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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單位:臺中縣政府地政處 報告單位: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歡迎光臨 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規劃單位:臺中縣政府地政處 報告單位: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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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主題: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 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土 地及建物
《未報經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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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地籍清理基本認識 貳、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參、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 會土地申報 肆、申請神明會會員(信徒)
名冊公告應備表件及格式 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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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第3場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壹、地籍清理基本認識 一、清理緣由 1、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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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內政部爰 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96 年3月21日公布,並自97年7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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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籍清理條例之清理作業。 依地籍清理實施計畫辦理清理之土 地建物類型計14種類型,分5階段 優先次序,預計自民國97年至102 年6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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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7章43條)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9條)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8條)
98年第3場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二、法規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7章43條)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9條)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8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11條)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3條)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12條) 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8條) 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民97年~102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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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第三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第四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第五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第六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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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對象 1、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 2、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或本條例施行前以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三、清理對象 1、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 2、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或本條例施行前以 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神明會性質及事實 之土地。 3、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典權 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 產質權、贌耕權、賃借 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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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 抵押權。 5、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 抵押權。 5、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 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 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6、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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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 等於一。 8、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 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7、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 等於一。 8、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 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 載不全或不符者。 9、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 義登記之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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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 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 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 用或收益者。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10、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 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 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 用或收益者。 11、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 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 教性質之法人使用者。 12、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 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 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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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原則 ◎清查 權利內容不完整之登記 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登記 ◎處理 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重新辦理登記
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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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一、神明會簡介 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會員或信徒,集資購 置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之組織,
98年第3場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貳、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一、神明會簡介 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會員或信徒,集資購 置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之組織, 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 「季」、「盟」、「閣」、「亭」、「祠」、 「祀典」者,其表明神明會意義之名稱上,冠以神佛之名稱或特定公號之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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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神明會並非法人,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不
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申報清理後應成立 法人,並就其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或依其規 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 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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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第3場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二、神明會土地清理之類型 依據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規定分類為: 1、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已報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25條) 2、以神明會名義登記,未報經民政主管機關備查 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 3、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神明會性質及事實 者。(地籍清理條例第26條)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3 條土地地籍清查之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四、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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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時程 依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清理之時程: 自97年辦理清查地籍並公告 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
