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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難以離開虐待關係 因素之探討(課本) 報告人: 許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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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難以離開虐待關係因素之探討 經濟上難以自主 受到宗教、文化及社會學習的影響 社會對受害婦女的責備 孩子的因素 施虐者的威脅恐嚇 社會孤立
想幫助施虐者 害怕改變 害怕面對孤獨 仍愛著施虐者或對他存有一份希望 創傷後的症狀 頭部受創而起的連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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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暴力之循環 尋求原諒… 施暴後的溫柔? 送鑽戒送花? 典型的暴力傷害循環 階段一:壓力累積 階段三:平靜、愛、否認 階段二:
尋求原諒… 施暴後的溫柔? 送鑽戒送花? 典型的暴力傷害循環 階段一:壓力累積 階段三:平靜、愛、否認 階段二: 暴力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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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和受虐婦女在三階段中的反應 階段一:壓力累積 階段二:暴力爆發 階段三:平靜、愛、否認 施虐的男性:
有些憤怒、擔心婦女離開、佔有慾增強、壓力、焦慮 婦女的反應: 安撫、順從、否認施虐者的行為、和可能提供協助的人聯繫、壓力、焦慮 階段二:暴力爆發 施虐的男性: 暴力發生、憤怒、給他一點教訓,自我價值感降低、覺得疲憊 婦女的反應: 被動地接受、迴避、不相信、淡化受傷的程度、自我價值感降低 階段三:平靜、愛、否認 施虐的男性: 慈愛、後悔、仁慈、尋求原諒、需要獲得婦女的接受以證明自己 婦女的反應: 完全地被說服、覺得要為施虐者負責、強化留下來的決心、想證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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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婦女在虐待關係中所遭遇的困境之探討 婦女處於不同的狀況,面對的困境有些不同,然而屬於婦女中更為弱勢者,其處境更為艱辛,如女同性戀者。
女同性戀者一旦遭受親密伴侶虐待,可能僅能尋求一般的傷害告訴,而無法聲請保護令以限制對方不可對自己再有繼續虐待的行為。 除缺乏法律的保障外,女同性戀者尚須面對社會大眾對於同志親密伴侶間虐待特有的迷思,包含: 女同性戀者不會或很少發生虐待的情形 要離開一個女同性戀者間的虐待關係是容易的 如果女同性戀者間真的有發生虐待情行,應該是彼此虐待才對。 女同性戀的社群往往不大,因此虐待一旦曝光,極可能整個社群皆知這件事,當事人的身分隱私無法得到保障,一旦離開虐待關係,常更為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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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婦女在虐待關係中所遭遇的困境之探討 與女同性戀比起來,新移民婦女雖然是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對象,然其所面對的困境卻依然是坎坷且難以得到支援。 外籍新娘不管和其台灣男子之間有多少時間交往,其婚姻常被界定為買賣婚姻。 除了得承受許多的不解與歧視外,新移民婦女一旦發生家暴事件,因以下原因而難以離開關係: 缺乏正式或非正式支持系統 法令上的限制 文化上的隔閡 語言及文字上的限制 經濟上的限制 家暴案件逐年增加…外籍配偶超過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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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 Injury and Battered Women An Initial Inquiry
頭部傷害與受虐婦女 ( 英文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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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婦女及頭部創傷 前往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婦女經常陳述出,他們的頭受到許多重擊,並有一段時間失去知覺,並且因為頭部受創而造成昏迷。
雖有些學者認為頭部創傷是由男性友人所造成生理虐待的嚴重結果,然而這種虐待的範圍及殘餘影響,目前正在研究中。 四個有創傷性腦損傷的女人案例中,研究者確認心理困難及人格改變是個存在許多問題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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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陳述 雖然與受虐婦女相關的議題受到社會工作者極大的關注,然而健康的危難,特別是頭部創傷卻是個較沒受到重視的領域。
發生頭部受創的女人嚴重減弱進入職場的機會,並難以照顧他們的小孩,目前大多數頭部傷害的文獻依舊將焦點放在受到頭部創傷男性的困難處及往後的家庭破碎與調適。 給定加害者常常鎖定婦女的頭部攻擊,然而似乎大多數的婦女卻不可思議在他們的生活當中忍受著頭部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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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受創的定義 頭部受創嚴重時,可能造成昏迷(coma)與血腫(hematoma) ,即便是較輕微的腦部受創,婦女遭受攻擊時只是暫時失去知覺,然仍有可能造成永久的傷害。 這種較輕微腦部受傷由於不一定能以斷層掃描儀器檢查出來,再加上許多症狀常在幾個禮拜甚至幾個月後方能紛紛出現,因此很容易受到醫護人員、其他人或當事人忽視後續症狀與當初受暴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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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參與者 研究對象來自於紐約的一間庇護所內的受虐婦女。引介到庇護所的婦女係經由社會服務緊急處理部門、其他家庭暴力方案、熱線服務、警察局或自薦等。 在1994年11月至1995年1月之間有35位婦女進入庇護所,而本研究則審視這35位婦女的個案檔案。 然而有14位婦女在這段時間內進入庇護所,但沒有包含在本研究中,因為他們在這個方案中被遣返。遣返的理由包含:不適當的人員配置(婦女沒有經歷過家庭暴力)、在庇護所中吸毒或喝酒、違背宵禁、對員工的威脅行為等等。總共有26位允許留下來,並利用病歷回顧法進行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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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工具 在家庭暴力庇護所中由一位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諮詢服務,居民在抵達後進行5天的諮詢。
