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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度上半年系所評鑑 「未通過再評鑑系所」簡報
簡報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李福隆 簡報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六至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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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設立宗旨 設立宗旨: 在健全人格發展及培養專業法律知能的「全人教育」理念下,本學系以培育具有法律專業能力,並抱持社會關懷及人文素養的財經法律人才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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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育目標 教育目標:因應本系設立宗旨及社會大眾的深切期待,本系 教育目標分為財法專業知能、通識全人教育、人格品德修
養,以及團隊學習組織等四大方向: 1.財法專業知能:重視理論與實務的整合學習,培育學生憲 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財經法、訴訟法等六法 專業知能,並輔以經濟學、會計學、財政學、投資學等財經 專業知能,期能培養法律、財經專業兼備的人才。 2. 通識全人教育:瞭解古、今、天、文,歷史、哲學、文化、 藝術,並充分接受全人教育的洗禮。 3.人格品德修養:教學不應與生活脫節,本系重視學生生活教 育、情緒管理,培養學生應有生活態度與生命情懷。強調學 生品德修養,能夠正直、廉潔、誠信、言行合一的品行,成 為兼具專業、教養的好學生。 4.團隊學習組織:透過系學會、系友會、法律服務研習社、讀 書會等學習組織,使學生學習能溝通協調、互助合作、服務 人生的良好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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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師生數量及生師比 教 師 學生 生師比:28.8(3)/37.7(4) 教授 2位 13 副教授 5位 助教授 6位 日 間 部 一
柯澤東、林益山 副教授 5位 王安基、朱義芬、林植堅、謝杞森、徐美貞 助教授 6位 李福隆、吳景欽、張明偉、楊智傑、方元沂、胡博硯 學生 日 間 部 一 49+52 415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 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五、核定原則 (三)各校所提總量規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依情節輕重,針對該校招生名額總量或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予以減招或停招: (3)「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 (4)「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人數)。 二 57+59 三 55+53 四 46+44 夜 間 部 28 75 23 24 生師比:28.8(3)/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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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評鑑五大項目的改善狀況 項目 名稱 已經完成改善 持續改善 未改善 一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1.1, 1.2, 1.3, 1.4, 1.5 二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2.1, 2.2, 2.3, 2.4, 2.5, 2.6, 2.7 三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3.1, 3.2, 3.3, 3.4, 3.5, 四 研究與專業表現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五 畢業生表現 5.1, 5.2, 5.3, 5.4, 5.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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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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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 1. 宜強化教師陣容,包括專任、兼任教師皆然,此外,亦須強化教師的研究能力與工作,完備法學教育與研究的客觀條件,使能真正達成教學為主研究為輔二者並重之設立宗旨與目標。 自我改善情形: 97學年度聘任4位具備教學研究能力的專任教師及2位兼任教授,並鼓勵本系專任教師發表研究成果於本系期刊「真理財經法學」之上。 (1) 97學年度上學期聘任2位專任教師(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理教授),下學期再聘請2位專任教師(柯澤東教授、胡博硯助理教授)、2位兼任教授(謝哲勝、吳光明教授); (2) 本系期刊創刊號完成編審作業,97年9月已正式出刊,目前第二期已經完成編輯、校對作業,預計三月底正式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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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林益山 教授 美國太平洋學院法學博士
教學網址 方元沂 助理教授 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 教學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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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澤東 教授 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 胡博硯 助理教授 德國洪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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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真理財經法學期刊『創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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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建議: 97學年度本校調降本系學生應修通識課程學分數,且本系因評鑑未通過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2. 對於課程的安排,絕對需要考慮減少大部分之必修通識課程,而加重部份必要之法律課程,唯有如此,方能期其轉型並期許有所突破。 自我改善情形: 97學年度本校調降本系學生應修通識課程學分數,且本系因評鑑未通過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 本系學生必修通識課程學分數調降為30學分; (2) 97學年度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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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7,頁94-9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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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3. 財經法律系主要工作應以財經法學之研究及教學為其方向與目的,故宜選出包括租稅、勞工等需社會關注之當代法律問題,以建立法學體系。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決議調整本系發展方向,朝向金融法發展。除增聘金融法專長的專任教師外,並依據新聘教師專長,開設法學英文、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等課程,同時97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辦以「民商金融法」及「財產犯罪」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 (1) 師資及課程:97學年上、下學期分別調整; (2) 學術研討會:97年11月26日及12月30日,分別舉辦「兩岸民商金融法與文化財產法」、「財產犯罪及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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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7,頁94-9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
