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99年度補強工程 施工說明會.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99年度補強工程 施工說明會."—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99年度補強工程 施工說明會

2 大綱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規定 監造暨品質計畫審查重點 工程施工查核重點 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規定

3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要點。 本要點所規定日數之計算,依照契約約 定日期之計算方式。

4 品質計畫 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 廠商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提報品質計畫
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應分別提報『整體品 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未達一 千萬元之工程則僅需提送『品質計畫』

5 品質計畫簽認 品質計畫應經廠商品質管理人員、工地 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簽認 規定,則由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 師為之。

6 品質計畫提報時限 工程規模 廠商提報時間 查核金額以上 整體 至遲於訂約後30日內 分項 至遲於分項工程施工日前15日內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至遲於訂約後20日內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至遲於訂約後15日內

7 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除情形 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 得超過10日;如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 應1次通知廠商辦理。 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 核定,機關應於15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 法於15日內函復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 此限。 委託監造者,分項品質計畫則由監造廠商審 查核定,並送機關備查。

8 品質計畫罰則 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 複審,每逾期1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 2%。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 辦理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者,得 比照辦理。 品質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 重行提報外,並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 5%。

9 品質管理人員規定 工程規模 品管人員人數 專任 兼任 巨額金額以上之工程 2人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工程 1人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2人(2選1) 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 ---

10 品質管理人員規定 專任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 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任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臺北市地區 或本府工程,且兼任標案以3案為上限。 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 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11 品質管理人員資格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 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 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品管人員取得結業證書逾4年者,應依 工程會規定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 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12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 法規及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 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 蹤改善。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13 品管人員罰則 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 廠商限期文到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3)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 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或擅自改 派品管人員,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 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14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 應辦理下列工作事項:
1)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 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屬 建築工程者,且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 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 查。

15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2)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辦理相關工 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 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 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如施工日誌) 3)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規 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16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4)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專 任工程人員應於估驗計價申請單、施工 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機關不 予估驗計價。但如施工時由專任工程人 員查核完竣並證明按圖施工且簽名或蓋 章者,不在此限。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17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 應辦理之事項,則由負責人、授權代表 或專業技師辦理。

18 施工日誌應注意事項 施工日誌應按日填報,材料名稱應與契約 書內單價分析表一致,並依核定之施工計 畫規定填報。
施工日誌分為二聯,填寫一式三份,廠商 及監造單位各留存一份隨時備查,一份送 主辦機關。 累計預定進度與累計實際進度應於每週六 估計填寫一次。

19 施工日誌應注意事項 填表人員(簽名): 1)依營造業法第30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 由工地主任簽章。
2)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免置工地 任者,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簽章。 3)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依營造業法或契約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需到 場,則專任工程人員應簽章負責;廠商非屬 營造業者免填。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 誌」。

20 查驗點&檢驗停留點之訂定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序,明定各項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 及材料設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查驗點。
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 之檢驗停留點。

21 自主檢查之執行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 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即予自 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由工地代 表及品管人員簽認。 廠商辦理之自主檢查如屬機關或監造單 位指定之檢驗停留點,自主檢查表應由 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並通知監造單位辦 理抽(查)驗。經監造單位核備或抽 (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 施工項目。

22 自主檢查之執行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辦 理之自主檢查表簽認工作,由負責人、 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為之。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 辦理自主檢查,應自行錄影存證並製成 唯讀光碟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 及度量尺度,以確認施工成果符合設計 及規範要求。

23 自主檢查表 自主檢查表之執行 1)表格所列項目,逐項檢查並紀錄,具 量化之檢查項目,應記載其檢查值,若 無須該項目,亦應註明。
1)表格所列項目,逐項檢查並紀錄,具 量化之檢查項目,應記載其檢查值,若 無須該項目,亦應註明。 2)檢查方法如係抽樣檢查,應紀錄檢查 的「點(位置)」與結果。 3)自主檢查表係由現場工程師(或現場 人員)執行,並註明檢查日期、時間。 4)依表誠實檢查,則可確保工程品質。

