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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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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法律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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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法律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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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一)合资经营企业 (二)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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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资经营 任何相关各方为实现一具体目标而联合或结合为一体从事某项风险性活动或交易的行为或组合均可称之为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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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举办的合营企业
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者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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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特征 由外国合营者与当地合营者共同举办; 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 由合营企业共同经营管理;
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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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1、合伙,是一种非法人性质的商业组织形式 2、法人 3、经济利益的组合,具有合伙和法人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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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 合伙合同 合伙财产 合伙权利 合伙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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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经营 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
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基于合作合同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或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以利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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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 1、合作以合同为基础; 2、 合作不组成经济实体,活动基于合同;
3、合作关系一般不受公司法或企业法支配,而受合同法支配。 合作经营企业 1、属于契约式合营。 2、国际实践中,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 3、我国的法律实践 (1)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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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异同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相同之处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不同之处 在性质上都属于合资经营 在法律地位上都属于中国企业
在形式上都可以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不同之处 合资的方式(权利义务的依据)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管理模式 外商投资回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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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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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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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律性质 组建法人实体的外资企业 不组成法人的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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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中方)与B公司(外方)签订可一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电视机、VCD及其配件。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5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设备、场地使用权;外方出资3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专有技术、设备。合营期限为10年。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内,中方发现外方提供的专有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而且外方作为出资的设备陈旧,磨损严重,致使产品质量不佳,销路不畅,企业效益低下。此时外方自行决定减少其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遭到中方的拒绝。同时,经有关部门签定,外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只相当于西方国家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水平,在西方已经很少运用该项技术;而其作为出资的设备已经使用了四五年,减去折旧费后的实际价格为60万美元,与外方的报价100万美元相差甚远,且明显高于同类新设备的国际市场价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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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什么条 件? 2、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不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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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 签订了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A 方以新建厂房和技术出资,B以480万人民币出资。合同签订后的前2年,公司效益良好,B回收了部分投资。第三年后公司开始亏损,B仍然回收了大部分投资。试分析,该项合同是何种企业的合同?外方的作法合理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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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方式 设立新企业 分支机构 子公司 并购现存企业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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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方式 股权并购 收购人和股权持有者 资产并购 收购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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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在中国 按主体标准 第一种是以国际投资者身份直接并购中国企业; 1.整体收购 2.部分收购 (1)重组控股式收购
(2)增资控股式收购 (3)股票认购式收购 第二种是以外商投资企业身份间接并购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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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一、有关外资并购准入领域的法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专项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颁布,2001年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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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外资证券并购的规章与政策 《外资参股证券设立规则》(2002年)《外资参照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四、有关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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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该法规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种收购股权或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行为 。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并购主体在中国境内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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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该法规第2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外资并购,分为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 此外,该法规第五章还对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措施予以了规范,主要通过并购报告制度、并购听证制度和并购审查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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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外资并购审批程序 外资并购审批机关主要包括:(1)商务部及地方外经贸委;(2)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监局);(3)国资委;(4)国家经贸委。以上各机关均有中央、省级、市三级管理体系。 外资并购中,商务部及其地方外经贸委是最主要的审批机关,其审批职能包括对产业政策、市场收入、反垄断及特殊产业的审查。除上述机构外,外资并购审批还涉及外汇管理部门和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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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1.反垄断审查机构 《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了我国负责反垄断审查的机构及其职责,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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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垄断的实质要件 3.垄断的形式要件 4.国家安全审查 5.反垄断审查的程序 6.反垄断法的效力范围 7.反垄断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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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十大并购事件 中国铝业联手美国铝业入股力拓,中国钢铁业并购重组,中国电信业重组,平安收购富通导致巨亏,中石化成功竞购加拿大石油公司,三元并购三鹿,盈科拓展、中国网通全面私有化电讯盈科,鹏润系并购事件,《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颁布,新浪收购分众户外数字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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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谈谈你感兴趣的并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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