 施工作业前管理要求 施工审批制度 风险辨识制度 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清洗、置换、通风 分析检测确认制度
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作业完毕的封闭 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作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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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各类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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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是目前事故高发频发的一项危险作业;
第六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是目前事故高发频发的一项危险作业; 针对有限空间存在的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应制定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应不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其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进行作业前与作业中的实时检测监测,并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使用; 企业应针对所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事故时不可盲目施救。 上述条款都是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的内容,企业应对其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每次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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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及危害因素并建立相关管理台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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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条文释义】 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首先必须摸清底数: 对所有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所有存在通风不良的密闭、半密闭场所,根据有限空间定义(或有限空间目录确定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是否为本规定界定范围内的有限空间; 根据辨识结果,统计其数量、确定其位置; 检测确定其危险有害因素(缺氧?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存在爆炸性粉尘?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等)基本情况, 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有限空间情况发生变化时(如出现新的有限空间、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了变化等),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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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具体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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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复杂 第八条【条文释义】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因生化反应(蛋白质败)、呼吸作用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容易积聚,一段时间后,会形成较高浓度的有毒有害气体 有些有毒有害气体是无味的,易使作业人员放松警惕,引发中毒、窒息事故 有些毒气体浓度高时对神经有麻痹作用(例如硫化氢),反而不能被嗅到 有限空间照明、通信不畅,给正常作业和应急救援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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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条文释义】 1)、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复杂 此外,一些有限作业空间周围暗流的渗透或突然涌入、建筑物的坍塌或其它流动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流动等,作业使用电器漏电,作业使用的机械,都会给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带来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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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中毒、窒息往往发生在瞬间,有的有毒气体中毒后数分钟、甚至数秒钟就会致人死亡。如硫化氢中毒、CO中毒等。
第八条【条文释义】 2)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 严重后果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中毒、窒息往往发生在瞬间,有的有毒气体中毒后数分钟、甚至数秒钟就会致人死亡。如硫化氢中毒、CO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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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条文释义】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安全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开工前,企业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相应的控制消除措施,预防事故危险,并据此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报请企业负责人审批。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本企业负责人审查批准,有关人员不得开始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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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期间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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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条文释义】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三类人员在场:
现场负责人 :根据有限空间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现场作业方案,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 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可由现场负责人兼,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批准了的作业方案操作作业。当发生事故时,视现场情况采取可靠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报警; 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有限空间具体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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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明确作业方案与现场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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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条文释义】 1、让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有限空间具体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防控措施等对规范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行为、预防和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2、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已经负责人批准的方案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准备,包括现场警示、通风作业、有限空间危险有害物质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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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视现场情况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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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条文释义】 1、一个较为复杂的空间,往往存在多种危险有害因素,存在危及作业者安全的设施设备,且不能清理。在这种情况下,展开有限空间作业时,就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以保证作业者的安全。 2、隔离措施包括封堵、屏护、电气隔离、气体隔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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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定。 作业原则: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检测指标: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浓度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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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条文释义】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原则: 由于有限空间狭小,密闭或半密闭,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或易爆粉尘(气体)的聚集,有些有毒有害气体是无色无味的,易使作业人员放松警惕,引发中毒、窒息和爆炸事故。 通风是降低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最有效的办法。通风有自然通风和机械强制通风二种。 只有经过安全可靠的现场环境(有毒有害气体、含氧量、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测,才能够明确辨识空间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才能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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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甚至死亡
第十二条【条文释义】 检测指标: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当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9.5%时,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硫化氢中毒症状 浓度(mg/m3) 症状 停留时间 硫化氢的嗅觉阈 10 最高容许浓度 8小时 70~150 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 1-2小时 200~300 眼急性刺激症状、肺水肿 1小时 500~760 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甚至死亡 15~60分钟 ≥1000 意识丧失或死亡 几分钟甚至瞬间死亡(电击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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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条文释义】 浓度(ppm) 症状 停留时间 检测指标: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50 最高容许浓度 8小时
CO中毒症状 浓度(ppm) 症状 停留时间 50 最高容许浓度 8小时 200 轻度头痛,不适 3小时 600 头痛,不适 1小时 1000~2000 轻度心悸 30分钟 站立不稳,蹒跚 1.5小时 混乱,恶心,头痛 2小时 2000~5000 昏迷,失去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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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急促、脉搏加快,协调能力和感知判断力降低
第十二条【条文释义】 检测指标: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缺氧窒息症状 浓度(V/V) 症状 19.5~23.5% 正常氧气浓度 15~19% 工作能力降低、感到费力 12~14% 呼吸急促、脉搏加快,协调能力和感知判断力降低 10~12% 呼吸减弱,嘴唇变青 8~10% 神智不清、昏厥、面色土灰、恶心和呕吐 6~8% 在其中,≥8分钟:100%死亡 6分钟:50%可能死亡 4~5分钟:可能恢复 4~6% 40秒后昏迷、抽搐、呼吸停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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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环境检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环境检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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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条文释义】 1、现场检测的各项数据,包括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是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对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空间安全作业方案以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现场所有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必须妥善存档保管。 2、在现场检测没有进行前,现场 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是未知的,因 此,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防止在检测过程中发生中毒 窒息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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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环境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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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条文释义】 对于一些罐、反应釜、化学密闭容器等盛装过或者残留有不明物料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应当对残留物料进行彻底的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对经过清洗、清空或者置换后的有限空间进行可靠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有限空间作业,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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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47种粉尘容许浓度(如电焊烟尘4mg/m3、聚氯乙烯粉尘 5mg/m3)
第十四条【条文释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47种粉尘容许浓度(如电焊烟尘4mg/m3、聚氯乙烯粉尘 5mg/m3) 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339种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如苯6mg/m3、二氯甲烷 20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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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通风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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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主要危害来自通风不良。因此,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增加氧含量,稀释或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氧的助燃性),因此,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安全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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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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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条文释义】 一些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不是长期不变的,它们随着时间、环境温度、湿度等变化也会发生变化,一些密闭空间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高,危险性越来越大。因此,在一个相对较长时间的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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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照明灯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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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高温缺氧、阴暗潮湿、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存在漏电、酸碱腐蚀等因素,因此,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安全而充分的照明。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当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电气设备。
