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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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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主体的变更和终止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2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三、公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3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其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可转让的股份形式构成。公司股东依其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并承担义务和风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公司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企业 (三)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4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种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无限责任公司,亦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所有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称之公司仅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包括其它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这两种公司类型各具特点,并无优劣可分。 接下页

5 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
(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地位和声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公司主要以其雄厚的资本取得在商业活动中的信誉。 3、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4、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6、根据公司股票发行方式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接下页

6 三、公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P92
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12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创新迅猛等多方原因,这部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 1999年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可以算是对公司法的第一次改动。 2004年再次修订.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公司丑闻事件频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国内关于修订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大。公司法面临着重大修订。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计,2004年两会期间,共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接下页

7 2005年草案通过三审.2005年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被提交审议。8月,经过二次审议。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并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原公司法230个条文只有14个条文未被废改而得以维持。本次修改,不仅新增了若干重要制度,如一人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强制司法解散、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等,还修改了许多制度,如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借贷能力、减少了合并、分立的限制条件等,同时废止了个别制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行政审批的制度、法定公益金制度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增加了许多任意性规范,突出的表现为对公司章程功能的强化,仅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一词就由原来的55处增至82处。

8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所谓组织法是指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和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所谓行为法是指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司法国际性的特征愈加明显,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体砚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特征。 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可包括如下关系:①公司与其股东的法律关系;②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④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由公司法加以调整和规范,使之有法可依,是公司得以生成和发展的基础。 2、公司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份。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法律,而公司则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主体。要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公司法成为实现有限规制重要法律。而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因此公司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宏观管理与规范,而区别于调整平等法律关系的民商事法律规范。 《公司法》是我国关于公司制度的一般法,除了《公司法》,还有其它法律规范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规范,它们构成公司法的特别法,如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9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0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人合兼资合的信用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吸收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人合性表现为:公司不公开招股, 股东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形成的集合,主要股东一般为公司负责人,其它股东可参加经营管理。 2、股东数额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一定的信任,因而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2—50人,本次修改中取消了对股东人数的下限规定,即在除国有独资公司之外,一般性的承认了一人公司。 接下页

11 3、股份不需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由协议确定的比例出资,股东出资不须等额,根据其出资额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具有一定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它的设立是由投资者的合意且资金来源由协议确定出资比例,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转让。由于股东人数有限且相对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不公开。 5、股权转让受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但要受到严格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2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东的出资数额。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本次修改中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接下页

13 2、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50%。 本次修改为: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就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有利于鼓励高科技公司的健康成长。 接下页

14 案例分析: 中国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8日,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运作规范、管理先进,很快在国内外打开市场,盈利丰厚,仅仅几年的时间公司资产已达3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现欲与乙公司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制订章程,规定:(1)、各方按其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丙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有线、无线电话机、BP机、传真机等通讯终端产品;(3)、丙公司的生产规模:采用甲方现有厂房,改造生产线后生产高档电话机,6个月后,开始建造新厂房;(4)、丙公司注册资本均为3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180万元,乙方出资120万元。丙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两期缴纳,首期甲方出资60万元,乙方出资10万元,第二期出资双方应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纳。 问:甲乙双方所订章程中关于丙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5 答案: 符合规定。因为:(1)、丙公司注册资本300万超过公司法规定的3万元的最低资本限额;(2)、虽然乙公司首次出资额未达到所认缴股份及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甲乙双方首次出资的总额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20%。(3)、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完成。由于公司法规定的“2年”期限是为限制股东而设立的,当然不限制股东自行设置更为严格的规定。

16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17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或监事。 (一)股东会 1.股东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是指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的人可以为公司的出资人。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及外国的投资者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公司法》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8 2.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 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终止后,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依照规定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股东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以下各项义务:依法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9 3.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均由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 4.股东会的会议形式与召集程序 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后公司设立董事后,股东会则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1 5、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列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2 (二)董事会和经理 1.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接下页

23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4 2. 经理 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业务工作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5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接下页

26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7 四、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而禁止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设立,显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突破了原公司法规定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的规定。

