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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增值税改革 及企业应对策略 徐 涛 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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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中国留美公共管理学会(CAAPA)会员
美国佐治亚大学(Univ. of Georgia)访问学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 在《改革》、《国际经济评论》、《公共管理学报》、《中央财经大学 学报》、《中国财政》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研究方向:财税管理、政府间财政关系和公共预算 主要讲授课程:《财政学》、《税法与实务》、《财务管理》等。 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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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社会政治背景 经济形势 社会环境 政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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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背景&意义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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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 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十二五”时期 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国家综合 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税制,打破陈规,创新思路, 已是当务之急,且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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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 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 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 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 流业等的发展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 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 国际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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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从目前在第三产业中实行的营业税税制来看,其对应税劳 务统一采用比例税率的计税方法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 一项收入因为分工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严重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在营业税的这种弊端之下,很多企业会采取将供应、销售 等环节全部内化的方式减少流转环节,减少重复征税。这 无疑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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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包括一个办 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 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2年10月1日,安徽和江苏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工作。 2012年11月1日,广东、福建及深圳、厦门四省市启动“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 已全面就绪,试点工作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广东省纳入“营改增”纳税 人16.46万户,其中深圳市6.42万户;福建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2.94万户,其 中厦门市0.62万户。 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天津市确认纳入试点的 纳税人34853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3799户,小规模纳税人21054户;浙江省(不含 宁波市)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104590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37户,小规模纳税 人93253户;湖北省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 3366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745户,小 规模纳税人29917户;宁波市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16418户,其中一般纳税人 3633 户,小规模纳税人1278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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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试点推向全国,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广 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 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营改增文件由8 个减至3个,分别是财税[2013]37号、 [2012]84号和 [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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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 作不受税制影响;
(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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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这次试点放首先在局部试点,然后推广,先部分行业,有 利于积极稳妥促进改革;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 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应该看到所存在地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 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增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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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对企业影响 增值税是成本扣除后的差额征税,通过对环节净增额征收, 能够避免营业税所面临的重复征收问题。
比如在物流行业,如果运输和仓储业务分开,分属不同的 法人,运输和仓储环节就都要征收营业税。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为企业减税 减负,又有利于产业分工更加细化,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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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对企业影响 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判断其实际税负是降低还是增加, 需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在测算税负变化 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2.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3.供应商的构成,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 4.客户的构成,如果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客户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反之,会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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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对企业的影响 国内跨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试点行业纳税人向行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二 是试点行业以外的企业向试点行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行业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试点行业纳税人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受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在以前,由于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受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税改后对纳税人影响最明显的一点。 对于第二种情况,服务提供方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无法抵扣相应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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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一、定义不同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 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 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 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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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 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 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 率即可。 商品 环节 售价 增值额 增值总额 甲 1 50 2 100 乙 20 30 3 8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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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同 原营业税 实施办法第十条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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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案例——上海 从2012年1月1日—2013年3月底,上海市共有16.8万户企业经确认后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月5.9万户,占34.9%;小规 模纳税人约10.9万户,占65.1%。试点以来共新增试点纳税人5万户, 其中:有2.4万户企业属于在运行期间增加试点服务业务项目,另有 2.6万户为新办企业。2013年第一季度新增试点纳税人9159户,其中: 6717户企业属于在运行期间增加试点服务业务项目,2442户为新办企 业。 截止2013年4月申报期结束,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 298.3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269.9亿元,占90.5%;小规模纳税人未 28.4亿元,占9.5%。 自试点以来,试点一般纳税人税收减少43.5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 19.2亿元;出口应税服务共申报免抵退税计100.8元,退税额11亿元; 申报免税销售额343.1亿元,按行业税负率估算减免额约为10.5亿元; 本市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和外省市纳税人与营改增前抵扣范围相比,可 新增抵扣税额211亿元。 营改增带动上海市第三产业发展,2012年上海市GDP增长7.5%,其中 二产只增长3.1%,三产增长10.6%;三产增加值占GDP60%,拉动经 济增长6.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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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案例——北京 自2012年9月1日以来,试点企业户数稳步上升。纳入试点企业 9月为14.8万户,10月17.2万户,11月18.4万户,12月20.5万户。 截止今年3月底共有23.3万户纳入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8 万户,占21%;小规模纳税人18.5万户,占79%。 北京市试点纳税人2013年1-3月改征增值税累计减税31.5亿元, 总体税负下降39.3%。其中:现代服务业减税30亿元,税负下 降39.8%;交通运输业减税1.5亿元,税负下降31.4%。营改增后, 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加了抵扣范围,主要是11%的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4个点的抵扣。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加 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即为存量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2013年 1-3月存量增值税结构性减税18.1亿元。2013年3月当月实现减 税6.9亿元,较上月增加了2.3亿元。 营改增试点促进了试点企业成长和相关行业发展,为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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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案例—某国有控股化工集团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集团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针对传统国有企业“大而全”“小而 全”的经营模式,公司积极探索通过主辅分离实现专业化经营。通过营改增, 迅速着手将原来的服务性业务分离重组,把分散在各下属企业内部的设计院、 监理公司、造价公司、装备公司等分离,组建工程公司;把分散在各企业的 计算机公司、部门等分离出来,组建信息公司;把分散在各企业的码头、储 罐、包装、运输等分离出来,组建物流公司。 二、营改增效果 营改增给企业快速发展带来实惠,具体表现在: 1.聚焦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分离了近700多的员工和大量辅助资产,2012年 收到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发票近500多万可以抵扣,使经营成本明显下降。 公司在上海化工区加快发展,已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经济效益稳 步上升。 2.