在諮詢的期間,使用了幾項操作指示,以獲得居民陳述問題與他們的功能狀態(包含任何健康危難)的綜觀面。居民需完成一件人口統計資料表,包含病前狀態、教育及職業。 在第一週,居民經歷了沮喪的情緒,乃是因為暴力事件所造成的危機,並有無家可歸的感覺。剛開始的沮喪情緒乃是對危機事件的普遍反應,有賴於症狀學的陳述,可被歸類於適應障礙(adjustment disorder)。 所有的居民都完成一份病歷表格,係由本研究所設計的。這個表格焦點放在頭部傷害的報告上。假如頭部傷害的報告無法自發地被揭露時,而他們又曾經被親密伴侶傷害過頭部以及童年有頭部傷害,則會被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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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結果 有26名婦女接受諮詢並住在庇護所裡,其中46%的婦人是白人,38%是非裔美國人,15%是其他種族的人。
31%的人有藥物濫用的歷史、42%的人曾經接受過精神處遇,73%的婦女曾經有過兒童虐待,46%的婦女受過生理、情緒及性虐待。 兒童虐待大多數來自於父親(37%),母親(21%)、奶奶(5%)、繼父(11%)、兄弟(16%)以及媽媽的男朋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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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結果-頭部受傷的受虐婦女 35%的婦女現階段受過頭部受創。在受傷時間,9位婦女失去意
識,其中有2位婦人受到親密伴侶的生理虐待。這9位婦女中有6位婦女的頭部傷害是由拳頭重擊頭部所造成,其中1位婦女是被打巴掌。在一個案例中,有位婦女的額頭被小刀給劃過,另一個婦女被自己的配偶推到車下而造成頭部受傷。 9位頭部受創的婦女的認知障礙包含了:混亂(2)、無法服從指示(2)、無法記住資訊(3)、無法專注(5)、無能至對自我導向行為(7)、難以抽象思考(5)。 經由社工員在諮詢中的觀察,這些頭部受創的婦女會比非頭部受創婦女更難以做決策(5)、判斷(6)、抽象思考(5),特別是難以計劃未來及處理資訊。這些居民會有的情緒症狀包含了沮喪的心情(4)、易怒(9)、冷淡(8)、激動(7)、低度的挫折忍受力(6),及難以入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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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意涵 評估及診斷 頭部受創及在判斷上的影響
假如婦女的現階段情感及行為狀態是頭部創傷或或焦慮及暴力中固有的危機所造成的,那麼社會工作者就必須去解釋該現象。 照護的評估與診斷應該排除既有疾病的某些診斷。舉例來說,在庇護所中的受虐婦女可能會有藥物濫用、智能障礙、人格或焦慮症、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及沮喪。 這些條件可能會使評估、診斷、處遇、矯正、照護管理等更為複雜。 頭部受創及在判斷上的影響 頭部創傷對於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具有深遠的負面影響。一位婦女在永遠地離開之前,會有幾個動機促使她遠離虐待情境。 當一個婦女遭受到頭部傷害,他有能力做出相關選擇,一是離開,二為可能妥協而回去加害人身邊。因為頭部傷害,規劃的能力,特別是安全、健康、兒童照護、雙親議題可能會被負面地影響。 在研究中頭部受創的婦女表現出,難以記住資訊、集中力、開始自我引導行動、抽象思考、記憶喪失、心智障礙及難以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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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分析 統計分析係用來弄清非頭部受創婦女及頭部受創婦女之間在目前軀體化病徵、認知、情感及行為功能,以及判斷與行為的顯著差異。
資料顯示,頭部受創的受虐婦女會比非頭部受創受虐婦女較為可能呈現出軀體、認知及情感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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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意涵 受虐婦女與醫療處遇 頭部受創、受虐婦女及增權 受虐婦女在受到親密配偶的虐待沒有立即地需要尋求醫療處遇。
有可能是因為丟臉、拒絕承認、金錢與交通的缺乏等。 儘管對頭部的傷害,許多婦女沒有尋求醫療照顧。因此,社 會工作者應該要去問,你曾經對頭部傷害接受過醫療處遇? 並隨後提出第二個問題。你是否曾經受到傷害並覺得你應該 接受醫療處遇,而你卻沒有去? 頭部受創、受虐婦女及增權 Mahon and Elger(1989)發現,60%的腦部傷害病患受到羞 辱後的三個月還是會存在某些症狀。延遲症狀會難以處理日 常生活功能、人際關係及工作生活。 此外,因為認知障礙,創傷性腦損傷會損害到學習的能力。這樣的 情況在家庭暴力庇護所中的受虐婦女更為顯著,並預期舉辦工作訓練方案或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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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意涵 人員訓練 庇護所人員需要對評估等議題非常熟練,包含了發病前功能的重要性、陳述症狀、神經病者轉介、既有疾病,以及頭部創傷受虐婦女的長期需求,如矯正及再訓練。 此外,庇護所人員需要確認受虐婦女的情感、認知及行為缺失,以及居民如何調理這些困處。 倡導 社會工作者能發現他們本身的角色就是提倡,讓這些人群能接近並獲得相關的醫療照護。 社工者適時的介入,並提供照護引介,這些庇護所的居民會顯露出更多與頭部創傷相關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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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Burg(1994)建議,家庭暴力庇護所在婦女的健康照護項目中,具有獨特的機會能對診斷及矯正提供處遇與轉介。
這個研究係為首個對頭部受創的受虐婦女的預防調查,希望後續的研究需要去確定這個現象的普遍性、造成缺失的類型,以及這些缺失如何影響婦女、他們的小孩及家庭生命。 未來的研究需要去確立發病前功能,並使用正式化的測量,像是神經學評估及決定認知缺失的標準化工具。此外,控制組的比較,也就是除了家庭暴力外,其他受過頭部創傷的婦女,使研究更為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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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婚姻暴力婦女在婚姻關係中自我認定之初探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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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婚姻暴力不同於一般暴力特性與模式,婚姻暴力的情感與空間上均極為親密之配偶間發生。