2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人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显著的区别。 (3)、承担的税收义务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须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29 案例分析: 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50万元借款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7)川高法经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刘晓庆公司系私营企业,在该公司的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其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晓庆一人投入。刘晓庆在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且其公司自1995年起即未进行工商年检,己实际歇业。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的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刘晓庆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刘晓庆提出的自己不是法人代表,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说,有律师提出:根据该公司申请开业登记书中载明的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一人投入,可认定其为独资企业,而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最终,刘晓庆的委托人将刘晓庆在北京亚运村内被查封的4套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正式交到法官手中,用以抵债。 接下页

30 此案判决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当时一人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故“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被认定为“独资企业”。可见,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人股东只需以投资额部分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主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如果法院将该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则显然刘晓庆只需就未投入企业的资金部分承担补充出资责任,这显然比无限责任要轻得多。

31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行规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有以下规范和制度: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 五.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有两大特征: 第一、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个。 第二、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3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的区别 (1)、设立根据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并受其调整。 (2)、财产权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国有独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国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则拥有经营权。 (3)、管理体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之,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这就意味着原国有企业要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也要进行公司化改组。

34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规定表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两种方式:一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订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资监管机构行使公司股东权的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而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制订。

3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6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37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由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都不会产生新的股东,因而公司法没有对此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二)股东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由于新成员的加入会影响到原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所以公司法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权利的主体:除欲转让股权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表明了同意权的权利主体是“其他股东”。 (2)、同意权的表决方式: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其所代表的股份的过半数同意。 接下页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8 (3)、同意权行使的限制: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同意权行使的程序: A、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B、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C、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接下页

39 (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另行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股东股权的规定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关于股权转让后相关手续的规定 1、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0 (六)、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一方面规定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出资以后不能抽回其出资,另一方面又允许股东在特定的条件下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作了以下限制条件: 1、权利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接下页

41 2、权利的适用对象:对股东会的上述事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投赞成票的股东不能适用)
3、权利的适用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43 一、股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责,即股东对公司只负缴清其股份金额的责任,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分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虽为全体股东所有,但具体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是董事会和经理。

44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4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删除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发起人的特别规定。

46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47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等。

48 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此限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有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9 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将原公司法规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修改为“有公司住所”,与民法规定相一致,即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也是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总部、总公司等。一般而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以登记时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准。

50 (二)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对外募集认股,设立程序较简单。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定向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社会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究竟采用哪种设立方式,由发起人相互约定,自行选择,并载明于公司章程。

51 (三)设立的基本程序 因法定设立方式不同,法律对其设立的程序也有不同的要求。
1.发起设立的基本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认定股份。由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这是发起人对自己认购股份的一种书面承诺。(3)缴纳股款或者办理财产转移的法定手续,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2 2.募集设立的基本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向认股者提供有关信息、使认股者能够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和与认股有关的必要情况之基本文件,它要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招股说明书还应附有公司章程。 接下页

53 (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仅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和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5) 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是发起人向认股人发出的要约,认股人填写是一种承诺的行为,因此,认股书经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就成为一项合同,对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具有约束力。 认股书应当载明事项同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接下页

54 (6)缴纳股款。待公开募集的股份认足后,发起人即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接下页

55 (7)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6 (四)发起人的设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是: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得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7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58 (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置备公司文件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59 (七)、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0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通过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股东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股东年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下页

61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2 3.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63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由5~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及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接下页

64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5 2、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66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监督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会业务执行状况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及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67 (四)、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所谓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具有两个特征: (1)、必须是已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成为上市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经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后,又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也可以依法申请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目前我国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市场,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才称之为上市公司,仅仅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68 由于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大、股权比较分散,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于重大的资产变化,需要股东大会的多数同意。为此,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议规则

69 3、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法还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权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0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和股票 1、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等额股份之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2)它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决定股东享有权利义务的大小。(3)它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转让。

71 2、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与股票有着密切的联系,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股份在形式上表现为股票。股票虽然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但因其对应的实物具有不特定性、其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而与股份相对独立。 股票具有以下性质: (1)、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它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 (2)、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利也随之转移。 (3)、要式证券。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应载明的主要事项是:(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股票字样。 (4)、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72 (二)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概念 股份的发行又称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为设立公司或筹集资本,依法出售或分配公司股份的活动。
根据发行的目的不同,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这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新股发行,发行新股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发行股份,是指公司在第一次发行股份以后的各次发行。 一般来讲新股发行是为募集资金,但有时基于特殊目的,也可以发行新股。

