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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蔡榮一 土木組組長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102 年 6 月 11 日
經濟部102年度工程施工查核研討會 公共工程委託檢測與送驗/會驗實務 報告人:蔡榮一 土木組組長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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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介 二、TAF對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室之管理規範要求 三、委託檢測與送驗會驗
大 綱 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介 二、TAF對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室之管理規範要求 三、委託檢測與送驗會驗 四、業主參與取樣及送驗作業與實驗室之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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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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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編列預算,委託工研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執行
發展沿革 2003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1997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 1990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1989 國家檢校體系(NCS) 1988 實驗室認證制度(LAP) 非營利性 財團法人機構 單一認證服務窗口 政府編列預算,委託工研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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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之定位 以提供經濟與社會發展需求之公正、客觀、獨立及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者認證服務為宗旨。
為非營利的認證機構,接受經濟部監督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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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與符合性評鑑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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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AC Laboratory Combined MRA Mark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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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F Combined QMS MLA Mark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國際認證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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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0年 ILAC會員調查 各國權責機關接受認證的情形持續增加
增加36% 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GENERAL ACCEPTANCE 41.0 % 47.0 % 55.0 % 68.0 % 77.0 % LIMITED ACCEPTANCE 34.5 % 25.0 % 33.0 % 24.5 % 23.0 % RESTRICTED ACCEPTANCE 28.0 % 12.0 % 7.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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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對認證之接受–以美國為例 玩具測試 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 節能領域 環境保護署(EPA) 核能領域
核能管制委員會(N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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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與政府部會之合作 經濟部 標檢局 環保署 原委會 財政部 國庫署 交通部 氣象局 勞委會 NCC 經濟部 衛生署 能源局 疾管局
標準法 認證實施辦法 環保標章 財政部 國庫署 游離輻射人員劑量標準 交通部 氣象局 商檢法 溫室氣體 菸酒管理辦法 氣象法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電信法 勞委會 NCC 能源法 外勞體檢指定醫院辦法 電業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經濟部 能源局 衛生署 疾管局 公共工程委員會 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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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AF對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室 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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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實驗室認證及管理要求 全國認證基金會 權利義務規章 TAF認可之土木實驗室 TAF共通規範 國際標準 ISO/IEC 1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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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管理:共通要求 –符合 ISO/IEC 17025 收件 報告 紀錄 校正/測試 5 技術要求 4 管理要求 5.2人員 4.1組織