自我認定是由許多部分組成,構成個人對自己的態度,其中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是個人的認知態度 自我認定的形成主要在青少年期,自我認定的發展是連續不斷的過程,隨著社會、家庭、個人等,不斷面臨挑戰。 在婚姻關係中,婦女如何認定自己,而婚姻暴力又如何影響婦女在這關係中對自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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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角色與婦女在婚姻中的自我認定 大多數女性對於扮演妻子這樣的角色會先有圖像、期待,而圖像及期待受到社會文化及對於性別角色期待的影響。
人一出生便開始受到社會文化的影響,男孩與女孩被期許有不同的行為準則。 照顧好他人、關注到他人的需求變成女性對自我的重要認定。女性與社會連結的需求是其自尊發展的基礎。 社會化的過程,使女性將自尊建立在迎合他人的需求上,而忽略自身的需求,會認為自己做些什麼是很自私的。 女性內化了照顧者、養育者的角色,將自我的需求放到最後,以先生孩子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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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對婦女自我認定的影響 女性較為關係取向,因此關係的好壞會影響婦女對自我的認定。
婚姻暴力的發生,對關係的無能為力顯示婦女自己所維持重要關係的失敗,在婦女因應長期暴力的過程中,婦女的自我認定也因此對於關係及自己的無能為力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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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婚姻暴力婦女對於婚姻暴力的因應 在暴力發生後,婦女常否認事件的嚴重性,否認受虐、受傷、生氣的情
緒,甚至責怪自己,認為改變對方是自己的責任。 在婚姻暴力三階段,緊張期、爆發期、停歇期的循環中,提供了受婚姻暴力 的婦女希望感,也就是習得的期盼,使得婦女相信對方總會改變他們的 行為。 然而施虐者給予他們希望感,於是更常以否認及合理化的轉機來解釋施虐者 的暴力,甚至會委屈自己、迎合對方,企圖改變配偶,希望能藉此委屈 求全的方式來改變對方的行為。 當受暴婦女用盡一切努力來改變配偶或感化配偶而得不到回應時,暴力行為 持續存在,就會很容易的陷入失望的情緒裡,便造成習得無助感。 這樣認定對於維持關係上成功或失敗的關鍵與自己行動無關的習得無助感, 使得婦女害怕、無法做什麼、忘記自己有其他選擇,也缺乏改變及發展 新技巧的動機,只能被迫繼續留在這樣的關係中,影響婦女對自我的效 能。 自我效能預期在理論上指個人對自己能成功的完成一項任務、信念或期望, 受婚姻暴力婦女對自己的行為結果無法預期,他們自我效能受到損害, 而越低的自我效能,也帶來更多的無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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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自我認定的喪失 認定是基於個人對於個人特質、觀點、價值觀的同一性,當事件、情境損害到個人的同一性時,便會造成自我認定的喪失,當期待的自我效能達到時,自我認定是一致的,當被違背時,認定感便會失去。 婚姻關係對婦女的自我認定是重要的,當努力無效時,他們的習得無助感影響他們尋求改變的動機、對於自己預期的行為的低效能,在這樣的情況下,對自己能力、行為無法期待,他們的同一性受到損害,即破壞了對自我的認定。 當婦女的自我認定逐漸削弱、被破壞,就他們的陳述,感覺已麻木、消極,經驗到自尊的失落,以及信任的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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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婚姻暴力婦女對加害者的認同 在婚姻暴力關係中,有些失去自我認定的婦女可能會出現所謂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係指戰爭中的人質在行為和態度上的改變情形:一方面是生命受到威脅,另一方面則是因權力上的不平等,造成弱勢的一方渴求生存,發展出順從、依賴、缺乏動力、無能力決定、思考、軟弱及無助感等會讓他們感到好過的特質,並逐漸認同具主導權一方的行為。 在長期權力關係的不平等下,婦女為了減少可能受到的暴力,需要避免對於加害者的行為有過於直接的反應,甚至有些會發展出取悅施虐者的特質。 受婚姻暴力婦女與人質最大的不同點在於與加害人間的關係,婚姻是自願的親密關係,一種他們必須努力維持的承諾,因此他們在情感上的依附,比人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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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從社會文化對婦女角色的期待影響他們對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自我認定、以及暴力循環的觀點來看,婦女並非有被虐傾向,甚至有些也不是所謂沒有經濟能力而選擇繼續留在婚姻中,只是他們認為他們對這樣的關係、家庭及配偶有責任。 在他們自己做決定,決定離開這關係,他們便產生道德上的兩難,威脅到他們對自己的認定。 關係對婦女的認定是重要的,因此在協助受婚姻暴力婦女時,必須澄清其想從關係中獲得什麼,要有健康的人際關係要先學習將自己的需求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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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讀文章 許采臻(2006) 婚姻暴力求助婦女重回受暴循環與求助經驗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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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問題 平均起來每10分鐘就有一個家庭因為暴力而破碎,其實許多受暴婦女的故事並不只是單純的個案,它只能說是冰山的一角,因此我們絕對不能再忽視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及其嚴重性。 姑且不論故事中的施暴者是「始作俑者」,或曾經是自己原生家庭中的受害者,我們都不能不在譴責或同情的同時,也去注意到婚暴問題在整個社會中潛藏的危機。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清楚的規定著;在中央方面,需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便統籌並研擬相關的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且負責整合相關單位以各盡其職責 對於長期遭受配偶施暴的受暴婦女除了協助其取得保護令外,若其身心在受到重大傷害後,沒有後送系統和專業的輔導網絡是仍然無法有效去解決其問題,且受暴婦女的社會適應和獨立自主生存發展,更是需要足夠的社會支持系統。 如何鼓勵受暴婦女建立自信心與自身能力,而不是更加灰心,便是決定受暴婦女是否能自我增強、拒絕暴力的關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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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看到這些受暴婦女所受的苦,除了替她們感到難過及無力外,也更讓研究者深深的去省思,婚姻暴力除了是受暴婦女及施暴者本身的問題外,也更應是我們這個社會及政府所應去重視及解決的問題。 