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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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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法制史

2 导言 释义 对象 意义 体系 方法 学科 沿革

3 外国法制史的四个时期 历史上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分期 古代 :东西方法制比较 中世纪:东西方法制比较 近代 :西方两大法系比较
古代 :东西方法制比较 中世纪:东西方法制比较 近代 :西方两大法系比较 现代 :东西方法制比较

4 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 古巴比伦 古印度 希伯来 古希腊 古罗马 古代东方 古代西方 发展速度与水平
发展缓慢;简单粗陋 发展迅速;比较完善 政体形式与法制色彩 专制;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共和;民主色彩比较浓厚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合一,法是神意体现 基本消除宗教影响,法是正义体现 法律渊源 法自君出 法律渊源分散

5 中世纪的法律制度(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印度 日本 阿拉伯 西欧 东欧 中世纪东方 中世纪西方 法律渊源 集中统一 法律渊源分散 法律结构
刑法发达 私法发达 法律与道德、宗教关系 或与道德规范相混、或与宗教重合 法律与宗教并列,世俗法与教会法并存 商法地位 未能产生调整商品生产的法律体系 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法的一部分

6 现代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的法律制度)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俄国 日本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成文法典体系 判例法;“遵循先例” 继受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全面继承罗马法 只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吸收罗马法若干原则和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官作用不同 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明确;法官作用有限。 法律体系庞杂,不系统;法官作用重大,制定、解释并执行法律。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重视实体法;纠问式诉讼。 重视程序法;对抗制诉讼

7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 伊拉克共和国 两河流域 《两河流域的圣土》【1981-2003】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两河流域 楔形文字 伊拉克共和国 《两河流域的圣土》【 】 《我的故乡》【2004】

8 (The Republic of Iraq) 。面积441839平方公里。人口:约2310万(2000年)。阿拉伯人占73
首都:巴格达(baghdad),人口796万(2003年估计数)。

9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前3000年初期,苏美尔人创造了文明。最初的国家形成。 前3000年中期,乌鲁卡基那实行社会改革。
前2316年,阿卡徳王国首次统一了两河流域。萨尔贡 前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建立(前2113~前2006),制定《乌尔纳姆法典》。 前20世纪初,阿摩利人建立伊新和拉尔撒王朝,制定成文法。 前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建立,汉穆拉比统一两河流域,奴隶制文明达到鼎盛时期。制定《汉穆拉比法典》 前1595年,赫梯人消灭巴比伦第一王朝,制定《赫梯法典》。 赫梯人退出巴比伦,巴比伦第二、三、四王朝。 前729年,两河流域被亚述王国统治。 前540年,波斯帝国统治两河流域 前1世纪,归入罗马帝国版图,楔形文字法影响逐渐消失。

10 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王国疆域

11 《乌尔那姆法典》 制定于公元前22世纪,1965年发现。 主要内容:序言和正文29条,实存23条。 序言强调制定法典乃神之意志。 正文内容:
①禁止巫术 ②伤害他人可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③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④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和女方的家长 ⑤妇女犯通奸罪,须处死。 ⑥以盐洗嘴的刑罚。 迄今为止历史上发现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12 三、汉穆拉比法典 ① 别称:石柱法 ② 发现: 高2.25米、上部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现存于巴黎的卢浮宫。

13 (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1.实现集权统治的需要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14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1、结构体系:由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穆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我为凌驾于众王之上之王,我的言辞超群出众,我的威力莫可与敌。依天地之伟大法官沙马什的命令,我的正义必将照耀于世。尊君主马都克的旨意,我之创制必无人可以变更……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辞,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私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15 2.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自由民和奴隶的划分;自由民划分为阿维鲁穆、穆什钦奴 财产法: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
比较细致的债权关系规范 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及家长特权 刑罚残酷,广泛适用死刑和伤害肢体刑,保留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 司法行政不分、发誓和神明裁判

16 四、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基本特点: (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历史地位 (2)法律内容涉及面广。
(3)缺少抽象概念和原则。 (4)没有宗教道德规范。 历史地位 (1)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2)体现了一定的立法技术和水平 (3)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17 第一章题目: 名词: 石柱法 神明裁判 乌尔那姆法典 思考题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和特点

18 第二章 印度法 印度概况和印度国家的历史 印度法的历史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摩奴法典》 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第二章 印度法 印度概况和印度国家的历史 印度法的历史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摩奴法典》 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印度法系 现代印度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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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印度概况和印度国家的历史 印度概况: 国土面积297万平方公里(自称328万平方公里)首都新德
里,人口29万,全部人口9亿7千万,83%信仰印度教。11% 信仰伊斯兰教。 问题是:人口多,贫富分化,宗教矛盾和阶级矛盾突出。 军事、科技发达,软件业世界领先,教育发达、电影业发达。 古代印度的版图大于现在的印度。 国歌:《人民的意志》

21 印度国家的历史: 2.前6世纪初,摩揭陀国崛起,恒何流域开始统一。 3.前1世纪到4世纪,贵霜王朝崛起,笈多王朝崛起(4-5世纪中叶)。
1.前3000年中叶,达罗毗荼人传造了哈拉帕文化。前1500年至6世纪,中亚雅利安人迁移到恒何流域,是国家和法的产生时期。 2.前6世纪初,摩揭陀国崛起,恒何流域开始统一。 3.前1世纪到4世纪,贵霜王朝崛起,笈多王朝崛起(4-5世纪中叶)。 4.5世纪以后,印度进入封建社会,国家四分五裂。 5.8世纪以后阿拉伯人入侵,此后几百年是外族入侵和诸侯纷争。 6.16世纪,印度为阿富汗入侵者建立的莫卧儿王朝统治。 7.17世纪被英国占领,为英国殖民地,印度法律产生巨大变化。 8.“蒙巴顿”方案确立印巴分治,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独立。现为联邦国家。巴于1956年成立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1972年退出英联。帮,1972年11月,东巴脱离巴基斯坦,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22 蒙巴顿方案即“印巴分治”方案。1947年6月由英国驻印度最后一任总督路易斯·蒙巴顿提出而得名。二战后,英帝国主义迫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提出“分而治之”的方案。 主要内容:根据居民宗教信仰,英属印度分为印度联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分别建立自治政府;巴基斯坦由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构成;王公土邦在“移交政权”后享有独立地位,可分别谈判加入印巴任何一个自治领。这个方案为当时的主要政党印度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所接受。1947年8月15日,英国把在印度的政权分别移交给印度国大党和巴基斯坦穆斯林联盟。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从此告终。英国在印度的经济利益基本未受影响,而印度独立法规定的内容又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形成了一些争端,其中最严重的是克什米尔问题,为印巴日后的长期冲突埋下了伏笔。

23 二、印度法的历史 1.前7—前6世纪,婆罗门教法时期,种姓制度。 2.前6—后6世纪,佛教法时期。释迦牟尼创立佛教。
3.6—8世纪,印度教(新婆罗门教)法时期。 4.8—18世纪中叶,印度教法与伊斯兰教法并存时期。 5.18世纪中叶—1947年,英国法全面侵入,印度古代法全面解体时期。 6.1950年,印度共和国成立,开始了印度现代法时期。

24 三、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关于古代印度法的概念:定位为奴隶制法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①吠陀(吠陀经) ②法经 ③法典(摩奴法典)
④佛教经典:“三藏”、“五戒” ④国王诏令。

25 四、《摩奴法典》 谁是摩奴? 1.时间: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后2世纪。 2.汉译本:马香雪译:《摩奴法典》;蒋忠新译:《摩奴法论》
3.体例(12卷) 第一卷:创造。详尽描写神创造世间万物的过程 第二卷:净法、梵志期。学生时期的行为规则 第三卷:婚姻,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生计、戒律 第五卷: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法官的任务,民法和刑法 第九卷:民法和刑法,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杂种和种姓,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苦刑和赎罪 第十二卷:轮回和解脱

