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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合同管理 项目三 水利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 水利工程系工管教研室 周长勇 尊敬的各位评委: 上午好!
项目三 水利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 任务四 合同管理 尊敬的各位评委: 上午好! 我是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刘宪亮,今天来到答辩现场的还有…… 。下面就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申报基础、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措施、可监测指标等向各位评委作一汇报。 水利工程系工管教研室 周长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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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学习目标】 1.能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2.能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 3.能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 4.能具备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及考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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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监理机构合同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二、合同基本知识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工程变更处理
六、施工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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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机构合同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一)合同管理的目标
处理好工程变更,防范索赔、风险和其他损失,努力排除或减少合同争议,使承包人在尽可能节省投资的情况下,保质、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 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认真分析研究合同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发现有违约行为,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监理通知,防止违约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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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等,共分为8章。分则按照合同标的的特点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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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三大要素: 1.合同主体
即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客体 即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 3.合同内容 即签约合同双方(合同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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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确立了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有是否订立和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均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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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时要公平合理。 4.诚信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搞欺诈行为,不趁人之危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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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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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合同的形式即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又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一般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简单的即时清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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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2.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一般不要求必须遵从固定的格式,但其内容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公证机关一般均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章,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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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4.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 5.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即有关文件提交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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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6.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7.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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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四)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该组织的名称和住所。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是确定当事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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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2.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工程项目、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等。标的集中反映了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3.数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也直接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程度。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那一标的的具体特征,也是合同得以正确、全面履行的保障。数量是衡量标的的尺度,通常由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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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4.质量 质量与数量一样,也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质量是标的内在的素质和外观形象的综合,它包括品种、型号、等级、规格要求等。合同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必须明确、具体、详细。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价款或者报酬的计算标准、金额总数、结算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日期等内容,以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使合同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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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的时间,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履行地点是指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履行地点是一个关系到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就可以判断为没有履行合同。 履行方式是指交付标的的方式,即当事人采取什么方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交付方式有送货、代运、自提;价格或报酬的结算方式,都应在合同中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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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方法,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还是通过法院审判解决,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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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五)合同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做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后者为承诺。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法律特征: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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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要约的形式: 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要约,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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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法律特征,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与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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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六)合同的有效、无效、变更、撤销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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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2.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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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3.合同变更、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有下列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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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七)合同范本 为了避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责任划分不公平、管理程序不严谨,造成履行中的各种不便、理解歧义、产生合同争议等问题。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权威机构(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针对项目建设的不同类型合同,颁布了许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 例如,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范本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等颁布的合同范本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 )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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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基本知识 合同范本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合同范本一般采用协议书(或合同书)、通用条款(或通用条件)、专用条款(或专用条件)、附件的格式内容编制。 合同范本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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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等,承包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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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1)施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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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3)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2)承包工程的投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3)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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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合同的分类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进行划分: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可调整总价合同。 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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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结算款的合同。
常用的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三种。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担,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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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可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和目标成本加奖惩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3)风险很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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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它的主要内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各项要求、条件和规定,它是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257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3.工程质量、质量保修范围以及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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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造价 5.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7.拨款与结算 8.竣工验收 9.双方相互协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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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五)施工合同文件 1.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其他文件和图纸。 1)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指由发包人拟定,经双方同意采用的条款,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一般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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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2)技术条款 技术条款指合同中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做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应规定合同的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3)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在上述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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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按照合同应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估算的工程量以及由投标者填写的单价和总价。
5)投标报价书 投标报价书是投标人提交的组成投标书最重要的单项文件。在投标报价书中投标人要确认他已阅读了招标文件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声明他为了承担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所需的投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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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发给承包人表示正式接受其投标书的书面文件。 7)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指双方就最后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书。 8)其他 其他指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中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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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即当不同文件出现模糊或矛盾时,以哪个文件为准。
1)施工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即专用合同条款。 5)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即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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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合同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施工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
法律是合同的基础,合同的效力通过法律来实现,称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的有效性受该法律的控制,合同的实施受该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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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一)合同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了合同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二)合同管理的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延长工期申报表》、《索赔意向通知》、《索赔申请报告》等,对有关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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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因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做出的改变与修改。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组织管理 变更涉及到的工程参建方很多,但主要是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或者说均通过该三方来处理,比如涉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时,由发包人提出变更;涉及分包人的分包工程变更时,由承包人提出。但其中,监理人是变更管理的中枢和纽带,无论是何方要求的变更,所有的变更均需通过监理人发布变更令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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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三)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按发包人的授权指示承包人进行各种类型的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 当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应按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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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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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四)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由于工程变更有可能影响工期和合同价格,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 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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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 1)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单价或合价。
