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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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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學貸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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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申貸條件—1 1.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保證人,均需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 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
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 華民國護照申請。 2.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 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 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

4 一、申貸條件—2 3.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 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 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
或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學生本人及 其兄弟姐妹同時有二人以上就讀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 款必要者。

5 二、應備文件—1 (一)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 1.於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填妥並列印之 「貸款申請書」(註)。
註: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使用貸款申請書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請撥使用撥款通知 書,為便於使用 二者合併為「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 2.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 3.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 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 分別檢附)。 4.註冊繳費通知單。

6 二、應備文件—2 (二)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請撥(註) 1.於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填妥後 列印之「撥款通知書」。
2.學生之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 3.註冊繳費通知單。 註:同一教育階段二次以後請撥,如戶籍狀況 已有異動(如法定代理人變動、父母離異 或死亡及借款人結婚等),應檢附請撥時 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7 三、保證人—1 (一)申請借款學生為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1.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2.如父母係在婚姻存續狀態,
其中一方因故不能行使親權, 需出具證明文件後由另一方單獨擔任連帶保證人 3.如父母不在婚姻存續狀態者, 應由有監護權者擔任連帶保證人。 4.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倘法定代理 人變更,無須另訂增補約據,但原全部法定代 理人死亡,則應另簽訂增補約據

8 三、保證人—2 (二)申請借款學生為具完全行為能力 (含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1.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保證
人,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需附財 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2.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如需 更換連帶保證人,應徵得台灣銀行同意 後訂定增補約據。

9 四、申貸流程 申辦學生須一律登入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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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證人如無法親赴銀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可以授權或委託他人辦理。
被授權人應攜帶: 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 經公證或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委託書蓋印鑑章之授權書或委託書(應附6個月內之印鑑證明)。

12 辦完貸款後立即將學校收執聯 於開學前交回學校進修推廣部

13 此項需於在學期間繳交利息

14 五、貸款額度 參考教育部核定各校所收取費用(學雜費、實習 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平安保險費、依規定
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之較高標準者再酌予 加成訂定【其中高中職為30萬元,專科、技院校 (含研究所)為80萬元,醫學院系為150萬元】。 如因學雜費調漲或就學時間延長致額度不敷使用 者,台灣銀行得逕行調整額度,但應將調整後之 額度通知借款人。

15 六、貸款金額之範圍 1.學雜費。 2.實習費。 3.住宿費: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4.書籍費: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1000整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3000整 5.學生平安保險費:依實際繳納金額。 6.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7.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者,不得申借。 但享受半公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者, 得申借扣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16 七、還款及異動 應於事實發生時,即主動檢附證明文件 1.身分證影本 2.繼續升學現階段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3.服義務兵役之在營證明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 應於事實發生時,即主動檢附證明文件 1.身分證影本 2.繼續升學現階段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3.服義務兵役之在營證明 4.教師實習證(畢業後進修教育學分者不得申請) 通知台灣銀行之承貸分行 備註:90學年度上學期(含)以前借款者, 因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義務兵役 或參加教育實習等,除上述證明文件外, 應另檢附延期清償申請書(請向台灣銀行各營 業單位索取或自台灣銀行網站下載)

17 七、還款及異動—償還期計算方式 償還期、償還方式及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償還期計算方式:
1.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2.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完兵役後償還。 3.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 4.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5.出國、留學定居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 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 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 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6.就讀在職專班之借款,應於畢業後即按月攤還本息。 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受前項1至4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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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七、還款及異動—償還方式 1.87學年度(含)以前辦理之貸款 每一學期貸款,於1年內分2期每半年一次, 平均攤還本金,及繳交該應攤還本金
自借款日起至還 款日止之利息, 依序清償至還清所有貸款本息止。 2.88學年度以後辦理之各筆貸款 彙總為一筆,並按每一學期貸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合併計算應分期償還總期數後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0 七、還款及異動—償還方式 遇有相同之還款日時,應同時繳交2筆貸款本息; 或於應還款日前申請合併按每一學期貸款,
3.同時有87學年度(含)以前及88學年度以後之貸款者 遇有相同之還款日時,應同時繳交2筆貸款本息; 或於應還款日前申請合併按每一學期貸款, 於1年內分2期每半年一次之方式償還。 4.跨行辦理者 可檢附他行之貸款證明申請合併計算還款期限。 例:如甲學生向台北富邦銀行訂借6個學期貸款, 另向台灣銀行訂借4個學期貸款, 台灣銀行還款期限原為4年(按月攤還者共計48期) 甲生可持台北富邦銀行之貸款證明向台灣銀行申請 合併計算還款期限為10年。

21 七、還款及異動—利率 按教育部與銀行協議訂定之利率計算, 目前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
(即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5%)計算 每三個月( 月之1日)調整一次。

22 七、還款及異動—利息負擔及計算方式 1.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為114萬元以下)或其 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於借款人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 以前之利息, 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3 七、還款及異動—利息負擔及計算方式 2.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 於借款人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 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半額, 另半額由借款人於銀行撥款日之次月一日起自行支付; 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3.借款人家庭年收入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但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同時有二人以上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應自台灣銀行撥款日次月起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利息

24 七、還款及異動—繳款方式 1.現金繳納:至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臨櫃繳付。 2. 匯 款:可至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會辦理電匯
2. 匯 款:可至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會辦理電匯 解款行:臺灣銀行(承貸分行) 帳 號:就學貸款帳號 收款人:借款人姓名 匯款人:匯款人姓名 備註欄:借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額外還本金額 3.申請本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後於網路銀行轉帳繳交 4.於本行開戶,申請授權自動扣繳,於帳戶內存放足夠扣繳 之金額,由存款行自動按月扣償。

25 八、展延措施 借款人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未達2萬元,或當年度係低收入 戶之展延措施: 每次申請展延期限為一年,最多以三次為限
戶之展延措施: 每次申請展延期限為一年,最多以三次為限 1.於償還期起算日前申請者:本息緩繳一年。展延期間之 利息由政府負擔。 2.於償還期起算日後申請者:本金緩繳一年。展延期間本 金緩繳,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按期繳納。 3.已逾償還期起算日而未按期償還,致有逾期情事者,應 先還清逾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緩繳。 4.申請人應檢具稅捐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5.於償還期起算日前申請者,應另附畢業、或教育實習期 滿或役畢證明。

26 九、其他 1.學校所在地位於台北市或高雄市者,應至台北富邦銀行 或高雄銀行申貸。(本校貸款銀行為台灣銀行)
2.借款人各項資料變更或異動時(如地址、電話、繼續升 學、轉學、休退學,服義務兵役等),應即以書面通知 就讀學校所在地台灣銀行承貸分行。(山外台灣銀行金 門分行) 。 3.借款學生若於畢業當年7月底前及應償還起日 (或服義務兵役期滿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 前2個月,仍未收到還款通知單,請向山外台灣銀行金 門分行洽詢。台灣銀行係以借款學生最新之戶籍地為還款通知單之寄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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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學生應注意事項 (叮嚀) 助學貸款申請書學校收執聯應於手續完成後,交回學校進修推廣部—由承辦人收到,建檔入電腦,貸款初步手續才算完成。
學生應注意事項 (叮嚀) 助學貸款申請書學校收執聯應於手續完成後,交回學校進修推廣部—由承辦人收到,建檔入電腦,貸款初步手續才算完成。 教育部回傳核可名單送銀行。 銀行徵信調查確認後,撥款至學校才真正完成貸款手續。 有貸書籍費及非住校之住宿費退費應繳交本人存簿影本並註明退費項目、班級及學號。

29 簡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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