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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面面觀 --從交通糾紛談起 www.omniservice.com.tw 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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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法律面面觀 --從交通糾紛談起 10/5/02

2 生活法律面面觀--從票據&交通糾紛談起 研討會議程 2:30 p.m.-3:15p.m. 如何小心芭樂票?
時間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 地點 :台北市立圖書館長安分館 主講人: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麗雯律師 議程 :  2:00 p.m.-2:30 p.m. 明哲保身之道!  2:30 p.m.-3:15p.m. 如何小心芭樂票? 3:15 p.m.-3:30 p.m. zzzzzz 3:30 p.m.-4:15 p.m. 車禍免驚!.   4:15 p.m.-4:30 p.m. Q & A 4:30 p.m.週末愉快!

3 OmniService Law Office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OmniService Law Office 主持律師:陳麗雯律師 Winnie Chern 創辦理念:專業,專屬,專心 專業:商務,投資,金融,工程,專利,商標,智慧財產權 電話:

4 陳麗雯律師 Winnie Chern 台大法律系-1989 SMU法學碩士-1991 律師-1993至今 國際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花旗銀行副總裁 GE Capital法律顧問  10/5/02

5 法律 乃保障自身權益 最佳武器

6 明哲保身之道

7 明哲保身之道 好的開始即為成功之一半 壞的開始即為失敗之根源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覺之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覺之人 10/5/02

8 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時效 本票&匯票:三年(發票人)一年(前手) 支票:一年(發票人)四個月(前手)
車禍民事求償:二年(自知罪魁禍首時起)         十年(自車禍發生時起) 刑事告訴:六個月(自知悉)不可事先放棄

9 糾紛解決方法 協商(Negotiation) 調解(Mediation) 訴訟(Litigation)

10 糾紛解決方法 (續上) 協商(Negotiation) 瘦的和解,勝過肥的判決

11 糾紛解決方法 (續上) 調解(Mediation) 法院調解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12 糾紛解決方法 調解(Mediation) 時間短 調解費用: 法院調解費用0至5000元(視金額而定) 鄉鎮市調解不須費用 (續上)
鄉鎮市調解不須費用     

13 鄉鎮市調解流程 聲請調解 排定調解期日 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 調解不成立 十五日,當事人聲請者得延長十日
聲請調解 十五日,當事人聲請者得延長十日 排定調解期日 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 調解不成立

14 糾紛解決方法 訴訟(Litigation) 民事:三級三審 刑事:偵查加上三級三審 行政:訴願、行政訴訟(二審級) (續上)

15 糾紛解決方法 訴訟(Litigation) 時間:約三年至五年,可能更久 裁判費用:刑事附帶民事訟訟:免費 地院第一審:1.1%
(續上) 訴訟(Litigation) 時間:約三年至五年,可能更久 裁判費用:刑事附帶民事訟訟:免費       地院第一審:1.1%    高院第二審:1.65%      最高法院第三審:1.65%      (律師費除外)

16 民事訴訟程序流程(起訴) 判決 法院進行調解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進行訴訟之辯論 半年到一年 十萬元以下為小額訴訟程序(地院簡易庭)
五十萬元以下為簡易訴訟程序(地院簡易庭) 五十萬元以上為通常訴訟程序 判決

17 民事訴訟程序流程 (上訴第二審) 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 判決 通常程序為高等法院審理 簡易、小額程序為地院合議庭 20天內
20天內 提起上訴 半年至一年可能更久 法院審理 判決

18 民事訴訟程序流程 (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書面審理 駁回上訴 判決 發回二審
通常程序須150萬以上始得上訴第三審;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條件:1.150萬以上;2.適用法規顯有錯誤;3.二審法院許可 20天內 一年以上 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書面審理 駁回上訴 判決 發回二審

19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偵查及起訴) 不起訴或緩起訴 起訴 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提起自訴 進入偵查程序 偵查程序終結

20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第二審上訴) 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 判決 10天內 半年至一年可能更久

21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書面審理 駁回上訴 判決 發回二審 10天內 一年以上

22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支付命令 時間:約一至二個月 法院費用:約500元 優點:簡易快速
缺點:不可公示送達,且對方可不具理由於廿日內異議,一旦異議,則須重頭告到底  

23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本票裁定 時間:約一至二個月 法院費:約500元~5000元(視金額而定)
(續上) 本票裁定 時間:約一至二個月 法院費:約500元~5000元(視金額而定) 優點:簡易快速,只可針對簽名的真偽異議,不可爭執有無實際債權債務關係 缺點:看不到?!  