在婚姻關係中的先生以暴力對待其妻子,此一暴力行為並造成了其妻子身體及心理極度的傷害,此時身處婚姻暴力情境的婦女即面臨許多的難題 這些問題所衍生出來的服務需求也更應是多元性的,它包括有緊急庇護、醫療服務、警政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法律服務、子女教育以及心理諮商或治療。 在這樣複雜的服務網絡中,該如何去協助這些受暴婦女,並促使這些專責單位緊密的連結及配合,是值得我們去探討及發掘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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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使相關服務單位緊密的連結及配合外,最重要的就是受暴婦女在求助的過程中,是否因為得到這些單位的協助後,真的願意離開所處之暴力情境,還是在得到協助後仍是回到受暴的環境中。較常提到的是受暴婦女的「依附」(attachment)部份。 另一個常被討論的個人因素是「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由於受暴婦女學習到某些事情是她所無法控制。受暴婦女本身改變的動力是絕對存在的,阻礙受暴婦女離開暴力情境的原因,並非是受暴婦女習得了無助,而是因為缺乏經濟自立的能力、放不下孩子、沒有地方可去、得不到司法支持等種種原因(宋賢儀,1998)。 在這些眾多的研究中,並未見到探討婚姻暴力中之受暴婦女在得到相關單位之協助後,仍然又回到施暴者身邊繼續過著受暴的日子之理由或想法之研究。 本研究將以質性研究方式,並依據社會情境/壓力與因應理論、交換/社會控制理論、班度拉(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及社會心理學中之歸因理論等來探討及印證受暴婦女仍回到婚姻暴力循環中的行為,其理由及因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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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有幾個主要之研究目的 了解婚姻暴力女性受暴者成長背景之因素。 建構女性受暴者的受暴經驗及對受暴事件的詮釋。
探討受暴婦女於婚姻暴力後又回到施暴者家中之理由或想法。 受暴婦女求助於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包括警政、社政、衛生及司法等單 位)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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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探討 在檢視西方有關於婚姻暴力的歷史文獻後,研究者從中發現,長久以來,婦女與兒童就一直是身體暴力的主要對象,而女性必需擔任「順服」的角色更是分別記載於不同社會的文獻當中。 每個人看待問題的嚴重性亦將會因其背景及所受之教育而有所不同,更也許還有些國家仍將暴力事件視為是「偶發」事件亦或是「家務事」,而尚未嚴加立法去規範婚姻暴力的發生。 不管各國最後事實與真相究竟為何?我們仍可依據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及數據中去發現,婚姻暴力所潛藏的危機與未知數,是我們無法真正的去掌握與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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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現況之分析 根據內政部(2002)在「臺閩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摘要分析」的結果中顯示,有8.6%的婦女表示曾經遭受到其先生之施暴,而其中又有2.6%的受訪婦女表示遭到配偶精神虐待。 全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提供2003年1-12月之服務案件累計分析;以性別來說,受暴者為女性的有36121件最多,其中又以「婚姻保護」最多,高達29267件。 參考了上述幾項數據後,我們可以簡單的先去了解婚姻暴力在台灣的大概的現況,並進而去探討,諸如:婚姻暴力問題究竟是一個「社會問題」還是家務事? 這些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內各相關單位在受暴婦女在求助過程中又能提供多少之協助,受暴婦女在面對時其感受或體驗又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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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定義 婚姻暴力卻仍會因不同國家、文化、教育、民族而有些許不同的認知。
以臺灣對婚姻暴力的定義來說,幾乎都是沿用或翻譯美國的定義。最早在1987年,劉可屏的研究中首先提出的定義為:係指先生或有同居關係的男子故意攻擊其太太或同居人,使其身體一再受到嚴重傷害。 美國華盛頓特區婦女虐待預防方案提供的資料:家庭暴力,又言婚姻暴力、配偶虐待、太太毆打、婦女虐待等等,即虐待性與暴力性行為發生在已婚或同居者,其有正在進行或曾有過親密關係。 王以仁為婚姻暴力是指發生在配偶或前配偶、已婚而分居或異性同居,有過親密性關係,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致精神、肉體痛苦(王以仁,2001)。 90年代後,一般學者及實務界對婚姻暴力的定義有所擴展,普遍認為「精神層面」的暴力亦是一種暴力類型。 本研究中我們定義婚姻暴力:「係指一方遭到其有親密關係的另一方(包括配偶、前夫/妻、同居人、男友/女友),用以言語威脅、徒手或使用任何器具(武器)進行身體、性方面暴力或精神威脅,導致其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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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發生的特性與理論 婚姻暴力之重要社會因素 性別 社會特質 壓力 社會孤立 暴力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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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發生的特性與理論 受暴婦女的特質:受暴婦女長期處在壓力之下,不管是個人因素、家庭因素或是社會因素讓其仍然選擇受暴環境或是離開,對婦女本身而言都是一種痛苦及折磨。 陳婷蕙(1997)研究中發現,受暴婦女因本身具有某種特殊的人格特質,而造成在婚姻關係中受到暴力虐待: 低自尊 社會孤立 童年擁有受虐經驗 消極被動 缺乏判斷何者會導致生命危險的能力 具攻擊性 具依賴性 自責 若要真正的讓受暴婦女們覺得真的受到關心,可能需要專業工作者更敏銳的覺察,才能真正的去同理受暴婦女們的立場與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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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婚姻暴力-相關理論 個人病理觀點 社會情境/壓力與因應理論 家庭壓力論 資源理論 交換/社會控制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 歸因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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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婚姻暴力發生原因之研究: 陳若璋(1997)根據國內、外文獻結果所做之整理後發現,造成婚姻暴力的三個主要原因為:
「懸而未決的爭論」 「不良的家庭結構」 「夫妻間不良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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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婚姻暴力發生時間及次數之研究 婚姻暴力多於婚後二、三年內就發生(陳若璋;1992;陳婷蕙,1997)。
學者發現婚姻暴力有雙高峰現象,婚後一年內及十年以上比率都較高(王麗容及陳芬苓,2003) 黃一秀(2000)的受暴婦女求助歷程研究顯示,暴力過後,施暴者的行為有兩種:一是忽略自己的暴力行為,不予解釋或處理,另一是積極向受暴婦女示好,以彌補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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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婚姻暴力類型之研究
暴力的類型呈現精神虐待與身體虐待並存(陳婷蕙,1997;黃一秀,2000),肢體攻擊與武器攻擊的方式均有(湯琇雅,1993)。 陳若璋(1992)婚暴本質、歷程與影響的研究指出,暴力過程中男性最常使用的方式是漫罵侮辱對方、丟擲東西、推拉對方、打巴掌、咬打等,八成的人是用手毆打,並未使用工具。 王麗容及陳芬苓(2003)的台灣地區婚姻暴力問題之調查研究指出,最嚴重的是肢體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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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婚姻暴力發生後受暴婦女反應之研究
暴力發生後,受暴婦女多數的感受是驚恐、痛恨,其次是委屈、絕望與羞辱,她不只怨恨配偶,對本身感到憤怒與罪惡(陳若璋, 1992) 鄭玉蓮(2003)的受虐婦女脫離婚暴歷程研究指出,受暴婦女從配偶權控暴力關係中產生對自我角色的質疑,進而向外尋求社會支持系統連結,與重要他人互動影響 許維倫(1997)的婚暴婦女因應方式研究指出,婦女的教育程度愈高,婦女對本身婚姻狀況就愈具備醒思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吳慈恩(1999)的婚姻暴力受虐經驗研究指出,受虐婦女對未來的打算,多以留在婚姻努力改善為主,也有多數的人雖曾想過離婚但不能決定,或根本不知該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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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受暴婦女求助社會支持系統之研究
陳婷蕙(1997)的受虐婦女對脫離受虐關係的因應行為研究指出,向外求助是影響受暴婦女是否得以順利脫離受虐關係的重要因素。缺乏足夠的社會資源,將使受暴婦女較難脫離暴力關係。 周月清(1993)的受虐婦女與社會支持研究指出,受暴婦女第一次大部分是向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求助,求助次數最多的為娘家,其次為婆家、朋友或同事。 祝韻梅(2002)的婚姻暴力求助婦女社會支持網絡之研究指出,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中,婆家親人與娘家親人常為求助婦女求助的第一對象,娘家親人 是求助婦女較有力的支持對象,婆家親人的回應負向的較多,娘家親人的回應以正向為主,其中以情緒支持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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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建構之研究 社政、司法及警察單位對婚姻暴力受暴婦女之協助及回應之研究
楊鸞貞(2004)的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網絡建構整合之研究研究指出,網路結構影響整體網絡運作,各單為之本位主義導致網絡間難以建立整合工作模式,使得課責機制尚待建立;在財政部份,財政困窘亦會影響地方執行防治工作之品質。 社政、司法及警察單位對婚姻暴力受暴婦女之協助及回應之研究 徐瑞宜(2001)的警察參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研究指出,警察機關在回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作為與政策,比起其他網絡成員來說,是較為積極與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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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婚姻暴力之相關研究 受暴婦女保護服務需求
李碧琪(2003)的南投縣婚暴受虐婦女對保護服務的需求、需求獲得協助情形與滿意度研究中指出,受暴婦女對鉅視及外部系統保護服務的需求、需求獲得協助情形及滿意度較高;當婦女愈需要正式支持系統及資源的協助,其獲得相關協助程度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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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Seed(1990)認為,網絡係指連接點與點之間的體系或模式,它通常會以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圖形展現之;而一個社會網絡則是「人」與「人」之間有意義的連結或接觸。 區域性的福利服務網絡能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發揮服務整體的效用。 以社會工作實務上來說,每一個案主的問題及其複雜度不盡相同,嚴格來說,也沒有一個的機構或管道可以單獨的去解決或滿足案主的問題與需求,它反而是需要許多機構或單位通力合作,才有可能會達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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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婚姻暴力防治網絡之意義及內涵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明確的規範著社政、警政、衛生醫療、司法、教育、勞政及戶政等部門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所應負擔之職責 在法律層面來看,我們可不難去了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朝向一種結合跨專業的體系,以保護被害人及治療加害人發揮積極防治功能,重建家庭秩序的網絡工作型態。 如何有效透過跨專業網絡之建構、資源整合,提供多元服務模式,以案主最佳利益考量,落實被害人保護,強制加害人治療,進而全面教育宣導 更是要讓防治網絡中的法官、檢察官、警察、醫生、護士、社工員及教師等扮演協助的角色的這群專業工作者能清楚了解防治婚姻暴力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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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建構婚姻暴力防治網絡的必要性