24 自主檢查表 其他 1)施工中經查驗不符合情形(可即時改 正或屬重大異常)處置及管制方式,並 與「不合格品之管制」及「矯正與預防 措施」連結。
2)註明該次可估驗數量,作為估驗依據, 建立檢查表權威。 3)編排分類號碼、次數、頁數等,並儲 存檢查紀錄,易於查證。

25 自主檢查&檢驗停留點罰則 廠商如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 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需 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 應罰扣品管 費用總額之5%。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 格,按次再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次自 主檢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經監造 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 得勒令廠商暫停施工,且廠商不得要因此 求展延工期。

26 自主檢查&檢驗停留點罰則 廠商如未於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抽 (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 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於自主檢查之查驗點報請監造 單位核備或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 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 品管費用總額之2%。

27 廠商材料檢驗規定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指定 檢驗或抽驗項目,應送由符合 CNS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 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 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試驗報 告。 廠商依據契約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 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應先經廠 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

28 法定試驗認證項目 水泥混凝土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 度試驗」及「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 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 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瀝青混凝土 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熱拌瀝青混合 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 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金屬材料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29 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經濟部於92年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 系(CNLA)與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 (CNAB)合併成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 金會(TAF),並將業務移轉至該會辦理。 有關認證標誌轉換部分,採漸進方式進 行。惟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 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唯一認證標誌。

30 材料送驗規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要求監造單位或 施工廠商於材料送驗或會驗填寫相關表 單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供實驗室比對, 以求試驗報告登載之正確性。

31 品管費用編列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 發包施工費之0.6%至2%為原則。
品管費得包含品管人員薪資、執行作業 費用及設施使用費(如數位相機、數位 攝影機、記憶卡及可寫入光碟等紀錄設 備)。

32 品管費用計價 品管費用計價,以品管費用總額按當月 完成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支付當期款額, 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期計價期間應完 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 過後,始得辦理。

33 品管費用扣罰 有關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自 主檢查 、施工日誌及工程督導等相關 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罰扣總額以品 管費用總額為上限。

34 監造計畫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 造計畫,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得比照辦 理。
監造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 考工程會訂定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辦理 (網址: -- 法令規章> 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35 監造計畫之內容 監造計畫內容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監造範圍 ◎ 監造組織
品質計晝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晝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6 監造計畫提報期限 監造計畫報核期限,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工程規模 監造單位提報時間 查核金額以上 至遲於訂約後30日內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 至遲於訂約後20日內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至遲於訂約後15日內

37 監造計畫審查期限 機關審查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有需 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1次通知監 造單位辦理,且各級機關審查函復期限 不得超過15日。

38 監造計畫罰則 監造廠商未依限提出監造計畫,無論初 審或審,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 總額之1‰ ,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 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監造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或修正內 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罰 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3‰ 。

39 監造廠商現場人員資格與人數 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但性質特殊之 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工程規模 專任 兼任 巨額金額以上之工程
2人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工程 1人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40 監造廠商現場人員資格與人數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應由受公共工程品質 管理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取得結業證書逾
4年者,亦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 專任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 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任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任臺北市地區 或市府工程,且兼任標案3案為上限。 監造廠商應於訂約後15日內,將其合格之現 場人員之登錄表報請機關核定。

41 監造單位及其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1)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2)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 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 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並監督其執行。 3)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4)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 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5)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 查(驗)紀錄表。

42 監造單位及其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6)廠商施工放樣、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成果 之複測。 7)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 確認其改善成果。 8)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 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9)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10)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1)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43 監造單位及其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12)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填報人簽章應採 簽名方式;屬建築工程者,依建築法第56 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監造報告表應檢送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13)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後續事項之辦理。 14)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 載其他資料。 15)驗收之協辦。 16)履約爭議處理之協辦。 17)其他工程有關事宜。

