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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度上半年系所評鑑 「未通過再評鑑系所」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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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六年度上半年系所評鑑 「未通過再評鑑系所」簡報
簡報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李福隆 簡報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六至廿七日             

2 本系設立宗旨 設立宗旨: 在健全人格發展及培養專業法律知能的「全人教育」理念下,本學系以培育具有法律專業能力,並抱持社會關懷及人文素養的財經法律人才為宗旨。

3 本系教育目標 教育目標:因應本系設立宗旨及社會大眾的深切期待,本系 教育目標分為財法專業知能、通識全人教育、人格品德修
養,以及團隊學習組織等四大方向: 1.財法專業知能:重視理論與實務的整合學習,培育學生憲 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財經法、訴訟法等六法 專業知能,並輔以經濟學、會計學、財政學、投資學等財經 專業知能,期能培養法律、財經專業兼備的人才。 2. 通識全人教育:瞭解古、今、天、文,歷史、哲學、文化、 藝術,並充分接受全人教育的洗禮。 3.人格品德修養:教學不應與生活脫節,本系重視學生生活教 育、情緒管理,培養學生應有生活態度與生命情懷。強調學 生品德修養,能夠正直、廉潔、誠信、言行合一的品行,成 為兼具專業、教養的好學生。 4.團隊學習組織:透過系學會、系友會、法律服務研習社、讀 書會等學習組織,使學生學習能溝通協調、互助合作、服務 人生的良好素養。

4 本系師生數量及生師比 教 師 學生 生師比:28.8(3)/37.7(4) 教授 2位 13 副教授 5位 助教授 6位 日 間 部 一
柯澤東、林益山 副教授 5位 王安基、朱義芬、林植堅、謝杞森、徐美貞 助教授 6位 李福隆、吳景欽、張明偉、楊智傑、方元沂、胡博硯 學生 49+52 415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 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五、核定原則 (三)各校所提總量規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依情節輕重,針對該校招生名額總量或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予以減招或停招: (3)「當量生師比」應低於五十(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 (4)「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四十(系所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人數)。 57+59 55+53 46+44 夜 間 部 28 75 23 24 生師比:28.8(3)/37.7(4)

5 本系評鑑五大項目的改善狀況 項目 名稱 已經完成改善 持續改善 未改善 一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1.1, 1.2, 1.3, 1.4, 1.5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2.1, 2.2, 2.3, 2.4, 2.5, 2.6, 2.7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3.1, 3.2, 3.3, 3.4, 3.5, 研究與專業表現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畢業生表現 5.1, 5.2, 5.3, 5.4, 5.5, 5.6

6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7 改善建議: 1. 宜強化教師陣容,包括專任、兼任教師皆然,此外,亦須強化教師的研究能力與工作,完備法學教育與研究的客觀條件,使能真正達成教學為主研究為輔二者並重之設立宗旨與目標。 自我改善情形: 97學年度聘任4位具備教學研究能力的專任教師及2位兼任教授,並鼓勵本系專任教師發表研究成果於本系期刊「真理財經法學」之上。 (1) 97學年度上學期聘任2位專任教師(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理教授),下學期再聘請2位專任教師(柯澤東教授、胡博硯助理教授)、2位兼任教授(謝哲勝、吳光明教授); (2) 本系期刊創刊號完成編審作業,97年9月已正式出刊,目前第二期已經完成編輯、校對作業,預計三月底正式出刊。

8 佐證資料 林益山 教授 美國太平洋學院法學博士
教學網址 方元沂 助理教授 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 教學網址

9 柯澤東 教授 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 胡博硯 助理教授 德國洪堡大學法學博士

10 佐證資料 真理財經法學期刊『創刊號』

11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建議: 97學年度本校調降本系學生應修通識課程學分數,且本系因評鑑未通過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2. 對於課程的安排,絕對需要考慮減少大部分之必修通識課程,而加重部份必要之法律課程,唯有如此,方能期其轉型並期許有所突破。 自我改善情形: 97學年度本校調降本系學生應修通識課程學分數,且本系因評鑑未通過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 本系學生必修通識課程學分數調降為30學分; (2) 97學年度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

