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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 成立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康照洲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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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介 藥品管理之變革 醫療器材審查管理之變革 國際合作與區域法規調合化 法規輔導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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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食品藥物管理局 98年05月12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98年06月03日 總統令公布(華總一義字第 號) 食品衛生處 統合 事權 資源 藥政處 藥物食品檢驗局 食品藥物管理局 Taiwan FDA 管制藥品管理局 標檢局-進口食品查驗業務 醫事處-新興生醫科技產品及血品管理業務 中醫藥委員會-中藥新藥及臨床試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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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組織架構圖 -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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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台灣食品藥物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 藥物 FDA 區域 管理中心 風險管理 管藥 研檢 1.源頭管理 2.流通管理
3.風險評估與溝通 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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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A組織成立目的 成立宗旨 組織架構 保護消費者健康與促進產業發展並重 落實源頭管理政策
建立從研發(前端)到上市(後端)之產品風險管理體系 提升查驗與稽查效能,形成權責合一之行政機關 生技新藥及醫材研發法規輔導,加速生技產品上市 組織架構 依產品屬性及其管理分組 設置分支機構,強化源頭管理與後端稽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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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之組織願景、 使命及施政策略 藥求安全,食在安心 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 建構風險管理架構 強化產品安全管理體制及法規環境
健全輸入產品管理體系 建立產品專業審查機制 建構產品安全監測網 鼓勵多元參與 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 加速生技醫藥產業發展 建立人才培訓及專業訓練機制 創造安心消費環境 守護飲食用藥安全 引領科技全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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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之變革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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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產業之發展鏈關鍵分析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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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規重要沿革 1982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GMP) 1983 新藥安全監視制度(PV,PMS)
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BA/BE) 國內臨床試驗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GLP) 全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ADR) 國內臨床試驗修訂為銜接性試驗(bridging study) 資料專屬權(data exclusivity) 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 Good Pharmacovigilance Practice (GPvP)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查驗登記 建置原料藥主檔案 (Drug Master File) 實施PIC/S GMP 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技術性文件審查重點表(進行中) 訂定植物藥、tNCE等藥品之查驗登記審查策略(進行中) 植物新藥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查檢表(進行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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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之變革 建置藥品審查一元化體系及 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改革審查機制與法規策略 提升藥物品質及落實安全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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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藥物審查一元化體系 藥品諮詢委員會 藥品審查諮議小組 -協助TFDA在研擬政策及審查時,提供專家建議。 須提會之案件:
藥品諮詢委員會 藥品審查諮議小組 -協助TFDA在研擬政策及審查時,提供專家建議。 須提會之案件: 政策、科學上之爭議 公衛、社會、倫理爭議 諮議小組討論 有安全疑慮 強化TFDA-CDE-藥品諮議小組合作機制 -99年1月1日起,各類新藥及臨床試驗,由審查中心 (包括本局與CDE審查人員)進行審查。 -特殊案件始提會討論。 -提會方式改以由TFDA審查人員重點提問方式諮詢藥品諮議小組委員意見,非全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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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藥品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建置審查品質保證系統,成立QA/QC小組,強化案件追縱管考機制及確保審查品質之一致性,並定期檢討改善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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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之變革 建置藥品審查一元化體系及 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改革審查機制與法規策略 提升藥物品質及落實安全監測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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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透明化及一致化 我國對藥品審查作業透明化的里程碑 2000年:同意廠商得以對不准登記案件,於藥品諮詢委 員會做口頭申覆