26 五、古代印度法的核心:种姓制 概念: 维护种姓制的具体规定 所有权的规定 借贷契约的规定 债务奴役制的规定
种姓内婚制:顺婚、逆婚,印度电影的永恒的主题 继承份额与种姓关联 同罪异罚与种姓联系 最高种姓的婆罗门有审判权和解释权 严禁首陀罗参与宗教生活。

27 种姓制: 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最初有雅利安种姓 和达萨种姓之分,奴隶制时期出现四大原始种姓,即婆 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后来在首陀罗和吠舍中 间又派生许多亚种姓和杂种姓,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 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种姓制度的特征主要是: 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 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 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28 六、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

29 七、印度法系和现代印度法的变革 印度法系: 现代印度法的变革: 古代印度人从公元1世纪起,曾广泛影响东南亚、南亚国家,从
而形成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到18世纪末,英国 最终确定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印度法系最终瓦解。 现代印度法的变革: 1829年,殖民当局颁布法令禁止“萨蒂制” 1856年,殖民当局颁布“印度教寡妇再嫁法” 1872年,殖民当局颁布“特别婚姻法”禁止童婚和多妻制. 现代的印度法律属于普通法系 1950年以后,印度独立,《印度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罪冗长 的宪法。

30 本章题目: 名词解释: 种姓制 印度法系 摩奴法典 思考题: 简述种姓制在古代印度法中的表现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31 第三章 古希腊法 希腊国家的发展 希腊法的发展 雅典法的发展历程 雅典宪政法律 雅典法的其他法律制度 斯巴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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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当代希腊

34 希腊共和国(The Hellenic Republic)。国土面积13,1957平方公里,其中15%为岛屿。 人口1131万人(2010年)。98%以上为希腊人,余为穆斯林及其他少数民族。官方语言为希腊语,东正教为国教。 首都 雅典(Athens),人口401万人(2009年)。 希腊属欧盟经济欠发达国家之一,经济基础较薄弱,工业制造业较落后。海运业、旅游、侨汇并列为希外汇收入三大支柱。农业较发达,工业主要以食品加工和轻工业为主 。 国旗: 国徽: 国歌: 《自由颂》

35 一、希腊国家的发展 1.前12世纪以前,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 2.前12—前8世纪,英雄时代或“荷马时代”。
3.前8-6世纪,殖民时代。 4.前5-4世纪,鼎盛时期。 5.前337年,马其顿人入侵希腊 6.前2世纪初,希腊沦为罗马帝国的行省。 7.1460年遭奥斯曼帝国统治。 8.1821年爆发独立战争,同时宣布独立。 9.1832年成立王国,1974年通过全民公投改为共和制

36 前15世纪米诺斯文明遗址(1900年发现)

37 雅典学园(拉斐尔)

38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 古希腊法:是指前12世纪至前2世纪希腊世界(包括希腊半 岛、爱琴海诸岛、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地区)
的所有法律。 1、前8世纪,习惯法,来库古汇编习惯法 2、前621年,雅典最早的立法,徳拉古立法 3、前549年,梭伦立法 4、前509年,克里斯蒂尼立法 5、前440年前后,伯里克利立法 6、前337年开始,希腊法开始衰落

39 三、雅典法的立法历程 (一)前621年,徳拉古立法 (二)前594年梭伦立法 内容: 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
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成立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评价:“苛法”;雅典法的第一部成文法。 (二)前594年梭伦立法 1、颁布债务解除令 2、废除贵族世袭特权,按财产划分等级 3、设立陪审法庭 4、废除徳拉古立法中的残酷刑罚

40 梭伦立法的评价: 1、以财产取代血缘划分阶级,发展了私有制。 2、鼓励公民参加民众大会,奠定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
3、废除了苛法,缓和了社会矛盾。 4、陪审法庭的设立,完善了雅典国家机器,同時为西方的司法制度和陪审制度创立先例。 5、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工商业的法律措施,推动了雅典经济的发展。

41 (三)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2、创设了500人议事会 3、确立“贝壳放逐法” 评价:国家最终完成;法律定型;民主政治基本确立。 (四)前443-429年伯里克利改革 1、官职向所有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2、公民大会基本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3、实行官职津贴制

42 四、雅典宪政法律 1、官职向所有民众开放 2、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 3、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民众大会决议 4、陪审制度逐渐成熟
5、初步具有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萌芽 民众大会:立法 500人大会:行政 陪审法庭:司法 请分析雅典民主政治产生的原因: 以及雅典通过立法改革的启示:

43 五、雅典法的其他法律制度 1、民法 所有权取得方式;债发生的两种情形 2、婚姻家庭继承法 遗嘱继承,男子继承 3、刑法 血亲复仇的遗风
4、司法制度 划分为“私诉”和“公诉”

44 本章复习题 名词解释: 古希腊法 解负令 贝壳放逐法 思考题: 评价梭伦立法 试论雅典政治

45 第四章 罗马法 学习目标: 1、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2、罗马法的渊源 (十二表法、市民法与万民法、裁判官告示、法
第四章 罗马法 学习目标: 1、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2、罗马法的渊源 (十二表法、市民法与万民法、裁判官告示、法 学家法、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 3、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 4、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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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罗马一分为二

48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特点 一、罗马国家简史 二、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一)王政时期: (二)罗马共和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特点 一、罗马国家简史 二、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一)王政时期: (二)罗马共和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 (三)罗马共和后期(前3世纪-前27年) (四)罗马帝国前期(前27年-284年) (五)罗马帝国后期(公元3世纪~6世纪中叶) (六)和东罗马帝国时期(395~1453)

49 一、罗马国家简史 前10世纪~前9世纪,氏族公社时期。 前8世纪~前6世纪,王政时期,习惯法时期。
前6世纪~前1世纪,前510年,结束王政,建立共和国,共和时期,标志着奴隶制社会开始。 前1世纪~6世纪,罗马帝国时期。 27年,进入帝国时期,395年,分为东西罗马。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东罗马6世纪以后,进入封建社会,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 西罗马为什么灭亡? 《埃及艳后》、《角斗士》

50 二、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 罗马法的概念: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 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
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 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王政时期: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 把罗马的全体自由民按财产多寡划分为六个等级,作为征兵和纳税的基础 。 取消原先三个部落的划分,把整个罗马按照地域划分为四个部落 是罗马原始公社制瓦解、国家产生的标志。

51 (二)罗马共和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 1.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 2.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 3.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十二表法
执政官——君主因素 元老院——贵族因素 混合政体 民众大会—民主因素 城邦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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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罗马帝国黄金时期的疆域

54 十二表法:习惯法向成文法过度的标志。 十二表刻于罗马广场

55 十二表法(1) 时间: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 制定:学习希腊,组成十人委员会
体系:后两表是对前十表的补充 意义: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56 十二表法(目录) 第一表 传唤 第二表 审理 第三表 执行 第四表 家长权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属
第一表 传唤 第二表 审理 第三表 执行 第四表 家长权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属 (相邻关系) 第八表 私犯 第九表 公法 第十表 宗教法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57 罗马元老院遗址

58 罗马元老院复原图

59 元老院在开会辩论

60 (三)罗马共和后期(前3世纪-前27年) 1、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化 三次布匿战争与罗马的军事改革 2、民主派的最后抗争:恺撒之死
3、罗马私法发展特征 ——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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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46BC第三次布匿战争结束时的罗马版图