12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7,頁94-9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
表 )

13 改善意見: 3. 財經法律系主要工作應以財經法學之研究及教學為其方向與目的,故宜選出包括租稅、勞工等需社會關注之當代法律問題,以建立法學體系。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決議調整本系發展方向,朝向金融法發展。除增聘金融法專長的專任教師外,並依據新聘教師專長,開設法學英文、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等課程,同時97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辦以「民商金融法」及「財產犯罪」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 (1) 師資及課程:97學年上、下學期分別調整; (2) 學術研討會:97年11月26日及12月30日,分別舉辦「兩岸民商金融法與文化財產法」、「財產犯罪及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

14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7,頁94-9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
表 ) 請參閱附錄2-4,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新進教師為林益山教授(美國太平洋學院法學博士)、方元沂助理教授(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香檳校區法學博士)等兩位)、附錄2-5(真理大學財法系兼任教師一覽表,頁145) 附錄4-6(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與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議程,頁 ) (

15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6 ,頁298-299。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
(

16 改善意見: 4. 該系的學生在完成法學教育之後,幾乎大半都想投入法律實務工作,該系將法律教育設定短期、中期以及終極三階段,非屬現實,亦非可行,故宜拋棄妄自菲薄心態,回歸一般各校法律系的教學與研究,始屬正途。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調整發展方向、聘請「校外委員」檢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參與各大學法律系所主管「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以及舉辦座談會與在校同學、部分畢業生進行溝通的「師生座談會」,藉以回歸大專院校法律系的教學與研究。 (1) 課程委員會:96、97學年度各邀聘四位校外委員 (2) 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第11-16次與會 (3) 師生座談會:96、97學年度各舉辦一至兩次

17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1至2-4 ,頁82-89。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 另本系主管於4/26、5/17、9/27、11/22(週六)參與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並於96學年度下學期5/21、6/7舉辦兩次師生座談會,與師生溝通校系再評鑑改善狀況,97學年度上學期9/19師生座談會說明課程異動,以及分享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經驗,97學年度下學期3/19師生座談會說明校系再評鑑改善之最新狀況,並加強輔導寒假轉學生。

18 改善意見: 5.為期該系將來能有更蓬勃的發展以及更大之作為,宜確實實踐大學自治,使該系有更多的人事、課程、行政以及財務上的自主及決定之權,蓋唯有如此,包括上述所提之各問題皆可漸次獲得相當緩解。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在人事(例如允許各系聘任專任行政助理,並按本系課程需求增聘所需員額的專任教師)、課程(例如減少通識及授權各系增開專業課程)、行政及財務(例如參與預算審議會議)等方面,提供本系自主決定的空間。 (1)人事:96-97學年度先後增聘柯澤東教授、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教授、胡博硯助教授等四位專任師資、吳光明、謝哲勝等兩位兼任教授,以及系友周琪擔任本系行政助理; (2)課程:依課程委員會校外委員的建議、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於97學年度上、下學期分別調整課程; (3)行政:本系教師研究室位於財經學院及行政大樓; (4)財務:97學年度起全面制度化之餘,因應改善計畫核准本系評鑑改善預算數額,包括實習法庭、法律學報、校外研究生課業輔導計畫、系友會活動費用等。

19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附錄2-5,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真理大學財法系兼任教師一覽表) 請參閱附表2-1至2-4,頁82-89;附表2-7,頁94-96。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表2-34 ,頁122。 (教室研究室位置及分機號碼)

20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21 改善意見: 1.宜重新檢討課程規劃,增加法律專業課程之學分數,至少應調整到與一般法律系相同。 自我改善情形: 96學年度下學期、97學年度上學期,分別聘請6位校外委員檢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並提供寶貴意見,以利本系規劃及調整入學四年課程。 (1)課程委員會:97年4月22及23日、6月12日、10月23日、11月18日,本系邀請黃銘傑、梁宇賢、謝哲勝、郭麗珍、王煦棋及張懿云教授擔任校外委員,蒞校指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