4.5 外包 5.8 測試件與或 校正件之處理 5.4 方 法 5.5 設備 4.4 合約 審查 5.3 設施 與 環境 條件 4.6 服務 供應品 之採購 5.9 品質 保證 4.13 管制 5.10 結果 5 技術要求 4 管理要求 5.2人員 4.1組織 4.2 管理系統 4.7 顧客服務 4.8 抱怨 處理 判斷 4.9 不符合測試與(或) 校正工作之管制 4.3 文件 4.14 內部稽核 4.15 管理審查 4.10 改進 4.11 矯正措施 4.12 預防 措施 5.7 抽樣 5.4 方法 5.6 量測 追溯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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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要求:TAF所有實驗室規範 TAF能力試驗活動要求(TAF-CNLA-R05) 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TAF-CNLA-R03)
其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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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認證標誌與宣稱認可要求 認證標誌 TAF-CNLA-R03 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可的實驗室所使用的認證標誌如下:
註:認證編號(0000)為四位阿拉伯數字所組成,是識別實驗室的唯一編碼。文字與 數字的字型為Time New Roman(粗體) 認可之項目及範圍方可使用認證標誌於報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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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可 名 錄 即時公告及更新內容:實驗室的基本資料、認可項目、連絡資訊等資料 查詢方式:本會網站之實驗室與檢驗機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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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服務計畫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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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服務計畫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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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服務計畫實驗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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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服務計畫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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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TAF增訂規範 「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TAF-CNLA- A17(2))」(適用工程會指定17項試驗)
「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特定規範(TAF-CNLA- S02(2))」(連結服務計畫) 「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規範(TAF-CNLA-S01(7))」(適用土木領域申請及認可實驗室) 其他:認證通報、指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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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規範 要求、標單及合約之審查 委託試驗申請表單應由委託單位人員簽名確認,或由委託單位出具文件證明委託申請之行為
應建立書面之合約/委託試驗申請表單之變更程序,變更之內容應加以記錄,並由委託單位及實驗室相關權責人員簽名確認 收件時,應確保送驗者於委託試驗申請表單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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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規範 結果報告1 除政府機關依法以職章印信方式為簽署外,所有之試驗報告均應經報告簽署人親自簽署
通過認證之試驗項目所發出之試驗報告,應出具認證標誌 具認證標誌之試驗報告,係以報告編號識別,屬於具認證標誌之報告編號所對應之試驗報告內不得載有非認證之試驗項目/範圍之試驗結果 所發出具認證標誌之試驗報告,其編碼方式應依測試件之收件日期先後以連號且唯一編號為之(即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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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測試領域認證規範 結果報告2 若需要更換/修改時,更換/修改之試驗報告應以原報告編號加註識別碼,例如-1、-A…等,並應註明「本報告取代000000號試驗報告,原報告聲明作廢」之字樣,並於報告中註明更換/修改之日期。試驗報告之修改應建立並保存相關紀錄,包括申請單位、申請者、申請日期、申請修改內容及原因等 發出之試驗報告中,應顯示送驗者及會驗者姓名及其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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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 特定規範 收件管制與試驗件處理 委託單位為申請委託試驗之單位,原則以公共工程相關單位為限
於實驗室收件時,應請送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出示身分證件,以核對身分,並確認送驗人員及會驗人員於委託申請表單親自簽名,同時應保存相關核對紀錄 委託申請表單內容若有變更,應由委託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其人員簽認變更紀錄或出具變更之書面證明文件,若為共同委託案,實驗室應獲得全部委託單位同意,方可辦理委託申請表單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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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材料實驗室認證 特定規範 結果報告 更換/修改事由由委託單位提出者,應由委託單位以書面申請,並由委託單位人員簽認試驗報告更換/修改紀錄或出具報告更換/修改之書面證明文件;更換/修改後之試驗報告應敘明更換或修改原因 更換/修改事由為委託單位提出者,實驗室應通知委託申請表單所列之相關人員,並留下通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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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 影 存 證 攝影裝置架設之場所或位置 - 抗壓機作業處; - 萬能材料試驗機作業處及鋼筋外觀量測處;
