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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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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11月23日,国务院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12月31日,省政府确定了广东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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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 车船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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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船税法》出台的意义 (一)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二)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三)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
(四)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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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的调整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及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 《车船税法》针对不同车型对其税额幅度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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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对公共交通车船的税收优惠外,还增加了三项税收优惠,包括对节能、新能源的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指定车辆和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情况给予税收优惠。 (五)强化征收管理。借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健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严密的制度和管理手段,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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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旧车船税额标准对照表(乘用车)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年) 备注 新规定 旧规定 增减额 车船税法规定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240 -60 60-360 核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42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30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138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2580 4.0升以上的 4500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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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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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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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应纳税额=船舶的长度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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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年、元/米/年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48元 下一页:(续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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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上一页:(续上表)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 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 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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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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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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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四)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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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车船税的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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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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