44 監造日報表應注意事項 監造日報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 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
監造日報表分為二聯,各機關得依 業務需要訂定填報份數,一份留存 監造單位隨時備查,一份併估驗詳 細表送核。

45 監造日報表應注意事項 監造日報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 則一律按日填寫。未達查核金額或工期為
90日曆天以下之工程,得由機關統一訂定 內部稽查程序及監造報告表之填報方式與 周期。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仍應依本表辦理。 惟該工程之監造人(建築師),另應填報 「建築物(監督、查核)報告表」。

46 監造日報表罰則 未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者,每次扣監 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

47 委外監造現場人員罰則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於文到14日內更換, 並調離工地: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3)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 等,可歸責於現場人員者。 監造廠商未依規定期限設置受訓合格之現 場人員,每逾期1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 額之1‰ 。

48 檢驗停留點 監造單位依工程規模、性質、設計圖說、規 範及各分項工程間之關聯性,就涉及影響結 構安全部分、隱蔽部分、重要施工項目之施
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等, 應明確訂定檢驗停留點。 如工程性質特殊,其隱蔽部分機關得擇重要 項目訂定檢驗停留點。 監造單位並應指派其派駐現場人員辦理廠商 申請之抽(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9 監造單位材料抽驗方式規定 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時辦理材料抽驗,以 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並作為估驗及驗 收之依據。材料抽驗頻率,屬機關自辦 監造者,應於監造計畫明訂;屬委辦監 造者,機關應於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時, 於招標文件明訂,並納入監造計畫辦理。 監造單位辦理材料抽驗時,如因個案試 驗項目費用過高、試驗頻率低或數量有 限者,得經機關同意併同廠商辦理材料 檢驗。

50 監造單位抽查驗罰則 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 送驗或審查,監造廠商未配合辦理或無 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每次罰扣監 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

51 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罰 有關監造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審查 、 監造計畫、現場人員、施工抽查及 材料抽驗、監造日報表、工程督導 及施工查核等相關規定,處以懲罰 性違約金罰扣,罰扣合計金額以契 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52 材料檢驗及抽驗費用規定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 質編列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及監造單位 之抽驗費用:
1)材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 得專項編列外,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 至1%為編列原則。 2)監造單位材料抽驗費用應單獨編列, 其方式得於施工預算書中列項,或於委 託監造契約內編列。

53 材料檢驗及抽驗費用規定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 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 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 負擔。

54 工程資料填報(標案管理系統) 機關應將廠商之品管人員及監造廠商之現 場人員基本資料,於核定後7日內填報於 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異動或工程竣工
時,亦同。 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未能開工 或延期開工,監造廠商及廠商仍應依規定 將品管人員及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報經機 關核定後,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程 會資訊網路系統。

55 工程資料填報(標案管理系統)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前,應 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 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7日內,將結 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 經機關通知限期更換且調離工地,並應 於核後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 統備。

56 工程資料填報 開工後每月5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標案管理系統填報每月工程進度。
隨時進入本局報局表單系統網站,更新 「工程執行進度月調查表」之最新進度 等資料。

57 廠商查核扣罰事宜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 品質缺失應予扣點時,每點罰扣新臺幣 4,000元。
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 者,另罰扣品管費用之1%。 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 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 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5,000元。

58 廠商查核扣罰事宜 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 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 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 扣抵。罰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20%為上限。

59 監造計畫審查 基本內容審查 Step1: 確認工程名稱與契約標的名稱是否相符。
確認工程基本資料(例如:主辦機關、監 造單位、廠商)與契約是否一致。 確認監造單位相關人員(例如:現場人員、 技師或建築師)是否依規定核章。 其他:公司大小章…等。 Step2:計畫章節項目是否依工程規模編 列。