22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1至2-4 ,頁82-89。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 請參閱附表2-7,頁94-9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九十七學年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23 改善意見: 2.若總學分數無法增加,通識課程應配合法律專業課程學分之增加而降低其學分數。通識課程並應讓學生有選修之機會,且可結合該系之特色,增加財經一般知識在通識課程中之比重。 自我改善情形: 97學年度本校將應修通識學分數由52學分降為30學分,且本系為加強學生專業素養,增加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增開專業課程:97學年度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

24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6至2-7 ,頁92-96。 (96及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 ( egory=)

25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爭取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通過國家考試或擔任政府公職者作為選修或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
3.在教師員額有限之情形下,建議善用兼任教師員額,聘請學有專精之名師負責選修或實務課程,提升學生學習之深度與廣度。 自我改善情形: 爭取聘請助理教授以上、通過國家考試或擔任政府公職者作為選修或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 (1)97學年度上學期增聘柯澤東、吳光明、謝哲勝等三位教授、范文清等兩位助理教授擔任本系選修課程(海商法、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的兼任教師。 (2)97學年度上學期聘任具備證照資格及實務經驗者擔任實務課程(如民、刑法案例解析、訴訟實務、資產證券化法律)的兼任教師。

26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選修課程的兼任教師,例如柯澤東教授、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范文清助理教授;實務課程的兼任教師,例如簡旭成律師、范晉魁律師、前金管會銀行局李玉蘭女士)。

27 改善意見: 4.宜延聘對國考有特殊心得之教師,強化教學與考試之結合關係,亦可聘為實例課程之教師,強化學生之實務感,增強其參加國家考試之競爭力。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延聘專兼任教師,以擔任考試院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通過國家考試擔任律師或司法官等具有特殊心得者為優先,以增進學生實務感與國考競爭力。 (1)師資:97學年度起逐步強化本系專、兼任教師,包括林益山教授、柯澤東教授(專任教師)、吳光明教授、謝哲勝教授(兼任教師)等國考典試委員 (2)課程:增開民、刑法案例解析、訴訟實務等實例課程。

28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錄4-2 ,頁276。 (本系教師專兼職經驗,例如柯澤東教授、林益山 教授現為國家考試「國際私法」、「商事法」等 考科典試委員)。

29 改善意見: 5.因該系無研究生可擔任教學助理,可考慮提供經費聘請其他學校研究生擔任小教師,輔導學生學習。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提供經費,以利本系聘請他校研究生協助本系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惟以本系畢業考取他校法律或財經法律研究所的研究生為優先對象。 (1)校外研究生課輔計畫:97學年度上學期起正式執行,執行後進行檢討,待下學期再行調整。

30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29 ,頁115。 (聘請本系畢業生且正在就讀他校研究所之研究生回校課輔,例如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陳觀民、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柯鈞耀、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李宜儒等三位

31 佐證資料 課後輔導之上課情形

32 改善意見: 6.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宜調降,並提升研究教學水準,此外,進修部課程之安排應儘可能不影響研究為前提。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調降專任教師的授課時數,正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由原訂9, 10, 11調降一小時,並逐步調降至國立大學專任教師的授課時數。 (1)調降授課時數:97學年度起逐年調降 (2)進學課程安排:每學期專任教師以一門專業課為主

33 佐證資料 本系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依其職稱為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分別為8, 9, 10小時,除日間兩班之外,每位專任老師教授進學課程,每學期以一門專業課程為原則。

34 改善意見: 7.在學分數與師資有限下,難以全方位發展財經法,可考慮就特定領域全力發展,讓辦學更有特色。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本系發展方向為金融法。除增聘金融專長專任教師外,再增開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經濟及金融犯罪等課程,同時舉辦以「民商金融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 (1)師資:97學年度起強化民商法、金融法師資; (2)課程:97學年度起規劃金融法、經濟法、財法外文等課群; (3)研討會:97學年度上學期舉辦「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財產犯罪及國際法」等兩場學術研討會。

35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新進教師為柯澤東教授、林益山教授、方元沂助理教授、胡博硯助理教授)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錄4-6 ,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