64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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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其佩戴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条文释义】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其佩戴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应根据已辨识明确的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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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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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条文释义】 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出入口也是有限空间的应急通道,不得随意堆放有碍人员出入的物品,应保持其畅通;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应在其有限空间出入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警示牌、警示灯、安全围栏等。警示说明应注明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种类,危害程度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防止作业后有作业工具和人员遗失在空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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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条文释义】 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包括各种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以及采用安全绳索等措施;
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监护人员必须定时与空间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发现联系中断,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时报警,不得擅自盲目施救; 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当有限空间内存在机械、电气交叉作业,挖掘、产运交叉作业等情况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统筹安全排作业工序,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可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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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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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内部施工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实施全面安全检查,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督促作业人员等全部离开危险作业场所,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1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的规定。
72
第二十一条【条文释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教育培训与演练
(一)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各不相同,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危险特性,提前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才会做到心中不慌,不条不紊,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失。企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应结合企业存在有限空间的具体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教育培训与演练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另外,企业还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设备(药品与器具)、抢险与抢修设备、其他(如安全标志、照明)等。 (三)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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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的规定。 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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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条文释义】 (一)现状 (1)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存在大量的新、改、扩建项目(工程),主要设备的超负荷运行,也导致了大量设备设施的检修与维护工作,许多企业将企业内一些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的生产场所(有限空间)整体外包,形成了企业内存在大量的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 (2)企业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存在以包代管、疏于管理的现象,使外用工成为事故高发人群。一些企业企图采用以包代管,将事故风险转嫁到外委施工单位; (3)很多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由于外用工技术素质低,流动性大,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困难,是事故高发人群; (4)多数外包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往往造成事故损失及伤亡人数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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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条文释义】 (二)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
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实施,生产活动实际上是由承包单位来进行的。承包单位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是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必须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企业应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签订有限空间作业承包转让协议,明确生产企业、承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也是发生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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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条文释义】 (五)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四)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一些较大较复杂的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存在多个承包方承包作业时,企业除应与所有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对各承包方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交叉作业事故,做到互保、互助、互监。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和分包,不得层层转包。 (五)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企业(发包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必须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以包代管,放任不管,一旦外委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并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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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突发事故时严禁盲目施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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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业人员遇险时施救难度大,盲目施救或救援方法不当,又容易造成伤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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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条文释义】 盲目施救案例: 2012年7月22日11:30时左右,镇江金灿香醋酿造公司,在清洗成品醋储存罐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当日上午该公司值班副经理丁某和加班职工刘某进行受限空间(成品醋塑料储存罐)清罐作业时昏倒,正在公司值班的职工蒋某得知消息后赶去救人又昏倒在罐内,当“110”、“119”和“120”迅速赶到现场将三人救出送往医院抢救时,三人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和省、市疾控中心有关专家的初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罐内乙酸、甲烷含量较高,造成作业人员单纯性缺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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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条文释义】 一家知名跨国化工公司曾做过统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死亡人员有50%是救援人员,因为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 部分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由于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不足,没有制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监护措施不到位、不落实,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做危害辨识,未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或是虽然制订了应急预案但未进行培训和演练,作业和监护人员缺乏基本的应急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导致事故状态下不能实施科学有效救援,盲目施救,使伤亡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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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
第二十三条【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 立即报警; 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
82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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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第二十四条【条文释义】 (1)监督检查存在有限空间企业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等相关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制定了经负责人批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4)监督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原则; (5)监督检查企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是否进行了专项安全培训; (6)检查企业是否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按规定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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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条文释义】 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7)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将有限空间作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8)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9)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按照本规定悬挂安全警示标示; (10)检查企业是否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是否有动火审批制度,有关记录是否齐备。
85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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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条文释义】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都是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预防作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87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及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88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条文释义】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是依法对工贸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有利于使他们了解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提高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从而能满足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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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六条【条文释义】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这是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 是行政执法理念的进步 个体防护用品可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检测仪器可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90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所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重大隐患处置的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暂时不能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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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暂时停止该有限空间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并监督企业制订具体的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92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违反本规定条款应接受处罚的规定。
93
第二十八条【条文释义】 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都是涉及到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的管理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违反本规定条款应接受相应处罚的规定。
95
第二十九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应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制定的处罚措施。
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是一项高危作业,存在众多危险有害因素,本规定第七、第八和第九条要求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可靠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时,必须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这些条款是对即将实施的有限空间作业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证措施,企业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十六条,“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以及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则是保障有限空间作业者作业过程安全的重要内容,应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是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与使用的管理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与及时的应急救援可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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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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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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