表 ) 請參閱附錄2-4,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新進教師為林益山教授(美國太平洋學院法學博士)、方元沂助理教授(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等兩位)、附錄2-5(真理大學財法系兼任教師一覽表,頁145) 附錄4-6(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與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議程,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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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6 ,頁298-299。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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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4. 該系的學生在完成法學教育之後,幾乎大半都想投入法律實務工作,該系將法律教育設定短期、中期以及終極三階段,非屬現實,亦非可行,故宜拋棄妄自菲薄心態,回歸一般各校法律系的教學與研究,始屬正途。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調整發展方向、聘請「校外委員」檢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參與各大學法律系所主管「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以及舉辦座談會與在校同學、部分畢業生進行溝通的「師生座談會」,藉以回歸大專院校法律系的教學與研究。 (1) 課程委員會:96、97學年度各邀聘四位校外委員 (2) 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第11-16次與會 (3) 師生座談會:96、97學年度各舉辦一至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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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1至2-4 ,頁82-89。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 另本系主管於4/26、5/17、9/27、11/22(週六)參與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並於96學年度下學期5/21、6/7舉辦兩次師生座談會,與師生溝通校系再評鑑改善狀況,97學年度上學期9/19師生座談會說明課程異動,以及分享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經驗,97學年度下學期3/19師生座談會說明校系再評鑑改善之最新狀況,並加強輔導寒假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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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5.為期該系將來能有更蓬勃的發展以及更大之作為,宜確實實踐大學自治,使該系有更多的人事、課程、行政以及財務上的自主及決定之權,蓋唯有如此,包括上述所提之各問題皆可漸次獲得相當緩解。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在人事(例如允許各系聘任專任行政助理,並按本系課程需求增聘所需員額的專任教師)、課程(例如減少通識及授權各系增開專業課程)、行政及財務(例如參與預算審議會議)等方面,提供本系自主決定的空間。 (1)人事:96-97學年度先後增聘柯澤東教授、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教授、胡博硯助教授等四位專任師資、吳光明、謝哲勝等兩位兼任教授,以及系友周琪擔任本系行政助理; (2)課程:依課程委員會校外委員的建議、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於97學年度上、下學期分別調整課程; (3)行政:本系教師研究室位於財經學院及行政大樓; (4)財務:97學年度起全面制度化之餘,因應改善計畫核准本系評鑑改善預算數額,包括實習法庭、法律學報、校外研究生課業輔導計畫、系友會活動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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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附錄2-5,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真理大學財法系兼任教師一覽表) 請參閱附表2-1至2-4,頁82-89;附表2-7,頁94-96。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表2-34 ,頁122。 (教室研究室位置及分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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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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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1.宜重新檢討課程規劃,增加法律專業課程之學分數,至少應調整到與一般法律系相同。 自我改善情形: 96學年度下學期、97學年度上學期,分別聘請6位校外委員檢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並提供寶貴意見,以利本系規劃及調整入學四年課程。 (1)課程委員會:97年4月22及23日、6月12日、10月23日、11月18日,本系邀請黃銘傑、梁宇賢、謝哲勝、郭麗珍、王煦棋及張懿云教授擔任校外委員,蒞校指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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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1至2-4 ,頁82-89。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 請參閱附表2-7,頁94-9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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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2.若總學分數無法增加,通識課程應配合法律專業課程學分之增加而降低其學分數。通識課程並應讓學生有選修之機會,且可結合該系之特色,增加財經一般知識在通識課程中之比重。 自我改善情形: 97學年度本校將應修通識學分數由52學分降為30學分,且本系為加強學生專業素養,增加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增開專業課程:97學年度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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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6至2-7 ,頁92-96。 (96及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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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爭取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通過國家考試或擔任政府公職者作為選修或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