36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37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97學年度對外徵聘專、兼任教師,以降低生師比
1.宜加強師資陣容,增聘專兼任教師,以降低生師比,俾利優質教學。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97學年度對外徵聘專、兼任教師,以降低生師比 (1)專兼教師:97學年度上、下學期增聘4位專任教師,共有13位(其中1位赴英國進修),同時兼任教師續聘6位,新聘11位教師,現有17位; (2)學生員額:日間四個年級八班415位學生;夜間三個年級三班75位學生,合計490位學生。

38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依據註冊組提供本系學生人數資料,目前本系生師比為37.7(計入兼任教師,當量師生比為28.8)。

39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逐步強化兼任教師的學術能力及互補性。
2.兼任老師之聘請,宜重視其學術專業能力,並以補充專任教師專業不足為優先考量。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逐步強化兼任教師的學術能力及互補性。 (1)學術能力:97學年度起本系兼任教師,以具有教授資格或博士學位的兼任教師為原則,現有兩位正教授、一位助理教授兼任本系選修課程。 (2)互補性:確認本系專任教師專業不足的學科,例如租稅法、票據法,進而聘請具有學術專業能力的兼任教師授課。

40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 目前本系已聘有正教授以下、助理教授以上的兼任教師,例如吳光明、謝哲勝、范文清等三位。至於本系專業教師專業不足的學科,例如租稅法、票據法等,另對外徵聘范文清、許睿元等兼任教師,予以補強。

41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調降應修通識學分數為30學分,且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調降通識課程:97學年度上學期起;
3.宜設法降低通識學分比例,通才教育固不可偏廢,大學畢業生專業能力更須講求,強化法律專業課程之質量,是為當務之急。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調降應修通識學分數為30學分,且本系加開14學分的專業課程。 (1)調降通識課程:97學年度上學期起; (2)強化專業課程:本系加開14學分課數,包括法學英文、投資信託法、期貨交易法、資產證券化法律、租稅法各論、民法物權修法專題,也依據設系目標規劃經濟法、金融法、財法外文等專業課群,以提昇學生專業素質。

42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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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已設置專業教室(實習法庭),並提高本系採購法律圖書的數額,同時本系系辦設置小型系圖。
4.教學硬體設施宜汰舊換新,並充實法律相關圖書設備,以能深化學習效果。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設置專業教室(實習法庭),並提高本系採購法律圖書的數額,同時本系系辦設置小型系圖。 (1)硬體設施:97學年度上學期,財經學院地下一樓301教室建立專業實習法庭,除提供相關課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上課使用外,未排課時間也規劃為學生自修教室; (2)圖書設備:97學年度起,校系逐步充實總圖、系圖法律圖書之預算(以95年為基數,96年成長115.64%(24萬)、97年成長259.67%(40萬))及數量。

44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3-5-1 ,頁 。 (真理大學財法系小型圖書資料室、實習法庭、自修教室等設施管理單位及管理規則)

45 佐證資料

46 佐證資料

47 改善意見: 5.法律基礎核心課程,宜由專任教師授課。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規劃法律基礎的核心課程、專業法律的選修及實例課程,核心課程由專任教師授課,而選修或實例課程,則由具有學術能力或實務經驗的兼任教師授課。 (1)法律基礎課程:現有專任師資之外,97學年度起對外增聘民商法、金融法及行政法等4位專任教師,以補不足; (2)選修及實例課程:兼顧學術能力及本系專任教師專業不足,以具有博士學位(以正教授為優先)、通過國考或實務經驗的兼任教師為原則。

48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4 ,頁143-144。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專任老師基本資料及教學網頁)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目前選修及實例課程的兼任講師,兼具學術能力、國考典試委員資格或證照者,包括吳光明、謝哲勝、范文清、許睿元、李明昌、簡旭成等。

49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50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1.該系雖強調教學,而較不重視研究,但研究水準與專業表 現仍息息相關,故仍建議校方與系方宜對研究給予相當之
重視,並建立一客觀穩妥之表現評價機制。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強調法律教學,同時鼓勵法學研究 (1)法律教學:除本系獲校內補助執行「教與學研究會研究計畫」外,專任教師校外也獲教育部等補助執行「法律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北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子計畫案」、「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改進計畫」等計畫,以精進教學。 (2)法學研究:97學年度起本系將與校外法學研究社群合辦財經法律學術研討會、出版法律學報「真理財經法學」,並鼓勵專任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或指導本系學生參與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以提升研究風氣。