2000年:同意廠商得以對不准登記案件,於藥品諮詢委 員會做口頭申覆 2001年:以藥品查驗登記之條碼查詢案件之審查進度 2006年:提供藥品諮詢委員會審查結果快速通知 2009年:提供上網查詢藥品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間及主要 審查案件 2009年:公告審查委員名單 2010年:公告審查委員、專家名單 2010年8月:公告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摘要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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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藥審查機制 依風險分類合理化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99年1月起)
新藥查驗登記除特殊案件外,由本局審查中心進行審查,不需提藥品諮議小組討論。 特殊案件包括如: Global New 新成分新藥(含生物藥品),但美國及歐盟核准者除外 植物新藥、Biosimilar、t-NCE等 可降低50%以上之提會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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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流程 函復申請者 廠商申請 審查中心 (TFDA/CDE人員) TFDA收案 資料審查、化驗 *技術性資料、行政資料
例如:Global New、美國 及歐盟核准外之新成分新藥 、植物新藥、Biosimilar、 t-NCE等 資料審查、化驗 *技術性資料、行政資料 *必要時得請expert進行審查 審查報告 藥品諮詢委員會 須提會比例↓50% 呈核 函復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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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查驗登記快速審查機制 治療嚴重疾病,且具有臨床用途之優勢者,能滿足醫療迫切需求者,得申請優先審查,預期縮短審查時程為原訂期限之2/3。
美國與歐盟均核准上市之新成分新藥,且無人種族群差異之考量者,得申請精簡審查,預期縮短審查時程為原訂期限之1/2。。 對產業的附加價值有提升的創新藥品,符合社會公益需求的藥品及國外上市多年的藥品,研擬加速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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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新藥審查法規策略(1) 修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近期公告) 99年5月20日預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修訂重點:
99年5月20日預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修訂重點: (1)免除新藥查驗登記送驗規定 (2)放寬新藥採用證明之規定 ※如於國內進行早期臨床試驗,可簡化至毋須檢送 採用證明。 (3)簡化領證程序,無需攜帶公司大小章,即可領取。 (4)放寬適應症變更有關十大先進國核准證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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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新藥審查法規策略(2) 針對特殊新藥,制定符合風險管理及產業需求之法規策略: non-CPP:擬放寬CPP法規要求,並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REMS:規劃上市後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策略 t-NCE:修訂tNCE審查基準草案 植物新藥:制訂植物新藥之審查基準草案 植物新藥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查檢表 Biosimilar:制定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之審查重點 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技術性文件審查重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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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策略(1) 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法規策略 召開專家會議,制定查檢表: CMC Non-clinical Clinical
RMP 102年底前提出查驗登記申請者,可與寬限暫緩檢送部份項目資料。 6月24日召開業界說明會。 8月預告「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技術性文件審查重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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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策略(2) 加速新興生技藥品,例如:幹細胞、體細胞及組織工程產品、植物新藥及生物相似性藥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審查作業。
99年4月核准第一個國內自行研發之植物新藥上市,及核准第一件生物相似性藥品上市 99年7月開放生物藥品許可證同時刊載多家活性成分原料藥製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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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臨床試驗計畫書(IND)審查流程 審查中心 (TFDA/CDE人員) TFDA受理 呈核 試驗委託者(醫院、藥商、CRO)
*技術性資料、行政資料 TFDA受理 呈核 審查報告 藥品諮詢委員會 函復申請者 須提會比例 ↓75% 例如:First-in Human 、特殊人種考量等 *必要時得請expert進行審查 審查中心 (TFDA/CDE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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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臨床試驗審查機制(1) 合理化藥品臨床試驗審查流程(99年1月起)
