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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作業實務 總務處採購組100年度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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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作業實務 總務處採購組100年度研習課程

2 大綱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介紹 示範案例分析 Q&A 法源依據 構成要件 辦理流程 驗收與使用效益
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100萬元─逕洽廠商辦理 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公告審查 變更契約 Q&A

3 詐經費買儀器 前教授判刑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前教授余○○被控進行研究計劃時,以不實發票詐領新台幣34萬經費購買儀器。最高法院今天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他3年半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余○○在民國90年擔任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期間,受綠益康公司委託進行研究計劃,擔任計劃主持人,綠益康公司並核撥180萬元研究經費給嘉義大學。 判決指出,余○○進行研究計劃時,為貪圖34萬元經費購買2台酒精泵浦進行分餾及萃取技術,並規避嘉義大學的公開採購程序,使器材未來可私下自己使用,竟與販賣儀器的劉姓經理共謀,以劉開立的4張不實發票及「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向嘉義大學詐領34萬元公款購買儀器。 判決指出,劉姓經理與余○○後因處理機器爆炸歸責問題時發生不快,劉男向校方提出檢舉,並向調查局自首與余○○的不法行為。 劉姓經理先前已遭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定讞。 余○○部分,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時,合議庭認為余投機取巧,貪圖34萬元經費,購買儀器供己使用,雖獲利不多,但作為大學教授,不足為學子身教典範,因此判刑他3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不法所得34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余的上訴,全案定讞。

4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科研採購(科基法§6(3)) 古蹟修復(文化資產保存法§25)
自然人提供演講、諮詢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核給費用者(工程企字第 號令) 政府機關規費(工程企字第 號函 ) 促參(GPL99) 財物變賣出租(GPL2立法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34號裁定 ) 生鮮農漁產品(GPL7(2))

5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 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 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 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 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 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6 構成要件 經費來源:政府機關補助、委託; 契約明訂:採購案件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委託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
性質為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無其他規定(如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 102年度WTO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847萬元,工程:新臺幣2億3,088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財物與工程採購案件,應依GPA之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非GPA承諾開放項目。

7 適用科研採購之補助計畫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 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

8 目前國科會之態度 「多數受補助者採政府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實為不適之舉」。 各校應依監督管理辦法自訂科研採購之校內規範。
科研採購之「工程採購」應報請補助機關審慎認定。 國科會因受限於人力物力,將不處理因科研採購而發生之異議申訴案件。 國科會將建置科研採購入口網站,但公告內容將連結至各校科研採購網頁。

9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政府採購法 科研採購監管辦法 原則 適用範圍 金額級距
採購程序公平公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GPL1) 以維護公共意義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GPL6) 促進科技研究發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監管辦法第6條) 適用範圍 工程、財物、勞務(GPL2) 接受政府補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之採購(科基法第6條) 金額級距 小額:得逕洽廠商採購 公告金額以下:公開比議價(等標期5日)或限制性招標 查核金額以下:公開招標(等標期11日)或限制性招標 巨額以下:公開招標(等標期18日)或限制性招標 巨額以上:公開招標(等標期25日)或限制性招標 GPA門檻金額:公開招標(等標期40日)或限制性招標 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辦理審查(監管辦法第6條)。 財物逾1,847萬元/工程逾2億3,088萬元之採購案件不適用科基法,應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惟研究發展之勞務非承諾開放項目(GPA附錄1附件4)

10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招標 審標、 決標 協商
公開招標(GPL18,19)、選擇性招標(GPL20,21)、限制性招標(GPL22) 無規定 審標、 決標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GPL37~39,51) 最低標、最有利標(GPL45~54) 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做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監管辦法第6條)。 協商 最低標: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最有利標: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GPL55,56)。 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監管辦法第7條)。

