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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及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規範說明
2017/3/17 政府採購法及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規範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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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壹、環保標章推動歷程 貳、環保標章事務推動架構 參、綠色採購相關法規 肆、如何辦理綠色採購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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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環保標章推動歷程 81.08. 訂定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81.10. 成立第一屆審委會 87.05. 公布政府採購法第96條
88.05. 發布機關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辦法 88.11. 發布第二類產品審查作業要點 96.01. 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 95.01. 總統府及四院實施綠色採購 92.07.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正式實施 91.01. 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正式實施 90.07. 行政院核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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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環保標章事務推動架構 國際合作 標章核發及管理 電子化管理 銷售通路及綠色消費宣導 1.環保標章相互承認 2.共同開發規格標準
3.參與國際環保標章組織活動 國際合作 標章核發及管理 1.訂定規格標準 2.廠商申請及現場查核 3.工作小組審核 4.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審議 5.環保產品經銷資訊 6.產品抽驗及查核 章 環 消 費 看 標 保 又 康 8 2 6 9 4 5 電子化管理 安 1.綠色生活資訊網 2.與其他網路合作 1.指定採購項目 2.成果網路申報 3.年度績效評核 政府機關 銷售通路及綠色消費宣導 通路 1.共同供應契約 2.綠色商店 3.環保產品線上採購網 4.綠色行銷獎 民間企業與團體 全 民 1.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 2.企業與團體合作推動 1.大眾媒體宣導 2.環保節日宣導活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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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綠色採購相關法規 一、推動機關綠色採購 二、綠色採購相關法規 三、機關如何落實綠色採購 四、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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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機關綠色採購 1.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91年1月起實施。 2.實施對象: 3.實施目標: 行政院直轄機關及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95年起擴及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3.實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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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歷年推動績效 行政院直轄機關及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年度 金額 比率 91年 26.3 60.5
金額:億元 比率:% 年度 金額 比率 91年 26.3 60.5 94年 67.7 81.6 97年 64.9 76.4 92年 56.1 73.8 95年 63.8 88.0 98年 68.5 90.4 93年 57.0 79.2 96年 62.0 71.2 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年度 金額(億元) 比率(%) 94年下半年 1.65 43.6 98年 2.88 77.9 95年 2.67 77.5 96年 2.77 58.7 97年 2.70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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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綠色採購相關法規 (一)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1.立法委員審議政府採購法時主動建議納入。87年5月27日公布,88年5月27日施行。
2.機關得優先採購下列環保產品,並得允許10%以下價差優惠,鼓勵廠商生產環保產品: 取得政府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 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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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1.由工程會與本署於88年5月26日會銜公布,並與政府採購法於 88年5月27日同步施行。
2.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優惠措施之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料供審查(第十條) : 產品係屬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產品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產品效能與招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之比較及其說明或證明資料。 允許價差優惠之採購,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計算方式。 其他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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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優惠價差之訂定(第十一條) 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
優惠比率=招標文件所定使用期間內(環保產品-非環保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 /非環保產品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 x 100% 。 實際優惠比率逾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者,以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計;未逾者,以實際優惠比率計。 欲適用價差優惠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產品預估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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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決標方式(第十二及十三條) (1)未定價差優惠比率
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前項環保產品廠商僅1家者,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2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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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定價差優惠比率 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價<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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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十二條 目 的 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 施行作為
目 的 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 施行作為 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應優先採購產品項目、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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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機關應優先採購 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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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執行措施 一、辦理採購專責人員訓練 (一)由各機關依其採購特性訂定綠色採購作業流程,並針對
其採購人員定期提供訓練,以熟悉該機關之作業流程。 (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各機關採購人員,分期辦理綠 色採購作業訓練講習班,提升採購人員對環境保護產品 之認知。 二、彙整綠色採購成果 (一)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報綠色採購成果,於每年八月及二 月底前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成網路申報,並 在隔年度於申報系統進行填報整體表現評核表 )。 (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每年各機關綠色採購成果彙整呈 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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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核及獎勵措施 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組成「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執行績效評核作業。 二、依績效評核結果,就各機關年度綠色採購成果,評選採購績效卓著之單位及個人,專案報院並公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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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採購項目 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自動化(OA)用紙、紙製文具及書寫用紙、衛生用紙。