臨床試驗計畫書除First-in-human或特殊人種考量之外,由審查中心審查,不需提諮議小組。 銜接性試驗評估除審查中心與諮議委員之審查意見不一致之案件外,皆由審查中心審查。 預計可降低75%以上之提會案件,並可有效縮短審查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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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臨床試驗審查機制(2) 合理化藥品臨床試驗審查流程
自99年4月9日起,凡與美國FDA核准進行相同計晝編號之IND,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本署核准後即可執行。 對於多國多中心或先進製藥國家已審查通過之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建立快速審查機制,以提升審查時效。( 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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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臨床試驗法規管理策略 修訂臨床試驗SAE通報法規,符合ICH國際法規(GCP 106 條) 研擬參照澳洲模式,簡化臨床試驗計畫審查機制
區域及兩岸臨床試驗合作 規劃GCP海外查核 規劃推動GLP查核 早期臨床試驗鼓勵措施 配合查驗登記法規之修訂,予台灣執行早期臨床試驗者減免採用證明。 爭取健保核價,予台灣執行早期臨床試驗者加價計算之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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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學名藥審查機制 全面廢除學名藥查驗登記預審制度 加強上市前查驗登記,上市後藥品變更管制機制 國產原料藥:查登、變更及展延
製劑查登(學名藥及符合OTC基準之指示藥)及變更展延(國產) 未來規劃 強化Post-Approval Change管理制度 配合產業需求,建立急件提高收費加速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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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原料藥審查機制 強化原料藥諮詢委員會審查效能,提升原料藥審查速率,加速辦理國產原料藥查驗登記案件,預期約可縮短1/3之審查時間。
外銷專用原料藥查驗登記申請案:採臨櫃受理 強化原料藥諮詢委員會審查效能,提升原料藥審查速率,加速辦理國產原料藥查驗登記案件,預期約可縮短1/3之審查時間。 建立原料藥DMF制度 第一階段以健保藥價支付制度為誘因,鼓勵廠商主動實施原料藥DMF,並於98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階段規劃可行性原料藥DMF實施方法,以提升藥品製劑品質,有助於廠商拓展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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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之變革 建置藥品審查一元化體系及 審查品質保證系統 改革審查機制與法規策略 提升藥物品質及落實安全監測 2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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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品質之管理 建立原料藥DMF審查體系及學名藥CTD送審機制 非監視藥品執行BE之評估 研擬藥品許可證管理制度 建立審查人員養成機制
藥品品質之管理 建立原料藥DMF審查體系及學名藥CTD送審機制 建立審查人員養成機制 建立中文版DMF及CTD格式 規劃DMF及CTD實施時程及方式(預計以6年時間完成) 舉辦說明會(新政策須與業界充分溝通說明) 非監視藥品執行BE之評估 研擬藥品許可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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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原料藥DMF制度 分階段推動原料藥GMP 建立完整之原料藥DMF制度 規劃加強自用原料藥進口之管理
建立資料庫將製劑原料藥來源變動頻繁之藥 商,列為加強重點查核對象。 規劃製劑廠變更原料藥來源,須檢附相關技術資料,向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 已於99年7月完成收集業界意見,分別於8月9日及8月13日舉辦北、中二場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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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品質管理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PE(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 BE:取代安全療效試驗 CMC cGMP/GLP/GCP 用藥指示(仿單) USFDA deemed two products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PE+BE (+ diss)+ proper labeling +CMC/cGMP /GLP-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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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上市後變更管理 建立資料庫,將製劑原料藥來源變動頻繁之藥商,列為加強重點查核對象。
製劑廠變更原料藥來源,須檢附相關技術資料,向衛生署申請變更登記。 參閱美國SUPAC ,BACPAC及歐盟先進國家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規定,修訂我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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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藥品安全監測 落實藥品優良安全監視規範(GPvP) 建立符合藥品安全監視(GPvP)之全程計畫(包括上市前與上市後)
導入「風險管理」內容,加強藥品之REMS制度 強化「風險管理」之主管機關、藥商、醫療機構之責任與義務 宣導教育訓練 研擬GPvP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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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藥品上市後品質安全監測網 -風險監控 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作業 被動 安全性 廠商-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監控 主動 藥品安全主動監控機制計畫
(99年新增) 藥品不良品通報作業 風險 監控 被動 品質 監控 療效不等性通報系統(98年新增) 主動 品質監測計畫 新聞 監控 國內、外藥品品質警訊監控 國內、外藥品安全警訊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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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藥品品質安全防護網 上市後藥品品質安全 防護網 品質監控 監控 發布警訊、回收、 再評估 藥害救濟 藥品不良品通報作業 被動
