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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苗栗市福全段147、1588及文心段10、11地號等4筆土地之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簡報大綱 壹、開發計畫概要 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 適當性、合法性 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苗栗縣政府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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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緣起及目的 計畫位置及範圍 土地使用現況 土地權屬概況 土地使用計畫
壹、開發計畫概要 計畫緣起及目的 計畫位置及範圍 土地使用現況 土地權屬概況 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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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發計畫概要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長春公司苗栗廠成立於民國 53 年,為國內重要的石化廠商之一,在經濟發展或提供就業上均有相當貢獻,近年來隨國家經建發展,配合市場需求,需擴大原有產能及增加污染防治設備,因申請毗連累計面積達10公頃以上,故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等規定變更為工業區,目前業已通過內政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 本計畫之申請開發目的歸納如下: (一)因應石化產業及關聯市場之發展趨勢,提升產能及服務品質,創造產品之高附加價值及競爭力。 (二)依循法令機制規範,透過整體規劃有效提升土地利用,追求企業永續經營,創造產業再發展之契機。 (三)持續提供地方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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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發計畫概要 二、計畫位置與範圍 (一)計畫位置 位於苗栗縣苗栗市北側,行政轄區位屬福安里及文聖里。 東隔台鐵與苗栗都市計畫區相鄰。
北側鄰近苗栗高鐵特定區。 縱貫鐵路 經國路 宜春路 文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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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發計畫概要 二、計畫位置與範圍 工 業 區 (二)計畫範圍 水
土地範圍包括福全段111筆土地,文新段36筆土地以及福星段田寮小段15筆土地,共計162筆土地,面積 公頃。 北側大致以經國路為界。 西側隔經國路、文發路與西山工業區相鄰;東側隔鐵路與變電所與台肥苗栗廠相鄰。 東南側以宜春路為界,西南側部分以宜春路往南約200公尺為範圍。 縱 貫 鐵 路 苗栗市都市計畫區甲種工業區 宜 春 經 國 西 山 水 排 文 發 工 業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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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發計畫概要 三、土地使用現況 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現況多為工業使用,其餘土地為農業使用、部分雜林草地、電路鐵塔使用等。
計畫區使用分區屬特定農業區,使用編定主要為丁種建築用地,其次為農牧用地。 用地編定 筆數 面積(公頃) 百分比(%) 甲種建築用地 3 0.45 丁種建築用地 93 76.60 農牧用地 36 17.85 水利用地 17 2.14 交通用地 8 1.08 國土保安用地 5 1.88 合計 162 100.00 經 國 路 西 山 排 長春石化苗栗廠 水 縱貫鐵路 文發路 停車場 炭場 宜 春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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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發計畫概要 四、土地權屬概況 本工業區土地包括興辦產業人長春公司、公有地、其他私有地等,其中以長春公司為主,117筆土地,面積約 公頃,佔80.37%;其他共有45筆土地,面積約 公頃,佔19.63%。 權屬 筆數 面積(公頃) 百分比(%) 備註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17 80.37 屬興辦產業人所有土地 公 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1 6.19 已取得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苗栗縣政府 2 1.32 已取得縣府併同開發證明公文 苗栗市公所 1 0.11 已取得公所同意公文 小計 14 7.62 ─ 私有土地 27 10.77 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私有土地與長春共有(申請徵收) ( ) 1.14 (0.06) 依產創條利43條申請辦理 其他私有土地(申請徵收) 3 0.09 合計 16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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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開發計畫概要 五、土地使用計畫 註:應以未來內政部區委會核定內容為準 土地使用項目 面積(m2) 百分比(%) 產業用地 廠房用地(一)
148,341.66 58.23 廠房用地(二) 6,306.00 2.48 廠房用地(三) 12,236.00 4.80 小計 166,883.66 65.51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綠地用地 26,396.06 10.36 必 要 性 服 務 用水處理設施用地(一) 11,222.00 4.40 用水處理設施用地(二) 2,496.00 0.98 用水處理設施用地(三) 15,363.00 6.03 廢污水處理及回收設施用地 17,108.00 6.72 運動設施用地 1,946.00 0.76 停車場用地 6,828.00 2.68 廣場用地 3,469.00 1.36 道路用地 688.00 0.27 滯洪設施用地 2,360.00 0.93 87,876.06 34.49 總計 254,759.72 100.00 註:應以未來內政部區委會核定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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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 適當性、合法性