51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1 ,頁273。 (教師研究著作目錄表6.研究計畫,謝杞森老師執行本校「法律課程教學品質提升計畫」、李福隆老師執行本校「法律課程教學觀摩與教學專家演講」、楊智傑老師執行教育部「憲法PowerPoint教材製作計畫」) 請參閱附錄4-4 ,頁 。 (「真理財經法學」期刊的編輯組織及規劃事項) 請參閱附錄4-6 ,頁 。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2008「兩岸民商金融法及文化財產法」、「國際法及財產犯罪」學術研討會邀請函及議程)

52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已經建立專任教師評鑑制度,並含研究項目
2.宜及早規劃及建立對於教師個人之基本評鑑制度,於評鑑項目中,自應含有研究表現部分,並給予相當之比重,以此敦促同仁能在教學之餘,努力研究發表。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建立專任教師評鑑制度,並含研究項目 (1)96年9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96年12月7日本校行政會議基於該法第三條第二項授權通過「真理大學教師評鑑施行細則」,依規定本校系教師評鑑,將分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等三項進行辦理。

53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7 ,頁 。 (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54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參考已實施教師評鑑制度之學校,訂定本校專任教師研究項目的最低標準
3.對於研究表現之評鑑,建立一套客觀、合理,可資依循之評價標準。換言之,該校縱使強調教學而較不重視研究,惟研究應達何種較低之標準,仍宜明確化、客觀化。宜參考已經實施教師個人基本評鑑之學校所訂之標準,依該系之需求而適度調整訂定之。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參考已實施教師評鑑制度之學校,訂定本校專任教師研究項目的最低標準 (1)依「真理大學教師評鑑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研究分項(包括最佳實務、參考效標、研究獎勵及評鑑實施等部分)每兩學年辦理一次,至少具備所列參考效標之一,該學年度研究分項評鑑結果為通過。

55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8 ,頁 。 (真理大學教師評鑑各分項實施辦法(貳)研究分項實施辦法,包括最佳實例、參考效標、研究獎勵、評鑑實施等部分)

56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既有研究獎勵辦法,並增訂提高獎勵總額
4.宜訂定或強化既有之研究成果獎勵措施,給予勤於發表之 教師物質上或精神上之鼓勵。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既有研究獎勵辦法,並增訂提高獎勵總額 (1)依「真理大學教師評鑑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受評教師個人研究成果優異者,另依本校研究獎勵辦理獎勵之。 (2)依「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給予研究獎勵,同時本校也提高研究獎勵總額。

57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6 ,頁146。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委員會設置辦法) 請參閱附錄2-7 ,頁147-148。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請參閱附錄4-5 ,頁 。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修訂案)。

58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校已經制定「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及「真理大學
5.本校或系方於訂定教師評鑑或獎勵標準時,宜考慮法律系之特色。 自我改善情形: 本校已經制定「真理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及施行細則 」、「真理大學學術研究獎勵辦法」及「真理大學 學術研究獎勵委員會設置辦法」,同時本系行政主 管已於校、院行政會議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討 論案及修訂建議。

59 佐證資料 96年6月26日,本校董事會實地檢核時,由本系系主任李福隆向本校及董事會,提出教師評鑑或獎勵標準,應考慮法律系特色。
97年2月13日,本校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之研究成果量化基本條件」,本系向財經學院提出「財經法律學系屬於法律學門,迥異於其他院內商學系所,加上法律學門以各項法制具體施行於本土為研究依歸,建議授權由本系系教評會討論後再行決定」。

60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續訂中文資料庫,並增購圖書及外文資料庫
6.宜大幅增加購置法律圖書與線上資料庫之經費,以利師生之研究進行。 自我改善情形: 續訂中文資料庫,並增購圖書及外文資料庫 (1)中文資料庫:續訂『法源資料庫』,96學年度下學期(97年5月)起新購『月旦法學知識庫』; (2)外文資料庫:97學年度上學期(97年9月起)增購Lexis.com及Lexis-Nexis JP等資料庫; (3)法律圖書:以95年為基數,96年成長115.64%(24萬)、97年成長259.67%(40萬)

