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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學校護理人員請 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報告人:教育處 體健科 蔡碧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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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請假暨僱用職務代理人 一、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編制 二、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 三、校護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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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8年度縣立各級學校及校護統計表 編號 學校類別 校數 護理人員數 備 註 1 高中 5 大園高中未設校 2 高中-國中
備 註 1 高中 5 大園高中未設校 2 高中-國中 不列入校數-南崁.永豐 3 國中 54 55 4 國中小 楊光.迴龍 國中分校 不列入校數-秀才 6 國中附小 不列入校數-仁美華德福 7 國小 185 186 合 計 246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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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1 自97年8月1日起國民中小學不論 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 由教師兼任。
教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國(四)字第 號函: 自97年8月1日起國民中小學不論 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 由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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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2 校護兼任人事、主計業務計94校 1 、國、高中部分─目前尚有3所學校 〈大 坡.經國.過嶺〉護理人員兼任
人 事業務。 2、國小部分─23班以下學校,兼任人事 14校,兼任主計77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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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3 人事 主計 出納 午餐秘書 午餐主計 午餐出納 學生保險 公保勞保 財產管理 公文收發 17 77 15 44
學業生務數量 多重 17 77 15 44 3 224 14 11 9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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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 1.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僱用原則 2.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須知
3.學校護理人員校內職代培訓計畫 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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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97. 10. 17府教體字第0970353287號函發布 97. 12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府教體字第 號函發布 府教體字第 號函修正 府教體字第 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護理師及護士(以下簡稱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之需,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代理人員,係指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之人員。 三、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以上(含一日)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原則: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日。 (二)同一校區有二名校護。 (三)個人公假進修、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活動。 (四)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視校內狀況彈性處理差假案件,惟須落實代理人制度。 (五)非本府教育處核派之研習或會議。 (六)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學校須配合、注意等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以須知規範之。 四、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如下: (一)曾任校護或退休之護理人員(公立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得超過1個月)。 (二)具合格護理證照,且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 (四)上述僱用人員將逐年檢討汰換。 五、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方式如下: 由各鄉鎮市中心學校,提供具有證照之現職(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登入執業登錄場所,並彙整代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提供各校進用。各鄉(鎮、市)中心學校復興鄉(併入大溪鎮)除外計十二校,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任期 一年。 六、中心學校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建立人力資料庫,登入候用護理人員基本人事資料,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俟確定僱用為代理人員之時,再開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交由代理人辦理執業登錄手續及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 (二)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具有證照者,申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辦理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登錄手續。 (三)各校僱用已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已辦妥具有執業登錄之代理人員,奉各該校校長核准後,再通知中心學校登錄。 (四)取消代理或代理人員不願繼續接受候用者,應至中心學校申請執業註銷候用證明,由代理人辦理退出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註銷手續,並自人力資料庫註銷代理人資料。 七、各校作業流程如下: (一)各校擬僱用代理人員時,應先填具僱用代理人員申請單,經各校人事室審查,陳校長核准後,由各校通知中心學校,並將約僱計畫及名冊函送本府備查後,始得進用。 (二)經核准僱用代理人員後,應依規定程序完成報到,並辦理勞(健)保加、退保及提撥離職儲金等事宜。 八、各校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月薪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日薪一千零九十八元)所需經費由各校人事費項下支付(不含兼代課鐘點費),不足部分得由本處循預算程序辦理。 九、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前,應與代理人員簽訂契約,並於契約內載明僱用期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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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訂定及修正日期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訂定及修正日期 府教體字 第 號函發布 府教體字 第 號函修正 府教體字 第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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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二點 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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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三點 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含)以上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三點 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含)以上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原則: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日。 (二)同一校區有二名校護。 (三)個人公假進修、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活動。 (四)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視校內狀況彈性處理差假案件, 惟須落實代理人制度。 (五)非本府教育處核派之研習或會議。 (六)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學校須配合、注意等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以須知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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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四點 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四點 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 (一)曾任校護或退休之護理人員 (公立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得超過1個月)。 (二)具合格護理證照,且具有三年以上臨床 實務經驗。 (三)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 (四)上述僱用人員將逐年檢討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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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八點 經費支付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八點 經費支付 各校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 月薪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日薪一千零九十八元) 所需經費由各校人事費項下支付 (不含兼代課鐘點費), 不足部分得由本處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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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七點 各校作業流程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第七點 各校作業流程 (一)各校擬僱用代理人員時,應先填具僱用 代理人員申請單,經各校人事室審查, 陳校長核准後,由各校通知中心學校, 並將約僱計畫及名冊函送本府備查後, 始得進用。 (二)經核准僱用代理人員後,應依規定程序 完成報到,並辦理勞(健)保加、退保及 提撥離職儲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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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本縣學校護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 府教體字第 號函〈網址: 98.6.4府教體字第 號函:為避免前揭資料庫個人資料外洩, 自98年6月1日起變更帳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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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學校護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 操作使用方式
本縣學校護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 操作使用方式 請先連結至"桃園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 ( 請登入系統,請以研習帳號密碼登入。 登入後,在管理中心首頁可看到公務系統列表,點進"代理校護名單"即可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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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須知
一、本僱用須知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訂定之。 二、僱用學校各單位協助工作: (一)人事室:填具僱用計畫、名冊含畢業證書及職業登記影本各乙份報府核備,並審核 契約書、薪津。 (二)總務處:辦理僱用代理人薪津、年終獎金、勞健保(加)退保及提撥離職儲金等 相關事宜。 (三)會計室:經費核銷及預算編列等。 (四)學生事務處:辦理僱用代理人契約書及行政支援。 (五)健康中心護理人員:上教育處人力資料庫自行尋覓僱用代理人員(並先電話確認) 後,請中心學 校作支援報備及業務交接(代),並備妥代理人資料文件送人事室, 俾利報府核備。 三、注意事項: (一)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僅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不適擔任原護理人員兼任之 人事或主計等業務,另有關公文處理及報表填報等行政工作涉及學校帳號密碼, 宜請校內代理人視情況協助完成。 (二)僱用公立退休人員擔任職代,不得超過1個月。 (三)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所需經費由學校預算科目-人事費或用人費用項目下支付,惟 代課鐘點費除外,倘不足時再報本府教育處補助。 (四)校護請假,得事先排定日程報府核備,倘為臨時性請假,應請校內順位代理人 協助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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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護理人員職代行政中心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代行政中心建置及運作計畫 桃園縣各級立學校護理人員職代行政中心98年度工作計畫
桃園縣98年度校護請假僱用代理人員行政中心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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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護理人員校內職代培訓 依據:桃園縣98學年度學校護理人員校內 職務代理人培訓實施計畫 承辦學校:華勛國小 培訓日期、地點:
第1場─98年11月25日(三)慈文國小 第2場─98年12月9日(三)華勛國小 學校校護校內職務代理人受培訓人數, 將列為年度衛生保健評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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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護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函 各機關單位調派校護出席活動 僱用校護職代離職儲金 校護參加學校畢業旅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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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函 98.9.16府教體字第0980363886號函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建議排定週三下午或寒暑假期間。
補充說明函 府教體字第 號函 學校護理人員請假,建議排定週三下午或寒暑假期間。 學校僱用職務代理人,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惟其學歷若為高中職畢業者,則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檢附服務證明。 學校護理人員假日以公假註記執行公務,倘已支領津貼,其補假倘需僱用代理人,則僱用經費自付。 學校護理人員因公假僱用代理人支付經費,需具有教育處文號。 僱用人員離職儲金提撥計算方式:月薪資*12%*50%÷當月天數*僱用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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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單位調派校護出席參加會議、研習活動
府教體字第 號函。 貴機關單位(公所)辦理研習、活動或召開會議,倘需縣內學校護理人員參加(出席),建請安排於週三下午或寒暑假辦理,或相關函文請簽(加)會本府教育處,或由教育處轉文轄屬學校周知,否則校護公假僱用職務代理人費用由各承辦機關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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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校護職代離職儲金 98.10.9府人給字第0980392799號函,依據銓敘部98.10.6部退四字第0983111393號書函辦理。
約聘書人員離職儲金相當於退休金之性質,係採確定提撥之個人帳戶制度,並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約聘僱人員強制提存公、自提離職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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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參加學校畢業旅行活動 府教體字第 號函 基於節省公帑,考量學童(生)權益,學校辦理學生畢業旅行活動,請學校由收取之費用僱請專業醫護人員隨行(或於合約上敘明須具有專業證照護理人員隨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不適用「本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嗣後有關學校護理人員公假參加學校有收費之活動,其所需僱用職務代理人之費用,宜由學校收取之費用支付,不適用「本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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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感謝指導 並祝 說明會議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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