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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證券交易市場之監視 19.1 監視預警與不法交易初步分析作業 19.2 內線交易 19.3 股價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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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九章 證券交易市場之監視 19.1 監視預警與不法交易初步分析作業 19.2 內線交易 19.3 股價操縱

2 19.1 監視預警與不法交易 初步分析作業 前言 監視預警作業 執行不法交易之初步分析作業

3 19.1.2 監視預警作業(一) 促請證券商注意有價證券交易之交割安全 每日(交易時間)分析有價證券之交易是否有下列情形: 成交價振幅異常。
監視預警作業(一) 促請證券商注意有價證券交易之交割安全 每日(交易時間)分析有價證券之交易是否有下列情形: 成交價振幅異常。 成交價漲跌異常。 週轉率異常。 若證券商受託買賣上開之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且有下列情形者,即通知該證券商注意受託買賣之交割安全,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之安全: 投資人下單買賣該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3億元,並達該證券商淨值1倍以上,且該委託買進或賣出金額分占該異常交易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或賣出金額20%以上。 證券商受託買賣該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5億元,並達其淨值1.5倍以上,且受託買進或賣出金額分占該異常交易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或賣出金額40%以上。

4 19.1.2 監視預警作業(二) 請上市公司揭露相關資訊 於每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搜尋前一日收盤後異常訊息。
監視預警作業(二) 請上市公司揭露相關資訊 於每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搜尋前一日收盤後異常訊息。 於每日交易時間分析證券市場有價證券之交易,如發現有價量異常情事,即搜尋相關訊息,於發現該訊息符合上開重大訊息相關規定所列事項,且上市公司未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或公告訊息與網路資訊不一致者,即請該公司依規定於當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澄清說明(證交所於12:30分前通知上市公司者,其應於交易時間結束前完成公開作業;於12:30後通知者,則當日下午5時前完成公開作業)。

5 19.1.2 監視預警作業(三) 公布有價證券異常交易資訊
監視預警作業(三) 公布有價證券異常交易資訊 公布異常交易有價證券(通稱「注意股票」)作業 -有價證券之漲跌幅度達下列條件者,公布其為注意股票 股價漲跌幅度異常變動 成交量明顯放大 週轉率明顯偏高 發布異常交易有價證券處置作業 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執行撮合,每五(十)分鐘撮合一次作業(正常情況下,個別股票每25秒電腦撮合一次)。 通知各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當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單筆委託逾100(50)張以上或多筆累積委託達300(150)張以上時,需預收五成以上(全部)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款券。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6 執行不法交易之初步分析作業 內線交易 - 上市公司若有重大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證交所會就該重大消息公開前之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情形進行分析,並初步研判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行為主體是否有藉獲悉該重大消息,而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該有價證券情事,若符合內線交易法律構成要件,則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由司法機關進行偵辦。 操縱股價 - 篩選一段期間之價、量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並進一步分析投資人交易情形,若(一)發現確有影響證券之價格變動情事,或(二)發現投資人確有在一段期間連續多個交易日在相近時間,同時為委託買進及賣出情事,造成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則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由司法機關進行偵辦。

7 19.2 內線交易 19.2.1 前言 19.2.2 內線交易概念及其法律構成要件 19.2.3 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
19.2 內線交易 前言 內線交易概念及其法律構成要件 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 重要實務議題及外國法之說明 國際上對內線交易評比概況 結語

8 內線交易概念及其法律構成要件 所謂內線交易,係具有特定身分之人,獲悉影響證券價格之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未經公開前買賣該證券者屬之。 內線交易法律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 內部人、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年5月30日公布「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獲悉 買賣時點 - 於重大消息成立時點起,至該消息公開後12小時內 買賣標的 - 包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9 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違反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行為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台幣1仟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如該等行為人之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予以加重處罰,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違反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行為人,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賠償之金額,則以上開可請求賠償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基準。 如情節重大案件,法院可依請求將賠償金額提高至3倍。

10 19.2.4 重要實務議題及外國法之 綜合說明 重大消息之認定
重要實務議題及外國法之 綜合說明 重大消息之認定 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涉及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我國、美、日 歐盟對內線交易之規範

11 19.2.5 國際上對內線交易評比概況 2001年我國於全球49個受訪國家中排名第46(於亞洲則為第10名,僅優於中國大陸及菲律賓) 。
國際上對內線交易評比概況 2001年我國於全球49個受訪國家中排名第46(於亞洲則為第10名,僅優於中國大陸及菲律賓) 。 隔年(2002年)該項排名進步至第31名(於亞洲則為第6名);2004年全球受訪國家或地區增為60個,我國排名第34(於亞洲亦為第6名)。 2005年起該學院已取消此內線交易評比項目,據暸解係因客觀性不足,故不再予以排名評比。

12 19.2.6 結語 證券主管機關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為加強內線交易之防制工作及善意提醒上市公司內部人,曾對上市公司提出下列建議事項:
結語 證券主管機關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為加強內線交易之防制工作及善意提醒上市公司內部人,曾對上市公司提出下列建議事項: 就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訂定控管及保密機制,亦即上市公司可參酌證交所97年10月所訂「○○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例,研訂「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 對公司內部人及辦理與重大消息相關業務職員加強宣導。 要求獲悉重大消息之公司內部人或員工,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目前修正草案擬改為公開後18小時內),避免買賣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13 19.3 股價操縱 前言 股價操縱類型 股價操縱行為之損害賠償計算

14 19.3.2 股價操縱類型 違約不交割 沖洗買賣行為 相對委託 連續交易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直接或間接從事股價操縱行為
股價操縱類型 違約不交割 何謂「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沖洗買賣行為 相對委託 連續交易 主觀構成要件為「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 客觀構成要件為「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直接或間接從事股價操縱行為

15 19.3.3 股價操縱行為之損害賠償計算 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損害金額之計算,一般可區分二種計算方式
股價操縱行為之損害賠償計算 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損害金額之計算,一般可區分二種計算方式 毛損益法 - 原則上以投資人實際買賣價差作為其所受之損害金額,如有未賣出而仍持有部分,則以求償前一個月之市場收盤平均價格計算該部分損害金額 淨損益法(或稱淨損差額法)- 先行以下列方式之一試算該段期間之擬制真實價格,再與投資人買賣價格相減後即為其所受之損害金額: 實務上有類推適用內線交易之規定,以操縱行為開始前10日平均收盤價格計算擬制真實價格之案例 實務上有以操縱行為結束後90日平均收盤價格計算擬制真實價格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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