63 市民法、万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______________
1.市民法:罗马国家早期法律,是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 带有规范性的决议,其仅适用罗马公民,内容涉及有关罗马 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等问题。 2.万民法:万民法是通过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活动所制 定,并被罗马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适用于罗马公民 与 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纠纷的规,主要是调整财 产关系。 3.裁判官法: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在 保证适用的同时,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告示,补充修改了市 民法,形成了一整套广泛的、固定而统一的、独立于市民法 之外的规范,称“最高裁判官法

64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 市民法 内事裁判官(BC367) 万民法 外事裁判官(BC242) 适用 范围 罗马公民
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 内容 公法较多 所有权与债法 形式 形式主义 更为灵活 公元212年,《安敦尼努敕令》颁布,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逐渐接近,至公元6世纪,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时最终统一起来。

65 (四)罗马帝国前期(前27年-284年) 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 前三头同盟:克拉苏、恺撒、庞培。 后三头同盟:安东尼、渥大为、雷必达
屋大维和元首制 2.帝国时期,皇帝的敕令逐渐称为法律的渊源。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3.法学家法的盛衰 4.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

66 恺撒之死 前102~前44

67 奥古斯都·屋大维 (63 BC-14 AD) 我接受的是一座砖做的城市,留下的是一座大理石的城市;在这场被称为“人生”的戏剧中,我的表演还不错吧。戏剧结束了,请鼓掌送我回家吧——渥大维

68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帕比尼安

69 (五)罗马帝国后期(公元3世纪~6世纪中叶)和东罗马帝国时期(395~1453)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君士坦丁迁都、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东罗马帝国 3.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国法大全的编纂 (1)查士丁尼 (2)国法大全 4.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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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查士丁尼(527~565)与皇后狄奥多拉

72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Codex 立法文件汇编 529/534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 法学教科书 533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Digesta 法学著作汇编 534 查士丁尼新律 Novellae 565

73 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前期 十二表法 451-450BC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共和后期 内事最高裁判官367BC
帝制前期 皇帝敕令 130-138AD哈德良帝 《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212AD卡拉卡拉帝: 《安敦尼努敕令》 特许解答权 五大法学家 [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后期 《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74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75 一、罗马法的法律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4.市民法与长官法

76 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77 二、罗马私法体系及其内容 人法 物和物权法 物法 债权法 继承法 诉讼法

78 (一)罗马人法 人:自然人/法人 自由权 人格大减等 人格 市民权 人格中减等 家长权 人格小减等 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自由权 人格大减等 人格 市民权 人格中减等 家长权 人格小减等 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家庭:家父权为基础 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79 (二)罗马物法 1.物和物权法 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他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他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担保物权(信托、质权、抵押权) (占有)

80 2.债法 债的概念:法锁;给付行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债的发生原因 契约 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监护/遗赠/共有等 私犯 准私犯

81 3.继承法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82 (三)诉讼法 公诉与私诉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83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时间 适用范围 诉讼阶段 法官 诉讼特点 盛行于共和国前期 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和 帝政前一百年 帝国后期
唯一的诉讼制度 适用范围 只适用罗马市民 适用于罗马市民与 非罗马市民 适用于罗马境内 全体自由人 诉讼阶段 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与事实审 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 与事实审 只有一个诉讼阶段 法官 由民选的承审官判决 裁判官主持法律审, 承审官主持判决。 皇帝亲自任命的 官吏担任法官 诉讼特点 特别讲究形式主义,极小的形式错误都将导致失败。公开进行。 裁判官通过记录程式 获得造法大权。 公开进行。 允许告密、逼供拷打取证;秘密进行;由官府强制出 庭和执行; 书面地位渐重;无需诉 讼费;代理诉讼;可上诉。

84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一)复兴的过程 1、意大利:1088,波伦那大学法学院 2、法国:居亚斯,巴黎大学:法国民法典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一)复兴的过程 1、意大利:1088,波伦那大学法学院 2、法国:居亚斯,巴黎大学:法国民法典 3、德国:潘徳克顿学派:德国民法典 4、英国:衡平法 (二)影响 1、体系的影响 2、制度的影响 3。概念术语的影响

85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影响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立法产生如此巨大影响的原因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 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立法产生如此巨大影响的原因

86 罗马法复兴 11-13世纪 意大利 波伦那 注释法学派 伊纳留斯 阿佐 14-15世纪 评论法学派 巴尔多鲁 巴尔杜斯 16-17世纪 法国
人文主义 法学派 居亚斯 德纽 18-19世纪 德国 潘德克顿 法学 萨维尼 温德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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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与三编制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法国民法典: 人法 人 物权法 债权法 诉讼法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89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与五编制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德国民法典: 头编(1-4) 头编(1-4) 审判(5-11) 总 则
物(12-19) 交易(20-27) 遗嘱(28-35) 继承(36-44) 债(45-50)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头编(1-4) 审判(5-11) 物(12-19) 交易(20-27) 遗嘱(28-35) 继承(36-44) 债(45-50) 德国民法典: 总 则 债 权 物 权 亲 属 继 承 潘德克顿学派

90 所有权:拉:proprietus 英: proprietary rights 法: proprite 契 约:拉:contractus 英:contract 徳:congtratus 法: congtrater 诉 讼: 拉:actio 英:action 法:action 徳:actio 很多的法律概念术语谚语来自罗马法

91 渥大为(奥古都斯)

92 本章题目: 名词解释: 1.市民法 2.万民法 3.自然法 4.学说引证法 思考题: 1.试述罗马法的影响
2.罗马法何以成为古代社会最完备最发达的 法律体系?

93 第五章 日耳曼法(Germanic law)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94

95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时期(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1、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 发源于北欧,习惯法 2、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 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建立, 蛮族法典 3、公元6-8世纪 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 4、公元8-9世纪 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 5、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格局 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

96 《撒利克法典》手稿 ①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 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 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蛮族法典”的特征 ①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 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 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97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制度 (一)不动产所有权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2.大土地所有权 大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途径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3.农奴份地 (二)动产所有权制度 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 违法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

98 (三)债法 1、债法不发达,形式主义严重; 2、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 名誉担保 扣押财产 扣押人身 设定质权

99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五)刑事制度 1、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方式:买卖婚 3、夫权和父权; 4、实行法定继承
1、没有犯罪和侵权之分,统称不法行为 2、普遍采用客观责任原则 3、“处于法律保护之外”的刑罚 4、赎罪金刑罚盛行。

100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团体本位 属人主义 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101 (三)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102 本章题目: 名词解释: 日耳曼法 采邑制 思考题: 1、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2、日耳曼法所规定的土地制度有哪几种主要形式?
3、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有什么影响?

103 第六章 教会法 基督教的历史 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的渊源 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的内容 家会法的特征 教会法的影响

104

105 一、基督教的历史 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 313年,“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性 380年,基督教被定为国教
4-9世纪,基督教发展,教会。 1054年,基督教分裂为东正教和天主教 15世纪,教会权力衰落,管辖范围缩小

106

107 二、教会法的概念(canon law) “宗规法”、“寺院法”。
广义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 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路德教、圣公会和 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 狭义是指:中世纪时期,在西方法制史占有重要 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教规法则。 本课程中的教会法是指狭义的教会法。

108 三、教会法的渊源 (一)圣经 the Bible 《旧约》、《新约》 “摩西十戒” (二)教皇教令集 《格拉蒂安教令集》1140年前后
《格列高里九世教令集》,1234年 《教会法大全》,1582年 《天主教教会法典》,1917年,1983年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09 摩西十诫 1.不可拜别的神 2.不可妄言神耶和华的名字 3.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4.星期日为圣日,不可劳作 5.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做假证 10.不可贪图他人的房子、妻子和财产。 摩西十诫

110 四、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阶段,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 第二阶段,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第三阶段,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11 五、教会法的内容 (一)教阶制度(hierarchy)及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神职人员的等级划分和教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修士、修女
教皇 枢机大臣(红衣主教) 主教 神父 修士、修女

