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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以車禍事件為例 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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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權行為法-以車禍事件為例 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

2 侵權行為體系 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特殊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191-3條、民法第28、149、150條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特殊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191-3條、民法第28、149、150條等

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要件 行為:作為、不作為皆屬行為 主觀要件:故意、過失 侵害權利 違法性 因果關係 損害

4 主觀要件 故意、過失: 故意或過失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效果」而言並無差異。 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
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預見其發生但確信不發生。 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判例要旨:「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因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即係採社會上平均一般人之客觀標準,而非以侵害人個人主觀之狀態為斷。

5 侵害權利 權利:人格權、身分權及物權皆屬之。 債權? 期待權?
「債權」雖屬私法上之權利,但如因債務人之事由,致債權內容無法實現,則係屬債務不履行問題。 期待權?

6 違法性 侵權行為之成立,尚須為「違法」或「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原則上均為違法行為,惟倘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即可阻卻其違法性。主要之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權利行使、被害人允諾、正當業務等。

7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區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二層次。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係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則指權利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如甲駕車撞傷乙,乙支出醫藥費,住院期間感染傳染病、家中遭竊時,乙之「支出醫藥費」、「感染傳染病」、「家中遭竊」等「損害」與其「身體健康被侵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8 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我國判例學說之認定公式為:「無此行為,則必不生此損害;且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

9 損害 現實損害: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六三號判例:「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所受損害:係指因損害事故之發生,使受害人現有財產減少之額數,意即「積極損害」。 所失利益,則為受害人因損害事故之發生,其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之額數,亦即「消極損害」。

10 損害賠償之方法 回復原狀 金錢賠償 我國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其法文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所增訂之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一規定使損害賠償之債於回復原狀非以金錢為標的之情況下,成為法定選擇之債,賠償請求權人因此取得選擇權。由此觀之,「回復原狀」似已不再是我國損害賠償方法之基礎原則。

11 損害賠償的範圍 所受損害: 所受損害表現於外界之現象,包括人身之死亡或受傷、物之毀損或滅失、人身自由或物之占有之剝奪等等。所受損害之衡量,應就損害事故直接造成之財產減少加以計算。 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表現於外界之現象,例如勞動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物之市價與交易價格差價之損害、交易機會受到侵害之損害。所失利益本質上為期待權之一種。

12 車禍事件之處理

13 立即停車,冷靜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 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 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 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14 法律Q&A Q.野原一向遵守交通規則,某日上班途中, 開車行經十字路口與闖紅燈的美雅發生擦 撞,野原認為自己無過失,趕著上班便開 車離去,野原的行為是否妥當? A.野原之行為仍可能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 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禍肇事致人死傷,肇事者無過失而逃逸, 是否論以本罪?

15 報警處理、送醫急救 撥打110報警處理(若事發地點較偏僻,手機 無訊號時,可撥112手機緊急救援號碼尋求
協助),告知警方車禍地點、有無人員傷亡 ,若有人員傷亡警方將通知救護車到場。 救護車未到場前切勿任意移動傷者,如扶起 傷者、搖晃傷者等將可能致受傷程度加重。 切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救護車離開時 詢問傷者姓名及送往的醫院。

16 法律Q&A Q.車禍遭撞倒地後,身體並無不適,是否仍 須就醫? A.不僅是自己於事故後應就醫,並應要求對
方就醫,一方面避免有外表看不出來的傷 害,導致遺憾的發生;另一方面則在確認 傷害即所謂損害的範圍,以免事後求償時 再生爭議。

17 報警處理、送醫急救 警方到場時,第一時間向警方告知肇事。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 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請求警方對雙方做酒測。 警方現場草圖、筆錄等詳細閱覽,切勿  任意簽名,若有不符應向警方更正,若 拒絕更正則得於簽名後加註。

18 保留現場,以利蒐證 車禍事件常因第一時間證據蒐證不足, 導致後續訴訟程序中,難以舉證及釐清 肇事原因,第一時間的證據保全非常重 要。
安裝行車紀錄器,幫助還原事發過程:

19 保留現場,以利蒐證 現場概況: 拍攝現場概況(如四周設施、斑馬線位置、 標線、可能影響行車之障礙物、路邊臨停
 拍攝現場概況(如四周設施、斑馬線位置、  標線、可能影響行車之障礙物、路邊臨停  車輛等),再將肇事車輛全貌、整體拍下。 標示車輛位置:  用粉筆標示車輛停倒的位置及車輪的方向  後拍照存證。

