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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共建設方案」 管考制度 經濟部國營會 黃旭暉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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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公共建設方案」 管考制度 經濟部國營會 黃旭暉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2 壹、「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肆、結語

3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一、背景 二、目標
本方案屬短期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工程會自90年度擬訂實施以來,各部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成效良好,另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及結合「全民督工」力量全面提昇公共工程品質之理念,爰將工程施工查核、全民督工等納入方案辦理,全面提升公共建設執行績效。 二、目標 列管追蹤重大案件,定期檢討執行狀況,主動瞭解落後原因,協調解決困難問題,提高公共建設執行績效及落實三級品管制度,確保公共建設品質。

4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三、方案內容 (一)管制範圍
1. 96年度可支用預算 (含當年度預算、特別預算、追加預算、奉准先行辦理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 達1億元以上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3年衝刺計畫公共建設套案之個案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3. 95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而96年度繼續執行之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4. 社會關注、具時效性、已對民眾承諾等關鍵性工程案件。

5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二)建立推動機制 1月底前檢討各項計畫96年度各月預定進度及分配預算之合理性。
1.部會成立「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擔任召集人,置執行秘書1人,處理推動會報相關事務。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每月檢討計畫執行與品質查核情形,包含下列事項: 1月底前檢討各項計畫96年度各月預定進度及分配預算之合理性。 每月追蹤管制各項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執行進度。 每月檢討計畫及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填報狀況。 每月追蹤管制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6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二)建立推動機制
2.行政院成立公共建設督導小組 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各派一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成員包括各部會署院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召集人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公共建設督導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督導本方案之執行,針對各部會署院執行遭遇之困難問題,全力協調解決。

7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三)困難問題之協調處理 內政部成立用地及土方專案小組 經濟部成立管線及砂石專案小組
環保署成立環保專案小組 研考會成立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專案小組 工程會成立民眾抗爭專案小組。

8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四)訂定可支用預算分配指標
於年度開始應妥為擬定各項計畫之年度作業計畫,並按實施進度合理分配預算,嚴密有效執行。 為避免預算過度集中於年底執行,影響人力調度及施工品質,預算分配數,以前6個月以分配全年度之45%,前9個月分配全年度之70%,前11個月分配全年度之88%為原則,其未能依照指標分配者,主辦機關應審慎檢討原因並提報各部會署院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各項計畫之年度預算執行率以達90%以上為目標。

9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五)強化工程標案之管理
擬定重要工作項目辦理期程:各項計畫所屬工程標案應於核定後將工程名稱、計畫歸屬編號、核定經費、執行單位、預定完成設計、開工及竣工日期等資料,登錄於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爾後每月10日前填報截至上月底執行進度,以利追蹤管制。 加速工程發包作業:工程規劃設計作業,除特殊情形外,以於96年4月底前完成並開始辦理發包為原則。未能於4月底前完成設計之標案,主辦機關應審慎檢討原因並提報各部會署院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10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五)強化工程標案之管理 發掘工程落後原因,並協助解決
如有困難問題導致進度落後,應於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落後原因、發生時間、建議解決層級、預估解決時間等資料,各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應按月追蹤檢討。 各部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協調處理後,如仍未能解決,可依問題性質提請各相關專案小組協助解決;其他個別困難問題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助處理。 加速付款作業:加速估驗計價付款作業,並確實依行政院函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至年底應付未付數占執行數之比例以降至5%以下為目標。

11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五)強化工程標案之管理 加強管制計畫型補助工程
對於96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應依受補助單位執行能量、配合度及地方政府訂定之各項作業時程加以審核,俟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立即依優先順序,參酌審議結果修正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併同管考規定函送地方政府辦理。 對於補助款之核撥,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補助時及年度結束時參考工程會研訂之「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工程計畫審查及考核評分表」,依補助工程之特性及內容訂定相關評分表,據以進行審查及考核,作為未來核撥補助款之重要參據。

12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五)強化工程標案之管理
強化統包工程之管理:對於統包工程,主辦機關可參採工程會訂頒之「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辦理。 強化委託專案管理工程之管理:對於委託專案管理工程,主辦機關可參採工程會訂頒之「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辦理。