3.在教師員額有限之情形下,建議善用兼任教師員額,聘請學有專精之名師負責選修或實務課程,提升學生學習之深度與廣度。 自我改善情形: 爭取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通過國家考試或擔任政府公職者作為選修或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 (1)97學年度上學期增聘柯澤東、吳光明、謝哲勝等三位教授、范文清等兩位助理教授擔任本系選修課程(海商法、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的兼任教師。 (2)97學年度上學期聘任具備證照資格及實務經驗者擔任實務課程(如民、刑法案例解析、訴訟實務、資產證券化法律)的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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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選修課程的兼任教師,例如柯澤東教授、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范文清助理教授;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例如簡旭成律師、范晉魁律師、前金管會銀行局李玉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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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4.宜延聘對國考有特殊心得之教師,強化教學與考試之結合關係,亦可聘為實例課程之教師,強化學生之實務感,增強其參加國家考試之競爭力。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延聘專兼任教師,以擔任考試院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通過國家考試擔任律師或司法官等具有特殊心得者為優先,以增進學生實務感與國考競爭力。 (1)師資:97學年度起逐步強化本系專、兼任教師,包括林益山教授、柯澤東教授(專任教師)、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兼任教師)等國考典試委員 (2)課程:增開民、刑法案例解析、訴訟實務等實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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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錄4-2 ,頁276。 (本系教師專兼職經驗,例如柯澤東教授、林益山 教授現為國家考試「國際私法」、「商事法」等 考科典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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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5.因該系無研究生可擔任教學助理,可考慮提供經費聘請其他學校研究生擔任小教師,輔導學生學習。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提供經費,以利本系聘請他校研究生協助本系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惟以本系畢業考取他校法律或財經法律研究所的研究生為優先對象。 (1)校外研究生課輔計畫:97學年度上學期起正式執行,執行後進行檢討,待下學期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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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29 ,頁115。 (聘請本系畢業生且正在就讀他校研究所之研究生回校課輔,例如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陳觀民、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柯鈞耀、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李宜儒等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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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課後輔導之上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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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6.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宜調降,並提升研究教學水準,此外,進修部課程之安排應儘可能不影響研究為前提。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調降專任教師的授課時數,正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由原訂9, 10, 11調降一小時,並逐步調降至國立大學專任教師的授課時數。 (1)調降授課時數:97學年度起逐年調降 (2)進學課程安排:每學期專任教師以一門專業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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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本系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依其職稱為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分別為8, 9, 10小時,除日間兩班之外,每位專任老師教授進學課程,每學期以一門專業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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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7.在學分數與師資有限下,難以全方位發展財經法,可考慮就特定領域全力發展,讓辦學更有特色。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本系發展方向為金融法。除增聘金融專長專任教師外,再增開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經濟及金融犯罪等課程,同時舉辦以「民商金融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 (1)師資:97學年度起強化民商法、金融法師資; (2)課程:97學年度起規劃金融法、經濟法、財法外文等課群; (3)研討會:97學年度上學期舉辦「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財產犯罪及國際法」等兩場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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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新進教師為柯澤東教授、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理教授、胡博硯助理教授)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錄4-6 ,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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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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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97學年度對外徵聘專、兼任教師,以降低生師比
1.宜加強師資陣容,增聘專兼任教師,以降低生師比,俾利優質教學。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97學年度對外徵聘專、兼任教師,以降低生師比 (1)專兼教師:97學年度上、下學期增聘4位專任教師,共有13位(其中1位赴英國進修),同時兼任教師續聘6位,新聘11位教師,現有17位; (2)學生員額:日間四個年級八班415位學生;夜間三個年級三班75位學生,合計490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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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依據註冊組提供本系學生人數資料,目前本系生師比為37.7(計入兼任教師,當量師生比為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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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逐步強化兼任教師的學術能力及互補性。