11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履約驗收 採購契約(GPL63、64)、禁止轉包(GPL65~67) 無規定 爭議處理
異議(GPL75)、申訴(GPL76~83)、調解(GPL85-1-~85-4)、仲裁(GPL85-1) 無規定(適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 資訊公開 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案件,依金額級距有不同之等標期,本校多數採購案等標期不逾11日(招標期限標準) 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 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 訊,亦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監管辦法第9條)。

12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迴避 (旋轉門條款)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GPL15)。 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受補助機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受補助機 構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之(監管辦法第8條)。 兩者皆有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適用。

13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經費核銷 監督 效益分析 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與科研採購無異。
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補助之核銷(監管辦法第11條) 監督 會計室會同監辦。 補助機關、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依相關會計審計法規事後審核。 補助機關得查閱有關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受補助機構應與配合(監管辦法第4條)。 仍有會計、審計法規之適用。 效益分析 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工程會)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GPL111)。 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製作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監管辦法第10條)。

14 採購作業比較表 30萬元 100萬元 金額級距 (新臺幣) 現行內部採購作業規範 科研採購作業要點
1 ~ 100,000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填寫「授權系所辦理採購紀錄」)。 或準用100萬元以上「公告審查」程序。 逾10萬元者應作程紀錄。 100,001 ~ 299,999 公告比議價或限制性招標。 300,000 ~ 999,999 1,000,000以上 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編列。 決標: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採購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須辦理公告。【業主書面指定分包廠商者得免】 審查及評定。 協商:得於訂定採購契約前與供應廠商就規格或需求等進行協商。 授權院系所自辦金額 30萬元 100萬元

15 分層授權(簽核中) 請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採購
單位 工  作   項   目 權      責     劃      分 備考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主辦 總務長 副校長 校長 採購組 請購 未達200萬元 擬辦 代判 200萬元以上 審核 核定 採購 公告審查結果之核定 公告審查底價之核定 公告審查決標之核定

16 分層授權(簽核中) 未達新台幣100萬元採購 單位 工 作 項 目 權 責 劃 分 備考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主辦 院長 副校長 校長
工  作   項   目 權      責     劃      分 備考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主辦 院長 副校長 校長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 採購 公告審查結果之核定 代判 底價之核定 決標之核定

17 分層授權 請購作業:採購案件無論金額大小,須經校長(新台幣200萬以上)或總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採購作業:
比價、議價、公告、決標、訂約、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為總務處,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授權為各院系所、研究中心。 採購金額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辦理公告審查;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得不經公告程序,由請購單位自行取得1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逕洽廠商採購,亦得準用公告審查程序。 社科院(徐州路校區)、醫學院、公衛學院之科研採購事項授權各該研發、總務分處及會計單位辦理;其請購、公告審查結果、底價、決標紀錄、採購契約之核定授權由各該學院院長代判。

18 審查小組之組成與評定 本校科研採購要點7: 請購單位應成立審查小組,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符合資格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進行審查。 前款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三人以上組成。 前款之校外專家學者,指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工作之人員。 審查應作成書面記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前六款規定,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準用之。

19 本校科研採購要點7: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20 審查小組之組成與評定 得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評定。
如採序位法,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以彙整合計各廠商序位之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 委員 廠商A 廠商B A 80分 序位1 77分 序位2 B 82分 序位1 76分 序位2 C 85分 序位1 78分 序位2 D 83分 序位1 82分 序位2 得分 加總 330 313 序位 4 8 名次 1 2

21 審查小組之組成與評定 (同燈同分的情形)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時,就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再行綜合審查,以總分較高者為優勝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2 底價 以公告審查方式辦理者,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訂定底價。 底價應由審查小組建議,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
底價訂定之作業流程應予保密,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不訂底價。

23 決標 訂有底價之採購,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採購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者為供應廠商。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在採購金額以內且經審查為序位第一之優勝者為供應廠商。

24 迴避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 §17: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14-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9: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之範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於本校為「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25 迴避義務 本校科研採購要點13: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前款所稱辦理科研採購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購單位主管、審查小組成員、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 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前三款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免除之。

