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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难点热点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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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66咨询难点热点政策解析

2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3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一)建筑业有关问题 12366座席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接到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建筑业分包工程、原材料、设备价款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般依据以下政策给予解答:

4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如果建筑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将其中一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另一家个体工商户不能差额扣除。

5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6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上述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7 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接到纳税人询问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方面的问题,比如股票、债券的买卖盈亏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接到纳税人询问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方面的问题,比如股票、债券的买卖盈亏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8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9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0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三)服务业营业税差额征收方面的问题 1.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3.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3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四)差额扣除凭据的规定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14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15 一、营业税热点、难点问题 (五)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16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二、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规定: 1.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8 二、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2.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新税率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

20 二、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1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三、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22 四、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一)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 依据《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0〕83号)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23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四、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二)应提交资料: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2012年第3号)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24 四、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三)涉农购房免税政策 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注:农村户籍转城镇户籍的人员,从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房的,比照农村居民购房优惠政策减免契税。

25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规定:
四、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四)房屋赠与行为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6 四、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上述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是指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个人实施继承的行为。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以及个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承受其土地房屋属于受赠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还包括: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剩余法定继承人进行的继承行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一方去世后,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受的行为。

27 我市规定,属于夫妻关系的,其房地产权属由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加名字),或者由共同所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减少名字),均不征收契税。
四、财产行为税热点、难点问题 (五)夫妻房产加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我市规定,属于夫妻关系的,其房地产权属由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加名字),或者由共同所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减少名字),均不征收契税。

28 五、个人出售二手住房,卖方需要缴纳哪些 税费?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五、个人出售二手住房,卖方需要缴纳哪些 税费?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9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房屋赠与行为其他税种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

30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1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2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依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3〕53号)执行:对出售自有住房,凡能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核实房屋原值,又能核实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准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的,严格按转让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或合理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为1%。

33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66咨询热点难点政策解析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4 谢谢!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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