60 監造範圍 審查重點:計畫或工程標案之概要性內容是否 完整。 撰寫內容:
1.依據服務契約、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監造 單位內部之品質系統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等。 2.工程概要 3.適用對象:本計畫之監造單位。 4.名詞定義:計畫內提及特定語義之名詞,或 有慣用之語詞,應加以定義,以避免認知差

61 監造範圍 工程概要應包含: 1)工程名稱 2)工程主辦機關 3)設計單位及設計人 4)監造單位及監造人 5)工程地點(附地圖) 6)工程工期
7)工程規模概述 8) 工程預算 9) 工程數量 10)工程介面 主要分項工程項目、材料、工法亦應概要描述。

62 監造組織 審查重點: 1.是否依契約規定配置組織人員(建築師、 現場人員、安衛人員…等),以及明訂組 織架構內各人員之工作內容及職掌。
2.現場人員之職掌是否包括「臺北市政府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 項目。 3.人員資料格審查:訓練合格證書,勞工保 險證明文件,工作證…。

63 監造組織 撰寫內容: 1.監造組織 1)組織架構:包含監造單位管理階、各 部門及工地現場人員,並以架構圖說 明。
部門及工地現場人員,並以架構圖說 明。 2)人員配置:依市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指派符合規定 之工地現場人員,配置情形應詳細說明。

64 監造組織 2.工作職掌: 1)依服務契約、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監造單位應辦管理責任 事項及相關法規…,明確劃分所有監造 作業相關人員應辦理工作內容及重點, 以明訂職責。 2)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應符合 本府品管要點第14點規定。

65 監造組織 常犯缺失: 1.組織架構圖將主辦機關或廠商列入組 織內。 2.組織內人員與提報人員未完全一致。
3.組織表僅列個人基本資料,未說明各 人員之工作掌。 4.組織內人員職掌及權責,以特定人選 敘述。 5.未分別訂定現場人員工作職掌。

66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審查重點: 1.是否明確訂定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2.是否訂定品質計畫審查重點。
3.是否對品質計畫送審情形訂定管 制辦法。

67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撰寫內容: 1.審查作業程序 1)品質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應繪 製流程圖) 2)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3)廠商品管人員之審查及核定作業程序 說明及品管人員更換時之作業規定。

68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1.審查作業程序 4)對於不符合情形處理之作業規定 (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 成時限訂定。
5)品質計畫送審情形之管制。 6)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

69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2.計畫審查重點 1)應依契約、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 約定權責分工表」及相關規定…,列出 審查重點。 2)除整體品質計畫外,分項品質計畫亦 應詳列,分項品質計畫可併入各分項施 工計畫內檢討。

70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常犯缺失: 1.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送審時程訂定不合 理。 2.未依工程性質及內容明確訂定應送審項目
及審查重點、或完整、或未具體。 3.未訂定明確之管制辦法(ex:退回修正之 期限)。 4.未定訂分項品質計畫送審項目。

71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審查重點: 1.是否明確訂定施工計畫分階段送審項 目及送審時限。 2.是否訂定施工計畫審查重點(大綱) 。
3.是否對施工計畫送審情形訂定管制辦 法。

72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撰寫內容: 1.施工計畫分階段送審依整體施工預定 進度表,明確訂定廠商整體施工計畫提 送時限,並條列廠商應送審之分項工程 施工計畫項目,以利控管。

73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2.審查作業程序 1)施工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含流程 圖)。 2)施工計畫審查時限。 3)不符合之處理作業規定(如補件、退 回、或重送等)及完成時限訂定。 4)施工計畫送審過程之管制方法,其管制 重點應包含對廠商送審及修改時程之掌 控。 5)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

74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3.計畫審查重點 1)依契約內容,列出整體及各分項施工 計畫之審查重點。 2)整體施工計畫內容: 工程概要 工地研判
1)依契約內容,列出整體及各分項施工 計畫之審查重點。 2)整體施工計畫內容: 工程概要 工地研判 施工作業管理 進度管理