112 (二)财产制度 1.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2.“占有救济” 3.弃绝罚制度 4.契约制度 (1)契约必须恪守原则 (2)“正当价格”原则
(3)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高利贷和任何利息,后期有所缓和。

113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的成立。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2.应禁止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3.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4.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调整。 5.继承制度强化了对生存配偶及子女的保护 。

114 四、刑事制度 刑事罪孽 一项严重的罪孽 罪孽必须要有外在行为 产生严重滋扰后果

115 (六)司法制度 1、异端裁判所: 十三世纪教会的特别刑事法庭,主要审理宗教案 件,直接隶属于教皇。 程序上的特别之处:
(1)法庭上不得让被告知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 (2)凡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见证人若撤回证 词,做异端同谋犯处理; (3)允许反复用刑逼供; (4)任何给被告法律援助者,开除教籍; (5)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处以死刑 2、诉讼方面的其他要点。

116 六、教会法的特征与影响 特征: 1.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2.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3.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 影响:
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西方近现代 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法律理念的影响;宪法的影响;私法的影响; 刑法的影响。诉讼程序方面的影响。

117 本章题目: 概念题: 教会法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 思考题: 形式罪孽的要件 简评异端裁判所 简述教会法的影响

118 第七章 伊斯兰法 伊斯兰教 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的历史 伊斯兰法的渊源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19 一、伊斯兰教 (一)伊斯兰教的分布 (二)穆斯林:“服从先知的人”。 穆罕默德(570~632),610年,“受命为圣”。 (三)《古兰经》

120

121 惊叹!麦加朝圣的壮观场面

122 惊叹!麦加朝圣的壮观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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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世界三大宗教 公元前 6世纪 乔达摩 ·悉达多 印度 亚洲地区 佛经 《圣经》 巴勒斯坦 欧洲北美地区 1世纪 耶稣 亚非地区 阿拉伯
创立时间 创始人 经典 原创地 分布区域 佛教 基督教 伊斯兰教 公元前 6世纪 乔达摩 ·悉达多 印度 亚洲地区 佛经 《圣经》 巴勒斯坦 欧洲北美地区 1世纪 耶稣 亚非地区 《古兰经》 阿拉伯 7世纪 穆罕默德

125 世界宗教分布图

126 巴格达 8世纪阿拉伯帝国的疆域

127 请 欣 赏 不同地区、不同宗教的建筑风格都一样吗?这说明了什么? 文化的多样性

128 二、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音译“萨里安”,原意是“通往水源之路”。伊斯兰法是安拉意志的体现,是安拉引导人类正确的道路,是一部无始无终、亘古长存的天启法律,是伊斯兰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包含全体穆斯林宗教、社会、政治、家庭、个人生活的总则。

129 三、伊斯兰法的历史 1、610~632年,先知穆罕默德时期。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610~622, 麦加阶段;
1、610~632年,先知穆罕默德时期。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610~622, 麦加阶段; 622~632年,麦地那阶段。 2、632~661年,四大哈里发时期。 3、661~718年,再传弟子时期 4、8~10世纪中叶,伊斯兰法鼎盛时期,出现了两大教派。 5、10~17世纪,伊斯兰法保守、稳定时期。 6、17世纪~至今。改革、发展、创新时期。

130 四、伊斯兰法的法律渊源 (一)《古兰经》 伊斯兰教的至高无上的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 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教义、伦理、行为规 范。
(二)《圣训》 伊斯兰法的第二大渊源,包括言语的、行为的、默 示的圣训,是弟子们对穆罕默德的回忆。 (三)教法学 “公议”是权威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的解释;“类 比”是比照《古兰经》和《圣训》最相类似的规定处 理。

131 五、伊斯兰法基本内容 (一)调整人与安拉关系的规范 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规范
1、瓦克夫制度:以宗教为目的而捐献的财产 2、禁止放贷取利和重复买卖 3、婚姻家庭制度: (1)一夫多妻制度 (2)休妻制度:“待婚期” 4、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32 “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133 5、刑事法律制度 A、经定刑犯罪,固定刑罚的犯罪 6、司法制度: 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 (1)通奸罪;(2)诬告妇女贞洁罪;(3)盗窃
罪;(4)强盗罪;(5)酗酒罪;(6)叛教罪。 B、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C、酌定刑的犯罪 6、司法制度: 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

134 六、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 第一,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 第二,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第四,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历史地位: 第一,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第二,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135 关于伊斯兰法复兴运动 名词: 伊斯兰法系 圣训 古兰经 简答题 简述伊斯兰法系的特点

136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一般内容涉及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和城市居 民的法律地位等。 城市为什么在西欧形成? (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城市习惯和判例

137 (三)城市法调整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调整范围:商业、贸易、自治 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四)城市法的先进意识 1、规定了市民权利保护,形成了自由、自治意识。 2、制定法是民众共同法律意识的体现,是法制 史上非常先进的法律意识

138 二、商法和海商法 什么是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 事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商法由规范
内陆商业活动的商法和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海商 法两部分组成。 《阿玛斐法典》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内隆法典》 《维斯比海商法典》 《汉萨海上规则》

139 名词解释: 城市法 特许状 商法 海商法 共同海损制度 海难保护制度 思考题: 论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140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第二节 英国宪法 第三节 英国财产法 第四节 英国契约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第六节 家庭法与继承法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第二节 英国宪法 第三节 英国财产法 第四节 英国契约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第六节 家庭法与继承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诉讼法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141 英国概况: 面积24.34万平方公里,是位于欧洲西部的岛国。分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 人口6020万(2005年), 首都伦敦:人口740万。

142 旗中带白边的红色正十字代表英格兰守护神圣乔治,白色交叉十字代表苏格兰守护神圣安德鲁,红色交叉十字代表爱尔兰守护神圣帕特里克。
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英国国旗: 旗中带白边的红色正十字代表英格兰守护神圣乔治,白色交叉十字代表苏格兰守护神圣安德鲁,红色交叉十字代表爱尔兰守护神圣帕特里克。

143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诺曼底征服之前的法律概况(5世纪~1066)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1.公元1世纪~公元5世纪。罗马人入侵,主要适用罗马帝国的法律。 2.公元5~11世纪,日耳曼人入侵,建立若干王国,主要适用的是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法律。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威廉入侵对英国法律史的影响: ①建立强大的王权,重视中央集权,设立法院,实行巡回审判,逐渐形成普 通法。 ②实行领主制,但领主的力量非常有限,为了对抗王权,领主与各阶级联合。 ③王权相对强大,社会稳定,经济较早发展,形成上百个城市,导致工商业 兴起,市民阶层形成。英国国会形成,导致制定法产生。 ④14世纪开始,经济发展,普通法不足,制定法有限,产生了衡平法。

144 1.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是指11世纪威廉征服大不列颠之后,设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
判制度,巡回法官在回到伦敦威斯敏斯特集中办案时,经互相磋商将各 地分散的习惯法汇集在一起,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条件 ①威廉的征服和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②巡回审判的实施、巡回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 ③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④中央集权的体制,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保障。 普通法的特点: ①以习惯法为基础,重具体,轻一般、重形式、轻内容。 ②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征。(令状制度) ③普通法的救济方式非常有限,主要是“损害救济”。 ④表现形式为“判例” 普通法的重要原则: 普通法的主要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对“遵循先例原则”的评价。

145 2.衡平法(Equity law) 衡平法的概念: 是指13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普通法逐渐不能满足需要。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传统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给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加以处理,这种判例至15世纪前后逐渐形成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体系。 衡平法形成的条件: ①13世纪,英国商品经济发展,社会关系复杂; ②普通法不适应形势需要; ③中央集权制度和王权的存在,是前提条件; ④大法官的活动,是衡平法形成不可缺少的因素。 衡平法的准则: 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审理案件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p150