魏英珠(1995)在受暴婦女介入方案發展暨評估研究中發現,受暴婦女雖然參加支持性團體,但對其問題解決卻沒有達到顯著性的效果 黃一秀(2000)以受暴婦女之觀點與感受出發,研究發現:警政單位是國內受暴婦女求助的第一道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卻多半以拒絕受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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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社會福利體系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黃湘玲(1997)研究中指出,以台灣目前協助處理婚姻暴力的在社會福利體系方面來說,可分為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兩部份,以保障這受暴婦女的人身安全,並透過社會救助,提供生活上的緊急津貼,讓婦女的生活暫時不虞匱乏為當務之急外 李敏慈(1997)在探討婚姻暴力受虐婦女心理與教育實施對策中表示,為了加強受暴婦女之自信心及觀念之再教育,故社會福利機構亦會對受暴婦女提供相關之教育及輔導 第一線的社工員在婚暴事件的角色除了以熱忱的態度來面對受暴婦女外,亦期待受暴婦女能在他們的專業協助下能真正的脫離婚姻暴力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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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醫療單位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因為醫療單位之人員缺乏對受暴婦女的認知與需求及未落實通報責任,許多醫院之間相互踢皮球,主其事的衛生署也以無法律依據而拖延 婚姻暴力所造成的健康問題,其嚴重性是毋庸置疑地。至於因暴力事件而產生的身心病痛,醫療體系所提供的照顧是否能滿足其醫療需求,達到近年來醫學界常常提及的「生物、心理、社會層面」的全人照顧目標,則有賴社會實務事實的檢驗。 審視醫療體系於受暴婦女健康照顧上的表現,無論是醫療服務或是取得診斷書,都常帶給受暴婦女莫大的傷害,也加深了受暴婦女在面對自身婚姻暴力事件的無力、無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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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警政單位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韋愛梅(1997)的「警察系統回應婚姻暴力模式之研究」中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尚未實施之前,警察單位及單位中之員警處理家暴案件全憑個人對家暴之認知與觀念,所以其處理方式也大多以調解的方式為主 員警個人擁有很大的裁量權,再加上警政當局對此類案件之不重視,所以員警在處理家暴案件上並無績效壓力 相對的也沒有任何的獎勵,使得警政單位對此項工作興趣缺缺,且員警普遍存有家庭暴力的偏見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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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網絡之關係 司法單位對婚姻暴力之回應
黃富源、葉麗娟(1999)於「法官對婚姻暴力態度」的研究中表示,在司法單位方面,法官在審理相關婚姻暴力事件時,會更加的慎重與仔細,並且以證據取向為主 法官仍會有與警政單位類似之「清官難斷家務事」或「法不入家門」之觀念,在一開始審理時仍多以調解為主,並希望夫妻雙方能夠以協議方式來處理 若調解不成時,法官則希望被害人能提供足夠之證據,並提出張數可觀及可信之驗傷單;導致審理期間不但冗長且法官的審理方式會讓人覺得吹毛求疵 許多法官仍多抱持息事寧人的態度,不願依法裁定,而使受暴婦女必須繼續與施暴者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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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研究原理與方法論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的主要原因有幾點: 質性研究適用於不熟悉的社會系統,特別適用於未被重視的團體或族群上
質性研究,適用於不具備控制和正式權威的情緒 質性研究適用於描述複雜的社會現象 質性研究重視不同的人賦予自己的意義,關注不同的參與觀點,用以解釋或描述人類主觀世界的心路歷程 質性研究它重視的是整體現象的發掘,而非變項間線性與因果關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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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研究原理與方法論 本研究採取訪談法的主要原因有幾點:
藍忠孚則認為深度訪談法是一種訪問者與被訪問者間面對面的接觸,透過有目的的談話,以尋求研究資料的方法。 深度訪談法主要在於發覺人們內心的情緒、態度、動機以及回答「為什麼」的問題,可以探詢到問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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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研究方法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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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研究方法與設計 研究對象 本研究將從—桃園縣政府社會局所屬四個區域(南區、北區、山區及海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服務並輔導之受暴婦女個案中,在各區之社工員協助下,選取十二位個案作為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接受訪談者共選取12位暴婦女,其年齡分佈於30-60歲之間,這12位受暴婦女係於93年10月至94年8月間,曾經由其他單位通報或自行向桃園縣政府社會局所屬四個區域(南區、北區、山區及海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之個案,且目前仍由上述五個中心積極協助中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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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資料收集的過程 與分析及研究倫理