- 土壤夯實作業處(包括土壤試驗主要場所); - 瀝青萃取作業處(包括瀝青試驗主要場所); - 粒料篩分析作業處(包括粒料試驗主要場所); - 收件處(包括委託單位送件與實驗室人員執行收件 作業場所)。 第三者實驗室,應裝設攝影存證裝置 - 目的:證明有執行試驗、證明委託者至實驗室、證明 有測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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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管理措施 加強實驗室管理方案 提昇實驗室人員能力 結合工程權責機關 配合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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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施 作 流 程 與 實 驗 室 之 對 應 關 係 ˇ 規劃 → 設計 → 發包 → 施工 → 驗收 → 保固 階 單 段 位 開工
單 段 位 規劃 → 設計 → 發包 → 施工 → 驗收 → 保固 開工 廠商提送 品質計畫 材料供 應商資 格送審 驗廠 供應商生產 及出廠檢驗 材料進場 之一級品 管檢驗 監造 單位 抽驗 施工查 核之材 料抽驗 工程主管機關 ˇ 工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 材料供應商 工廠實驗室 工地實驗室 監造單位實驗室 第三者實驗室 備考 註1 註2 註1:部分工程會自設工地實驗室或於提送品質計畫時擬定委外試驗機構。 註2:部分工程規定如供料商之工廠實驗室取得認證,則得以原廠試驗報告取代進場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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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實驗室管理方案 落實回報制度: 實驗室每月上網回報試驗數量, 實驗室定期回報技術人員任職情況 嚴格規定收件編碼及報告編號之連結 TAF據此查核數量或人員顯示異常之實驗室 執行不預警監評之頻率: 2011(平均24家/月)、2012(平均20家/月)、預計2013(平均20家/月) 暫時終止於網站公告1年;終止於網站公告3年。函知工程會、縣市政府與相關工程單位。 對遭終止而重新申請之實驗室,建立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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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實驗室人員能力 舉辦年度報告簽署人技術訓練 試驗人員之登錄制度
針對普遍及易錯之試驗開辦訓練課程,如: 粒料、土壤、鋼筋、瀝青、混凝土圓柱試體 依試驗類別舉辦考試,通過後方能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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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土木試驗人員訓練 鋼筋混凝土單元(2):鋼筋物性及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粒料類第一單元(5):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材料含量試驗、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粗粒料比重與吸水率試驗、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現場粒料樣品減量為試驗樣品取樣法 粒料類第二單元(4):粒料單位重量與空隙試驗、細料中有機物含量試驗、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細粒料比重與吸水率試驗 土壤第一單元(4):土壤含水量試驗、土壤內顆粒小於試驗篩75μm含量試驗、土壤夯實試驗、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土壤第二單元(4):擾動及土石混合料樣品在試驗前乾燥準備、土壤比重試驗、土壤阿太堡限度及指數試驗、土壤粒徑分析試驗 瀝青類第一單元(5):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萃取後粒料篩分析試驗、非吸水性壓實瀝青混合料之容積比重與密度(飽和面乾法)、瀝青混凝土壓實試體比重試驗(封蠟法)、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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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土木試驗人員訓練 62 % 93 % 77 % 55 % 課程名稱 進 度 合格率 粒料類第一單元
進 度 合格率 粒料類第一單元 2013/5 為止,共開設 11 班,總計313人受訓, 194 人合格。 62 % 粒料類第二單元 2013/5 為止,共開設 6 班,總計83 人受訓, 77 人合格。 93 % 鋼筋混凝土 2013/5 為止,共開設 11 班,總計326 人受訓, 250 人合格。 77 % 瀝青類第一單元 2013/5 為止,共開設 6 班,總計188 人受訓, 103 人合格。 55 % 土壤類第一單元 2013/5 為止,共開設 4 班,總計 130 人受訓, 81 人合格。 土壤類第二單元 2013/5 為止,共開設 2 班,總計 41 人受訓, 14 人合格。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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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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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工程權責機關 配合工程會不預警查核 加強與工程主管機關、縣市權責機關之連結,推廣正確使用TAF認可土木實驗室
主動提供工程會與政府機關有關土木領域實驗室認可現況 暫時終止、終止之實驗室除在TAF網站公告外,並公函知會工程會及當地管轄之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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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權責機關合作實績 工程會不預警查核: 每年8-10次 工程會督導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金門縣政府簽署MoU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執行實驗室聯合稽查、聯合辦理工程權責機關對檢測實驗室管理訓練 參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試驗委外作業之試驗室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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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檢調單位偵辦 檢調配合單位 臺南地檢署 嘉義地檢署 新竹地檢署 基隆地檢署 配合事項:協助偵辦行動、出庭作證、提供專業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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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公共工程服務計畫實驗室認證現況統計分析