146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联系: 两者性质相同,都是封建法 两者背景一样,都是以王权为依托 调整范围相互补充
当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区别: 普通法 衡平法 程序上 复杂 简单 渊源 日耳曼习惯法 罗马法 调整对象 全面 民商事社会关系 救济方法 有限 多样

147 4、制定法(Statute Law) (1)欧洲联盟法 (2)国会立法 (3)委托立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是享有立法权的
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9世 纪法律改革以后,制定法数量大增,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社 会法、劳动法等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欧洲联盟法 (2)国会立法    (3)委托立法

148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2. 制定法地位提高, 数量不断增多。但仍不如判例法。 3.国会立法程序不断简化,委托立法不断增多。  4.制定法在效力上高于判例法,但国会立法不再至高无上。

149 二、英国法的三大渊源 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威廉公爵

150 中世纪英国最早最重要的制定法。是1215年的 《大宪章》

151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 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 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
▲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 ▲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

152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渊源 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不成文宪法性惯例: 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
“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渊源 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不成文宪法性惯例: 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责任内阁制 4.法治原则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2.内容很不确定 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153 共和制 君主专制 君主制 君主立宪

154 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 确立君主立宪制的若干宪法性法律文件: 1215年的《大宪章》 1628年的《权利契约书》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

155 议会制政体模型 国家元首 请求解散议会 解散 首相 议会 内阁 选举 、 倒阁 领导 政府各部 选举 选民

156 第三节 财产法 一、财产的分类 二、地产制 三、信托制 1、动产和不动产;2、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第三节 财产法 一、财产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2、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二、地产制 1925年,英国颁布了《土地授予法》等6项财产立法,最终完成了对封 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地产权仅剩下两种:完全保有地产权(其中 的不限嗣继承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同时,大大简化了土地转让手 续,并规定了土地登记制度,将土地使用与转让置于政府管理和监督之 下。 三、信托制 信托制度(Trust)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而由第 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它以当事人的信用为基础,故称信 托。近代信托制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

157 第四节 契约法 一、契约的概念和要素 二、英美契约的必备要素 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
第四节 契约法 一、契约的概念和要素   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所下的定义是: “一个诺言或一系列的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 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 务”,这一定义近几十年来在英美广泛流行。   二、英美契约的必备要素    (1)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 (2)必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这是英美契约特有的要素。 (4)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158 三、对价制度(consideration) 1、什么是对价?
1、什么是对价?  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就是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2.对价的原则 (1)对价无需相等,或者说对价无需等价。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159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对财产的侵害 (1)非法侵入土地。 (2)骚扰行为, (3)非法侵害动产, (4)非法处理动产,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对财产的侵害 (1)非法侵入土地。 (2)骚扰行为, (3)非法侵害动产, (4)非法处理动产, 2.对人身的侵害 (1)殴打和恐吓。 (2)非法拘禁。 (3)诋毁和诽谤:   3.其他侵权行为 (1)对婚姻的侵害。 (2)干涉商业关系的侵权行为。 (3)违反产品责任的侵权行为。 (4)精神折磨。   

160 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1.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即“无过失,无责任”, 2.比较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

161 第六节 家庭法与继承法 1836年颁布的《婚姻法》改变了必须举行宗教仪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教堂举行婚礼,也可选择在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由监督登记官经过法定程序发给结婚证书成立婚姻关系。 1857年的《婚姻诉讼法》将婚姻案件的管辖权由教会法院移交给新设立的离婚法院。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逐渐实现了”无过错”离婚原则代替“过错”离婚原则。 1938年的《家庭抚养法》引入了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制度、

162 第七节 刑法 一、英国是世界上至今没有颁布成文刑法典的国家之一。 二、犯罪的种类
第七节 刑法 一、英国是世界上至今没有颁布成文刑法典的国家之一。 二、犯罪的种类 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以前,普通法曾长期将犯罪划分为叛逆罪、重罪与轻罪。 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后,这三种罪的划分被取消,代之以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新分类。 三、刑罚: 1998年,英国废除了死刑。 1972年,《刑事审判法》规定了“无偿劳动”这种刑罚。

163 第八节 诉讼法 一、法院组织 现行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以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 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可以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第八节 诉讼法 一、法院组织 现行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以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 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可以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1.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 (1)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英国本土民、刑事案件最高审级。 ▲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室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审级。 (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2.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1)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和上议院组成。 (2)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和上议院组成。

164 英国的法院系统—民事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leapfrog appeal)飞越上诉)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诉法院民事分庭 High Court 高等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大法官法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 王座法庭 Family Division 家事法庭 County Court 郡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165 英国的法院系统—刑事 (summary offense)可速决罪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High Court Queen’s Bench Division 高等法院王座法庭 Crown Court皇家刑事法院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166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英国的法院系统—刑事 indictable offences(应予起诉罪)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Division Division)  上诉法院刑事分庭 Crown Court 皇家刑事法院 Coroner’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167 2.19世纪是英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时期,被认为是英国法律制度的荣耀。20世纪中叶,陪审制度出现了衰落的趋势。
二、陪审制度 1.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1166年,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3、14世纪,陪审人从在讯问中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成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的范围也扩大到较为重大的刑、民事案件。 2.19世纪是英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时期,被认为是英国法律制度的荣耀。20世纪中叶,陪审制度出现了衰落的趋势。 3.关于陪审制的争论 赞成: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 反对:脱离实际:办事拖拉僵化;增加审判成本,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由于陪审员缺乏必要的知识而不能充分理解案件事实,或者不理解法官的指示,而且陪审员也可能为舆论或个人情感所左右;尤其是他的裁决不提供理由, 容易导致不公正。

168 三、辩护制度 1.英国在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在司法上采取“纠问式”的诉讼制度,被告人没有辩护的可能,审判以秘密的书面形式进行,刑讯逼供被广泛采用。 2.1836年威廉四世颁布法律,在形式上取消了对辩护的各种限制,规定不论任何案件的预审或审判,被告均享有辩护权。 (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2)律师制度:1679年《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它使英国的律师辩护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169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英国法的特点 二、普通法系 (1)英国法律没有成文法典,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英国法的特点 (1)英国法律没有成文法典,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3)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普通法系 (1)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2)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殖民地获得独立,但大都加入了英联邦,依然保留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传统。

170 2.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171 本章习题 名词解释 信托制 大宪章 “程序先于权利“ 契约落空原则 对抗制 思考题: 英国宪法的特点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
什么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关系如何 论述英国的陪审制度

172 第十章 美国法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宪法 美国行政法 美国民商法 美国经济立法 美国刑法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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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红色象征勇气, 白色象征自由, 蓝色则象征忠诚和正义。

176 美国历史概况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 1607年,英国在弗吉尼亚詹姆斯城建立了第一个殖民点
1620年,“五月花”号到达马萨诸塞,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 1722年,英国打败其他殖民者,建立北美十三州 1776年,颁布《独立宣言》,宣布独立。 1775~1781年,独立战争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 1861~1865年,美国内战 二次世界大战,美国成为世界强国

177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1722年以前,法律的多元化。 二、1722年,英国建立北美十三州以后,普通 法得到推广。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1722年以前,法律的多元化。 二、1722年,英国建立北美十三州以后,普通 法得到推广。 三、1776年独立前后的独立化倾向独立前,许多州制定了成文法,为《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四、19世纪上半叶。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新法律的制定。 五、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美国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 1、统一化和系统化 2、委托立法增加 3、新的法律部门出现。

178 肯 特:《美国法律评论》 斯托里:《冲突法释义》 菲尔德:《民事诉讼法法典》 兰德尔: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