資料收集的過程與分析 本研究其透過深度訪談方式了解受暴婦女之求助歷程,及對服務過程的感受和實際得到之幫助為何 本研究係由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維持約一年半的時間進行。訪談地點基本上視受訪者的意願與便利性來決定,並考慮受訪情境之隱密性以其訪談過程不受影響及干擾。訪談次數以二次至三次為原則,每次訪談時間由一小時三十分至二小時不等。 本研究所用的質性研究資料分析整理情況為: 整理訪談內容 資料分類 資料分析 形成主題 研究倫理 保密 不批判 尊重 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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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受暴婦女的成長背景之分析 原生家庭係父權至上之家庭 受父、母親間感情及互動影響 暴力的社會學習論 必需有三從四德之觀念
男尊女卑的迷思 受父、母親間感情及互動影響 王子與公主會過著幸福快樂日子之迷思 我的父母可以這樣過日子,我也可以? 我想要有個家 暴力的社會學習論 為什麼爸爸總是要打媽媽? 從小即為兒童虐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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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婚姻暴力發生原因 長期酗酒、毒癮或賭博導致工作不穩定/精神及行為失控 視女性為私有物的父權迷思 外遇下的犧牲者 大陸籍新娘之無助
女性在生活及經濟上之依附 外遇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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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婚姻暴力發生後 之處理方式及個人內在知覺與看法
漠視婚姻暴力的發生 覺得憤怒 更小心應付受暴問題 童話故事的破滅 為什麼會是我? 內在歸因—他會打我是我不好/是我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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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受暴婦女對其求助過程的體會與看法
警政單位之部分 報案時情況受到歧視及不公平待遇 承辦員警的暴力陽剛認同 員警不熟悉工作流程及法令規定 核發保護令後的缺乏保護 對警政單位建議與期許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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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受暴婦女對其求助過程的體會與看法
醫療單位之部份 多數受暴婦女在求診及驗傷階段並無法得到理想及友善的醫療照顧 審視台灣醫療體系給受暴婦女協助上的表現,無論是醫療服務或是取得診斷書部份,都常帶給受暴婦女莫大的傷害 醫護人員對受暴婦女過於公式化的服務,也更加深了受暴婦女在面對自身家庭暴力事件的無力、無助感。 醫護人員因過於忙碌無法正視受暴婦女心理層面的創傷,使得有二度傷害的感覺。 受暴婦女在向醫療院所申請驗傷單時困難重重。 多數的醫療單位仍以營利為目的,而未真正的站在保護受暴婦女的立場,讓受暴婦女無法真正有得到協助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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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受暴婦女對其求助過程的體會與看法
社政單位之部份 社政單位人力不足,社工個案量大,有時受暴婦女真正的問題是心理問題無法得到疏解 社政單位處理流程及方式較為公式化,無法以個人之需求為考量因素 社政單位之協助常讓受暴婦女覺得受操控且必須完全聽命於社工意思的感覺 因為社政單位的福利服務是有限制及標準的,若受暴婦女之資格不符時,仍然無法得到協助 社政單位以救濟心態提供服務而忽略受暴婦女本身受剝奪心理所需要的尊重,間接將受暴婦予以標籤化為弱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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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受暴婦女與施暴者目前之家庭關係及回到加害人身邊之理由與原因
負面的自我概念 她們相信先生會改好-聖母瑪利亞情節(或彌賽亞情節) 缺乏獨立生活的能力 完整家庭的想像-單親家庭的迷思 台灣社會的面子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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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受暴婦女對其求助過程的體會與看法
司法單位之部份 法院承辦案件量龐大,承辦法官在審理每一件聲請案時,都需要花費許多的時間 每次開庭時,法官皆會不斷的要求受暴婦女重覆案情,讓受暴婦女每開一次庭都要想起先前的不愉快而覺得很受傷 因受暴當時缺乏自我保護及搜證概念,而無法於法院審理時提出有利證據或是讓法官相信之事實 法官的審理態度過於認同施暴者而缺乏對家庭暴力問題本質的認識 保護令核發速度十分緩慢,經常讓受暴婦女又緩不濟急的感覺 受暴婦女要求施暴者必須接受輔導的看法,並未為多數法官所接受 受訪暴婦女大部份都覺得社會公權力未能即時而有行動力地介入,而對司法單位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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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結論 暴力原因不只一個,因此,無法採取片面的解決方法,而是需要整體社會面的配合,例如傳統社會文化、經濟、教育、法律、司法、社會福利層面等等。 在研究論述中,有些許的貢獻,茲將結論摘述於下 受暴婦女的成長背景部份 受暴婦女們其所成長的原生家庭中已有父權至上的觀念 從父母中之互動去學習或建構自己的婚姻互動模式 從小係生長於單親家庭的婦女,對家庭及親情之溫暖十分渴望 從小即為目睹兒童或是受虐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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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結論 婚姻暴力發生過程部份 婚姻暴力發生後之處理方式及個人內在知覺與看法
因其配偶(施暴者)長期酗酒、毒癮或賭博導致工作不穩定或精神及行為失控而對婦女施暴 視女性為私有物的父權迷思 受暴婦女成為外遇下的犧牲者 婚姻暴力發生後之處理方式及個人內在知覺與看法 受暴婦女有漠視婚姻暴力發生的態度 覺得憤怒、難過與害怕及失望 告訴自己要更小心應付受暴問題 對婚姻美好憧憬的破滅,震驚、失望及對婚姻憧憬的破滅 不敢相信自己會受到配偶施暴 內在歸因—認為會遭到配偶施暴是自己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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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結論 受暴婦女與施暴者目前之家庭關係及回到加害人身邊之理由與原因部份 受暴婦女對其求助經驗與看法部份(警政部份)
