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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之來龍去脈 地理三 b 劉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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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師資培育制度演變概況 台灣光復後(1945 ~ 1994) 1.台灣光復初期師資培育制度: 2.政府遷台後師資培育制度:
38年~ 57年~ 68年~ 民國八十三年師資培育法公佈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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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背景 制定原因 1.對師範教育法的反動 2.落實師資多元化 3.教師專業素質之提升 4.師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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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與師資培育法比較表】 師範教育法 師資培育法 頒布時間 師資來源 師資供需 學費 目前產生問題 未來教改方向 68年 一 元 化
確定了師資培育由師範獨賣 計畫式,以未來的師資需求決定師資培育數量 以公費為主,惟政大教育系仍半數自費 一元化不符合多元開放潮流,造成師資壟斷,且師範生多有特定意識型態,態度保守 1.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通過,爲保障教師品質,故修畢教育學程需參加教師資格檢定,才能參加教師甄選。 2.確保品質,建立評鑑制,及加強追蹤師資培育機構 師資培育法 83年 多 走向多元開放。師範院校或一般大學設有教育學程、設有教育系所者 儲備式,未來不一定從事學校教育工作 以自費為主 供需失調,中等師資早已過度飽和(因大學多辦理中等師資)。且儲備制造成教育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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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學年度各縣市國中師資需求調查統計表
需求量 師大各系四年級 一般 地區 偏遠 地區 山地 地區 離島 地區 總計 學生數 系別 公民與 道德 101 8 1 110 38 公民訓育系 童子軍 132 6 139 國文 360 57 -1 416 331 國文系 英語 118 18 -2 134 243 英語系 數學 173 12 2 186 211 數學系 歷史 91 89 71 歷史系 地理 142 19 161 106 地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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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6 3 9 78 生物系 理化 100 1 2 103 291 物理化學系 體育 139 8 -1 146 90 體育系 音樂 55 18 5 77 音樂系 美術 61 68 49 美術系 工藝 11 190 工業科技系 工業教育系 輔導活動 43 -2 41 112 教心系、輔導系 健康教育 22 4 27 36 衛生教育系 家政 19 25 37 家政系 地球科學 26 地球科學系 特殊教育 214 51 271 154 特殊教育系 合計 1837 225 2075 2140 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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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從1979年師範教育法到1994年師資培育法,其中經過三階段修法: 1.議題受社會注意議題 2.進入政治議程
3.進入立法院方案審議選擇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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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演出者 教育官僚 師範院校校長及部分教授 教改團體 民進黨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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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議題受社會注意議題 初期(1983-1986) 主要爭議 師範教育法嚴禁師範生升學及規定師範教育一元化,引發邊陲行動者反彈 教育官僚
強硬執行師範教育法規定 師範院校校長及部分教授 強調師範體系的重要性 教改團體 廢除師範教育專賣制度 民進黨立委 尚未組黨 議題發展結果 爭議受到社會注意,但未進入政府行政議程 剪報 #師範教育走向多元化 學界看法跟著多樣化---證照制度、分發制度、教育法 都引起各種爭論【 /聯合報/06版/社會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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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入政治議程 中期(1987-1991) 主要爭議 師範教育主流化、師資培育多元化和公自費問題等,被廣泛批判討論 教育官僚
師範院校校長及部分教授 教改團體 民進黨立委 議題發展結果 剪報 中期( ) 師範教育主流化、師資培育多元化和公自費問題等,被廣泛批判討論 主張師資培育多元化、師範教育主流化,公費為主、自費為輔 維護師範體系主流地位,公費不可廢 開放師資培育、廢除師範教育法 廢除師範教育法 完成師範教育法修法草案,主張師資培育多元化、師範教育主流化,公費為主、自費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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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進入立法院方案審議選擇階段 後期(1992-1994) 出現廢師範教育法、師資全面多元化、師範生初檢、自費原則等主張
主要爭議 教育官僚 師範院校校長及部分教授 教改團體 民進黨立委 議題發展結果 剪報 後期( ) 出現廢師範教育法、師資全面多元化、師範生初檢、自費原則等主張 師範教育不可廢、師資培育可多元、得採公自費及助學金等方式、師範生不初檢 維護師範體系主流地位公費為主師範生不初檢 師資培育多元化、改名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多元化、師範生要初檢、自費原則 改名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全面多元化、自費為主、師範生地位相同 #師資培育多元化 師範院校將不再獨攬---立院聯席會獲共識 教部將開放一般大學開設教育學程 培育中小學及幼稚園師資【 /聯合報/06版/社會觀察】 #大學畢業教書 管道通了---師資培育法草案,立院教委會審查通過;修過教育學程,通過初複檢,就能當老師,師範生也將改為自費為主。 【 /聯合報/06版/社會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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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內容重點介紹 第5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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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內容重點介紹 第13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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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內容重點介紹 第22條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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