98年第3場地籍清理宣導說明會 三、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時程 依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清理之時程: 自97年辦理清查地籍並公告 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 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登記至100年止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未報經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及具有神明會性質及事實者 民政機關98年起受理申報1年,地政事務所3年內受理申請登記,縣市政府於102年完成標售。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3 條土地地籍清查之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四、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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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未提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者
清理流程圖 本條例施行前準備作業 清查地籍 公告 受理申報 申請登記 審查 異議 登記 補正駁回 駁回、調處、提起訴訟 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屆期未提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者 標售 未能標售 囑託國有登記 價金專戶管理 歸入國庫 是 有 無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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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一覽表
所別 土地筆數 建物棟數 大甲地政 3 東勢地政 51 雅潭地政 1 豐原地政 19 太平地政 大里地政 17 清水地政 136 合計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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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申報 (未向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參、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申報 (未向民政主管機關備查者) 一、相關規定 地籍清理實施計畫 公告時間:97年9月1日至97年11月30日。 申報之期間: 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受理申報之機關:臺中縣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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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人 1、各地政事務所公告所附清冊所載以神明會名義 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 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上開
申報期間內提出申報(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 2、又屬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 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經申報人出具已知 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 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後,提出申 報(地籍清理條例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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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神明會有二人以上申報者: 主管機關受理某一神明會之申報尚未公告前, 同一神明會另有他人申報,主管機關應通知當 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 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 提起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處理,屆期未起訴 者均駁回,公告後再有提出申報視為對公告內 容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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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報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神明會土地跨縣(市)者由土地面積最大之 主管機關受理並通知其他土地所在地之主管
機關會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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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應檢附之文件: 1、申報書 2、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神明會成 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代替)
3、現會員或信徒名冊,自設立人以下之系統表及 全部戶籍謄本 4、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 5、其他有關文件。(如推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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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清理之神明會土地處理: 1、神明會土地屆期無人申報。 2、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訴願或起訴者。 3、訴願決定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4、其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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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儲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2、二次流標之土地則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按第二次標售底價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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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神明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 應備表件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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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設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者免附
神明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應備文件如下 項目 表件名稱 法令依據 取得方式 份數 備註 1 申請書 地籍清理條例 申請人自行檢附 2 推舉書 ″ 4 3 沿革 原始規約 如有設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者免附 5 會員(信徒)系統表 6 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無者免附 7 現會員(信徒)名冊 8 不動產清冊 9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10 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11 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 12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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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具有會員(信徒)身分,敘明申請事 由、附件名稱、件數及申請人(或代表人)姓 名、住址、日期。 二、推舉書
申請神明會會員(信徒)確定應備表件說明 名稱 填表說明 備註 一、申請書 申請人須具有會員(信徒)身分,敘明申請事 由、附件名稱、件數及申請人(或代表人)姓 名、住址、日期。 二、推舉書 推舉申報人,須確具會員(信徒)身分,經全體 會員(信徒)三分之一以上承認蓋章。 三、沿革 係現在之申請人對於該神明會過去成立宗旨、淵 源來歷、經過動態或演變之事實,予以撰述。 四、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代替) 如有當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者免附。 影印本(附原件經核符後發還)。 五、會員(信徒)系統表 自設立人(出資置產者)至現在會員(信徒)全部登列為原則。 六、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繼承慣例以經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現會員 (信徒)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且不違反有關 法令或習慣者為限,否則不予採認。 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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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會員(信徒)名冊 名冊項目: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 地、住址、備考,應與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相 符。 八、不動產清冊 清冊項目:種類(土地、房屋)座落及所在 地、(土地以區段、地號、房屋以街路門牌) 地目、面積(土地以公頃,房屋以平方公尺) 價值(以新台幣元計算),證明文件名稱、所 有權登記名義、備考。 九、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以土地登記簿謄本,房屋以房屋所有權狀 影本,按次序編訂(包括不動產不得遺漏)。 十、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所列會員(信徒)應提出全部戶籍謄本,自民 前6年(即明治39年)設立戶籍開始至現在全部 按系統表順序彙訂,以資查核。 十一、會員(信徒)權拋棄名 冊 名冊項目:拋棄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住址、拋棄日期、備考。(須附拋棄 權本人印鑑證明一份,但經拋棄後不得再撤銷 拋棄)。如無會員(信徒)權拋棄時則免附。 無者免附 十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有關神明會會員(信徒)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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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書舉例: 申 報 書 受文者:○○○○○○
申 報 書 受文者:○○○○○○ 主 旨:本○○○會為辦理申報,隨文檢附有關文件,請惠准公告,發給○○○會會員(信徒)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請鑒核。 說 明:隨文檢附(一)推舉書○份(二)沿革○份(三)原始規約(組織成員名冊、出資證明文件)○份(四) 會員(信徒)系統表○份(五) 會員(信徒)繼承慣例○份(無者免附)(六)現會員(信徒)名冊○份(七)不動產清冊○份(八)不動產登記謄本○份(九) 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份(十) 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份(無者免附)(十一)其他有關文件○份。 申請人:○○○會申報人○○○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1.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或不動產權狀影本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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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舉書舉例 推 舉 書 茲為向 ○○○○○申請發給○○○會會員(信徒)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經會員(信徒)○○○等 ○ 人同意推舉本會會員(信徒) ○○○為申報人。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推舉書為證。 此 致 ○○縣(市)政府 推舉人:○○○會會員(信徒) 姓 名:○○○ 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 ○○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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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沿革舉例 ○○○ 會 沿 革 申 報 人: ○ ○ ○ 印
