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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實驗動物與生物樣材之檢疫規範與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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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輸入實驗動物與生物樣材之檢疫規範與作業程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動物檢疫組周曉梅

2 大綱 我國動物疫病防檢疫體系概述 動物檢疫之法規依據 實驗動物之檢疫 生物樣材之檢疫 結語

3 我國動物疫病防檢疫體系概述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87年8月1日成立 口蹄疫的發生,各界重新審視動植物防疫檢疫之重要性。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際農畜水產品貿易頻繁,確有必要成立專責機關。

4 口蹄疫 86年臺灣地區發生豬隻口蹄疫,當時採取全面預防注射及撲殺病豬雙管齊下之方式,在4個月內撲殺300多萬頭豬隻後疫情始獲得控制,迄今損失估計超過1,000億元。

5 我國動物疫病防檢疫體系概述 組織架構 總局:動物防疫組、動物檢疫組、植物防疫組、植物檢疫組、企劃組、肉品檢查組及行政單位。
基隆分局,蘇澳、汐止、台北、花蓮、馬祖檢疫站。 新竹分局,桃園與新竹檢疫站。 台中分局,台中港、嘉義與澎湖檢疫站。 高雄分局,台南、高雄港口、高雄機場、金門檢疫站。

6 我國動物疫病防檢疫體系概述 業務職掌 全國動植物防疫、檢疫。 動物用藥品管理及肉品衛生檢查等相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相關之疫情報告、資訊收集及風險分析,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輸出入檢疫業務之執行與督導。

7 動物檢疫之法規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8 何謂動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9 何謂檢疫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係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10 檢疫物(續)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蜜蜂、牧草、飼料、病原體、疫苗、血清、生物製劑、動物病材、國際航線航空器及船舶之殘羹、動物排泄物及檢疫物之包裝、內容物與用具等。

11 動物傳染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

12 動物檢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 禁止輸入 有條件輸入

13 動物檢疫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項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沒入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14 動物檢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檢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口或為必要之處置。 申報檢疫

15 實驗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三條 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實驗動物:
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科學應用: 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16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 動物用藥品廠。 藥物工廠。 生物製劑製藥廠。 醫院。 試驗研究機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17 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 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
輸入實驗動物應由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檢具相關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並符合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始得辦理輸入。

18 相關資料包括 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 輸出國與來源場名稱及地址。
輸入實驗動物種類與數量、性別、學名、普通名稱及齧齒目動物之品系名稱。 實驗及飼養地點。 實驗計畫書與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同意書。但輸入實驗用齧齒目動物者,不在此限。

19 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續) 前項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應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申請輸入實驗用兔形目動物及實驗用犬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派員至實驗及飼養地點實地查核。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申請時,得進行輸入疫病風險分析,決定是否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或另行指定輸入實驗動物應施行之疫病診斷試驗或其他檢疫要求。

20 輸入實驗用齧齒目動物 來源場為輸出國政府、學校之研究機構或輸出國政府認定具有例行健康監測生產實驗動物之法人。
來源場未進行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或狂犬病等動物傳染病之接種試驗。 來源場過去一年未發生狂犬病或結核病。

21 輸入實驗用齧齒目動物(續)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或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署認證之來源場最近三個月內健康監測報告,並以英文記載: 學名或普通名稱及品系名稱。 數量。 性別。 來源場名稱、地址。

22 輸入實驗用兔形目動物及實驗用犬 應由輸出國政府檢附下列資料,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來源場之審查: 來源場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生產實驗動物種類。 來源場動物疾病監測計畫及最近六個月內健康監測報告。 符合規定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查核實驗動物來源場,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

23 輸入實驗用兔形目動物 來源場為輸出國政府、學校之研究機構或輸出國政府認定具有例行健康監測生產實驗動物之法人,並經審查通過者。
來源場未進行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或狂犬病等動物傳染病之接種試驗。 來源場過去一年未發生狂犬病、結核病、土拉倫斯病、粘液病或病毒性出血病。 輸出前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且未發現土拉倫斯病、巴氏桿菌病、球蟲病及其他兔類疫病症狀。

24 輸入實驗用犬 來源場為輸出國政府、學校之研究機構或輸出國政府認定具有例行健康監測生產實驗動物之法人,並經審查通過者。
來源場未進行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或狂犬病等動物傳染病之接種試驗。 來源場過去一年未發生狂犬病或結核病。 犬隻於滿九十日齡以上時施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一劑,且注射日期應距離輸出日期至少三十日以上至一年以內。 輸出前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

25 輸入實驗用兔形目動物及實驗用犬 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以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 動物種類及來源。 輸出目的地。
檢疫結果等等。

26 輸入實驗用兔形目動物及實驗用犬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於輸入實驗用兔形目動物後三個月內,輸入實驗用犬後六個月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實驗計畫書使用實驗動物,有變更實驗動物之使用目的、使用數量、實驗及飼養地點之必要者,應報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 實驗動物死亡應通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現場查核。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有違反前項情形之ㄧ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於一年內對其輸入實驗動物申請案,不予受理。

27 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 輸入齧齒目、兔形目及犬以外之實驗動物種類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視申請輸入實驗動物種類及實驗計畫,進行輸入疫病風險分析,指定輸入實驗動物應施行之疫病診斷試驗或其他檢疫要求。

28 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 實驗動物應以清潔並經輸出國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運輸途中不得追加裝載飼料、牧草、墊料或其他動物,並應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與國際空運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對活動物運輸及轉運之規定。