安全性 監控 被動 藥品不良品通報作業 主動 品質監測計畫 發布警訊、回收、 再評估 藥害救濟 療效不等性通報系統 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作業 國內外藥品品質警訊監控 廠商-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 藥品不良反應政府主動監控機制網 國內外藥品安全警訊監控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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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藥品安全資訊傳遞平台 本局外網 藥物資訊網 所屬訂閱者: 包括醫療人員及民眾。 藥商及醫療院所之藥品不良反應及不良品通報窗口 新聞稿
電子報 所屬訂閱者: 包括醫療人員及民眾。 藥商及醫療院所之藥品不良反應及不良品通報窗口 新聞稿 藥品安全資訊 風險溝通表 相關公協會 及醫學會 藥品安全警訊 所屬會員 發函 台灣藥物安全監視網站 建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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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審查管理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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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材產業之發展鏈關鍵分析 3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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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器材管理架構 上市前審查許可-查驗登記(守門員) 源頭管制-製造廠品質系統(GMP/QSD) 上市後之監督
89年重新分類分級, 起實施 原約250項增為1700項醫材納管 CDE(臨床試驗案)、醫療器材諮詢委員會(新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工研院量測中心(未簡化第二等級IVD )協助審查 源頭管制-製造廠品質系統(GMP/QSD) 實施,依品項認可,每3年後續稽查 委由4家代施查核機構(量測中心、金屬中心、電檢中心、塑膠中心)進行查核 上市後之監督 93年藥物安全監視 93年藥物不良品回收/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協助辦理不良反應及不良品相關通報業務,台大醫工部協助進行通報案件之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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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Class 1 Class 2 Class 3 New (簡化*) 切結書 製售證明 及授權書 + 技術資料
(*具歐美上 市證明者) New + 技術資料 臨床報告 Class 3 低風險 高風險 GMP GMP GMP (臨櫃辦理) (國產免) 1. 產品結構、規格、圖樣、 材料、性能、用途 2. 檢驗資料,即器材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物理試驗。 電氣安全試驗。 化學試驗。 輻射性安全試驗。 ---滅菌試驗。 功能性試驗。 ---安定性試驗。 生物相容性試驗。 其他。 1.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研究報告及資料 2.臨床試驗報告 外銷專用許可 申請書、仿單標籤、證照、切結書、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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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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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級醫療器材(510K)審查資料簡化 實施重點: 臨床前測試基準或國際普遍認定之水平及垂直標準,取代臨床前測試及品管檢驗資料 現況:
已於98年公告「臨床電子體溫計」及「紅外線耳溫槍」2項臨床前測試基準,99年7月21日公告「外科用覆蓋巾」、「不可吸收性縫合線」、「可吸收性縫合線」、「電子血壓計」、「含粉手術用手套」及「軟式隱形眼鏡」等6項臨床前測試基準草案。 99年7月8日預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草案)」。 未來規劃: 25項垂直性標準預定於今年內公告實施,日後持續辦理 IVD預定自今年起每年公告2份基準 預期效益: 第二等級一般醫材初期約10%的案件得免附臨床前測試及品質檢驗資料,日後持續結合採認標準及臨床前測試基準二項計畫增加公告品項,將可減少更多案件的審查時間 第二等級IVD之審查時間,預計可從目前平均約4個月縮短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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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療器材簡化流程-1 醫療器材類似品判定 研擬判定擬申請上市器材與本署核准上市銷售器 材具實質等同性之流程 要件:
研擬判定擬申請上市器材與本署核准上市銷售器 材具實質等同性之流程 要件: 與已合法上市的器材有等同的預期用途 與已合法上市的器材有等同的技術特點,或新的技術特點不影響產品安全性及有效性 未來規劃:預定於99年8月底公告實施。 預期效益:放寬新醫材認定原則,減少新醫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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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療器材簡化流程-2 第二等級新醫療器材,原則上免附臨床試驗資料,並由本局內部審查團隊自行審查。 例外須檢附臨床試驗資料者:
無法由實驗室驗證方式證明其安全及有效性者 預期效能有國人種族差異者 曾被要求下市之產品(或已有重大不良反應報告) 擬申請之適應症超出美國及歐盟皆核准之範圍者 未來規劃:預定於99年9月間正式實施 預期效益:約可減少30%提會案件數,縮短審查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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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級一般醫療器材審查流程簡化措施 實施重點:
將已有相當審查經驗之高風險醫療器材(如未塗藥之心血管支架、未含藥之玻尿酸注射劑等產品)由提會討論轉為由本局內部審查團隊自行審查,必要時諮詢委員,以減少提會案件 未來規劃: 相關產品審查基準研擬中 預定於今年第四季實施 預期效益:預計約可減少20%提會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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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審查簡化措施 實施重點: 免除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前送驗,採書面審核 預計時程:預訂99年底前實施 預期效益:
簡化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流程,約可縮短1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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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查驗登記簡化措施 公告放寬日拋型及日戴型隱形眼鏡臨床試驗規定 實施重點: 實施時程:已於99.4.27公告