法令依據及徵收範圍(合法性) 徵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公益性評估 必要性及適當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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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法令依據及徵收範圍(合法性) 1.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2.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 一、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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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法令依據及徵收範圍 本計畫區內張惡古、吳庚爐、楊劉曲妹等3人所有之4筆土地,因戶政單位已確定土地所有權人均已死亡達兩年(日據時代已歿),且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之規定,得依法辦理徵收。 地號 所有權人 持分比例 權屬面積 福全段147地號 (重測前為福星段898地號) 長春公司 19 / 20 2, m2 楊劉曲妹 1 / 20 m2 福全段1588地號 (重測前為福星段982地號) 吳庚爐 1/1 3.87 m2 文新段10 張惡古 m2 文新段11 m2 合計徵收面積 - m2 文新段10 福全段147 福全段1588 文新段11 預定徵收土地 本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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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二、徵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 本計畫預定徵收範圍均屬特定農業區,土地使用編定有3筆屬農牧用地,由於周邊土地均為工業區或已取得使用同意,且徵收面積約 公頃小於0.25公頃,亦不足興辦事業面積的10%,故屬零星夾雜難以避免的土地,佔本計畫徵收面積62.44%;丁種建築用地面積約 公頃,佔徵收面積37.56%。 目前4筆土地使用現況為閒置雜林草地或空地(福全段147之1/20土地)。 福全段147地號 福全段1588地號 福全段1588 文新段10 福全段147 文新段11 用地編定 面積(公頃) 百分比 地段(地號) 丁種建築用地 37.56% 福全段147 農牧用地 62.44% 福全段1588 文新段10 文新段11 合 計 100.00% 文新段10地號 文新段1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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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三、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本興辦事業計畫業經 苗栗縣政府100年11月29日府商工字第 號函原則同意 經濟部101年6月7日經授工字第 號函原則同意備查 註1:福星段898地號重測後為福全段147地號 福星段982地號重測後為福全段1588地號 註2:原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範圍為154筆土地,後續配合內政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建議,將周邊夾雜之土地盡可能取得並納入,故後續新增8筆土地,並依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將配合新範圍提送工業主管機關同意,惟本案徵收之4筆土地均在原興辦同意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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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四、公益性評估 社會因素 影響人口結構 (人口多寡及年齡結構) 影響人口為本計畫預定徵收之4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共3人,惟3人目前均已死亡除戶。 本計畫區東、西側分別與苗栗市都市計畫區甲種工業區與西山工業區相鄰,且產業性質相近,具上下游產業關聯,本計畫有助於串連東、西兩側工業區,形成產業群聚效應,降低生產成本。 現況為閒置雜林草地及空地,無人居住。且經查並無公告之國定及縣定古蹟、遺址等文化資產,以及無大型寺廟及集會場所等分布,對既有社會關係影響有限。 周圍社會現況 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本計畫徵收範圍四筆地號共3位土地所有權人皆已死亡,因此未有影響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情形。 本計畫既有廠房現況已營運,所產生之廢污水皆經由綜合廢水處理廠處理,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後,始排入西山排水中。(農田水利會與本府均已同意搭排在案且確認符合水質標準) 健康風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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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四、公益性評估 經濟因素 本計畫開發後,地價稅、房屋稅預計將可增加約634萬元 現況營業稅捐約2億元,開發後產能擴大可增加稅收收益 稅收 糧食安全 徵收範圍內屬農業用地之3筆土地,面積規模較小僅242.87m2,亦分散不連貫,耕作效益並不高,且多年來均閒置,故整體而言對於糧食安全影響實屬有限。 增減就業 由於土地使用現況並無廠房或耕作,現況無提供就業之情形,故並無影響既有就業者之工作權。 本計畫預計將可新增50人的就業機會,故對於地區之就業條件應有正面之影響。 政府財政負擔 徵收費用初估約為227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之規定,該4筆土地將由苗栗縣政府徵收後,即出售予興辦產業人以歸墊相關徵收之費用,故無造成政府財政支出之負擔。 周邊土地 利用完整性 本次納入夾雜土地後將大致可依道路、鐵路、西山排水等地理界線為界,除有利於開發案整體規劃及開發,避免周邊土地零碎分割外,亦有助於國土的利用與管理。 