179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渊源 (一)“五月花”号公约 1、自由缔约结成政治团体 2、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 3、殖民地的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渊源 (一)“五月花”号公约 1、自由缔约结成政治团体 2、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 3、殖民地的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二)独立宣言 1、天赋人权 2、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同意 3、列举英国殖民者的暴行,宣布独立的合理性 (三)邦联条例 主要规定各州之间的关系以及州与邦联之间的关系,国 会的组成和国会的权力,在1787宪法生效之前一直起到 宪法作用。

180 二、1787年宪法 (一)制定背景 (二)争论的内容 (三)宪法原则 1、分权原则 2、制衡原则 3、限权政府原则
1、国会中各州代表的人数问题 2、蓄奴州和自由州人口的计算问题 3、国会是否有管理商业的权力 4、国会是否有禁止买卖奴隶的权力 (三)宪法原则 1、分权原则 2、制衡原则 3、限权政府原则

181 总统制政体模型 最高法院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 同意 任命 议会 总统 人事、财政、弹劾 选择 否决 内阁 政府部门 选民

182 总统制政体模型 最高法院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 同意 任命 议会 总统 人事、财政、弹劾 选择 否决 内阁 政府部门 选民

183 (四)宪法修改和解释 1、美国宪法的修改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10条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 的条款。称为“人权法案”。
2、宪法的解释 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所涉及的州法 律以及联邦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对宪法的条 文的含义进行解释。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①创设了司法审查权, ②进一步确立了宪法至上的理念 ③完善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184 (五)美国宪法的特征 1、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首次在宪法中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3、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4、美国宪法的条文简洁。 5、具有广泛的影响

185 第三节 行政法 一、1887年,《州际商业法》,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为美国最早的联邦行政裁判机构。
二、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三、1946年,《联邦侵权行为法》,否定了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明确了国家侵权的赔偿责任。 四、1947年以后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改革。

186 第四节 民商法 一、美国无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二、各种民商事法律的逐渐统一 1、1906年,统一买卖法 2、1952年,统一商法典
第四节 民商法 一、美国无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二、各种民商事法律的逐渐统一 1、1906年,统一买卖法 2、1952年,统一商法典 3、1970年,统一结婚离婚法 4、1950年,标准公司法

187 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 一、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反垄断法制的国家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 (一)1890年《谢尔曼法》P215
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 一、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反垄断法制的国家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 (一)1890年《谢尔曼法》P215 (二)1914年《克来顿法》P215 (三)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三、反托拉斯法的特点 (一)并不针对企业的规模,判定违法的着眼点是是否存在限制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执法的情况随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三》反托拉斯法的适用范围在逐渐扩大 (四)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集民事法、刑事法与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并以判例法为补充的综合体系。

188 四、美国反垄断法中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1、价格操纵 2、市场划分 3、联合抵制行为
4、行业协会的某些不合理的限制行为 (二)纵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1、搭售行为 2、独占交易 3、限定分销价格 4、兼并

189 第六节 刑法 一、美国刑事立法的双轨制 二、美国的犯罪概念不明确,同一种犯罪可以划分为 三、刑罚的种类 四、美国刑罚的特点
第六节 刑法 一、美国刑事立法的双轨制 联邦刑法和州刑法并列;制定法和判例法并列 二、美国的犯罪概念不明确,同一种犯罪可以划分为 不同的级别 重罪与轻罪;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本 质邪恶的犯罪与法规禁止的犯罪。 三、刑罚的种类 罚金、监禁、缓刑 四、美国刑罚的特点 1、关于死刑存费问题争论不休 2、有些州对于数罪并罚采取简单相加原则,并无上限。 3、假释被广泛采用

190 第七节 美国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P222
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占有优势证据原则”; 刑事诉讼:“毫无合理怀疑原则” (二)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 1、罪名的交易;2、罪数的交易;3、刑罚的交易 (三)诉讼权利的宪法化.P223

191 四、陪审制度 1、陪审制度源于英国 2、联邦和20个州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规定重 罪必须经大陪审团投票决定是否起诉。 3、小陪审团
刑事案件:可能被判处监禁6个月以上刑罚者, 都要接受陪审团的审判。 民事案件:标的在20美元以上的普通法上的诉讼 请求,可以接受陪审团的审理。衡平法诉讼请求 则不采用。

192 Grand 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 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
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 ④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起诉 ⑤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 “任何 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或正式起诉,不得被以死 刑或其他不道德的犯罪提起公诉”

193 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 ②6~12名 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
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⑤陪审团评议的结果,如有约定即按照约定,如 无约定,则需要意见一致。 如果没有达到有效票数或者意见不一致,由法官 裁决解散陪审团并重新组成陪审团。

194 美国的法院系统 联 邦 州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Court of Appeals 中间上诉法院 District
联 邦 州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Court of Appeals 中间上诉法院 District Cour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第一审的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Bankruptey Court Claims Court

195 第八节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历史地位: 1、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第八节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历史地位: 1、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 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 3、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 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 观念引入刑法的法律。 5、美国法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

196 二、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美国法特点 1、判例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2、法律风格一致:“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归纳推理”;“注重程序”;无公法和私法的划 分;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美国法特点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3、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学理与实践互补 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197 本章习题 名词解释: 美国法典 谢尔曼法 模范刑法典 人权法案 思考题: 评价《独立宣言》 评价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立法的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区别

198 “微软” 垄断案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微软垄断案开始审理。 2000年6月,美地方法院作出对微软拆分的判决。 2001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地方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但其违反反垄断法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2002年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协议,微软面对至少为期5年的惩罚性措施。

199 Richard A. Posner, 1939- 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
Ronald Myles Dworkin, (1931- )

200 第十一章 法国法 面积55.16万平方公里,人口62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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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国历史简况 公元前高卢人在此定居;公元前1世纪罗马总督恺撒征服高卢全境,罗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国历史简况 公元前高卢人在此定居;公元前1世纪罗马总督恺撒征服高卢全境,罗 马统治达500年之久。公元5世纪法兰克人征服高卢。843年,法兰克查 理曼王国一分为三,9~ 11世纪,封建割据时期;12~15世纪,等级代 表君主制度;1337~1453年,“百年战争”。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 1789年,法国大革命;1792年,第一共和国建立;1793年,雅各宾派专 政;1799年,拿破仑夺取政权,1804年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 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51年路易.波拿巴总统 发动政变,于1852年12月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1870年普法战争失败,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于1871年9月建立 第三共和国直到1940年6月亚当政府投降希特勒德国;1946年通过宪 法,成立第四共和国;1958年9月,通过新宪法,成立第五共和国。

203 二、法国封建法 9~13世纪,封建割据时期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对法国影响至深;划分为:“罗马法区”、
“日耳曼法区”。 13~16世纪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 习惯法成文化;王室立法加强;设立巴黎高等法院; 复兴罗马法,形成人文主义法学派。 16~18世纪封建君主专制时期 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的成文法,王室 立法成为主要渊源。商法和商事法院设立。

204 法国是盛产思想家的国度 (一)孟德斯鸠 Montesquieu)(1689—1755) 《波斯人信札》1721 《罗马盛衰原因记》1734
《论法的精神》1748 主要思想: 1、政体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 2、分权理论 3、反对酷刑,主张教育刑 4、对自由的论述

205 (二)卢梭 让·雅各·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主要思想: 1、社会契约理论
主要著作: 《论科学与艺术》(1749)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新爱洛伊斯》(1761) 《社会契约论》(《民约论》)(1762) 《爱弥儿》(1762) 《山中书简》(1763) 《忏悔录》(1788) 主要思想: 1、社会契约理论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3、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立法的目的是实现自由和平等

206 三、拿破仑系列立法 法国六法: 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
Code Napoleon ; Code Napoleons 法国六法: 1804,法国民法典 1806,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1807,法国商法典 1808,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1810,法国刑法典 1799,法兰西宪法