26 履約&驗收 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請購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請購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傳真書面審核或實地查驗、測試、檢驗等方式行之。 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應辦理驗收,得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

27 使用效益分析 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 : 本校作業要點第16點:
受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對於以政府補助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前項設備於補助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 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校作業要點第16點: 依本要點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請購或接管使用單位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 前款設備於補助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8 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科學研究發展採購購入之設備使用紀錄
使用效益分析 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科學研究發展採購購入之設備使用紀錄 設備名稱: 管理單位: 日期/ 起訖時間 使用狀況 實驗目的說明 使用人 備註 單位/職稱 (簽名) * 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求增加欄位。

29 爭議處理 本校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本校與廠商因採購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因科研採購爭議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0 科研採購流程 採購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 程 序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案件請購單(乙式)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相 關 作 業 請購 (核准後方得辦理)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案件請購單(乙式) (授權由辦理單位主管決行,免會研發、總務、會計) (得免附補助或委託契約) 廠商報價單 規格需求說明文件(無者免) 訂約 得免 或同「採購金額新臺幣100,001~999,999元」 驗收

31 採購金額新臺幣100,001~999,999元 程 序 相 關 作 業 請購 (核准後方得辦理)
程 序 相 關 作 業 請購 (核准後方得辦理)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案件請購單(甲式) (須會研發(詳備註2(2))、總務、會計(詳備註2(1)),授權由總務長決行) 補助或委託契約(或其他足堪認定採購方式之文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有疑問請洽詢研究發展處) 廠商報價單 規格需求說明文件(無者免) 訂約 填寫授權系所辦理採購紀錄; 廠商出具科研採購投標廠商聲明書; 科研採購契約書(不訂約者,採購紀錄視同契約) 驗收 填寫驗收紀錄(財物項次或功能複雜者須附規格功能檢測表),需貼牌者請洽保管組動產股

32 採購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以上未達GPA門檻金額 (未達新臺幣1,000,000元者得準用)
程 序 相 關 作 業 請購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案件請購單(甲式)(須會研發(詳備註2(2))、總務、會計,未達新台幣200萬元者授權由總務長決行,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由校長決行) 補助或委託契約(或其他足堪認定採購方式之文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有疑問請洽詢研究發展處)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公告資料及規格需求說明文件(符合本校要點第6點第2款得免除公告程序者免附)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不採公告方式理由說明書(依本校要點第6點第2款免除公告程序者須檢附)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審查配分表、成立科研採購審查小組申請書 廠商報價單 規格需求說明文件(無者免) 公告 刊登公告(依本校要點第6點第2款後半免除公告程序者免)

33 採購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以上未達GPA門檻金額 (未達新臺幣1,000,000元者得準用)
開標 通知會計室監辦 審查(資格) 填寫開標紀錄 審查、評定 進行資格合格廠商審查 審查結果做成會議紀錄 建議底價 訂定底價 依據審查小組之建議底價訂定(特殊或複雜案件得敘明理由不訂底價) 議價/約 填寫決標紀錄 訂約 科研採購契約書 驗收 填寫驗收紀錄(財物須附規格功能檢測表),須貼牌者請洽保管組動產股

34 科研採購流程(備註) 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者,如需訂定契約,該契約應由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及本校(印信及校長官印)雙方用印;送文書組用印前須由採購組及會計室審核。 現行請購作業得免會相關單位之情形: 依101年4月23日簽,系所30萬元以下、行政單位10萬元以下免會會計室。 依101年9月14日簽,以國科會經費辦理者免會研發處,但如有疑義仍由研發處認定。 101年度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992萬元,工程:新臺幣2億4,908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採購案件應依GPA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依我國加入GPA承諾開放清單附錄一附件四第4點,研究發展服務有關之勞務採購非屬我國承諾開放之範圍。 本校要點第6點第2款後半: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並經補助或委託機關納入契約者,得免公告程序。 決標程序: 訂有底價:審查評定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未訂底價:審查評定優勝序位→以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為供應廠商。