2.兼任老師之聘請,宜重視其學術專業能力,並以補充專任教師專業不足為優先考量。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逐步強化兼任教師的學術能力及互補性。 (1)學術能力:97學年度起本系兼任教師,以具有教授資格或博士學位的兼任教師為原則,現有兩位正教授、一位助理教授兼任本系選修課程。 (2)互補性:確認本系專任教師專業不足的學科,例如租稅法、票據法,進而聘請具有學術專業能力的兼任教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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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 目前本系已聘有正教授以下、助理教授以上的兼任教師,例如吳光明、謝哲勝、范文清等三位。至於本系專業教師專業不足的學科,例如租稅法、票據法等,另對外徵聘范文清、許睿元等兼任教師,予以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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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調降應修通識學分數為30學分,且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調降通識課程:97學年度上學期起;
3.宜設法降低通識學分比例,通才教育固不可偏廢,大學畢業生專業能力更須講求,強化法律專業課程之質量,是為當務之急。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調降應修通識學分數為30學分,且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調降通識課程:97學年度上學期起; (2)強化專業課程:本系加開14學分課數,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也依據設系目標規劃經濟法、金融法、財法外文等專業課群,以提昇學生專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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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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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已設置專業教室(實習法庭),並提高本系採購法律圖書的數額,同時本系系辦設置小型系圖。
4.教學硬體設施宜汰舊換新,並充實法律相關圖書設備,以能深化學習效果。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設置專業教室(實習法庭),並提高本系採購法律圖書的數額,同時本系系辦設置小型系圖。 (1)硬體設施:97學年度上學期,財經學院地下一樓301教室建立專業實習法庭,除提供相關課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上課使用外,未排課時間也規劃為學生自修教室; (2)圖書設備:97學年度起,校系逐步充實總圖、系圖法律圖書之預算(以95年為基數,96年成長115.64%(24萬)、97年成長259.67%(40萬))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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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3-5-1 ,頁 。 (真理大學財法系小型圖書資料室、實習法庭、自修教室等設施管理單位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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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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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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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5.法律基礎核心課程,宜由專任教師授課。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規劃法律基礎的核心課程、專業法律的選修及實例課程,核心課程由專任教師授課,而選修或實例課程,則由具有學術能力或實務經驗的兼任教師授課。 (1)法律基礎課程:現有專任師資之外,97學年度起對外增聘民商法、金融法及行政法等4位專任教師,以補不足; (2)選修及實例課程:兼顧學術能力及本系專任教師專業不足,以具有博士學位(以正教授為優先)、通過國考或實務經驗的兼任教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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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目前選修及實例課程的兼任講師,兼具學術能力、國考典試委員資格或證照者,包括吳光明、謝哲勝、范文清、許睿元、李明昌、簡旭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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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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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1.該系雖強調教學,而較不重視研究,但研究水準與專業表 現仍息息相關,故仍建議校方與系方宜對研究給予相當之
重視,並建立一客觀穩妥之表現評價機制。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強調法律教學,同時鼓勵法學研究 (1)法律教學:除本系獲校內補助執行「教與學研究會研究計畫」外,專任教師校外也獲教育部等補助執行「法律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北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子計畫案」、「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改進計畫」等計畫,以精進教學。 (2)法學研究:97學年度起本系將與校外法學研究社群合辦財經法律學術研討會、出版法律學報「真理財經法學」,並鼓勵專任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或指導本系學生參與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以提升研究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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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1 ,頁273。 (教師研究著作目錄表6.研究計畫,謝杞森老師執行本校「法律課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李福隆老師執行本校「法律課程教學觀摩與教學專家演講」、楊智傑老師執行教育部「憲法PowerPoint教材製作計畫」) 請參閱附錄4-4 ,頁 。 (「真理財經法學」期刊的編輯組織及規劃事項) 請參閱附錄4-6 ,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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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已經建立專任教師評鑑制度,並含研究項目
2.宜及早規劃及建立對於教師個人之基本評鑑制度,於評鑑項目中,自應含有研究表現部分,並給予相當之比重,以此敦促同仁能在教學之餘,努力研究發表。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建立專任教師評鑑制度,並含研究項目 (1)96年9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96年12月7日本校行政會議基於該法第三條第二項授權通過「真理大學教師評鑑施行細則」,依規定本校系教師評鑑,將分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等三項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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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7 ,頁 。 (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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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參考已實施教師評鑑制度之學校,訂定本校專任教師研究項目的最低標準