207 第二节 宪法 一、法国是宪法的多产国,1791~1958年,有11部宪法。 二、人权宣言 内容:1、人权方面;2、政权方面;3、法治方面
第二节 宪法 一、法国是宪法的多产国,1791~1958年,有11部宪法。 二、人权宣言 内容:1、人权方面;2、政权方面;3、法治方面 评价:法国历次宪法的序言,对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 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1791年宪法: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四、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第一共和国宪法、或共和元年宪法。 五、1795年宪法:又称共和三年宪法。 六、1799年宪法:又称拿破仑宪法、共和八年宪法 七、1848年宪法:史称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八、1852年宪法:又称路易·波拿巴宪法、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九、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后颁布,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 十、1946年宪法:又称第四共和国宪法 八、1958年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208 第三节 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 1、在法国的封建割据时期,没有独立的行政活动。
第三节 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 1、在法国的封建割据时期,没有独立的行政活动。 2、法国现代行政制度产生于大革命时期,形成于19世 纪初拿破仑时代,发展和完善于现代时期。 (1)1790年的8月法令:司法不得干预行政 (2)1790年的10月法令:行政救济时期 (3)1799年宪法,设立国家参事院,元首审判权时期 (4)1872年5月,委托审判权时期 (5)1889年12月“卡多”判例。取消部长法官制时期。 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209 三、法国行政法院组织 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 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 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最高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行政法庭 行政法庭

210 第五节 民商法 一、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结构:36章,2281条 总则(1~6) 第一编 人(7~515)
第五节 民商法 一、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结构:36章,2281条 总则(1~6) 第一编 人(7~515) 第二编 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516~716) 第一章 财产分类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章 役权及地役权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711~2281)

211 (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法典。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平等、
二、《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法典。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原则条件。 (3)法典作为革命与传统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保留了若干旧制度的残余。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具有特殊性。

212 三《法国民法典》的意义及其影响 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最具代表性的民法典,它所体现的理性、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思想是19世纪一切进步民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推动了法国及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 (1)它直接带动和鼓舞了法国其他法典的编纂, 对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迅速建立和统一起了重要作用。 (2)在世界民法史上, 它的出现标志着继罗马私法之后民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它蕴含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为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范本。

213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诉讼法 (自学) 法国刑法的法理渊源是贝卡里亚的观点: 贝卡里亚(1738~1794)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诉讼法 (自学) 法国刑法的法理渊源是贝卡里亚的观点: 贝卡里亚(1738~1794) 意大利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出生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懒散而好学1766年写有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主要观点: 1、国家依社会契约而成立 2、法律是公意 3、反对拷问与酷刑 4、罪刑法定 5、无罪推定 6、最刑相适应 7、犯罪的一般预防 8、反对死刑

214 第八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历史地位: (1)法国法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 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
第八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历史地位: (1)法国法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 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 (2)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 式,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3)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 以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作为其建立资 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出现了公私兼备的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4)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分 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 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15 本章题目 名词解释: 思考题: 法国六法 人权宣言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简述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论述法国行政法的建立、发展和特点

216 第十二章 德国法

217 第一节 德国法概述 一.德国概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面积为 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20万,主要为德意志人,
第一节 德国法概述 一.德国概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面积为 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20万,主要为德意志人, 少数为丹麦人和吉普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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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德国历史: 1.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 国 。
2.919~1024年,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 封建德国的历史。延续了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 3.1806年,名义上统一的“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推翻。 4.1815年,成立德意志联邦。包括34格封建君主国和4个自由城 市。普鲁士较大。 5.19世纪60年代起,经过三次战争,普鲁士强大。 6.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皇帝为威廉一世,首相为俾斯麦。 7.1918年,一战结束,1919年,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8.1933年,希特勒上台,开始法西斯专制统治 9.1945年,德国战败,分类为东.西两个部分。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 年10月3日,两德统一,被看作是“冷战”结束的标志。

220 威廉一世 Wilhelm I(1797—1888年),普鲁士国王(1861—1871年在位),德国皇帝(1871—1888年在位)
中文名称:俾斯麦 英文名称:Otto von Bismarck

221 安格拉·默克尔 (Angela Merkel) 1954年6月生于德国汉堡
霍斯特·克勒 (Horst Koehler) 1943

222 二.德国封建法 1.早期的两国重要习惯法汇编 《萨克森法典》,《施瓦本法典》 2.“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几个重要的法典
1122年,《沃尔姆宗教协定》; 1356年,《金玺诏书》; 1532年,《加洛林那法典》 3. 罗马法复兴,德国人偏重研究《学说汇纂 》 年,德国设立帝国法院,延续日尔曼法的纠问式诉讼和神明裁判的传统。 5.18世纪开始法典编撰。 6. 德国封建法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适用范围的属地性. 第二,罗马法成为一种被全德各邦封建君主共同接受的法律文化遗产。 第三,邦法.城市法组成的地方法为德国封建发存在的基本形式。

223 三、近现代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第一个时期(1871~1918):德意志帝国时 代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二)第二个时期(1919~1945):德意志共和国 时代法制的重大发展于逆变; 1.魏玛时代德国法的发展 2.法西斯专政时期法的逆变 (三)第三个时期(1949年以后):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时代法制的重建与现代化

224 第三节 宪法 一、历史渊源 二、魏玛宪法 1.1850年普鲁士宪法及其对日本“明治宪法”,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
第三节 宪法 一、历史渊源 1.1850年普鲁士宪法及其对日本“明治宪法”,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 2.1865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体现了普鲁士邦的特殊地位,联邦制.君主立法 宪制,两院制,军事制度。 二、魏玛宪法 1.背景:为什么在魏玛制定宪法? 2.内容: (1)联邦制 (2)共和国.分权,特别强调总统的权力

225 《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个问题条款。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4、宪法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做了规定,有“经济宪法”之称。 评价: 1、宣告了帝制的结束,对德国的历史起了很大的影响; 2、规定了较多的民主权利,是资本主义民主色彩较浓的宪法。 3、德国现代时期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使宪法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对后来其他国家的宪法产生了影响。

226 三、“波恩基本法” 内容: 为什么叫做“基本法”而不叫做“宪法”? 1、首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人的尊严不得侵犯。
2、对联邦和各州的机构组成及其权限作了规定,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离的民主政体,规定了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 3、取消了一党制,恢复了传统的多党制。 4、规定了宪法的权威地位,强调对宪政秩序的维护。 5、采用联邦制,规定了联邦和各州之间权力的划分。 6、立法机关是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参议院组成。 7、大幅度削减总统的权力,使得基本法框架下的总统具有礼仪性。 8、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9、特别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227 第三节 行政法 注意一个问题:德国行政法的特点: 1、坚持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
第三节 行政法 注意一个问题:德国行政法的特点: 1、坚持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 2、以成文法为主体,概念明确、体系完整。 3、行政司法体制具有独特性。设立行政法院,将行政诉讼局限在纯公法的范围内。

228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 一、制定 1、关于制定民法典的争论 一是法典编撰派,代表人物蒂博特(1772~1840),《论制定统一德国民法典的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 一、制定 1、关于制定民法典的争论 一是法典编撰派,代表人物蒂博特(1772~1840),《论制定统一德国民法典的 必要性》(1814)。 A、批评当时德国法律的落后混乱。 B、指出民族的统一必然要靠法律的统一。 C、编撰民法典是德意志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D、制定民法典要以自由、理性为指导思想。 二是萨维尼(1779~1861)的历史法学派,《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A、法律不是立法者创造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 B、法律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 C、应对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从而寻找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条件成熟时候在编撰法典。