75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2)整體施工計畫內容 施工臨時設施(假設工程計畫) 施工測量 分項工程施工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緊急應變及防災
環境保護執行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 措施

76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3)分項施工計畫內容除應包含作業進度 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外,審查重點尚包含: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工項概述 人員組織
施工方法與步驟(順序) 施工機具 使用材料 預定作業進度

77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常犯缺失: 1.未分別訂定應送審之分項施工計畫項目。
2.未訂送審時程,或訂定不合理。(各分項 工程應於施工前完成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3.未依工程性質及內容明確訂定應送審項目 及審查重點、或完整、或未具體。 4.未訂定明確之管制辦法(ex:退回修正之 期限)。

78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審查重點: 1.是否訂定材料/設備「預審規定」。 2.是否訂定各材料/設備之「管理標準」、 「檢驗停留點」。
3.是否訂定各材料/設備之「管制表單及 紀錄」。 4.對於材料/設備抽驗結果是否訂定管制 辦法(程序)

79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撰寫內容: 1.抽驗作業程序 1)檢討各項應管制之材料/設備,訂定 管制總表。 2)材料/設備審查核定程序。
1)檢討各項應管制之材料/設備,訂定 管制總表。 2)材料/設備審查核定程序。 3)對材料/設備抽驗方式之分類,分別 規劃其抽驗作業程序及所使用之品質抽 驗紀錄表。

80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1.抽驗作業程序 4)依契約規定說明對材料/設備送試單位要 求。 5)對材料/設備試驗之管制方法。
6)材料/設備出廠證明或檢(試)驗經判讀 後,合格與不合格之處理流程及區隔規 定。 7)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方法。

81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2.材料品質標準 1)依契約規定檢討材料/設備品質標準, 亦可併入施工查核標準內作系統性之 檢討,惟應明確說明。 2)統包工程,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基本設 計內容辦理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後 ,監造單位據以訂定分項工程品質管 理標準。

82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常犯缺失: 1.材料/設備抽驗項目或管理標準與契約規 定不一致,或未完整,或未具體。
2.未明確標示「檢驗停留點」及檢查內容。 3.未分別訂定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 及「抽(試)驗管制總表」及相關紀錄表 單。 4.未訂材料/設備抽驗送審時間及管制辦法 (不合格品追蹤)。

83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審查重點: 1.是否明確訂定各施工項目之「抽查管理標 準」、「檢驗停留點」。 2.是否訂定各施工項目之「施工抽查紀錄
表」。 3.對於施工抽查結果是否訂定管制計畫(程 序)。

84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撰寫內容: 1.施工抽查程序 1)依工程契約內容,檢討訂定施工抽查 作業流程及所使用之抽查紀錄表。
2)對抽查結果之處置及管制方法、應用 表單及使用說明。 2.施工抽查管理標準 依工程契約內主要施工項目,訂定其「施 工抽查管理標準」,作為抽查檢驗時判定 合格與否之依據。

85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管理標準」至少包括如下: 1)工程項目:逐項列出管理之各施工階段。
2)管理要領:針對各施工階段,列出管理 項目、管理標準、檢查時機(含檢驗停留 點)、檢查方法、檢查頻率與不符合之處 理方式。 3)管理紀錄:應留存之客觀佐證。 4)備考(備註):相關法規與標準。

86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常犯缺失: 1.施工抽查項目與契約規定不一致,或未完 整,或未具體。 2.施工抽查管理標準與契約規定不符,或未
量化,或未明確。 3.未明確標示「檢驗停留點」及檢查內容。 4.未訂施工抽查結果管制辦法(缺失追 蹤)。 5.未訂定完整施工抽查紀錄表單。

87 品質稽核 審查重點: 1.是否明確訂定「稽核範圍」、「稽核 頻率」及「稽核缺失列管及回饋」。
2.是否分別訂定「內部品質稽核」及 「外部品質稽核」程序。 3.稽核內容之妥適性及完整性。