註:徵收費用為101年徵收土地市價評估結果,惟相關徵收補償價格應以後續實際市價及查估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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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四、公益性評估 經濟因素 周邊生產環境 (農林漁牧) 本計畫屬既有之廠區擴大,新增土地範圍多屬夾雜於工業區之間的零星土地,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輕微。 維持夾雜土地對外通行及新增土地周界緩衝綠帶之留設。 依苗栗農田水利會100/1/18苗農水管字第 號函,本計畫現況廢污水排放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且不影響該會之農業灌排水系統。 行政院農委會101年1月2日原則同意本計畫農地變更使用。 本次納入夾雜土地後將大致可依道路、鐵路、西山排水等地理界線為界,除有利於開發案整體規劃及開發,避免周邊土地零碎分割外,亦有助於國土的利用與管理。 土地利用 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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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四、公益性評估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城鄉自然風貌 本計畫於周界區域設置隔離綠帶、廣場、滯洪池等緩衝設施,以減少工業廠房對於周邊土地產生之視覺衝擊。 文化古蹟資源 興辦產業人於民國99年委託調查之考古探坑試掘報告結果,本計畫徵收範圍並未發現文化遺物或遺跡。 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徵收範圍現況非作為公眾使用用途且使用效率低,因此應無影響居民的生活條件或模式。 藉本計畫整體規劃,將保留本計畫區東南隅鄰宜春路新增土地上的土地公廟,以維持地方居民信仰。 業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留設必要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以減輕對周邊活動之影響。 本計畫之廢污水須透過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後,始得排入西山排水。排入西山排水尾端接近河床線,進入後龍溪,對於附近農地之影響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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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四、公益性評估 永續發展因素 國家永續 發展政策 永續的環境: 1.已辦理苗栗廠及苗栗二廠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於 經苗栗縣政府第29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定稿本於 同意備查。 2.於 辦理完成「長春石油化學苗栗廠及苗栗二廠整體暨擴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並經苗栗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 永續的社會:興辦產業人於民國53年設廠於苗栗市,提供地方穩定且大量就業機會,吸引青壯就業族群留鄉發展,有助縮短城鄉差距以及貧富落差。 永續的經濟 1.研發創新能力: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注重整體產能的擴增,更注重產品品質的提升。 2.清潔生產:本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劃設環保設施,包含廢污水處理及回收設施,用以處理工廠及員工廢污水後再行排放,以達工業減廢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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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四、公益性評估 永續發展因素 國土利用 本計畫符合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設置條件: 興辦產業需求明確。 鄰近確無適當之產業用地可供利用: 本計畫新增之支援性設備以及具有環境改善之必要性服務設施,與既有廠區之間具有不可分離之特性,因此須於既有廠區周邊擴展用地。 本計畫區兩側目前皆為工業使用,且相隔台鐵縱貫鐵路及省道台6線(經國路),用地取得不易,在用地選擇上以鄰近土地為優先考量。 有利於國土利用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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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五、必要性及適當性評估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透過本次的擴廠新建多項必要性服務設施(污染防治、排水系統等),藉以改善園區整體環境。 本計畫預定徵收私有土地均位於特定農業區,且夾雜於開發範圍內,倘未能順利取得,依規定需設置至少30公尺隔離綠帶或設施,將影響整體開發效益並降低擴增計畫的可行性。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欲徵收範圍,合計面積約 公頃,僅佔本計畫面積0.15%。 鄰近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因徵收範圍4筆土地所有權人已歿,故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稱零星夾雜,指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面積不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且累計不得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十。 用地勘選無其他可替代方案 新增之設施設備,多屬支援性設備以及具有環境改善之必要性服務設施,與既有廠區之間具有不可分離之特性。 用地選擇上宜以鄰近土地為優先考量,如另覓其他用地設廠,則須重新設廠,對環境影響大,且不符擴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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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五、必要性及適當性評估 無其他取得方式,且可依法辦理徵收 興辦產業人多次嘗試與所有權人聯繫取得土地使用,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均已死亡多年,且未辦理繼承,故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辦理徵收。 四筆徵收土地已在興辦事業計畫同意範圍內 苗栗縣政府100年11月29日府商工字第 號函原則同意 經濟部101年6月7日經授工字第 號函原則同意備查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各項產品除提供石化產業中、下游所需外,更為電子、光電、紡織、醫療、玻璃、造紙等相關產業主要原料供應商之一,為台灣產業發展重要的上游產業。 未繼承土地除造成地籍管理困難、無法有效開發,藉由本次將零星之土地徵收整體開發,可避免土地閒置且有助於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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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後續辦理事項