3.對於研究表現之評鑑,建立一套客觀、合理,可資依循之評價標準。換言之,該校縱使強調教學而較不重視研究,惟研究應達何種較低之標準,仍宜明確化、客觀化。宜參考已經實施教師個人基本評鑑之學校所訂之標準,依該系之需求而適度調整訂定之。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參考已實施教師評鑑制度之學校,訂定本校專任教師研究項目的最低標準 (1)依「真理大學教師評鑑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研究分項(包括最佳實務、參考效標、研究獎勵及評鑑實施等部分)每兩學年辦理一次,至少具備所列參考效標之一,該學年度研究分項評鑑結果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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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8 ,頁 。 (真理大學教師評鑑各分項實施辦法(貳)研究分項實施辦法,包括最佳實例、參考效標、研究獎勵、評鑑實施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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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既有研究獎勵辦法,並增訂提高獎勵總額
4.宜訂定或強化既有之研究成果獎勵措施,給予勤於發表之 教師物質上或精神上之鼓勵。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既有研究獎勵辦法,並增訂提高獎勵總額 (1)依「真理大學教師評鑑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受評教師個人研究成果優異者,另依本校研究獎勵辦理獎勵之。 (2)依「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給予研究獎勵,同時本校也提高研究獎勵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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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6 ,頁146。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委員會設置辦法) 請參閱附錄2-7 ,頁147-148。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請參閱附錄4-5 ,頁 。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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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已經制定「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及「真理大學
5.本校或系方於訂定教師評鑑或獎勵標準時,宜考慮法律系之特色。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制定「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及「真理大學 學術研究獎勵委員會設置辦法」,同時本系行政主 管已於校、院行政會議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討 論案及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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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96年6月26日,本校董事會實地檢核時,由本系系主任李福隆向本校及董事會,提出教師評鑑或獎勵標準,應考慮法律系特色。
97年2月13日,本校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之研究成果量化基本條件」,本系向財經學院提出「財經法律學系屬於法律學門,迥異於其他院內商學系所,加上法律學門以各項法制具體施行於本土為研究依歸,建議授權由本系系教評會討論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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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續訂中文資料庫,並增購圖書及外文資料庫
6.宜大幅增加購置法律圖書與線上資料庫之經費,以利師生之研究進行。 自我改善情形: 續訂中文資料庫,並增購圖書及外文資料庫 (1)中文資料庫:續訂『法源資料庫』,96學年度下學期(97年5月)起新購『月旦法學知識庫』; (2)外文資料庫:97學年度上學期(97年9月起)增購Lexis.com及Lexis-Nexis JP等資料庫; (3)法律圖書:以95年為基數,96年成長115.64%(24萬)、97年成長259.67%(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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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真理大學圖書館電子資料庫 (http://libcd.au.edu.tw/#e-journalchi)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自我評鑑報告書,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四)改善策略7.研究環境的改善,頁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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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延聘兼任教師,優先考量具備學術能力者
7.聘用兼任教授時,宜聘任具學術背景之人選。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延聘兼任教師,優先考量具備學術能力者 (1)97學年度增聘兩位正教授、一位助理教授的兼任教師,並規劃兩位正教授合開「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等專業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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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法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為提升兼任教師的學術能力,目前本系聘有吳光明、謝哲勝、范文清等兩位正教授、一位助理教授的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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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已經出版自身學報(「真理財經法學」)
8.宜積極爭取出版該系本身之學報。初期於經費、稿源較不足時,可考慮出版半年刊甚至年刊,待經費與稿源穩定後,再斟酌情況調整出刊頻率。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已經出版自身學報(「真理財經法學」) (1)本系:96學年度下學期3月起開始討論本系學報名稱(真理財經法學)、組織期刊編委會及編輯工作人員(包括主編、執行編輯及編輯助理等)、召開編委會及編輯助理工作會議,預計每年3、9月出版(2008年9月,已經出版創刊號); (2)本校:本系提出期刊編審所需預算(每年七萬五千元),經本校同意97學年度起正式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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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4 ,頁 (「真理財經法學」期刊的編輯組織及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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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畢業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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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自我改善情形: 1.宜蒐集畢業系友之意見,適度整合及減少通識課程。
本系透過師生座談會、系友會,以及系網問卷等各種方式,蒐集系友對於本系課程及教學等意見。 (1)師生座談會:97年5月21日下午、97年9月19日上午召開全系師生(包括畢業系友回校)座談會,瞭解系上評鑑改善情形,分享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心得,並主動蒐集系友意見、98年3月19日下午師生座談會,宣導再評鑑改善近況; (2)系友會:97年6月7日召開系友會成立大會及系友茶敘活動、97年6月27日舉辦系友會幹部聯誼活動,傾聽並主動蒐集各屆系友代表的意見; (3)系網問卷:設計系友意見調查問卷,置放本系系網,提供系友瀏覽下載填寫,並回擲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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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1 ,頁32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調查表) 請參閱附錄5-8 ,頁335。