補充本署84年9月18日衛署藥字第 號公告,有關藥商辦理隱形眼鏡查驗或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之規定 參酌美國及日本之隱形眼鏡臨床試驗管理,放寬日拋型及日戴型隱形眼鏡臨床試驗要求 實施時程:已於 公告 預期效益:縮短隱形眼鏡申請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之上市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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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GMP/QSD認可登錄函 管理現況: 現行同一製造廠可能同時持有多張不同效期 之認可登錄函 未來規劃:
現行同一製造廠可能同時持有多張不同效期 之認可登錄函 未來規劃: 以製造廠(且為同一藥商)為主體,進行整合 預計於99年底前完成 預期效益: 減少廠商申辦作業及查廠次數,減少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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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及區域法規調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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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之國際合作與調和化 積極推動醫藥法規之國際合作與調和化
持續參與APEC、ICH-GCG、WTO、DIA等區域及全球法規會議,俾使藥政法規與國際接軌。 成功爭取成為USP Observer。 簽署台灣與澳洲藥物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99年4月簽訂)。 已申請加入PIC/S國際組織。 6月參加DIA年會,已與美、日、歐盟等藥政主管,就藥品法規管理、交換審查評估報告、藥物安全資訊通報、GCP、GLP、GMP查核等事宜進行會談,並達成多項共識。 醫療器材技術合作換文(已與美國、歐盟及瑞士簽訂,並持續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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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之國際合作與調和化 積極推動醫藥法規之國際合作與調和化 舉辦APEC相關會議
1. ISTWG (Industry Science Technology Working Group) ─ 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Science Symposium 2. LSIF (Life Science Innovatio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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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國際研討會 亞太經合會醫療器材法規協和研討會 ─提升優質決策之關鍵要素:優良審查規範 時間:99.6.25 地點:君悅大飯店
AHWP TC and Conference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s 時間: 地點: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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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全球及區域性法規合作 推動「亞洲區域性臨床試驗整合與協合化之策略性評估」計畫 加強區域性合作及法規之協合化
兩岸合作:以新藥開發及臨床試驗合作為優先議題,規劃99年底前辦理「兩岸華人卓越臨床試驗論壇」; 擴大多邊及雙邊合作 召開台韓、台澳、台歐盟之雙邊視訊會議及藥政研討會 召開 「第五次台日藥政研討會」; 建立歐盟EMA來台查廠預先通知機制 應ICH秘書處邀請,給予ICH guideline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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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廠EU/DOH技術合作方案 Technical Cooperation Programme between EU NB and DOH designated GMP auditing organizations (工研院量測中心,金工中心,電檢中心) Exchange of GMP/ISO audit reports to eliminate duplicate inspection 2004/2006 德國TUVPS, 愛爾蘭NSAI, 法國G-MED, 德國MDC,英國BSI PS,德國TUV Rheinland 荷蘭KEMA,英國SGS,英國AMTAC,德國MEDCERT, 丹麥DGM,英國UL 另衛生署與歐盟地區簽訂查廠技術合作,相互承認查廠資料之文件審查,以簡化審查作業。目前相互承認之代施查核機構,歐盟地區共有12家,台灣地區有工研院、金工中心及電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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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合作換文 (Exchange of Letters)
中美(1998 DOH/US FDA) 台歐盟(2001 DOH/EC) 台瑞士(2007 DOH/Swissmedic) 為與國際接軌及法規協和,並簡化廠商審查作業,衛生署亦致力於技術合作換文,衛生署分別於1998年與美國、2001年與歐盟及2007年與瑞士等,簽訂技術換文,以達審查流程之簡化,並藉以降低產品進入該地區的貿易障礙。 Harmo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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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內藥廠符合國際標準(1) cGMP PIC/S GMP GMP 衛生署赴日考察,草擬GMP大綱 發布「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66 ~ 77年 cGMP PIC/S GMP 確效作業 → 國際 GMP 84 ~ 94年 衛生署赴日考察,草擬GMP大綱 發布「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完成實施GMP 無菌製劑實施確效 公告所有藥品實施全面確效作業 完成三階段確效作業 公告實施國際 PIC/S GMP之時程 正式實施 PIC/S GMP 完成實施PIC/S GMP 國際間cGMP水準之提昇---確效(Validation) WHO1994年納入GMP guidelines 民國 66年 71年 77年 84年 88年 94年 96年12月 99年1月 1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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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內藥廠符合國際標準(2) 99年2月26日公告「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修正條文