61 佐證資料 請參閱真理大學圖書館電子資料庫 (http://libcd.au.edu.tw/#e-journalchi)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自我評鑑報告書,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四)改善策略7.研究環境的改善,頁137。

62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延聘兼任教師,優先考量具備學術能力者
7.聘用兼任教授時,宜聘任具學術背景之人選。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延聘兼任教師,優先考量具備學術能力者 (1)97學年度增聘兩位正教授、一位助理教授的兼任教師,並規劃兩位正教授合開「民法物權修法專題」等專業選修課程。

63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2-5 ,頁145。 (真理大學財法學系兼任老師ㄧ覽表)
為提升兼任教師的學術能力,目前本系聘有吳光明、謝哲勝、范文清等兩位正教授、一位助理教授的兼任教師。

64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已經出版自身學報(「真理財經法學」)
8.宜積極爭取出版該系本身之學報。初期於經費、稿源較不足時,可考慮出版半年刊甚至年刊,待經費與稿源穩定後,再斟酌情況調整出刊頻率。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已經出版自身學報(「真理財經法學」) (1)本系:96學年度下學期3月起開始討論本系學報名稱(真理財經法學)、組織期刊編委會及編輯工作人員(包括主編、執行編輯及編輯助理等)、召開編委會及編輯助理工作會議,預計每年3、9月出版(2008年9月,已經出版創刊號); (2)本校:本系提出期刊編審所需預算(每年七萬五千元),經本校同意97學年度起正式撥用。

65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4-4 ,頁 (「真理財經法學」期刊的編輯組織及規劃事項)。

66 五、畢業生表現

67 改善意見: 自我改善情形: 1.宜蒐集畢業系友之意見,適度整合及減少通識課程。
本系透過師生座談會、系友會,以及系網問卷等各種方式,蒐集系友對於本系課程及教學等意見。 (1)師生座談會:97年5月21日下午、97年9月19日上午召開全系師生(包括畢業系友回校)座談會,瞭解系上評鑑改善情形,分享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心得,並主動蒐集系友意見、98年3月19日下午師生座談會,宣導再評鑑改善近況; (2)系友會:97年6月7日召開系友會成立大會及系友茶敘活動、97年6月27日舉辦系友會幹部聯誼活動,傾聽並主動蒐集各屆系友代表的意見; (3)系網問卷:設計系友意見調查問卷,置放本系系網,提供系友瀏覽下載填寫,並回擲行政助理。

68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1 ,頁32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調查表) 請參閱附錄5-8 ,頁335。
(九十七學年度暑假法院、銀行及稅務實習工讀人員名冊) 請參閱附錄5-9 ,頁336。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會成立大會照片)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網-畢業校友問卷調查 系友資料登入或修改

69 改善意見: 2.宜針對學生之資質及特性,調整及充實基礎法律專業課程之上課時數及教學內容,提升學生之就業競爭或對外各種考試所需之能力。 自我改善情形: 掌握學生特性並增進溝通、調整課數及教學內容 (1)掌握學生特性:透過大學指考學科能力、入學後專業課程學習評量,掌握學生特性 (2)調整課數及教學:96學年度下學期起,持續聘請校外委員蒞校,指導本系課程規劃設計方向 (3)增進溝通與輔導:透過課堂、師生座談會及系列演講等管道,提供學生瞭解法律人生涯的多元規劃方向,並利用班級導師與導師費用,由本系專任教師負責各班學生就業、考試等輔導工作。

70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6 ,頁333。 (九十七學年度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件3-3-6 ,頁18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表2-1至2-4 ,頁82-89。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至第三次,以及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設計會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 97年5月21日、 6月7日舉辦兩次師生座談會,與師生溝通校系評鑑改善狀況,97年9月19日師生座談會說明實習及課程異動,98年3月19日師生座談會宣導再評鑑改善近況,並加強輔導寒假轉學生。