(九十七學年度暑假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工讀人員名冊) 請參閱附錄5-9 ,頁33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會成立大會照片)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網-畢業校友問卷調查 系友資料登入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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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2.宜針對學生之資質及特性,調整及充實基礎法律專業課程之上課時數及教學內容,提升學生之就業競爭或對外各種考試所需之能力。 自我改善情形: 掌握學生特性並增進溝通、調整課數及教學內容 (1)掌握學生特性:透過大學指考學科能力、入學後專業課程學習評量,掌握學生特性 (2)調整課數及教學:96學年度下學期起,持續聘請校外委員蒞校,指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方向 (3)增進溝通與輔導:透過課堂、師生座談會及系列演講等管道,提供學生瞭解法律人生涯的多元規劃方向,並利用班級導師與導師費用,由本系專任教師負責各班學生就業、考試等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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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6 ,頁333。 (九十七學年度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件3-3-6 ,頁18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表2-1至2-4 ,頁82-89。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 97年5月21日、 6月7日舉辦兩次師生座談會,與師生溝通校系評鑑改善狀況,97年9月19日師生座談會說明實習及課程異動,98年3月19日師生座談會宣導再評鑑改善近況,並加強輔導寒假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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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鼓勵並輔導學生參加各種證照考試
3.除各種國家考試外,宜鼓勵並輔導學生參加各種證照考試,以資培養及提高學生對外競爭之信心。 自我改善情形: 鼓勵並輔導學生參加各種證照考試 (1)證照測驗:除96學年度下學期邀請取得證照專業人士進行系列演講外,97學年度起與錠律保險經紀人公司合作規劃保險、信託等證照考試的輔導機制,以供學生暸解性向及提高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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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31 ,頁118。 (法律人的生涯規劃系列演講) 請參閱附圖5-3 ,頁317。 (證照對就業有所助益調查圖)
請參閱附錄5-4、5-5及5-7 ,頁 。 (九十五學年度南山人壽來校演講、九十六學年度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來校演講、系友考取各種證照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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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4.系友在社會的表現與對母系的向心力,對於尚在學的學弟學妹有很大影響力及鼓勵作用,宜成立系友會,並鼓勵系友會多舉辦聯誼活動,建立良好的系友聯繫管道,增加畢業生彼此之間及其與系上之聯繫。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成立系友會、推選各屆代表及系友聯誼活動 (1)系友會成立大會及茶敘活動:97年6月7日 推選第五屆系友林建樺擔任系友會會長,校友中心楊滿慧主任派員到場介紹所提供服務項目 (2)系友會各屆代表及聯誼餐會: 97年6月27日 推選第五屆系友章曼珍擔任系友會副會長,並選出每屆系友代表作為該屆系友聯絡人 (3)擬定組織章程草案、討論系友會配合再評鑑的工作計畫或相關活動:97年9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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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9 ,頁336。 (上圖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會成立大會照片) 請參閱附錄5-10 ,頁337。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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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推動法律專業課程的學力測驗 (1)對象:二至四年級在學學生或畢業系友 (2)時間:開學前第二週週六
5.宜建立類似學力測驗之機制,舉辦基礎法律專業課程之學力測驗,鼓勵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參加,使學生得以知悉自己之整體學習效果及應再努力充實之處。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推動法律專業課程的學力測驗 (1)對象:二至四年級在學學生或畢業系友 (2)時間:開學前第二週週六 (3)方式:針對憲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行政法、訴訟法或國際私法等國考科目,由專任教師進行命題、評分工作,行政助理協助監試工作 (4)通知及獎勵:測驗成績通知家長,並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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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6 ,頁333。 (九十七學年度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件3-3-6 ,頁18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力鑑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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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意見: 6.對法律課程較無興趣之同學,宜鼓勵並輔導其加强財經課程方面之修習,使其得以擁有法律知識為輔之優勢,而進入非法律專業職場。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提供法律人生涯規劃,建立輔導與獎勵機制 (1)對法律課程有興趣者:鼓勵參加法律專業課程的學力測驗,以利瞭解其國考程度及改進之處 (2)對法律課程沒興趣者: a.鼓勵修習財經專業的選修課程 b.鼓勵參加財經專業的證照測驗 c.舉辦系列演講,使學生思考個人性向、建立對外競爭的信心,並提前進行職涯規劃。 d.鼓勵參與銀行或稅務等暑期實習活動,提升實務經驗。 (3)獎勵機制:本系編列預算,除命題、監試及評閱工作費用之外,也提供測驗成績優秀同學的獎助學金,以提升學生榮譽感及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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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6 ,頁333。 (九十七學年度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件3-3-6 ,頁18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表2-31 ,頁118。 (法律人的生涯規劃系列演講) 請參閱附圖5-3 ,頁317。 (證照對就業有所助益調查圖) 請參閱附錄5-4、5-5及5-7,頁 。 (九十五學年度南山人壽來校演講、九十六學年度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來校演講、系友考取各種證照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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