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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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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概念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概念 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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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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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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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特征 1、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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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的独立财产 (股东无直接支配权,不得抽回)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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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分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均为法人 2、本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法人 3、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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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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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能上市) 5、外商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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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证券法》一般只调整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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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财产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财产 包括股东出资及公司经营期间所得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数额处于变化中,但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会变化 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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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般认为属于所有权性质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一般不得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程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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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的限制 为他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限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表决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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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及股东权利 (一)股东 包括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对某些主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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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权利 1、概念 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2、分类(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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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权利的内容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4、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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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一)概念(广义与狭义) (二)特征 1、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强制性与任意性结合 (三)公司法的性质 私法;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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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 50个以下 相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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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3万元;其他 (2)首次出资额和期限 首次不低于20%,也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2年内缴足;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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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资方式 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②其他可以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 非货币财产要评估作价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劳务、信誉等可否作为出资?股权可否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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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方式 非货币方式的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 违约责任 补足差额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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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条件 (1)章程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法定性、自治性、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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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注意修改问题的特别决议 (3)章程的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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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程序 1、公告 2、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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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三权分立) (一)股东会 1、职权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法》规定了11项职权 理论上管的都是“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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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会议 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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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的召集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后续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前15日通知 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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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会决议 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资本多数决) 注意特别决议的4种情形! 5、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撤销须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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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1、概念和组成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 通常为3-13人;或只有执行董事 “国”字号,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的,可以有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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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任期 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3、董事会职权 要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法》规定了其11项职权,“管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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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的召集 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5、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人一票 会议记录及签名(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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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 1、概念和组成 监督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和公司的财务的常设机构 不少于3人或1-2名监事 应当包括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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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期 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3、职权 7项职权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召集和决议 每年至少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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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管理机关 1、概念 经理---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义务执行机关。 2、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了8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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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一)资格 (二)义务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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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注册资本的规定 法定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 (二)股东的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 公司登记中注明一人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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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东相关决定要书面,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四)审计的特别规定 会计年度终了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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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概念---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章程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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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的规定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应当有职工代表 国资委委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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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管理机关的规定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4、人员任职的特别规定 5、监事会的规定 不得少于5人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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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概念和特征 1、一种股权交易行为 2、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3、一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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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的限制 1、股东之间可以任意相互转让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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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转让 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头票) 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不同意的,应当购买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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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通知全体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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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签发出资证明书 (四)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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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2人以上,200人以下 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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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另有规定的 (2)缴纳方式和期限 ①发起设立的,可分期缴纳;首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2年内缴足 ②募集设立的,一次缴足;发起人不得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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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资方式---同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均等的股份 (5)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 按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组织条件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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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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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程序(两种方式有别)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批 3、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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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失败的后果 设立失败:包括到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返还股款,加算利息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在出资方面的责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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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职权(同有限公司) 2、会议形式 年会:每年一次 临时大会(P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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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提前通知 提案 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一股一个表决权(资本多数决) 可委托出席(包括征集投票权) 特别决议(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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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累积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控股股东30%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采用 6、记录 需要主持人、出席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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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5-19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可以有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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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3、董事会机构设置 董事长与副董事长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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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每年至少2次,提前10日通知 可以提议临时会议的主体 出席过半数方可举行 人头票,过半数通过决议 可以书面委托投票 5、记录、签名(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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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理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职权同有限公司 (四)监事会 1、组成 不得少于3人 职工代表不低于1/3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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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机构设置 主席、副主席 3、职权和任期 同有限公司 4、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每6个月至少1次会议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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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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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积极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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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条件 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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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有权提名的主体 证监会的审核 股东大会决定 (四)任期 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证监会的审核 股东大会决定 (四)任期 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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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指当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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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对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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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是有价证券
第四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是有价证券 2、是要式证券 3、无偿还期限 4、高风险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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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3、内资股和外资股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5、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我国禁止股票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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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的形式和记载内容 传统纸质→无纸化电子信息 (四)股票的发行 同股同权 发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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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的转让(详见教材) 1、股票转让的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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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管转让的限制 向公司申报持股及变动情况
每年不得超过25% 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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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股东对合并、分立的股东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股票质押的限制
(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①减少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④股东对合并、分立的股东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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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转让---背书 (2)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 (3)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交易所规则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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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和特征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债券持有人为公司债权人 2、无论是否盈利均要支付利息 3、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4、债券优先获清偿 5、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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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1、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上市的债券和非上市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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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条件(见《证券法》) 2、募集办法 3、记载的内容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与无记名两种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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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 (二)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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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附注 (二)编制、验证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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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 (一)利润 利润分配的顺序 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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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积金 指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 分为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发行溢价收入) 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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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形式 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不同于公司并购 包括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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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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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分立 (一)分立的形式 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不同于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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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立的程序 同公司合并 (三)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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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减少 1、注册资本减少的概念 2、减少的情况 3、减少的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及公告,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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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本的增加 1、概念 2、增加的情况 3、增加的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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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一)概念和特征 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第七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一)概念和特征 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1、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直至清算完毕并注销 2、除合并或分立,否则解散都需清算 3、解散的目的是终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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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了5种情形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第二,股东会议解散。 第三是法定解散。
第四,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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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 (一)概念 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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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1、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2、代表机构为清算组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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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组及其组成 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可以指定组成清算组 (四)清算组的职权 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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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的,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偿债务(注意顺序!) 4、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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