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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宣導 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防制
鼓山高中 康瓊文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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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的脈絡 聯合國推動性別平等的歷程
1975年:聯合國舉辦第1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 年「婦女十年」:提倡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婦女參與發 展、婦女和平貢獻。 1979年: 通過「清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1980年:「第2屆世界婦女大會」重新思考「保障婦女權利」與「促進婦 女行使權利」間的差異。 1985年 :「第3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盲」,視婦女議題為全人類 問題。 1995年 :「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通過「性別主流化」及「北京宣言暨行 動綱領」。 2005年:第49屆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與民間團體會議:「北京十二項 行動綱領」與「千禧年發展目標」。 資料來源:陳教授皎眉彙整之「聯合國推動性別平等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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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教授皎眉彙整之「性別主流化的各國作法」
性別主流化的發展歷程 1985年:性別主流化首次出現在聯合國第3次婦女會議 的結論。 1994年:瑞典首先將性別主流在全國從中央到地方與 社區全面推動。 1995年:聯合國第4次世界婦女會議後,將性別主流原 則訂於北京行動綱領中。 北京行動綱領12大關注領域: 1 婦女與貧窮 婦女與教育 3 婦女與健康 4 婦女與暴力防範 5 婦女與武力衝突 6 婦女與經濟 婦女參與權力和決策 8 婦女專責機制 婦女與媒體 10 婦女與人權 婦女與環境 12 婦女與女童 資料來源:陳教授皎眉彙整之「性別主流化的各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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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的基本構想 所以, 各政府需將性別觀念融入主流政策的制訂中。 使性別平等的觀念整合於所有政策中。
「不只需專責單位,還需有充分資源(人力、 財力、物力)性別預算、持續進行性別影響 評估等,同時各部會也要有相對應單位。」 所以, 各政府需將性別觀念融入主流政策的制訂中。 使性別平等的觀念整合於所有政策中。 中央政府與其他部門皆應努力排除所有阻撓 婦女全面參與社會發展的障礙。 資料來源:龔委員維正「性別主流化基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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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的偏見與澄清 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動 參與的主體。 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
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能 真正促進兩性平等,使兩性有平等的更多選擇 機會與自由。 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性 不應缺席。 資料來源:尤律師美女「性別主流化與國家發展 」報告, 發表於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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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的基本構想的開展 性別主流化即在所有的立法、政策擬定、計畫 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以 及組織的建構之過程中,把女性與男性的觀點、 經驗與需求完整的反映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 執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兩性可以均等受惠, 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符合性 別正義的社會。 成立中央與地方的性別專責單位,展開具性別 意識的婦女持續性追蹤研究,評估並再建構合 宜的性別政策。 資料來源:龔委員維正「性別主流化基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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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行政院101年4月9日修正 訂定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者,由行政院頒給金馨獎,予以獎勵 金馨獎 團體獎 第三組: 直轄市政府及準直轄市政府 特別事蹟獎 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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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成立及運作 主任委員
100年10月9日高雄市市政會議通過了「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其目的係保護婦女權益、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委員23至27人) 主任委員 (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 (副市長) 市府相關局處首長(8人) 專家學者 (5-7人) 婦女社團代表 (8-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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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階段 高雄市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4年1月10日函頒
宣導期(93年12月)、推動期(94年)、擴展期(95年) 高雄市政府第三階段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101年7月26 日函頒 辦理期程:101年8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實施對象: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 實施重點:本府性別主流化工作小組之諮詢機制運作、 落實及辦理性別影響評估、 持續實施性別統計與分析、 檢視編列性別預算 持續推動性別意識培力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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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00年12月19日頒布) 三大基本理念 我國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施政藍圖---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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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核心議題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環境、能源與科技 人口、婚姻與家庭 健康、醫療與照顧 人身安全與司法 教育、文化與媒體 就業、經濟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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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論述架構 現況與背景分析 基本理念與觀點 政策願景與內涵 具體行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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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1979年(民國68年)通過「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 1981年生效
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96年 2月9日簽署加入書, 為落實推動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 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簡稱CEDAW施行法)共9條,總統於100年6 月8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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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 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 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 步消除。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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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大步走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一)教育宣導期間(101年1月-9月) 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含計畫)執 行成效,有無符合CEDAW規定。 (二)法規檢視階段(101年10月-102年6月):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年10月至12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年1月 至3月 3.行政措施案:102年4月至6月。 (三)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審查(102年1月至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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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02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
行政措施,行政部門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 用)及制(訂)定之法制作業程序。 (五)於CEDAW施行之日起3年內(103年12月底前), 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六)配合CEDAW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 (訂)定,有不符CEDAW規定者應儘速完成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七)檢討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邀請學者、專 家及相關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 (八)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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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召集人 101年1月1日行政院成立,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由性別平等處擔任性平會幕僚工作,統合跨部會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督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重要的里程碑。(委員27至35人) 召集人 (院長) 副召集人 (副院長) 政務委員 (1人) 社會專業人士 (7-9人) 相關機關(構)首長(10人至14人) 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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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推動重點工作 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推動中央到地方政府 之性別主流化工作 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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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6大實踐工具 性別意識培力:深入瞭解不同性別觀點與處境,提升 個人追求並落實性別平等之能力 性別機制: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性別統計:性別統計資料呈現不同性別者的社會處境 性別分析:針對性別統計資料探討具性別意識觀點的 性別困境或現象 性別預算:預算編列優先考量不同性別的友善環境建構 性別影響評估:制訂方案、計畫、政策、立法時能考量 不同性別觀點,對不同性別者的影響及 受益程度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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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快樂 尊重 實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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