項目編碼 試驗項目 認可實驗室 家數 3003L036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154 3003L197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140 3006L433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69 3006L100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 68 3006L437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70 3006L03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62 3017L60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135 3001L036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89 3002L100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 103 3002L101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92 3004L306 土壤夯實試驗 80 3004L153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3003L210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60 3006L440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017L602 鋼筋續接器試驗 50 3008L503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 37 3031L705 普通磚試驗 27 公共工程服務計畫認可實驗室家數:17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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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檢測與送驗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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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材料檢驗與實驗室 交通部「100年廉政研究」:公共工程材料檢驗現況分析與策進研究報告書
問卷調查對象:政府機關、工程顧問公司、營造廠、材料供應商、實驗室 深入訪談 調查主題:檢驗制度部分、實驗室管理部分、廉政部分 資料來源:交通部政風處同意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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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材料檢驗與實驗室 一、檢驗制度部分(5項調查) - 現行監造人力編列是否足夠
- 監造單位對於現行材料抽樣、送驗、會驗過程及檢驗頻率是否瞭解及落實 - 目前材料試驗報告是否能呈現實際材料品質 - 若試驗報告不能完全反映材料品質,那會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 建議對目前之材料檢驗制度優先改進之管制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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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材料檢驗與實驗室 二、實驗室管理部分(9項調查) - TAF認證實驗室之人員是否具足夠之專業程度
- 耳聞實驗室曾出具不實檢驗報告之情況為何 - 目前材料費用實驗室大多向材料廠商請款,是否合理 - 是否贊成材料試驗費獨立編列以另外發包方式辦理,由實驗室向業主請款 - 是否贊成仍維持現有發包模式,但材料試驗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承包商付費給業主,業主再轉撥給實驗室 - 多數工程選擇材料檢驗實驗室之考量為何 - 實驗室會出具不實報告之原因為何 - 目前已有一些機關採用材料檢驗費代收代付方式,全面推動有何困難 - 對實驗室管理與檢驗費用付款機制有何策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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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材料檢驗與實驗室 三、廉政部分(7項調查) - 工程機關人員之廉能表現為何 - 監造人員之廉能表現為何
- 營造及材料商人員之廉能表現為何 - 實驗室人員之廉能表現為何 - 本身對工程相關法規是否清楚?如採購法、保密條款、利益迴避、圖利、貪瀆、偽造文書等 - 各工程都設有政風檢舉專線,但多數人真正碰到問題時卻很少舉發,認為檢舉不彰之主要原因為何 - 除工程驗收時會驗,希望政風機構能在哪個環節提供怎樣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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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監造人力編列情形(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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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材料試驗報告能否呈現實際材料品質 (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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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試驗報告不能完全反映材料品質,那會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一、4)
政府機關:實驗室操守、隨機抽樣、試樣送往實驗室之過程監督 工程顧問公司:實驗室操守、試樣送往實驗室之過程監督、隨機抽樣 營造廠:隨機抽樣、業主或監造單位對契約規定之材料檢驗項目及規定之瞭解 材料供應商:業主或監造單位對契約規定之材料檢驗項目及規定之瞭解、隨機抽樣、試樣送往實驗室之過程監督 實驗室:試樣送往實驗室之過程監督、隨機抽樣、業主或監造單位對契約規定之材料檢驗項目及規定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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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經驗TAF認證實驗室之人員是否具足夠之專業程度(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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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出具不實檢驗報告之情況(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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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會出具不實報告原因(二、7) 政府機關:避免顧客流失、承包商要求、材料商要求 工程顧問公司:避免顧客流失、材料商要求、承包商要求