受暴婦女有負面的自我概念,在父權主義的教育下,女性經常是被壓抑的那一方 受暴婦女期待並堅信施暴者有一天會覺醒並修正其施暴之行為 受暴婦女本身有獨立的困難 受暴婦女對完整家庭的想像 受暴婦女覺得離婚是一件丟臉的事 受暴婦女對其求助經驗與看法部份(警政部份) 基層員警不熟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 基層員警對於沒有獎勵或積分的婚姻暴力案件不願花時間與精力 就算了解「家庭防治暴力法」但態度仍不是很積極 部分員警礙於與施暴者熟識 以陽剛方式去認同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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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結論 受暴婦女對其求助經驗與看法部份(醫療部份) 受暴婦女對其求助經驗與看法部份(社政部份 ) 沒有得到理想及友善的醫療照顧
醫護人員在醫療服務或是取得診斷書上,帶給受暴婦女莫大的傷害 醫護人員服務過於公式化 無法正視受暴婦女心理層面的創傷 健保開辦後仍有多數的醫療院所以營利為其最大目標 受暴婦女對其求助經驗與看法部份(社政部份 ) 社政單位承辦案件複雜、通報及求助案件量大 社政單位與心理諮商單位之權責與立場無法明確 為能有效率的協助大量之個案故處理流程及方式較為公式化 無法有效落實「案主自決」的原則 有條件的福利服務無法滿足所有的受暴婦女 容易被標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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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結論 受暴婦女對其求助經驗與看法部份(司法部份) 聲請時間冗長及程序繁鎖 必需不斷重覆案情:為能有效釐清案情
無證據提請訴訟時無法得到應有的正義 有些法官之態度過於認同施暴者 保護令核發速度十分緩慢 無法對施暴者之處遇強制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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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建議 對社會大眾的建議 唯有提倡社會大眾對受暴婦女自身權益及安全等議題的重視,提供受暴婦女們一個合理及支持性的空間與環境
社會大眾及所有之雇主,能以同理的心態去同情受暴婦女的遭遇,重新建立新的職場倫理 社會大眾重新去認識婚姻暴力事件的特殊性及嚴重性,並對受暴婦女提供其所需之援助 社會大眾能主動認識及接觸家庭暴力之相關議題,在周遭親友或自身不幸遭遇暴力時,才能有正確的處理態度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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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建議 對現行家暴網絡之警政單位的建議 警政主管機關能夠加強基層員警對法令的認識及定期辦理員警之在職訓練
警政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之獎懲辦法 除了提供受暴婦女的協助外,承辦員警在面對施暴者的同時,亦能夠發揮其維護治安及保護人民人身安全的職責 針對已核發保護令的受暴婦女,警政單位主動提供受暴婦女保護令內所執行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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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建議 對現行家暴網絡之醫療單位的建議 醫療、衛生主管機關應加強其所屬醫療院所之醫護人員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認識及防治工作的熟練
鼓勵各醫療院所之醫護人員多參加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相關會議或訓練 醫療、衛生主管機關建立專責之家庭暴力醫院或窗口,並訓練專門之醫護人員,以提供更優質及友善的醫療環境給家庭暴力受害者平復創傷 醫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之獎懲制度 醫療、衛生主管機關應加強各醫療院所或醫護人員對人權之尊重及具有正義感之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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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建議 對現行家暴網絡之社政單位的建議 社政單位主管機關除需增加專業人力外,應更需重視及體恤專業人員的辛苦及工作情況
社政單位主管機關應加強所屬專業人員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認識及定期辦理在職訓練與聯繫會報 社政單位內之專業人員有時亦需協助受暴婦女聲請保護令或陪同其出庭應訊 社政單位主管機關除應加強其所屬專業人員自我保護的概念外,亦應增設保全人力或與轄區派出所緊密連結以保護所屬專業人員之人身安全 社政單位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之獎懲制度 社政單位主管機關不應以救濟心態來提供受暴婦女服務,亦不應將受暴婦女予以標籤化而忽略其受到心理創傷時所需要的尊重 社政單位提供受暴婦女相關之庇護、生活照顧及經濟補助及協助受暴婦女有經濟獨立的能力 社政單位亦需注意到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能真正的符合受暴婦女的需求 應大力宣導以普及到社會大眾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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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建議 對現行家暴網絡之司法單位的建議 司法主管機關單位能夠加強其所屬各法院法官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
審理法官能多聽取受暴婦女的心聲、證人的舉證及其他專業單位評估的建議而儘速予以判決 法官能在開庭前多了解案情,並對案情做一通盤了解,以避免一再詢問案情的窘境 建議法院將此聲請離婚判決、子女監護權改定或保護令核發三類整合,以更符合受暴婦女的需求及社會成本 擬建議司法主管機關能提出法案或計劃,除增加各法院之法官人力外,亦增設專責的家庭暴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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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研究建議 對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或服務之建議 合法建立一套非正式之社會支持網絡 強化家暴網絡各專責單位的專業教育
促進家暴網絡各專責單位的專業整合 儘速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 建立由國家積極介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求償制度及福利津貼雙軌制 考慮讓虐妻的暴力行為也成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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