○○○ 會 沿 革 申 報 人: ○ ○ ○ 印 申報日期: ○年○月○日 本○○○會係○○公會性質,緣清末先民渡海來台者均知勤奮開墾,為保佑地方安寧人畜平 順,耕種者五穀豐登風調雨順,信仰奉祀○○神(即○○公),始於日據時期由○○○發起創 設,並邀請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等○人,共同出資購置業產於○○市○○區○○○段土地計○○公頃。並由發起人擔任 管理人,將所有財產收入充為奉祀○○神一切費用,經出資人及信徒或會員議定於每年農曆2月 2日暨8月15日兩次共同祭典祈求豐收,並由會員間輪流充當爐主於上述日期定期食會(聚餐) 迄今,是為本○○會沿革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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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員(信徒)系統表舉例 ○○○會會員(信徒)系統表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年○月○日 長子-王時(繼承)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年○月○日 長子-王時(繼承) (一)設立人:王忠孝(亡)─ 養女-王芬 次子-王天 長女-張貞(繼承) ○○○會───(二)設立人:張仁愛(亡) 養女-張清 (三)設立人:吳信義(亡)─長子-吳大(繼承) (四)設立人:許和平(亡)─長子-許明仁(繼承) 本系統表係依本會原始規約憑證(及繼承慣例)之約定造報,如有虛偽、錯漏,造報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申報人姓名:○○○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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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信徒)繼承慣例舉例: ○○○會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本○○○會信徒(或會員)死亡時之繼承,依設立人等於○○年○月○日所共同訂立之規約第○條 之規定,其繼承慣例如左: (一)本○○○會信徒(或會員)死亡出缺時,應由該死亡信徒(或會員)之長子一人繼承。 (二)如長子不繼承或無長子可繼承時,可由該死亡信徒(或會員)之繼承人中互推定一人繼承。 (三)信徒(或會員)若無生育男子者,得由女子繼承,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由養子女代為繼承。 (四)若該信徒(或會員)無生育子女者,由該信徒(或會員)之兄弟或其兄弟之子女中推定一人繼承。 (五)本繼承慣例經全體信徒(或會員)蓋章承認,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規定或民間慣例辦理。 ○○○會信徒(或會員) 姓名:○○○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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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會員(信徒)名冊舉例: ○○○會會員(信徒)名冊
(六)現會員(信徒)名冊舉例: ○○○會會員(信徒)名冊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 年○ 月○日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住址 備考 ○ ○ ○ 男 民 國 臺灣省 ○○縣○○鄉中正里中興路10號 ○○縣 以上合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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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動產清冊舉例: ○○○會不動產清冊
申 報人:○ ○ ○ 印 申報日期:○年○月○日 種類 座落及所在地 地目 面 積 價值(元) 證明文件名稱 所有權登記名義 備考 土地1. ○○縣○○ 鄉○○段100 號 田 000平方公尺 125,000(元) 土地所有權狀 ○○○會 土地2. 房屋 ○○○○○ ○○○平方公尺 ○ 以上合計○○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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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舉例: ○○○會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年○月○日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出生地 住 址 備考 年月日 ○ ○ ○ 男 民 國 台中縣 ○○縣○○鄉中 興路100號 10.1.1 以上合計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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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員(信徒)權拋棄書舉例: ○○○會信徒(或會員)權拋棄書
具拋棄書人○○○係○○○會會員(信徒),自願於民國○年○月○日起拋棄○○○會會員(信徒)權,此後對於○○○會財產不得主張權利或負擔任何義務,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拋棄書為證。 此致 ○○○會全體信徒(或會員) 立拋棄書人姓名:○○○會會員(信徒)○○○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立拋棄書日期: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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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沿革及會員(信徒)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均與事實無訛,如有虛偽,申報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
十、切結書舉例: 切 結 書 ○○○會沿革及會員(信徒)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均與事實無訛,如有虛偽,申報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 立具切結書人:○○○會申報人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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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登記 一、神明會清理完成後之處理 (一)神明會申報人收到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 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A、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 人、土地更名為法人所有。 B、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 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 個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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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自條例施 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一)規定辦 理,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依前項 (二)辦理。
(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逕依現會 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均分登 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不再維持公 同共有之型態。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清理完成之神明會土 地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自條例施 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一)規定辦 理,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依前項 (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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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籍清理登記方式 (一)、更正登記 (二)、更名登記 (三)、塗銷登記 (四)、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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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登記 1、會社組合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17、18) 2、戰地政務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32) 3、共有土地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31) 4、非以自然人、法人、寺廟登記之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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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名登記 (1)、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
1、主管機關已驗印之神明會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24) (1)、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 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2)、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 明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共有型態變 更)或個別所有(共有物分割登記)。 2、寺廟以神祗名義登記之土地,能證明同一 主體者 (地籍清理條例35) 2、寺廟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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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塗銷登記 1、38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抵押權 (地籍清理條例28) 2、34年10月24日前之限制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30)
3、非以法定物權登記之土地 (地籍清理條例27) 4、45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地上權 (地籍清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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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轉登記 1、寺廟以神祗名義登記之土地,未能證明同 一主體者 (地籍清理條例37) 2、寺廟以公有土地登記者 (地籍清理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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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記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地籍清理條例22條驗印 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 (四)、權利書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 (七)、系統表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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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政資訊網 大甲地政事務所 大里地政事務所 雅潭地政事務所 東勢地政事務所 清水地政事務所 豐原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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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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