13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六)加強辦理工程查核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及相關子法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進行查核。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按月追蹤所屬機關標案管理系統有關進度與品質查核資料填報之完整性。 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各單位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14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七)擴大全民監督
為利民眾監督,施工標案應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 )及網路通報網址( 對民眾通報案件之處理及改善追蹤事項,依「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規定辦理,並由工程會依「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考核作業規定」納入考核。

15 壹、「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概述 四、執行與評核 (一)本方案實施期間為1年。
(二)本方案由各主管機關負責推動,執行成效由行政院工程會按月彙整,提報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委員會議;每季報院。 (三)計畫之調整撤銷,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四)計畫執行成果之評核,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之管制級別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16 成立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本部依96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成立96年度「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每月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情形。 會報由本部施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會報執行秘書由國營會黃執行長重球擔任,成員包括潘技監丁白、劉參事豐壽、各計畫主辦單位主管及分工單位等。

17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管考機制及分工事項 分工事項 督導單位 督導及管考作業方式 預算執行進度 本部會計處
督導各計畫執行單位每月上網填報。 標案系統填報 國營會 管線專案小組 辦理有關管線協調案件,每月召開協處會議解決困難問題。 砂石專案小組 礦務局 有關砂石協調案件,不定期召開協處會議解決困難問題。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國營會) 每月依查核計畫抽選13-15件工程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相關事宜。 辦理全民督工作業 辦理及追蹤全民督工作業及民眾通報事宜。 推動會報查訪小組 辦理計畫執行實地查訪作業。

18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列管追蹤檢討事項 (一)每月追蹤檢討各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率 (二)每月列案追蹤檢討各計畫執行異常之標案
【工程會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1.「執行率」=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 2.「達成率」=累計執行數占年度可支用預算數比率。 (二)每月列案追蹤檢討各計畫執行異常之標案 1.逾期未開工30天以上 2.進度落後10%以上 3.停工30天以上 4.逾期未完工30天以上

19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列管追蹤檢討事項 (三)每季追蹤檢討「管線專案小組」管線問題協處進度 等協處案件。
1.輸油管及送水管等埋設遭遇困難,影響工程進度 等協處案件。 2.電纜及通訊纜線等架設或埋設遭遇困難,影響工 程進度等協處案件。 3.協調不同管線單位施工配合或爭議事項。 4.協調路權機關儘速核發施工許可。 5.協助管線單位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 6.督導本部所屬事業單位做好管線工程規劃及施工。

20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列管追蹤檢討事項 (四)每季追蹤檢討「砂石專案小組」砂石供應問題協處進度
1.協調解決跨部會公共建設砂石料源取得、申請程序。 2.執行單位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協調等個案問題。 (五)每季追蹤檢討「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情形 1.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標案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2.查核小組之查核件數、成績統計及改善結果等事項,查核案件包含不預先通知、全民督工、複查及例行性查核案件。 3. 工程會標案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及進度查證。

21 查核小組作業流程

22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列管追蹤檢討事項 (六)「全民督工」---受理並列管民眾反映之工程缺失
1.接獲民眾反映工程缺失後,即要求工程單位派員赴 現場勘查,以不超過3天為原則;另將勘查結果登 錄工程會網站通報系統。 2.改善期限一般案件於7天內處理完成,情節特殊案 件,經執行單位首長同意後酌予延長,並陳報本部 列管。 3. 缺失改善完成,工程單位應儘速陳報本部,並上網 或以電話、傳真、書函等方式回復反映民眾。

23 貳、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 列管追蹤檢討事項 (七)「推動會報查訪小組」 每兩個月辦理計畫執行情形實地查訪作業
1.依「推動公共建設方案」成立查訪小組。 2.由本部研發會、會計處及國營會等單位指派適員組成查訪小組,依「預算執行進度」或實際需要(如行政院督考單位、本部推動會報等要求前往查證案件、社會或輿論即時性關注落後案件)選取計畫,進行實地查訪作業。 3.對於進度落後計畫,經實地查訪提出建議事項,供 受查訪單位參考改進,並於推動會報追蹤檢討。

