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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委辦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動支與核銷應注意事項
主計室 102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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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彈性支用規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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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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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支用原則 研究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範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 研究計畫直接相關之費用始得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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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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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但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如有賸餘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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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須於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 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國科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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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如任一項累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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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 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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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執行機構執行國科會補助之各項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執行機構內部作業規定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亦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執行機構辦理採購案件所收取之廠商違約金或逾期罰款收入、與研究計畫有關之其他收入應繳回國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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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重點
賸餘款處理 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結餘款得免繳回,並於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轉為推動校(館)務發展之財源,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 但其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國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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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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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背景: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缺乏彈性,不符研究所需
改善措施:經國科會檢討→研擬賦予計畫中部分款項彈性支用之規範 目的:提升我國科研競爭力及發揮科研經費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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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適用計畫
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原則適用,並由國科會考量各類計畫之屬性後衡酌納入,對適用計畫將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支用額度,核定清單未匡列者即不適用。 追溯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之計畫開始適用(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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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核定方式 由國科會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支用額度,未匡列者即不適用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本計畫彈性支用額度」________元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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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額度計算
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若為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但計畫執行期限未滿半年者,彈性額度折半計算。 多年期計畫(同一計畫編號)分年核計,但得於全程期間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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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新核定計畫於核定時匡列,執行期間若有追加(減)者不再調整;現正執行中之計畫以最近核定(追加減後)之補助經費總額核算後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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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彈性支用額度於經費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乙點呈現(經費核定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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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考量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調整支應,如因額度調整,致該支用項目流用比例超過50%時免送國科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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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支出用途
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行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上述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彈性支用額度所指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限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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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支出用途
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費用,不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 所列不受行政院規範部分項目,除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外,以各項目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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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經費支用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其真實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補助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另列一彈性支用額度之欄位,由執行機構填列實支數,以瞭解支用情形(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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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注意事項 使用限制 彈性支用額度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額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使用。
彈性支用額度不得轉撥至他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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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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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放寬補助項目 內部場地使用費:如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予以補助。 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等:因配合教育部政策需要者,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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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放寬流用規定及簡化變更程序 刪除須另填「教育部補助(委辦)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之規定。 非跨年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得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報教育部部備查。 除指定項目補助計畫者外,二級用途別項目間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免辦理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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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提升經費使用效率 各大專校院納入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增訂應儘速轉撥經費,如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增訂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仍得核銷。 若有特殊情況,得循內部行政程序先行預借或墊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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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其他 教育部部所屬機關得準用本要點。 專任助理兼任報酬每月總額1萬元為限。 擔任教育部不同計畫項下專任助理,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按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得編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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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其他 放寬工讀費支給標準。 分攤設備或軟體使用費,得核實編列設備使用費。 雜支改列業務費項下,並刪除編列比率限制。 修訂行政管理費計算方式,並提高上限至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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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架構 壹、總則 陸、預算規模變更 貳、申請、研擬及核定 柒、產生收入及結餘款 參、經費撥付 捌、結報 肆、經費支用 玖、憑證之保存與銷毀
伍、流用及勻支 拾、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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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補助:指教育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
委辦:指教育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教育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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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全額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部分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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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研擬及核定 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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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研擬及核定 申請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教育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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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撥付 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或團體區分: 400萬元以下者:得1次全數撥付。 超過4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者:分2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60%及40%撥付。 超過1,000萬元者,分3期按計畫之40%、30%及30%撥付。 超過3,000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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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撥付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1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時,得請撥次1期所需經費。請撥次1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 如依教育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教育部得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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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用 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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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用 教育部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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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用 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
但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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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用 彈性經費額度 依據 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1010058107號函
教育部102年1月9日臺教會(三)字第 號函之補充說明 適用計畫 科技計畫、邁向頂尖大學等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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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用 彈性經費額度 指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支用規定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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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用 補助計畫-採購設備 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委辦計畫-採購設備
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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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用及勻支 經費流用或勻支 人事費除經教育部同意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非跨年度計畫:得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報告表」,將流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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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用及勻支 跨年度計畫: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辦理經費流用。
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之資本門項目,如實際執行支出未達1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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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用及勻支 各計畫一級用途別項目流入未超過20%,流出未超過30%者,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逾上開比例者,仍應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向本部申請經費流用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 除原定計畫已有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得互相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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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規模變更 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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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收入及結餘款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因執行教育部計畫,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所產生之下列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教育部: (一)研發成果收入。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繳回,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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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收入及結餘款 計畫經費之結餘款,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應依契約約定,及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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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報 計畫之結報,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得免辦理外,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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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報 原始憑證是否報經審計部同意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結報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報經審計部同意: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未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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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之保存與銷毀 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經教育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得留存團體之原始憑證,其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教育部。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教育部。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教育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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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補助案件之補助依據未敘明 補助或委辦經費表格誤用 民間團體未使用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
同一計畫另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惟經費表未併同揭露 經費表所列項目未按標準編列(如:工讀(作)費、講課鐘點費、稿費等) 資本門經費編列經常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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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態樣 受款人名稱或帳號錯誤 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時,未依規定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
指定項目補助案核結時,收支結算表未表達非指定項目資訊 同一計畫獲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惟收支結算表未列示 有未執行項目時,結餘款未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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