24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假扣押 時間:約一至二星期 法院費用:約1000元 優點:快速,可先凍結對方的財產
(續上) 假扣押 時間:約一至二星期 法院費用:約1000元 優點:快速,可先凍結對方的財產 缺點:須先交聲請金額三分之一擔保金

25 (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假扣押程序流程 聲請假扣押 實施動產扣押或不動產查封 一到二週 法院裁定 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提供擔保金 一到二週 查報債務人財產狀況 聲請強制執行 (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26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假處分 時間:約一至二星期 法院費用:約1000元 優點:快速,可先保持現狀,預防脫產 缺點:須先交約全額的擔保金
(續上) 假處分 時間:約一至二星期 法院費用:約1000元 優點:快速,可先保持現狀,預防脫產 缺點:須先交約全額的擔保金  

27 實現自身權益的主要途徑 強制執行 時間:約一年到三年,甚至更久 費用:千分之八,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優點:可能實現你的權利
(續上) 強制執行 時間:約一年到三年,甚至更久 費用:千分之八,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優點:可能實現你的權利 缺點:須先執行費用,但最後可能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南柯春夢了無痕……

28 (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強制執行流程 取得執行名義 債權人獲得清償或取得債權憑證 查報債務人財產狀況(國稅局) 變價程序: 拍賣、移轉命令 聲請強制執行 (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實施動產扣押或不動產查封 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29 (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動產執行流程 聲請強制執行 (繳納千分之八執行費,聲請金額5000元以下免徵) 債權人獲得清償 債權人承受或取得債權憑證 取得法院執行命令 拍定 未拍定 前往動產所在地查封 指定拍賣期日 變賣 進行拍賣

30 不動產執行流程 查封 執行程序終結 撤回執行 拍賣公告 對其他財產執行 第三次減價拍賣 進行拍賣 第一次減價拍賣 第二次減價拍賣 特別拍賣

31 如何防止芭樂票?

32 票 匯 憑票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支付○○○或其 指定人新台幣一千萬元。 付款處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地址:台北市 ○○路一號)
憑票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支付○○○或其 指定人新台幣一千萬元。 付款處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地址:台北市 ○○路一號) 本匯票係依據○○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第一號國內信用狀開立。 本匯票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此致 ○○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驗付 發票人 住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茲經承兌准屆期照付 新台幣○○元 承兌人 地址 承兌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

33 本 票 一、憑票准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無條件支付○○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 二、付款地: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一號
本 票 一、憑票准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無條件支付○○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 二、付款地: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一號 三、發票人同意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發票人: 地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

34 支 票 資料來源:

35 匯票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補充規定 1.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無條件支之委託 4. 發票年月日
1.付款人之姓名與商號 2.受款人之姓名。 3.發票地 4.付款地 5.到期日 1.未記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 為付款人 2.未記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 為受款人 3.未記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 之住居所、營業地為發票地 4.未記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 之營業所、住居所為付款地 5.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 即付

36 本票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 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補充規定 1.表明其為本票之 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無條件支付之委 託。
4. 發票年月日。 1.受款人之姓名。 2.發票地。 3.付款地。 4.到期日。 1.未記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 為受款人。 2.未記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 之住居所、營業地為發票地。 3.未記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 之營業所、住居所為付款地。 4.未記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 即付。

37 支票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 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補充規定 1.表明其為支票之 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無條件支付之委 託。
4.發票年月日。 5.付款人名稱。 6.付款地。 1.受款人之姓名。 2.發票地。 1.未記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 為受款人。 2.未記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 之住居所、營業地為發票地。

38 見票即付 本票 支票 支票無到期日,只有發票日

39 到期日記載方法 定日付款 發票日後定日付款 見票即付 見票後定日付款

40 遵期提示 匯票&本票:到期日或其後二日為付款提示 支票:同一省(市):發票日後七日 不同省(市):發票日後十五日 不同國: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不同省(市):發票日後十五日     不同國: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41 拒絕證書 證明遵期提示被拒絕付款之證明 多於本票上註明“免作成拒絕證書” 支票:退票理由單可為拒絕證書之一種