73 2、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必须坚持同股同利,同股同权,每一股份的股东权益必须相等。《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74 3、股份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出售股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一般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 股票发行价格分为三种:一是面值发行,也称平价发行,即按照股票票面金额出售。一般适用于私募发行,我国实践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采用面值发行的方式;二是溢价发行,即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出售。溢价发行是广泛采用的发行方式,在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都是溢价发行;三是折价发行,即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出售。由于股票面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构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公司实际获得资本数额将会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当于服东出资不实。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75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发行。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一种股票。这种股票只有所记载姓名的所有人才能享受权利。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持股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一种股票。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76 5、关于新股发行的规定 (1)、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3)、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77 (三)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是出让人(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出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1)股份转让的自由。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自由转让。这是因为就股份所有人出让股份而言,属于投资的收回;对于受让人而言,则是资本的投入;对于公司本身而言,股款既已缴足,也不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所以原则上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股份转让的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但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股票交易的管理,避免有关人员利用股份的转让进行投机、牟取暴利,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股份的转让并非绝对自由。 接下页

78 (2)股份转让的限制:①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接下页

79 ④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接下页 

80 上述规定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1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82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违反或出现法定限制规定的后果及处理程序 (1).公司违反法定限制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定限制规定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83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必须忠诚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作为自己执行职务的目标。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后者的最佳利益为重。 所谓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对公司履行其职责,必须积极主动地、勤奋努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忠实义务是内容上的要求,勤勉义务是形式(方式)上的表现。

84 《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接下页

85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三、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及公积金的用途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三、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及公积金的用途 四、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五、公司的帐簿及账户制度的规定

87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在会计法规、会计原则或会计制度的指导下,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公司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帐、算帐、报帐,为公司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公司财务信息的活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二是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88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报告,它由公司的会计报表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即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一般而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和其它有关附属明细表等。 公司法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时间、审计方式及编制依据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 。与原公司法相比较,主要增加了“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强调了外部审计的作用。

89 2、公司财务会计公开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的公开,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要求,将公司的财务报告向公司股东、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股东查阅或送交各股东;二是公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接下页

90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91 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有以下要求: 1、要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资金。依据公积金提取的来源,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依据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法》所称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即从公司盈余中必须提取的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接下页

92 2.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公司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如果上年有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予以弥补。 (2)、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经济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务损失等。 (3)、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4)、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5)、分配股东红利。 由于公司形式不同,其分配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3 三、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及公积金的用途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其构成是:(1)、股票溢价款: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时,其超过部分为股票溢价。这一部分不属于股票持有者人所有,因为的股票为票面金额,其超过部分在股票上没有反映。(2)、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等。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94 四、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2.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95 五、公司的帐簿及账户制度的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6 第六节 公司主体的变更和终止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公司主体的变更和终止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四、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97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含义和形式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得以解散的合并形式。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的各方得以解散的合并形式。 接下页

98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99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含义和形式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前者是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然后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后者指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者干部分而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100 2、公司分立应履行的义务 (1)、进行财产分割。公司分立前分立各方(包括分立发起人之间、分立发起人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应签订分立协议,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对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同时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101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02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03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设立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1、清算组的成立和成员构成 (1)、清算组成立的期限:公司法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的成员构成: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清算组的成员构成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04 2、清算组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5 3、清算组的义务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处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106 4、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1)、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7 四、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法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成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的1%-5%罚款,构成犯罪后,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接下页

108 4、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页

109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5以上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页

110 10、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13、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1 二、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12 三、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 1、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3 四、其他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页

114 2、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5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主要特征及设立条件有哪些??
2.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3.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5.什么是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对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哪些限制条件? 6.什么是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分别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资格条件和义务? 8. 什么是上市公司?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特别规定? 9.什么是股份和股票?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有哪些规定? 10.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及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 11.公司解散及原因?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有哪些规定? 12.违反公司法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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