88 品質稽核 撰寫內容: 1.品質稽核權責 說明監造單位及現場人員執行稽核之權 責。 2.品質稽核範圍 監造單位品質稽核範圍,應包括對廠商品
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執行成效之外部稽核與 監造單位對監造計畫是否落實有效之內部 稽核。

89 品質稽核 3.品質稽核頻率 擬定稽核頻率時,凡管理、組織、政 策、技術或工法等方面有重大之改變, 其能影響品質系統者,以及最近幾次稽 核之結果等各種狀況,均應作為訂定稽 核頻率之因素,並依以排定稽核時程計 畫。

90 品質稽核 4.品質稽核流程 1)稽核流程包含稽核之通知、起始會議、 稽核後會議、稽核結果通知、結案、矯 正措施等,分別予以計畫說明。 2)配合稽核作業之辦理,應含相關應用 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

91 品質稽核 常犯缺失: 1.稽核範圍及內容定訂未明確、或不完整。 2.對品質稽核觀念不清,內部品質稽核與外 部品質稽核訂定混淆。
3.品質稽核之稽核內容與施工抽查及材料設 備之內容重複訂定;或混淆不清。 4.未訂定稽核作業相關使用表單。

92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審查重點: 是否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 理作業程序及歸檔規劃。

93 機關規範事項 安衛費用之編列 1.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 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
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 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 執行。 2.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潛在危 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覈實專項編列安全 衛生經費,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94 機關規範事項 3.除工程規模及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報 機關首長核定外,安全衛生經費得依直 接工程成本之0.3%至3%編列為原則, 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 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項目,所需費 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 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95 安衛費用之編列 4.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 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其 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 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

96 審核勞安衛人 機關應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於開工前登 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並於工程訂 約後15日內檢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 及相關報備文,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 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勞工安 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97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報備程序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依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勞 工安全衛生人員時,應填具『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 備書』陳報檢查機構備查。

98 核定勞安衛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 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7日內函復,情形
特殊無法於7日內函復並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者,不在此限。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機關得參考本點 規定,要求廠商提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 施工計畫應納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事項,全程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99 安全衛生查核及稽查 機關應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依法投保勞 工保險,並建立入場查核管制機制。
機關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 之一般稽查,稽查頻率為: 1)委託監造者:每週至少稽查1次。 2)自辦監造者:每月至少稽查1次。

100 監造單位規範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設置 如屬委託監造,監造廠商應於開工前 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依規定 辦理登錄及報核事宜,勞工安全衛生人 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101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罰則 機關發現監造廠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監造廠商於14日內 更換,並副知勞動檢查機關(構)處理: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 務者。 2)未能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者。 3)工程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 歸責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

102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罰則 監造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報勞工安全衛 生人員,每逾期1日計扣監造契約價金 總額1‰之懲罰性違約金。
監造廠商之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人員未能 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查驗,經機關通 知更換,而未依規定期限更換者,每逾 期1日計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1‰之懲 罰性違約金。

103 勞工保險之規定及罰則 如屬委託監造,監造廠商應於開工前為 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監造廠商未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 勞工保險經查獲者,除禁止其繼續作業 外,每人次扣罰新臺幣3,000元整之懲 罰性違約金。

104 安衛人員及管理計畫之審查 監造單位應審查、轉陳廠商勞工安全衛 生人員資料、相關報備文件資料及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 ,應1次通知廠商辦理,審查期程除情 形特殊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5 日。

105 安衛人員及管理計畫之罰則 監造廠商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每逾期1日扣罰新臺幣1,000 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106 安全衛生查驗點之訂定 監造單位於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過程設定 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 前,分別執行查驗作業,相關執行紀錄應提
報機關備查,並自查驗日起保存3年。 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 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 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應 列為查驗重點。

107 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 監造單位應監督廠商落實執行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並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 稽查及檢查,一般稽查頻率為:
1)委託監造者:每週至少稽查3次。 2)自辦監造者:每週至少稽查1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應於各作業施 工前,實施危險性作業之檢查。