42 背書 轉讓背書:記名&無記名 回頭背書 連續背書 塗銷背書

43 連續背書案例 背書連續 背書不連續 背書人 被背書人 甲 乙 丙 丁 己 背書人 被背書人 甲 乙 丙 丁 戊

44 塗銷背書案例 塗銷不影響背書連續 塗銷影響背書連續 視為未塗銷 塗銷有效 背書人 被背書人 甲 乙 丙 丙(塗銷) 丁 背書人 被背書人 甲

45 票據遺失了怎麼辦? 止付通知:應立即辦理 公示催告:止付通知後五日內聲請,催告期間至少六個月 除權判決:公示催告期滿三個月內為之,

46 車禍免驚!

47 車禍發生了,別慌張! 保持現場完整 拍照存證 拍立得,噴漆,捲尺等 車況,路況,號誌,胎痕,道路損壞情形,散落物
確認肇事者身份(行照,駕照,身份證字號,姓名,地址,車號,顏色,型號) 確認目擊者身份,連絡方式

48 車禍發生了,別慌張! 報警處理 保險公司要求 妨礙交通罰單:NT$600-NT$1800 酒測 傷者送醫 速通知保險公司

49 員工出簍子,老闆也要負責! 執行職務:以行為之外觀判斷,有相牽連者均屬之 連帶侵權行為責任(老闆對員工也有求償權) 案例(公車司機撞傷人)

50 小子闖禍,老子也逃不掉! 民事:二十歲以下 刑事: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
少年事件處理法:十二歲以上通常諭知管訓處分(訓誡,假日輔導,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 連帶侵權行為責任(老子認命吧!對小子無求償權) 案例(飆車)

51 天降人禍,自認倒楣? 國家賠償! 例如:高屏大橋斷裂案 高雄地方法院判賠一千零二十七萬元 (90重國15)

52 車禍求償範圍(物的損害) 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 回復原狀為原則 賠償減損價值:不可要求以新車價金全額賠償或要求對方承受該車

53 車禍求償範圍(人的傷亡) 財產上損害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如義肢,交通費 醫療費:合法醫師或醫院開立收據 殯葬費:合理,適當,必要
撫養費:賠償子女至二十歲前之扶養費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保險自負額及保費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平均六十歲退休年齡計算

54 車禍求償範圍(人的傷亡)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精神賠償) 範圍依個案而定 如死亡時,父母子女及配偶有請求權
案例:警員逆向行駛案,法院判賠慰撫金一百五十萬元。(台北地院90國15)

5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有無投保,或不論是否知道加害人是誰,被害人均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或其他保險人請求理賠
醫療費:最多二十萬元 殘障給付:四至一百五十萬元 死亡給付:一百五十萬元 總額:最多一百七十萬元

56 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 受害人死亡或受重傷或性侵害 限制:由社會保險或其他途徑受補償之金額應扣除 醫療費:最多四十萬元 殯葬費:最多三十萬元
扶養費:最多一百萬元 精神慰撫金:最多四十萬元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最多一百萬元 請求時效:二年(知被害)五年(被害時)

57 車禍肇事的刑事責任 刑法284: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 刑法276:過失致死罪(二年以下) 刑法185:公共危險罪
致死: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五年以下 刑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執行業務行為:加重其刑 刑法354:物的毀損罪(二年以下),必須是故意

58 酒醉駕車,行不得也! 刑法185之3:酒醉駕駛罪(一年以下) 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呼氣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4: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警察會當場扣車及吊扣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酒醉駕車,處NT$15,000 至 NT$60,000,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一年,肇禍致人受傷,吊扣二年,致人於死,吊銷並不可再考領,所有人明知而不禁止,吊牌三個月

59 刑事告訴權 不能事先放棄,也不用保留,當然有權告訴 可決定是否發動告訴權或撤銷告訴
公訴罪無以和解撤銷告訴之情形,但可能因雙方和解而判較輕(如:緩刑或易科罰金)

60 刑事判決確定的執行 緩刑 易科罰金:判六個月以下,以NT$900折算一日

61 充實知識 乃保障自身權益 不二法門

62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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