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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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本計畫於101年9月12日以及101年10月2日已分別辦理完成兩場次公聽會,惟為配合內政部地政司於本計畫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所提意見,業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分別於102年2月6日以及102年3月7日重新舉行2場公聽會。 本次2場公聽會均已依規定完成七天前相關公告周知(本府網頁、張貼公告、報章刊登)、土地所有權人書面通知以及相關意見回應與處理等相關作業,相關資料皆已檢附於評估報告附件中。 苗栗縣政府 苗栗市公所 村里住戶公共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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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前次意見回應及處理 一、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一)第一次公聽會意見回應及處理結果 編號 姓名 陳述日期 陳述意見 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果
1 苗栗市公所郭政鑫 102年2月6日 對本計畫樂觀其成。 感謝支持。 2 苗栗市福安里里長 謝承恩 有關新增之就業機會,盡量優先聘用苗栗市在地民眾。 遵照辦理。 3 何瑞莊 對本計畫樂觀其成,希望後續協議價購程序也能順利辦理。 遵照辦理。後續協議價購程序將依規定辦理。 4 洪章僥 苗栗市就業機會不多,長春公司多年來於本市提供了許多的就業機會,為促進本市就業機會的提供,希望本計畫可加速辦理。 5 傅雁玲 基於地盡其利的觀點,建議本計畫加速辦理,避免本次徵收範圍之四筆土地持續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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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前次意見回應及處理 一、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一)第二次公聽會意見回應及處理結果 5 6 1 2 3 4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 102年
ID 姓名 陳述日期 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果 1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 102年 3月7日 請將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簡報資料等詳實納入本案後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以利報告內容之完整。 遵照辦理,相關內容將配合納入後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中。 2 苗栗市長邱炳坤先生 1.苗栗人對本案有所期待,請縣政府各單位全力整合促成。 2.台灣鄰近國家對地方產業發展皆很重視,我國對產業發展的支持應加強,本案拖太久了。 感謝指教,本案經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委員會報告後,將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完成開發許可作業。 3 福安里里長謝承恩先生 對本案樂觀其成。 感謝支持。 4 何瑞莊先生 希望政府加速辦理相關審查程序。 5 洪章僥先生 6 產業發展科黃郁倫科長 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須在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大會之前,送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徵收委員會審查。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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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前次意見回應及處理 二、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後續辦理事項 協議價購 地價補償 協議價購無法成立 其他補償 縣府辦理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之規定辦理。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協議價購無法成立 本計畫欲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皆已死亡,無法參與協議價購,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縣府辦理徵收 本計畫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申請苗栗縣政府辦理徵收。 「一、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 經濟部工業局102年1月9日工地字第 號函,認定本計畫徵收範圍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地價補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由苗栗縣政府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其他補償 其他費用如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人口搬遷補助等費用,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之規定,由苗栗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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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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