營造廠:配合不合理之設計或規範、材料商要求、避免顧客流失 材料供應商:避免顧客流失、配合不合理之設計或規範、為應付更多業務量 實驗室:材料商要求、避免顧客流失、承包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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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之廉能表現(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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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送驗之相關規定 依據工程會101年2月14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已規定,廠商辦理一級之材料設備檢驗及監造單位辦理二級之材料設備抽驗,均需由廠商及監造單位會同取樣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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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送驗之相關規定 查核人員應注意之TAF相關規定 - TAF認可項目之試驗文件保存期限 - TAF認可項目之試驗室錄影及保存規定
1.委託試驗申請單 2.試驗報告(欄位及外包) - TAF修改報告或委託試驗申請單規定 - TAF違規試驗室終止或暫時終止認可之公告 - TAF客戶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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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送驗面缺失肇致試驗報告失真之主要類型
一、未現場隨機取樣 二、試驗樣品被調包或動手腳 三、重複送驗 四、串通或試驗室出具不實或假報告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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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檢測與送驗會驗 建立收件登錄表,依收件順序編碼登錄 - 目的:防止試驗插號
定義委託單位(土木工程測試領域有關委託單位之說明TAF-CNLA- J16) - 目的:防止不正當變更合約、修改報告 定義送驗者 - 目的:送驗責任釐清 定義會驗者 - 目的:會驗責任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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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驗:將具有代表整體材料或產品之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測試,且提供測試作業所需之一切委託資訊
送驗作業是確保依程序取出之代表樣品送達實驗室進行測試,送驗人員所提供之各項委託資訊將成為委託試驗之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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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變更探討 試驗件數量追加-報告增加(無法補報告) 試驗件實際試驗數或多或少 送驗者、會驗者之決定
試驗報告多份(例:不同工程名稱、…) 試驗報告按合格否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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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報 告 保存歷次發出/更換或修改紀錄及所有文件 - 目的:防止不當修改報告 更換/修改事由為委託單位提出
- 目的:防止不正當修改報告 更換/修改後之試驗報告應敘明更換或修改原因 更換/修改後之試驗報告編號應鑑別 - 目的:修改報告次數及識別 更換/修改後之試驗報告履歷列舉(預定實施) - 目的:知修改報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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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報告修正探討 委託者提供之資訊 結構部位 工程名稱 取樣者 業主 監造單位 送驗者(實驗室確認) 委託者
會驗者(實驗室確認) 取樣者 監造單位 委託者 承包商 設計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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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作法 降低對工程品質結果可預測性 - 台北市政府盲樣作法 對實驗室遴選制度 - 實驗室信譽之維持 採用具認證標誌報告及具能力實驗室
- 高雄市政府隨機送至實驗室執行試驗 對實驗室遴選制度 - 實驗室信譽之維持 - 送驗納入制度運作 採用具認證標誌報告及具能力實驗室 - 直接送至具認證範圍之實驗室 - 減少遠距之樣品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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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若您不相信具認證標誌之試驗報告,那您還相信沒有認證標誌之報告? 公共工程材料檢測品質,非僅單方面之嚴密控管或各單位各司其職可竟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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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主參與取樣及送驗作業 與實驗室之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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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利用某特定程序,在整體材料或產品中選取一部分,作為整體的代表樣品供測試使用,並以其結果作為整體之代表結果
取樣、送驗之意涵 取樣:利用某特定程序,在整體材料或產品中選取一部分,作為整體的代表樣品供測試使用,並以其結果作為整體之代表結果 取樣人員及取樣作業之適當性,代表樣品測試結果與工程品質是否真實相關,與工程品質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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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驗:將具有代表整體材料或產品之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測試,且提供測試作業所需之一切委託資訊
取樣、送驗之意涵 送驗:將具有代表整體材料或產品之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測試,且提供測試作業所需之一切委託資訊 送驗作業是確保依程序取出之代表樣品送達實驗室進行測試,送驗人員所提供之各項委託資訊將成為委託試驗之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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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品管:承商自主品管,概念上是由承商自行對承攬工程的品質負責
公共工程一級 品管制度概念 一級品管:承商自主品管,概念上是由承商自行對承攬工程的品質負責 取樣、送驗作業理應由承商自主辦理? 辦理測試之實驗室屬於承商自主品管之協力廠商,應由承商自主選擇? 業主或社會氣氛看待工程,是進度重要? 還是品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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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請承商提報 納入可辦理工程品管試驗之名單