20 保留現場,以利蒐證 輪胎痕跡 拍攝地面煞車痕、輪胎胎紋。 道路痕跡 拍攝刮地痕、擦地痕。 散落物 車輛碎片散落點、血跡、車上物品散落位置。
 拍攝地面煞車痕、輪胎胎紋。 道路痕跡  拍攝刮地痕、擦地痕。 散落物  車輛碎片散落點、血跡、車上物品散落位置。 車輛毀損狀況及撞擊點  部位、程度、方向。 人員受傷狀況  部位、程度、方向、是否附著肇事車輛之塗 漆等。

21 保留現場,以利蒐證 尋找現場是否有目擊證人:  若有目擊證人時,留下目擊者聯絡方式,  於後續作筆錄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並將  證人資料提供警方。

22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刑事責任: 1、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Ⅰ.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3 法律Q&A 業務的定義: 反覆從事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有無收取報酬、是否合法 、是否為營利目的,均不在考慮範
圍內。從事主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也 包含在內,但此附隨之義務,必須 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 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

24 法律Q&A 【業務過失】 Q.小明因金融海嘯遭工廠減薪,為維持 生活,下班後開計程車打工,但未考 取職業駕駛駕照,某日工作疲累,不 慎撞到路旁之拾荒婦,致拾荒婦右手 骨折,請問小明應負何刑事責任? A.小明仍應負業務過失致傷罪之刑責。

25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2、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告訴乃論 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26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3、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 危險罪 Ⅰ.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
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 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27 酒駕Q&A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25)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    似之管制藥品。

28 酒駕Q&A 酒測值0.25以上未滿0.55:行政罰。 酒測值0.55以上:依刑法第185-3條移送法辦,若無罪,始課予行政罰。

29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4、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30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民事責任 1.請求權依據: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 第192~195條

31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2.請求權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

32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3.如何請求賠償: (1)和解 (2)調解 (3)提起民事訴訟 (4)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3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4.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1)醫療費用 →國術館、按摩師是否可算入? (2)減少之勞動能力損害:實務上須
經醫院鑑定其殘廢之等級,而依 勞工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等及計算 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自事發後 計算至退休。

34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3)必要物品費用:如輪椅、拐杖、尿 布等,務必保留發票、收據。 (4)減少工作收入:受傷期間無法工作
之天數所損害之薪資所得。 (5)看護費用: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事 務,須請看護之費用,若是親屬代 為照顧仍得請求。

35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6)交通費用:往來就醫、復健之計程 車車資,務必向司機索取單據。 (7)交通工具修理費用:請車行先行估 價,並將零件費用及工資分開計 算,實務上計算時會扣除折舊費用。 (8)精神慰撫金:法院會考量雙方資力、 年齡、學經歷等,綜合考量判給。

36 車禍事件後續處理 (9)喪葬費: 倘被害人死亡,家屬可請求喪葬費。 法律上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 務者,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得請求 慰撫金。

37 法律Q&A 【過失相抵】 Q.鐵雄開車超速撞到闖紅燈的珍珍,導 致珍珍車子損壞,維修共20萬元,法 院認定,鐵雄應負六成肇事責任,珍
珍向鐵雄請求20萬元損害賠償,珍珍 的主張有無理由?

38 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 Q.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範圍? A.強制汽車責任險不理賠駕駛人本人, 僅理賠第三人(如本車乘客、他車駕 駛、乘客等) 僅理賠受害人傷害或死亡部份,不賠 償財物損害。

39 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 Q.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給付項目及上限? A.包含下列事項: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實支實付,最高20萬/人 2.殘廢給付: 依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共分15級, 最高200萬/人 3.死亡給付: 每人200萬元

40 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 Q.應如何請求給付保險金? A.(1)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 (2)受害人得直接向對方所保強制汽車責任
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 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 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41 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 Q.若受害人死亡,誰可以申請給付保險 金? A.請求權人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若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 平均分配保險給付。

42 車禍事件的保險問題 Q.小明開車不慎與阿華發生車禍,阿華 當場死亡,經法院判決小明應賠償500 萬元,本案強制汽車責任險已理賠200 萬元,阿華另有人身保險理賠200萬 元,小明應再給付多少賠償? A.目前實務上,強制險視為被保險人損 害賠償金額之一部,被保險人受賠償 請求時,得扣除之,人身保險金額則 不得扣除。

43 謝謝!

44 王志中律師-學經歷 學歷: 經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畢業(2000)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6/01)
國立成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2011-迄今)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2003)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2003) 土地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地政士)(1996) 經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2011-迄今)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兼任講師 眾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2005/10-2009/12) 建業法律事務所 高雄所 資深律師(2010/1—2011/09)

45 聯絡方式: 王志中律師 電話:07-2227930 傳真:07-2222832 手機:0982-807366
住址: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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