71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鼓勵並輔導學生參加各種證照考試
3.除各種國家考試外,宜鼓勵並輔導學生參加各種證照考試,以資培養及提高學生對外競爭之信心。 自我改善情形: 鼓勵並輔導學生參加各種證照考試 (1)證照測驗:除96學年度下學期邀請取得證照專業人士進行系列演講外,97學年度起與錠律保險經紀人公司合作規劃保險、信託等證照考試的輔導機制,以供學生暸解性向及提高自信心。

72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表2-31 ,頁118。 (法律人的生涯規劃系列演講) 請參閱附圖5-3 ,頁317。 (證照對就業有所助益調查圖)
請參閱附錄5-4、5-5及5-7 ,頁 。 (九十五學年度南山人壽來校演講、九十六學年度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來校演講、系友考取各種證照名冊)

73 改善意見: 4.系友在社會的表現與對母系的向心力,對於尚在學的學弟學妹有很大影響力及鼓勵作用,宜成立系友會,並鼓勵系友會多舉辦聯誼活動,建立良好的系友聯繫管道,增加畢業生彼此之間及其與系上之聯繫。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成立系友會、推選各屆代表及系友聯誼活動 (1)系友會成立大會及茶敘活動:97年6月7日 推選第五屆系友林建樺擔任系友會會長,校友中心楊滿慧主任派員到場介紹所提供服務項目 (2)系友會各屆代表及聯誼餐會: 97年6月27日 推選第五屆系友章曼珍擔任系友會副會長,並選出每屆系友代表作為該屆系友聯絡人 (3)擬定組織章程草案、討論系友會配合再評鑑的工作計畫或相關活動:97年9月初

74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9 ,頁336。 (上圖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會成立大會照片) 請參閱附錄5-10 ,頁337。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75 自我改善情形: 改善意見: 本系推動法律專業課程的學力測驗 (1)對象:二至四年級在學學生或畢業系友 (2)時間:開學前第二週週六
5.宜建立類似學力測驗之機制,舉辦基礎法律專業課程之學力測驗,鼓勵在學學生及畢業系友參加,使學生得以知悉自己之整體學習效果及應再努力充實之處。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推動法律專業課程的學力測驗 (1)對象:二至四年級在學學生或畢業系友 (2)時間:開學前第二週週六 (3)方式:針對憲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行政法、訴訟法或國際私法等國考科目,由專任教師進行命題、評分工作,行政助理協助監試工作 (4)通知及獎勵:測驗成績通知家長,並擇優獎勵

76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6 ,頁333。 (九十七學年度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件3-3-6 ,頁18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力鑑定成績)

77 改善意見: 6.對法律課程較無興趣之同學,宜鼓勵並輔導其加强財經課程方面之修習,使其得以擁有法律知識為輔之優勢,而進入非法律專業職場。 自我改善情形: 本系提供法律人生涯規劃,建立輔導與獎勵機制 (1)對法律課程有興趣者:鼓勵參加法律專業課程的學力測驗,以利瞭解其國考程度及改進之處 (2)對法律課程沒興趣者: a.鼓勵修習財經專業的選修課程 b.鼓勵參加財經專業的證照測驗 c.舉辦系列演講,使學生思考個人性向、建立對外競爭的信心,並提前進行職涯規劃。 d.鼓勵參與銀行或稅務等暑期實習活動,提升實務經驗。 (3)獎勵機制:本系編列預算,除命題、監試及評閱工作費用之外,也提供測驗成績優秀同學的獎助學金,以提升學生榮譽感及自信心。

78 佐證資料 請參閱附錄5-6 ,頁333。 (九十七學年度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件3-3-6 ,頁188。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力鑑定成績) 請參閱附表2-7 ,頁94-96。 (97年度入學四年課程規劃表) 請參閱附表2-31 ,頁118。 (法律人的生涯規劃系列演講) 請參閱附圖5-3 ,頁317。 (證照對就業有所助益調查圖) 請參閱附錄5-4、5-5及5-7,頁 。 (九十五學年度南山人壽來校演講、九十六學年度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來校演講、系友考取各種證照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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