辦公室用設備:電腦設備(包括個人電腦、主機、滑鼠、監視器、鍵盤、列印機、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黑白影印機、傳真機、筆記型電腦。 電器類:冰箱、冷氣機、洗衣機 、微波爐 、除濕機 、照明設備(省能源精緻型螢光燈 、螢光燈啟動器 、螢光燈管)、多功能事務機、飲水機。 其他:二段式省水馬桶、堆肥、清潔用品、水性塗料、回收木材再生品(含木製家具)、使用回收紙之包裝用品、塑橡膠再生品、塑膠類管材、建築用隔熱材料、資源化磚類建材、自然循環式太陽能熱水器、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生物可分解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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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修正方向 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自90年核定迄今已歷8年,為因應機關綠色採購執行現況及民間綠色消費推廣情形,有關推動事項及內容,確有修正之必要。 (一)擴大綠色採購範圍 1.公共工程使用產品應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列入綠色採購評核範圍。 2.綠色採購項目分為指定項目及自選項目(含指定項目之節能、省水及綠建材標章產品、未列入指定項目之環保標章產品、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及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築標章等第三類產品),並依綠色採購比率進行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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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合政府資源活絡民間綠色消費市場 1.機關(含委外計畫)採購實體宣導品、競賽獎品、禮品等,改發綠色消費禮券,民眾持券前往綠色商店採購環保產品時抵用。 2.各機關鼓勵所主管企業、團體相關贈品(如電費折扣獎勵節能措施、股東紀念品、加油站贈品等)比照辦理。 (三)應用網路加強機關綠色採購管控及綠色消費資訊傳播 1.輔導機關訂定綠色採購計畫及加強採購流程之管理,並將機關綠色採購成果及比率,分別於每月、每季、每半年以電子郵件通知業務承辦人、業務承辦主管及機關首長。 2.透過網路學習平台,加強業務承辦人員及機關同仁對於綠色消費及環保產品之認識及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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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並重 1.鑒於過去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重於鼓勵,部分機關未能重視及落實,致使整體成效未能達成目標,擬將增列懲處規範,以提醒機關加強辦理。 2.懲處範圍擬就機關綠色採購比率及年度評核成果兩部分訂定。 (1)各機關綠色採購比率未達目標值之9成或主管機關年度評核成果為乙等,將函請該機關提出說明報告及改善計畫。本署將邀集績效評核委員至機關進行查核輔導。 (2)各機關綠色採購比率未達目標值之8成,則將就機關主管及承辦人記申誡乙次以上;若主管機關年度評核成果為丙等以下,將就機關主管及承辦人記申誡乙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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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辦理綠色採購 (一)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 1.共同供應契約
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均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廠商與訂約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後,即有義務依約供應採購標的予該契約之所有適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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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 。
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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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7 2.共同供應契約說明 3.各級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將其採購理由情形傳真或公文知會台灣銀行採購部。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逕行採買、議價採購、公開招標等)。 (本項作業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辦理)。 (1)機關地處偏遠區域,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不願供貨或加收運 費,導致機關採購不到產品或增加預算等情形。 (2)機關單位於共同供應契約及一般供應商進行產品(同廠 牌、型號、規格)議定價格,其價格低於共同供應契約 售價之情形。 (3)機關欲購買之公告指定採購項目未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 採購系統開標或已開標未有環保標章產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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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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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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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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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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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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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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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 逕行採買 選擇機關附近綠色商店採買(商店名稱、 販售產品、聯繫資料)
( 產品資訊查詢 綠色商店) 議價採購 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辦理,先行建立採購廠商 名單,並採購項目需求透過廠商名單議/比價作業進 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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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政府機關應優先採購環保產品項目之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規範 發文日期:99年4月21日環署管字第0990035164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第26條第2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 各機關為落實推動綠色採購,欲採購環境保護類產品,且採公開招標作業時,應注意前項法規(政府採購法第26條)訂定,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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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 (一) 98年評核標準及配分 評 核 項 目 配分 1.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 75 2.非指定項目採購成效
2017/3/17 四、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 (一) 98年評核標準及配分 評 核 項 目 配分 1.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 75 2.非指定項目採購成效 5 3.機關綠色採購績效整體表現 20 (1)推動策略與組織 6 (2)教育宣導 9 (3)其他機關內部環保措施及綠色採購創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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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9年評分方式 評 核 評 分 說 明 項 目 1.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 綠色採購比率= 指定項目環保標章產品採購金額
評 分 說 明 1.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 (60%) 綠色採購比率= 指定項目環保標章產品採購金額 + 指定項目非環保標章產品採購金額 得分=60分×綠色採購百分比。 2.總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 (20%) 總綠色採購比率= 環保、第二類、節能、省水、綠建材標章 產品採購金額 非環保、第二類、節能、省水、綠建材標章 得分=20分×綠色採購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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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8年機關綠色採購績效整體表現 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說 明
評 分 說 明 (1)推動策略與組織(6%) A.縣(市)政會議、主管會報或其他會議中,指示各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及報告綠色採購績效 由主管機關暨其下一級機關至記事系統登錄。 得分=0.25分x(會議總場次/總機關數),最高1分。 B.訂定機關內部之綠色採購計畫,包括(1)推動計畫(2)推動流程(3)分工職長(4)訂定要點(5)定期評核 得分=訂定機關數/總機關數,共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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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綠色採購績效整體表現(續) 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說 明 (1)推動策略與組織 C.於委辦廠商合約中規定優先採購環保品
評 分 說 明 (1)推動策略與組織 C.於委辦廠商合約中規定優先採購環保品 由主管機關至記事系統登錄。 機關辦理百分比計算得分,每項0.5分,共1分。 D.規定請購單優先採購環保品 E.機關綠色採購成效填報比例 由申報系統計算月確認(次月25日前確認)百分比。 得分=2分×確認百分比。 F.其他推動相關執行措施 由評核委員視辦理內容給分,最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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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綠色採購績效整體表現(續) 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說 明 (2)教育宣導(9%) A.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內綠色消費宣導活動
評 分 說 明 (2)教育宣導(9%) A.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內綠色消費宣導活動 主管機關暨其下一級機關至記事系統登錄。 得分=活動總場次/總機關數,最高3分。 B.機關於網頁設置綠色生活資訊網banner連結百分比 得分=2分×(實際連結數/應連結數)。 C.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外綠色消費宣導活動(不含環保局對民間宣導活動) D.其他 主管機關至記事系統登錄,由評核委員視辦理內容給分,最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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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綠色採購績效整體表現(續) (四)評核等第級距 評 核 項 目 評 分 說 明 優等:100~90分。 甲等:89~80分以上。
評 分 說 明 (3)其他機關內部環保措施及綠色採購創新作法(5%) 主管機關暨其下一級機關至記事系統登錄,由評核委員視辦理內容給分,最高5分 (四)評核等第級距 優等:100~90分。 甲等:89~80分以上。 乙等:79~70分以上。 丙等:7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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