24 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非營業基金 行政機關 國營事業 合 計 95.33% 58.84%
一、96年度本部列管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共62項,本年度可 支用金額共計1,581億元。 二、整體預算執行率至9月底止執行率95.33%。  單位:億元 單 位 計畫 項數 年度 可支用數 截至9月底 累計分配數 累計執行數 執行率 (90%目標) 達成率 (70%目標) 非營業基金 2 2.95 2.07 1.98 95.69% 67.3% 行政機關 15 440.8 233.6 182.3 78.03% 41.36% 國營事業 45 1137.7 740.4 746.2 100.8% 65.6% 合 計 61 1581.5 976.1 930.5 95.33% 58.84%

25 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58.84% 95.33% 三、本部執行單位執行情形 67.3% 1/2 95.69% 0/2
截至9月底達成率 (應達70%) 達成率未達70%之計畫數占單位列管計畫數之比例 截至9月底執行率 (應達90%) 執行率未達90%之計畫數占單位列管計畫數之比例 加工基金 67.3% 1/2 95.69% 0/2 貿易局 93.76% 1/1 0/1 水利署 37.95% 9/14 90.27% 5/14 台糖公司 98.15% 台電公司 64.94% 16/22 99.18% 7/22 中油公司 84.41% 8/15 122.14% 2/15 台水公司 25.82% 6/7 69.62% 合計 58.84% 40 / 62 95.33% 20 / 62 達成率 : 累計支用數占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執行率 : 累計支用數占累計支用預算數(含應付未付數+節餘數)。

26 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四、計畫遭遇困難問題 (一)用地問題,包含地方政府財政無法配合編列徵收應負擔款及用地徵收作業冗長。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三)因環評或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需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 (四)補助或委辦型工程,受委託單位執行績效欠佳。 (五)因公開召標流標、廢標等或廠商技術能力及財務狀況欠佳致解約或終止契約等影響計畫推動。 (六)配合計畫審議或預算動支程序。

27 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五、建議改進作為 (一)計畫財源應充分掌握
計畫擬訂、審定前應充分考量不同機關預算能否同時配合編列,審定後則應積極協調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以利執行。 (二)預算編列應合理可行 先行編列規劃設計費(包含環評、水保、都市計畫樁位確定等工作),再依規劃設計結果評估用地取得、工程執行等作業時間,分年編列預算,並按實施進度及執行能力按月合理分配預算。 (三)困難問題應及時處理 工程執行過程如遭遇困難問題,主辦機關應確實瞭解問題核心,面對問題負起責任,積極協調民眾及有關機關,突破障礙,如無法解決亦應及時反映,提高協調層級,以利工進。

28 參、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五、建議改進作為 (四)工程團隊應協調合作
委辦與代辦機關間之協議事項,應於事前充分討論,訂定出權責劃分關係,工程執行時,對於其立場與權責應明確,需求意見應前後一致,若有變更,應加強溝通協調,方能讓廠商有所遵循。 (五)履約管理應明快果決 1.工程執行如有材料、工法變更、契約疑義等情形,機關決策亦應迅速明確。 2.主辦機關就承商財務及內部管理問題造成工程持續延宕情形,應依契約規定採取斷然措施,迅速通知顧問公司等單位就工程結算等解約作業預為準備,以縮短解約後重新發包之作業時間。

29 肆、結語 一、各計畫進行計畫先期規劃時,應將天災、證照申辦、汛期、禁
挖、執行能量、法案審查之時程等因素列入考量,以避免遭遇 前揭因素時,造成預算執行及計畫進度落後。 二、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應將用地、鑑界、管線調查、土方平衡、交維、環評、水保、安衛等因素列入考量,以避免遭遇前揭因素時,造成工程進度落後。 三、工程進行中遇有與地方政府路證、環保、用地及民眾抗爭等相 關事宜,應由主辦單位密切與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溝通,並建 議同時由單位首長及主管親訪協調。 四、方案管考首重檢討數據之正確性,部分執行單位未能依限上 網填報或填送資料發生錯誤,造成檢討時失真,建議應落實專 人負責填報作業,以建立專責聯繫窗口。

30 行政院工程會工程管理資訊系統《1億元以上列管工程》

31

32 行政院工程會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

33 報告人聯絡方式 黃旭暉 經濟部國營會第一組第四科 電話: ~652 ; 傳真: 個人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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