實驗室篩選的主導權 誰具有篩選實驗室的主導權? 實驗室請承商提報 納入可辦理工程品管試驗之名單 實驗室依據委辦 明細及試驗報告 向承商請款 承商提報實驗室名單 名單內實驗室 可辦理品管試驗 監造單位審查提報之實驗室名單 業主核定或核備實驗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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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給的品管費用用在哪裡? 實驗室篩選的主導權 工程款由業主 付給主承包商 主承包商向 業主請款 分包商或材料商向主承包商請款
工程款由業主 付給主承包商 主承包商向 業主請款 主承包商向分包商 購買材料 材料款內含試驗費用 分包商或材料商向主承包商請款 試驗費用由分包商或材料商支付 試驗報告合格, 實驗室向分包商或材料商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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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概念上,委託單位泛指支付服務費的甲方
試驗委託單位之意義 在一般概念上,委託單位泛指支付服務費的甲方 試驗結果具有合格與否的判定效力,非僅單純之商業行為,不應視實驗室為協力廠商或供應商,因此試驗委託單位非僅指支付試驗費之單位 試驗實務上,委託單位不局限於委託單上之委託單位欄位所載內容,避免認知不同或偏載差異,而係採委託契約之概念,以送達實驗室且於委託單上簽名之送驗者為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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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F對於委託單位之說明:會同送驗樣品至實驗室之人員且於委託試驗單上簽名者,或由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者,為該委託試驗之委託單位
試驗委託單位之意義 TAF對於委託單位之說明:會同送驗樣品至實驗室之人員且於委託試驗單上簽名者,或由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者,為該委託試驗之委託單位 取樣者不是委託單位:取樣者未必伴隨樣品送達實驗室,實驗室亦無權責認定取樣過程 會驗者不必然是委託單位:會驗者未必伴隨樣品送達實驗室,未必確認樣品來源與工程之關聯,亦未必全程會驗 實驗室非工程單位,不具權利或義務認定何者對於委託試驗具有決定權,依委託契約實務,僅能就委託送驗之簽名人員進行核對及連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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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單位之意義 TAF對於委託單位之權責:試驗委託之內容變更 (包含增減或暫停測試項目、數量、範圍,樣品異動,委託資訊變更等,但不含委託日期、編號順序、試驗結果之更改) 均須經所有委託單位書面同意,實驗室方得予以變更 基於在試驗委託單上簽名之送驗人員與受委託試驗之實驗室為該次委託試驗契約之主體,實驗室就試驗委託內容之變更,必須且僅需經簽名之送驗人員書面同意即可 未送驗且於試驗委託單上簽名者,與實驗室並無明確之委託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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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工程品管作業是否確實執行 確認取得之樣品確實具有工程代表性 確認代表性樣品確實送達實驗室 確認提供之委託資訊與工程內容相符
業主參與取樣送驗之意義 監督工程品管作業是否確實執行 確認取得之樣品確實具有工程代表性 確認代表性樣品確實送達實驗室 確認提供之委託資訊與工程內容相符 瞭解實驗室收件情形及預期完成的時間 瞭解樣品對應於試驗項目之適合性 主導結果報告之交付過程或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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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參與取樣送驗之意義 業主參與送驗且於委託試驗單上簽名,成為委託契約實務及TAF所說明之委託單位
委託內容之各項變更,實驗室均須獲得業主同意,如此方為名符其實的「業主」 反之… 表示授權他人辦理,其辦理內容業主知否? 若有重複委託試驗,業主知否? 既然業主不來,實驗室無權責及義務連繫業主同意相關之委託進行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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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民國96年台北市某瀝青道路工程壓實度試驗,現場之樣品鑽孔為φ3”,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樣品為φ4”,其間差異… 民國99年台南地區部分實驗室與委託者間之不當連結,通知委託者試驗結果不合格、重新送驗..若摒除不當部分,當實驗室人員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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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民國100年某管線單位之管線回填厚度經政風抽查不足,其試驗報告卻合格驗收,但業主未會同送驗,政風將業主及承商承辦人、實驗室人員函送地檢署,結果只有業主及承商承辦人被起訴… 民國100年台北市某道路工程監造單位未到場送驗,事後聲稱當日有到達實驗室,因在車上休息,未下車簽名…業主詢問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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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民國101年某施工單位送驗4個混凝土試體進行抗壓強度試驗,業主未參與送驗,其中僅3個強度合格,施工單位之送驗者要求只出具3個強度合格試體之試驗報告,且書面簽署同意此委託內容之變更…業主收到報告時,知道曾發生何事?...業主在這份委託試驗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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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試驗委託單位上並無角色大小之分,只有親自參與及未參與之別,實驗室未處於工程環節,無法認定所送樣品與工程之關聯,亦無權利及義務界定何人具有委託試驗變更之權責,在樣品進入實驗室後,實驗室之責任在於確認樣品之適當性、委託內容、核對送驗者身份及辦理試驗作業,其他資訊均係由委託者提供,非實驗室實際參與工程作業所得,亦無法求證其真偽,僅能據實載入試驗報告,無須為此等資訊負責 因此,樣品由實驗室收件後,由實驗室負責;樣品在實驗室之外,業主宜多費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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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業主為構造物的最終付款人及所有權人,參與取樣、送驗可連結工程材料、樣品與實驗室間之關聯
工程品質之良窳 繫於對整體工程環節的有效監督管理,故應強化此監督管理過程,而非企求以最終之一紙試驗報告還原整個施工品質 試驗報告具有仲裁性質,故實驗室非屬分包商或供應商,業主對於實驗室在工程品管環節中所扮演的角色實應給予更多的瞭解、關心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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