229 19世纪61年代,历史法学派分类为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
派。前者主张按萨维尼的方向着重研究罗马法,代表人物为 耶林(1818~1982);后者主张着重研究日耳曼法,代表 人物是祁克(1841~1921),最后形成“潘徳克顿”学派,代 表人物是温德莎得(1817~1892) 2、制定过程:1874年成立民法典编撰委员会,1896年公 布,1900年1月1日生效,人们习惯称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 历时26年的时间:为什么? A、各派争论激烈,延缓了立法进程; B、编撰要求严格,精益求精。力求将各派意见兼收并蓄。 C、处在历史转变时期,由自由资本主义向露断资本主义过 度,法典要反映新时代的要求。

230 3、法典的结构 5编2385条。“潘徳克顿”民法体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四编 家庭法 第五编 继承法

231 二、主要内容与特色(兼与法国民法典比较)
相同点: 1、都是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 2、两者都是统一而完整法法典 3、都规定了基本的民法原则 4、两者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两个世纪。 不同点: 1、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撰》为蓝本,法国民法典以《法 学阶梯》为模式。 2、德国民法典反映了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的状况,而法国民 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状况:

232 A、“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 B、契约不得变更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C、专门对人身雇佣契约做了规定。 D、对所有权绝对原则进行了限制,禁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权 利。 E、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存。 F、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德国民法典抽象深奥。 评价: “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对世界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 影响。

233 第五节 经济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 二、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产业统制法。
第五节 经济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 二、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产业统制法。 三、二战以后德国经济法的演变: 第一阶段:致力于建立自由社会市场经济 第二阶段:反对限制和妨碍竞争 第三阶段:加强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和实施控制 第四阶段:加强环境保护 理论上的共识:经济法是一个法学学科,但不是 一个法律部门。

234 第六节 刑法 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 二、1975年刑法典 《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 三、经济刑法
第六节 刑法 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 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规定了罪刑法 定原则。 二、1975年刑法典 《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 1、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2、废除死刑,实行轻刑 3、严格保障宪法秩序 4、规定”改善及保安”处分。 三、经济刑法 是指由单行经济犯罪惩治法、经济立法附带刑事规范和刑法典中关于经济犯罪的三部分构成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35 第七节 德国司法制度 一、宪法法院 二、行政法院体系 普通行政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
第七节 德国司法制度 一、宪法法院 1、1952年设立,有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 2、有两个评议庭,分别负责公民基本权利诉讼 和国家事务争端。 3、基本职能两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对国家权力进行 监督;处理联邦权力机构之间以及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 间的职权争端。 4、受理公民的宪法诉讼。 二、行政法院体系 普通行政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

236 第八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的有效结合 二、始终坚持成文法方向,首创了经济法概念,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法范围内。
第八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的有效结合 二、始终坚持成文法方向,首创了经济法概念,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法范围内。 三、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建立了独特的宪法诉讼制度。 “德国法以其高度的学理性和独创性,称为大陆法系国军爱的又一个典型,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P315.

237 本章题目 名词: 萨克森法典 意思刑法 德国经济宪法 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思考题: 1、德国封建法的特点 2、论述魏玛宪法
萨克森法典 意思刑法 德国经济宪法 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 思考题: 1、德国封建法的特点 2、论述魏玛宪法 3、论述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 4、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区别 5、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238 第十三章 日本法

239 日本历史 1.公元4世纪中叶,建立统一的国家——大和国。 2.5世纪初,大和国鼎盛时期,势力曾扩大到朝鲜半岛南部。 3.公元645年,发生大化革新,仿照唐朝律令制度,建立起 天皇为绝对君主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645~1192)。 4.12世纪末进入由武士阶层掌握实权的军事封建时期,史称 “幕府时期”(1192~1603), 5.1868年,实行“明治维新”,废除封建割据的幕藩统治,实 现建立中央集权统治,恢复天皇统治。“脱亚入欧”。1894年 中日甲午战争、1904年日俄战争、1910年侵吞朝鲜,走上军 国主义。 6.1912年,日本进入大政天皇时期(1912~1925)。 7.1926年,裕任天皇登基,日本进入“昭和时代”,1989年死亡。 8.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日本称为“终战日”。1947年实施新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 9.1989年,平成天皇继位。

240 第一节 日本法历史 一、日本封建法 1.大宝律令: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 2.养老律令
第一节 日本法历史 一、日本封建法 1.大宝律令:日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 2.养老律令 3.御成败式目:著名的武家法典。 4.公事方御定书 日本封建法的特点: 二、日本近代法 先学习法国,后学习德国。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 三、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日本法律 分为两个阶段:前期(1918~1932),法律改革; 后期(1932~1945)法西斯化:(1)建立法西斯政治体 制的立法;(2)“国家主义统制立法”;(3)法西斯刑事立法。

241 第二节 宪法 一、明治宪法 1 .天皇专制制度 2 .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二、日本国宪法:现代的日本宪法 起草过程: 1.国民主权原则
第二节 宪法 一、明治宪法 1 .天皇专制制度 2 .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二、日本国宪法:现代的日本宪法 起草过程: 1.国民主权原则 2.和平原则 3.保障人权原则 4.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 三、宪法实施以来的争议 1.宪法第九条 2.女性是否可以继承王位。

24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法制改革及发展特点
(1)虽仍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较多地接受了美国法的影响,法律风格有所变化。 (2)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改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立宪政体为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但仍保留了天皇。 (3)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并在形式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 (4)废除了行政法院,并借鉴美国司法制度的经验,将违宪审查权授予最高法院,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地位。 (5)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

243 第三节 民商法与其他法律制度 一、明治民法 1893年成立民法典调查会,1898年制定“明治民法”,效仿德 国的五编体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三节 民商法与其他法律制度 一、明治民法 1893年成立民法典调查会,1898年制定“明治民法”,效仿德 国的五编体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 第四编 亲属 第五编 继承 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二、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有日本的“经济宪法”之称。 三、日本刑法:1880年的旧刑法典,1907年的新刑法典。 四、日本的司法制度: 法曹三者:非常严格的司法制度。

244 第十四章 俄国法 一、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1.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2.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3.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第十四章 俄国法 一、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1.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2.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3.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4.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 二、苏联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和发展 1.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2.苏联社会主义法的发展 三、苏联宪法 1.1918年苏俄宪法 2.1924年苏联宪法 3.1936年宪法 4.1977年宪法及修改

245 四、苏联的民事立法 1.1922年《苏俄民法典》 2.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3.1964年《苏俄民法典》 五、苏联的刑事立法 1.1922年《苏俄刑法典》和1924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2.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和1960年《苏俄刑法典》 六、苏联的司法制度 1.法院与检察组织 2.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

246 第三节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一、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二、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247 第十七章 欧洲联盟法

248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联盟法的形成和发展 欧洲联盟法是在由欧洲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欧洲一体化进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概述 一、欧洲联盟法的形成和发展 欧洲联盟法是在由欧洲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欧洲一体化进 程中逐步形成的,以建立欧共体和欧洲联盟的国际条约为基 础,适用于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联盟 机构及其 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欧洲联盟法的主要渊源 1.条约 2.欧洲联盟机构颁布的法规 3.欧洲联盟法的一般原则 4.欧洲法院的判例 三、欧洲联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1.直接效力原则 2.欧洲联盟法优先原则 3.欧洲联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合作关系

249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一)理事会 (二)欧洲委员会 (三)欧洲议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一)理事会 (二)欧洲委员会 (三)欧洲议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一)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二)欧洲联盟竞争法 (三)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四)欧洲联盟公司法 (五)欧洲联盟对外缔约权

250 三、司法制度 (一)欧洲法院 1.欧洲法院的组成 2.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二)诉讼程序 1.书面程序 2.预先调查 3.口头程序 4.判决

251 《外国法制史》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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