29 實驗動物之輸入檢疫 申辦實驗動物輸入檢疫應檢附之文件: 輸入動物檢疫報驗申請書。 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實驗動物輸入檢疫條件函。 航空公司提單。 海關進口報單。 常見不符現象:正本 品系

30 申報檢疫 輸入作業流程 機邊驗放 電腦登錄 20 分鐘至1小時 收 費 臨場檢疫 檢疫合格放行 不合格退運或銷燬

31 實驗動物之輸出檢疫 動物輸出係依照輸入國之相關檢疫規定辦理。 Internet 。

32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動物來源生物材料 (參採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即OIE之規範)包括:
動物來源或對動物具感染性之組織或體液、血液、血清、血漿、抗血清。 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原蟲及真菌)。 源自動物之殖入物。 單(多)株抗體及免疫球蛋白。

33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動物來源生物材料 去氧核醣核酸 (DNA)、核醣核酸(RNA)、限制酶及其他分子生物學產物。 細胞、細胞株及融合瘤。
動物蛋白、荷爾蒙、酶、白蛋白、組織萃取物及含有動物來源物質之培養基。 防腐保存標本、顯微鏡切片及抹片。 其他可能傳播動物疫病之物質。

34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申請表及聲明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檢附該批次輸入物完整基本資料(特性、來源及對動物健康或環境安全有無危害等)或試驗研究計畫書及管制計畫,向防檢局提出申請。

35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該項申請應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據所申請輸入生物材料之種類、來源動物、動物對各種疫病之感受性、來源國家之動物健康狀況、所含介質等,與使用用途與使用機構之生物安全措施等因素進行審核,經核准後發給進口同意文件。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應審查之需要,指定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必要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委託相關之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進行輸入風險分析。

36 血清之輸入檢疫 牛血清 牛血清之輸入檢疫條件。 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疫條件。

37 牛血清之輸入檢疫條件 應先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隨貨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英文) 。
非疫國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公告為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及牛海綿狀腦病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38 牛血清之輸入檢疫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 供應血清之來源牛隻為於非疫國出生與飼養者。
血清源自牛隻來源國政府主管機關執行屠前及屠後檢查合格之牛隻。 血清產自輸出國政府監督之血清加工廠,且該血清加工廠只加工來自非疫國之血液原料。 血清經0.22μm或以下孔徑之濾膜過濾,或經25kGray(2.5MRad)劑量之加瑪射線照射,且經檢測無黴漿菌、牛病毒性下痢、牛傳染性鼻氣管炎及藍舌病等病原之污染。

39 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疫條件 輸入美國牛血清僅限體外試驗研究及家禽與豬用生物製劑製造,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犬貓或人體用相關生物製劑產品之製造與體內試驗研究。

40 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疫條件 輸入牛血清應符合下列條件: 胎牛血清:供應血清之來源母牛為於非疫國出生與飼養者,或來自美國者。
其他牛血清:供應血清之來源牛隻為於非疫國出生與飼養者,或來自美國且年齡在十二月齡以下者。 血清源自牛隻來源國政府主管機關執行屠前及屠後檢查合格之牛隻。 血清產自美國政府監督之血清加工廠,且該血清加工廠只加工來自非疫國或美國牛隻之血液原料。 血清經0.22μm或以下孔徑之濾膜過濾,或經25kGray(2.5MRad)劑量之加瑪射線照射,且經檢測無黴漿菌、牛病毒性下痢、牛傳染性鼻氣管炎及藍舌病等病原之污染。

41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申請人應於生物材料運抵港、站時,檢附進口同意文件、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或來源證明書向運抵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42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動物檢疫證明書或來源證明書應以英文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與其戳記、簽發者姓名及其簽章。
生物材料來源機構名稱與地址。 生物材料名稱與數量。 輸出人姓名與地址。 輸入人姓名與地址。 聲明事項:證明輸入生物材料符合進口同意文件所列要求事項。

43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輸入動物來源生物材料之包裝與標示等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感染性物質與診斷樣品之安全運輸指引(Guideline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Infectious Substances and Diagnostic Specimens)」之規定,且應依國際空運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之規定辦理運送事宜。

44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輸入動物來源生物材料若有與申請表所填內容不符,或是包裝毀損、破裂或標示不清等情況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基於檢疫安全予以銷毀,申請人不得要求賠償。

45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輸入動物來源生物材料之實驗室操作及管理應符合生物安全管理措施與進口同意文件所列要求事項;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將輸入物或其衍生物於田間使用。

46 生物樣材之輸入檢疫 先確認擬輸入之物品對動物或人體健康有無為害。 對人體健康有為害者,請向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申請。
輸出入生物材料來源動物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指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範圍者(如Vero猴細胞株),請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輸出入,相關問題請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動植物疫病相關者,自防檢局網站下載輸入申請表與聲明書,填妥後向該局提出申請。

47 生物樣材輸出檢疫 申請輸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申請表及聲明書向防檢局申請出口同意文件,如輸入國要求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輸出時應攜帶出口同意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輸出地該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48 結語 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輸出入檢疫,在於透過法令的管制,來防止國外危險性疫病的入侵,同時避免動物傳染病隨著農畜水產品的流通貿易在國際間傳播蔓延。未來除將繼續強化檢疫把關的工作,亦將參考相關之國際規範,調整對輸出入動物檢疫物之管制。

49 有任何的問題歡迎跟我們聯繫 電話:02-2343-1432(動物檢疫組) 傳真:02-2343-1400(總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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