西藥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有關藥品優良製造指引(PIC/S GMP)之規定。 99年5月7日止,共24家藥廠提出PIC/S GMP符合性評鑑申請,完成查核22家,通過核備共10家。 預計99年完成30家PIC/S GMP符合性評鑑 預計100年完成100家PIC/S GMP符合性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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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PIC/S國際組織 —入會申請工作(1)
邀請Mr. Robert Tribe (前PIC/S主席)赴台輔導 品質系統外部稽核、申請文件指導 無菌製劑廠查核能力考核 準備入會申請文件 已完成PIC/S入會申請書、問卷資料及必需檢附之30多份文件(英文譯版) 於99年6月上旬正式提交入會申請書 預計PIC/S代表團於100~101年至台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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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PIC/S國際組織 —入會申請工作(2)
提交申請文件 PIC/S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PIC/S指派主審員進行評估 1~2年 出席PIC/S會員大會說明 往返 針對審查問題提出說明 PIC/S赴台實地訪查 品質系統查核(SOP、紀錄) 觀察實際GMP查廠 2~3年 針對問題提出說明 出席PIC/S會員大會說明 往返 會員一致同意成為會員 需出席會員大會進行簡報與說明(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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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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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醫藥產業輔導 已成立醫藥服務單一窗口及設置藥物法規諮詢輔導機制,配合經濟部之技術支援,共同促進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 衛生署 (FDA)
自99年迄今( ),本局生技產品諮詢窗口已受理296件諮詢案 CDE 衛生署 (FDA) CDE Industry Support Team 經濟部(技術處/工業局) Regulatory Support Technical DCB PITDC 醫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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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醫藥產業輔導 規劃產官學研界溝通及合作平台 成立與藥界八大公協會之溝通協調小組
於99年1月及2月兩次協商會議,成立「簡化查驗登記」、「藥品審查標準一致化」工作小組, 7月6日召開第三次協商會議,擴大邀請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聯會、台灣藥學會及台灣臨床藥學會等,共計十二大公、學、協會參與。 近期將安排召開第四次協商會議。 對醫療器材公協會、科學園區醫療器材廠商等進行協商會議及說明會。 針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業者需求,開設法規宣導及教育訓練課程,提供CMC、preclinical及clinical 等審查法規訓練、辦理學名藥查驗登記法規輔導說明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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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醫藥產業輔導 建立客戶導向之藥品專案產業諮詢輔導機制
針對國內自行研發、特殊案件或具指標意義者,協同TFDA/CDE審查團隊、諮詢委員組成團隊主動介入專案輔導,期能建立早收清單,並加速產品研發上市。 如:國產H1N1疫苗、EV71型腸病毒疫苗及植物新藥專案輔導。 建立醫療器材pre-IDE、pre-PMA諮詢機制,提供案件直接輔導及諮詢服務。 參與跨部會醫療器材發展方案,以早期提供全程法規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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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醫藥產業輔導 建置藥品審查手冊 新手上路手冊網站 -提供相關法規與應備文件資訊, 以使廠商了解申請藥品許可證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其程序。
-除藥品查驗登記新手須知,另包含藥害救濟申請程序,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程序,藥品臨床試驗不良事件通報表,藥品不良品通報程序,藥品廣告申請須知等資訊。 新藥查驗登記法規彙編 新藥審查手冊 臨床試驗審查手冊 生物藥品審查手冊 學名藥品審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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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醫藥產業輔導 宣導辦理國內藥物非臨床試驗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GLP) 之輔導查核及自願性查核
99年7月最新進度包括7月13日的金工中心正式查核及7月29~30日的國衛院疫苗中心正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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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產業諮詢輔導 配合南港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之籌劃,規劃TFDA Campus(其中含「生技產業輔導及教育資源中心」,以輔導及培訓產業人才。
配合各科技園區發展特色,規劃提供相關法規輔導 路竹生醫園區 竹北生醫園區 南港生醫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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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生技產業園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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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攬及培育 藥物及臨床試驗審查人才 整合TFDA行政體系與CDE所建立的專業資訊及計畫管考制度,建立核心in house審查機制。
規劃審查人員教育訓練機制,培育核心種子審查人員:自7月起分階段進行教育訓練,課程包括:CMC/PT/PK/STAT/MD、模擬案件審查及 GRP 等。 持續辦理2010新藥研發臨床試驗相關之國際法規研究系列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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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生醫產業合作之未來展望 期待兩岸醫藥品驗證與查驗登記法規朝協和化精神發展,達到雙方互利互惠的目的。
藉由兩岸ECFA協定,有利於生醫產業在大陸及 東協等新興市場之產業開拓,進而到全球市場。 中國目前面臨高齡化、慢性病照護、農村醫療需求等,生技醫材產品未來市場成長性高。 大陸新醫療改革方案,有利於台灣生醫產業、醫療院所等進入大陸市場,創造新商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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