35 作業歷程 98.1.10 校務會議第97122案: 吳教授瑞北等提:為科技研發需要,請檢討修訂相關校內採購規範,以利本校邁向第一流大學。
決議:由行政副校長召集,邀集研發長、總務長及各院指定一名代表組成研究小組,就政府採購法不合科技發展需要之處進行全面檢討,採取全新思維對科研採購進行鬆綁,以利科技發展。 經各學院推薦代表組成研究小組,召開第1次會議交換意見。 採購組擬具「國立臺灣大學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草案)」。 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黃教授宏斌、研發處、會計室、秘書室、總務處採購組與會)

36 作業歷程 98.5.6 行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詢問科技研究發展採購金額超過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者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以下簡稱GPA)(校總字第 號函)。 工程會函示辦理之採購案應適用GPA;且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非屬我國承諾開放項目,惟本校須自行判斷科研採購之個案是否屬勞務採購 (工程企字第 號函) 。 國科會函示應依工程會解釋,俟GPA生效後,依該協定規定辦理(臺會企字第 號函)。 行文工程會及國科會有關適用GPA之科研採購刊登公告之疑義(校總字第 號函)。 工程會函復本校洽國科會釋示(工程企字第 )。

37 作業歷程 中央研究院召開「研商如何改進政府採購法」會議,本校由行政副校長與採購組組主任代表與會。會議結論建議國科會訂定補助及委託相關規範以供遵循,並研修政府採購法及科學技術基本法施行細則。 採購組內部會議評估其他機關學校現有規範: 成大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偏重於校內單位權責劃分與執行細節,且辦理方式與現行政府採購法頗為雷同,與校務會議決議「採取全新思維對科研採購鬆綁」恐有落差,將朝與採購法脫勾方向,研擬相關辦法。 草擬【科研採購注意事項】及相關作業表單,提98年11月11日校務會議第97122案研究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 98年11月11日召開校務會議第97122案研究小組第2次會議,採購組擬具「國立臺灣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草案)【甲案】及【乙案】提會討論。 會議結論:甲案規範較多,乙案則僅訂定原則,責成採購組再擬出整合版本,提下次會議討論。

38 作業歷程 99.1.13 採購組再擬【修正甲案】及【修正乙案】,提99年1月22日校務會議第97122案研究小組第3次會議討論。
99.2.1 99年1月22日召開校務會議第97122案研究小組第3次會議。 會議結論:責成採購組考量相關合理內控機制並與會計室研議後,訂定科研採購程序,並比較說明和政府採購法之差異。 採購組研擬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草案)【丙案】及相關文件,簽會會計室研議。 99.3.3 依會計室意見修訂「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草案)【丙案】及相關文件,奉 行政副校長核可,提99年3月27日校務會議報告。 校務會議報告。

39 作業歷程 99.4.20 第2619次行政會議通過,採購組繼續補充修正作業比較表、流程圖及各項表單。 99.4.26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召開「科研採購作業」說明會議,由採購組朱玉小姐與會。 中央研究院朱敬一院士蒞校瞭解本校作業情形。 校總字第 號函行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備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企字第 號函回覆意見。 99.8.3 校總字第 號函陳覆意見。

40 作業歷程 99.8.18 國科會臺會企字第0990055840號函同意以本校要點為雙方約定之科研採購方式,但無須該會備查。 99.9.7
第26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9點修正)。 本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資訊網」上線啟用。 校總區分層負責權責劃分表簽奉 校長核定。 校總字第 號函發布施行。 社會科學院與醫學院分層負責劃分表簽奉 校長核定。

41 作業歷程 100.12.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79251 號令修正公布第3、5、6、13、14、17 條條文。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3、5、6、13、14、17 條條文。 國科會召開「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說明會議」。 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監督管理辦法」 國科會召開「科學技術基本法增修暨科研採購作業相關規定說明北區座談會」。 本校第2739次行政會議通過要點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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