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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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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 法

2 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 3、设立人的法律责任

3 一、公司设立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发起人2人-200人,半数在中国有住所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一人公司为10万元
500万元(保险、证券、商业银行除外)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认缴) 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实缴)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认缴)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 (实缴)

4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出资方式 与验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出资证明书) 与有限公司相同(股票) 出资责任 未出资:补缴出资 + 违约 虚假出资:设立时连带 未出资:补缴出资 +违约+连带

5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程序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董事会 设立登记主体 申请登记→登记 发起设立:申请登记→登记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

6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程序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董事会 设立登记主体 申请登记→登记 发起设立:申请登记→登记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

7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设立责任 (四个连带 ,债务费用股款利息,一个过失赔偿,一个无效) (1)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活动,设立失败,承担连带责任。 (2)营业行为无效 (3)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对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 二、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与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9 二、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股东会,全体股东,一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国独:国家单独
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股东会职权 十一项

10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于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推举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 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表决权: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一般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特别表决权事项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与有限公司相同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有限公司相同

13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与有限公司相同 决议撤销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撤销权人与行使方式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4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董事会组成任期 3-13人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3-13人,任期不超过3年,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监管机构委派;但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董事长由监管机构指定 成员为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15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董事长 的产生 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 与有限公司相同 董事会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16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有效表决 人数 除法律另有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书面委托制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个人 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7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8项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小有限公司可设1-2名监事 应有适当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高管不得兼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会议制度 至少每年1次 至少每6个月1次 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8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会议 主持 监事会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议事方式和决议通过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由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高管;(3)当高管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管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提出提案;(6)提起诉讼;(7)其他(第54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19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董监高任职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与有限公司相同

20 董监高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21 董监高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证券法》第108条)。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出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2 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149条)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特殊公司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公司总资产30%的,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人一个,载明10万,连带报告。) 一人公司:投资人是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须一次缴足。 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设董事会秘书。

24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一人公司应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关联企业的,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补足3人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债券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募集办法中规定转换办法,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5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利润 分配 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税后利润。违反规定分配利润的,利润退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与有限公司相同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6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公积 金制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与有限公司相同 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7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公司的合并程序 公司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与有限公司相同

28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公司的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有限公司相同

29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公司的增资 增资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 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减资 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与有限公司相同

30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第152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52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与有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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