108 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 參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監督廠商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勞工安全衛生協議、
作業巡視、教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執行 情形,並保存紀錄。 發現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有缺失時,應 立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稽查及檢查結果應記錄存檔,如有缺失需辦理 扣罰者,紀錄應送機關備查,以作為懲罰性違 約金扣罰之依據。

109 安全稽查及檢查之罰則 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監造、稽查、 檢查、抽查、查驗、審查或監督,未依 規定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審查退件者,每 次計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5‰之懲罰性 違約金。

110 懲罰性違約金計扣規定 監造廠商安衛須知所計扣之懲罰性違約 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除; 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監造廠商繳納或自 保證金扣抵。懲罰性違約金扣罰總額合 計以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監造廠商因監督查驗不實致機關受損害 者,應負賠償責任。

111 承商規範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設置 廠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 生人員,且依規定辦理登錄事宜,並檢 具相關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 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 備查;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 更時,亦同。

112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於開工前填寫『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送監造單位 審查及機關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 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向 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報備等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

113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罰則 機關發現廠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通知廠商於14日內更換,並 副知勞動檢查機關(構)處理: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 務者。 2)未能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者。 3)工程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 歸責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

114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罰則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遴派合格勞工安全衛 生人員或擅自改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每逾期1日扣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懲罰 性違約金。

115 勞工保險之規定及罰則 廠商應於開工前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 投保勞工保險。
廠商未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 保險經查獲者,除禁止其繼續作業外, 每人次扣罰新臺幣3,000元整之懲罰性 違約金。

116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17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 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18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內容 1)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 設施。 3)設置護欄、護蓋。 4)張掛安全網。 5)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設置警示線系統。 7)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 安全設施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119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罰則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1日 扣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訂, 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理者,亦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 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審外,每次扣罰新 臺幣25,000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120 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主管之罰則 廠商有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營 造作業主管之情事,而未立即(部分) 停工或未於規定期限改善完成者,除應 限期改善外,每次扣罰新臺幣25,000元 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扣罰至改 善完成。

121 自動檢查計畫之訂定 廠商應依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並將檢查項目表格化,落實執行。相關 執行表單、紀錄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對依法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應依「勞 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將資料送交機關後 始得進場施工。

122 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之罰則 經監造單位、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每次稽(檢) 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除限期改善外,依下列規
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 成: 1)缺失數未達6項,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 成者,扣罰新臺幣25,000元整。 2)缺失數在6項以上未達11項者,扣罰新臺幣 25,000元整。未依期限全部改善完成者,再 扣罰新臺幣50,000元整。

123 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之罰則 3)缺失數在11項以上者,扣罰新臺 幣50,000元整。未依期限全部改善 完成者,再扣罰新臺幣100,000元 整 4)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 法第28條所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之缺失者,每項次扣罰新臺幣 5,000元整。

124 其他懲罰性違約金之罰則 經勞動檢查機關(構)函令全部停工者, 每次扣罰新台幣50,000元整之懲罰性違 約金;部分停工者,每次扣罰新台幣 30,000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125 其他懲罰性違約金之罰則 工區中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經查獲 者,除禁止該人員繼續作業外,每人次 扣罰新臺幣3,000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126 懲罰性違約金計扣規定 廠商安衛須知所計扣之懲罰性違約金, 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除;其 有不足者,得通知監造廠商繳納或自保 證金扣抵。懲罰性違約金扣罰總額合計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廠商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機關除依前 項規定辦理外,並得依契約約定暫停發 放工程估驗款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至改 善完成。

127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規定 工程會97年7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700309870 號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 點』。
機關應規定廠商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 查表」,檢查填報頻率為汛期間至少每月填 寫1次,另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 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迅即檢查填 寫,並納入工程督導重點。

128 簡報完畢


Download ppt "99年度補強工程 施工說明會."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