做优做强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辅业依附于母体,没有经营压力, 存在吃大锅饭现象。分离出来以后,他们走向市场,专业化经营,服务能力 和水平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目前,集团的物流公司现在除了为集团服务外, 还通过国家化竞标,为巴斯夫、拜耳等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提供高端服务,成 为中国物流50强和国家发改委物流示范企业。与中石化、宝钢的信息公司联 合组建信息公司,成为全球信息技术行业巨头SAP、埃森哲在中国的IT项目 合作伙伴和分销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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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案例—某国有控股化工集团公司 3.企业既能做大蛋糕又能降低税负。在2012年经济发展困难情况下,仍然 取得了明显成效。 (1)集团物流公司。2011年1-8月收入6152万元,利润1069万元,2012年同 比实现收入8336万元,利润1200万元,分别增长35.5%,12.25%。与原营 业税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比较,税收减少税负96万元,降负1.15%。 (2)集团工程公司下属造价公司。2011年1-8月收入21.58万元(大部分设 计收入包含在工程款中),利润0.5万元,2012年同比实现收入541.86万 元,利润114.5万元,分别增加24.11倍,228倍。与原营业税规定应缴纳 的营业税比较,税收减少税负3.76万元,降负0.69%。 (3)集团信息公司。2011年1-8月收入1006万元,利润14万元,2012年同比 实现收入6010万元,利润163万元,分别增加4.97倍,10.64倍。与原营业 税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比较,税收减少税负150万元,降负2.5%。 2012年集团公司总体结构性减税4100万元。税收的下降增强企业发展后 劲,带动现代服务业劳动力的需求,企业利润大幅增长:物流公司服务 合同从8个大幅增长到32个,从业人员从393名增加到410名,净利润从 540万元增加到962万元,同比增长78%;信息公司服务合同从18个大幅 增长到34个,从业人员从59名增加到66名,净利润从11万增加到135万元, 增长近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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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案例—某地下铁道总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试点。公司负担所在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及运营管理的 重责,同时经营以地铁相关资源开发为主的多元化产业,形成了地铁建设、运营、多种资 源经营一体化经营模式。出资成立了地铁设计院、物资公司、中咨公司、监理公司、环境 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合作公司。 二、营改增效果 公司的运营、广告、设计、咨询等业务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虽然交通运输业税率由3%提高 到11%,但地铁建设的机器设备都能抵扣,试点以来的5个税期形成留抵进项税1.68亿元, 税负相比营改增前平均每月缴营业税1000万元有大幅降低,预计2013全年公司流转税费比 试点前减少约1.5亿元。营改增试点为公司降低了税负,促进了地铁建设服务外包和多元化 发展。为城市发展提速的同时,也借营改增之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提速。 1.转变经营方式,促进服务外包和自主发展。一是调整服务外包模式,改业务外包为劳务 外包的方式,如保洁、安保、绿化等,除原有签订合同的外,公司约50%的业务实现服务 外包。二是扩大专业领域的服务外包,如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逐步实现服务外包。三是 调整经营理念,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服务质量,如建立物流管理信息化系统,一方面可减 少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四是发展文化创意服务领域,如开发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特许经营服务、广告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五是在推进服务外包的 同时,公司着手做大做强地铁设计、咨询等服务业,促进公司发展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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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案例—某地下铁道总公司 2.转变购销模式,促进精细管理和成本节约。公司推进内部物资采购的精细化、集 约化管理。一是从2012年11月1日起,公司的购进物料、设备以及应税服务等须全 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收取营业税票或普通发票等票种。二是 价格不再是唯一的选择,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商品 和劳务的采购时除综合考虑质量、价格、运输等辅助费用外,还必须综合考虑提 供的发票种类。三是对零星物耗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结算,如汽油、办公 用品等。 3.完善工程管理,促进税收筹划和源头治理。结合营改增,公司全面规范工程项目 管理。一是对参加项目招投标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能给付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二是合同签订时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开具发票的种类、发 票给付的时间等。三是价格谈判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能给付高效率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供应商予以优先考虑,给付低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在价格上要求给 予优惠。 4.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业务服从财务,从财务管理入 手,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进项发票认证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考核机制、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二是 对公司所有的收入与成本项目进行梳理,建立成本项目的可抵扣范围指引,规范 进项税发票的抵扣范围。三是建立重大购销事项的税收影响评估机制,降低公司 的月增值税税负。四是对新增的增值税发票收集、扫描认证、汇总申报、账票核 对等工作,实行专员专岗管理。 5.加强系统建设,促进管理信息化提升。为迅速适应试点税制转换,公司对财务核 算系统、物流系统、费控系统、预算系统、总公司合同管理系统、公司增值税申 报管理系统进行了调整衔接,有力推动了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了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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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背景&意义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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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的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 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 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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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 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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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属人原则 来源地原则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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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属行业属于试点行业,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向试点行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 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 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属行业属于试点行业,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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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 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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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 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实施办法第九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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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活动 1.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或者为单位领导 开车。 3.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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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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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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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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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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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 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 4.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 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 率为6%; 5.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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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交通 运输业 适用增值税税率 原营业税税率 部分现代 服务业 交通运输(陆路运输) 11% 3%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
交通运输(水路运输) 信息技术服务 交通运输(航空运输) 文化创意服务 交通运输(管道运输) 物流辅助服务 5%、3% 广播影视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资产租赁服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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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背景&意义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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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 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 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 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 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 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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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 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 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某 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 售额=550/(1+6%)=519万元 > 500万元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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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 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 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辅导期管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 导期管理。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 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 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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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特别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 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 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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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特别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 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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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 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 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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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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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背景&意义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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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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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 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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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 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 轨道交通、出租车。 三、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 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出口服务相应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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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 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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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一般方法: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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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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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 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 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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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 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 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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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 对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 产融资租赁服务,由于在呢购置税进销项抵扣不能完 全代替取代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仍可以扣除贷款利息、 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 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试点纳税提供应税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允许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 政策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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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管理的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 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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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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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 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 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 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 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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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 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 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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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 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 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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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4.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 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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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 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 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 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案例: 某试点地区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于认 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 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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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 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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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 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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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月 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中抵扣。 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一)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二)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 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 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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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背景&意义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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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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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1 2 3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 2 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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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 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 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 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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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概述 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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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批准的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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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报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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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 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 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 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 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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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 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 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 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 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 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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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 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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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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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试点实施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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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 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 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 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 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 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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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科目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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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9日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收入 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 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 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项会计处理: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3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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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 税”明细科目。
83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 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 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15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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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 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 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 抵扣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 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 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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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 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 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 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 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 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86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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