2)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计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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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五)工程变更指示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合同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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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六)工程变更报价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28天﹚,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人。 变更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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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变更处理 (七)工程变更处理决定 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28天﹚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并作出变更处理决定,而后将变更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有权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工程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如附录二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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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㈠施工索赔概述 1.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在工程的施工、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通过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权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责任,构成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关系。 在工程施工索赔实践中,习惯上一般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赔偿或补偿要求称为索赔,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赔偿或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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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索赔的特征 1)主体双向特征 索赔是合同赋予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其主体是双向的。 2)合法特征
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不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还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使索赔成立,必须要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的索赔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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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3)客观特性 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不论是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受损害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4)合理特性
索赔应符合索赔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无论是索赔工期或是索赔费用,要求索赔计算应合理,即符合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符合一般的工程惯例,索赔事件的影响和索赔值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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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5)形式特性 索赔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索赔处理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索赔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明确而又肯定。 6)目的特性 索赔的结果一般是索赔方获得补偿。索赔要求通常有两个 :工期补偿(即延长合同工期);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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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3.施工索赔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也称合同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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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也称默示的索赔或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隐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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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3)道义索赔 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发生某项困难而承受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虽然在合同中找不到此项索赔的规定,但发包人按照合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给予承包人适当的经济补偿,这种索赔称为“道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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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完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也可以说,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人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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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a.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b.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规定的百分比; c.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e.本合同中涉及的有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f.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g.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挠; h.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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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经济索赔 经济索赔也称为费用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承包人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实际施工工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人,也不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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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3)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 工期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地质条件变化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暂停施工索赔;施工图纸拖交索赔;延迟支付工程款索赔;物价波动上涨索赔;不可预见和意外风险索赔;法规变化索赔;发包人违约索赔;合同文件缺陷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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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4)其他分类 比如:按索赔的处理方法分类包括:单项索赔、综合索赔;
按索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按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包括:施工承包主合同索赔、施工合同涉及的从属合同﹙如分包合同、供应合同、劳务合同等﹚索赔; 按索赔事件使合同所处状态分类包括:正常施工索赔、停工索赔、解除合同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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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二)索赔的原因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2)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合同条款有漏洞,对实际发生的情况没有相关的约定。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一致。 (4)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缺乏沟通,造成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一致。 监理人有权对这些情况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人执行监理人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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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索赔 1)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一般在合同中规定,由于这类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损失和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2)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发生战争、动乱、核污染和冲击波等社会因素。这些风险按合同规定一般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3)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变化。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承包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有权提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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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3.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 1)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3)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
4)发包人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 5)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 6)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 7)发包人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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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4.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索赔 1)监理人拖延审批图纸。 2)监理人现场协调不力。 3)监理人指示的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监理人工程质量要求过高。 5)监理人的不合理干预。 6)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 7)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有差错。 8)监理人变更指令引起的索赔 9)监理人工作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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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对于有调价条款的合同,在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发生上涨时,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6.法律变化引起的索赔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增加时,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监理人应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后,对所增加费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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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三)索赔程序和期限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书中简单写明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索赔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提出索赔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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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提交索赔申请报告。索赔意向书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报告。索赔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索赔事件的综合说明,索赔的依据,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延长天数的详细计算,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包括施工日志、会议记录、来往函件、工程照片、气候记录等有关资料。 3)提交中期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交中期索赔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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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4)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延续记录和最终索赔金额。 2.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索赔处理监理工作程序如附录二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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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四)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1.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 2.签商好合同协议 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是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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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3.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口头指令变更,如果承包商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以后,有的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口难言。 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一般合同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过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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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5.索赔事件论证要充分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定要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 6.索赔计算方法和款额要适当 索赔计算时采用“附加成本法”容易被对方接受,因为这种方法只计算索赔事件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使经济索赔能较快的解决。另外索赔计价不能过高,要价过高容易使对方发生反感,使索赔报告束之高阁,长期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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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7.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事项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往往工程结束后还得不到付款。 8.坚持采用“清理账目法” 承包商往往只注意接受业主按对某项索赔的当月结息索赔额,而忽略了该项索赔款的余额部分。没有以文字的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余额部分的权利,等于同意并承认了业主对该项索赔的付款,以后对余额再无权追索。 9.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索赔争端是难免的,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解决,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承包商尤其要头脑冷静,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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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五)建设工程反索赔 1.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与特点 1)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的。
在工程索赔中,反索赔通常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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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建设工程反索赔的特点 (1)索赔与反索赔同时性。 (2)技巧性强。
(3)发包人地位的主动性。在反索赔过程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发包人在经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违约后,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款项,或者从银行保函中得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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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2.反索赔的内容 1)工程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 2)拖延工程的反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是工程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由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3)保留金的反索赔 保留金是从业主应付工程款项中扣留下来用于工程保修期内支付施工维修的款项。当承包商违反工程保修条款或未能按要求及时负责工程维修,业主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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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4)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反索赔 (1)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2)对超额利润的反索赔。 (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以及承包商运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洞,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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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索赔管理 5)业主反驳与修正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反索赔的另一项工作就是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判断承包商是否有索赔的权利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此项索赔要求是否具有合同依据。 (2)索赔报告中引用索赔理由不充分,论证索赔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 (4)在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 (5)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书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6)此项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凡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业主一般不能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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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一、监理机构合同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一)合同管理的目标 处理好工程变更,防范索赔、风险和其他损失,努力排除或减少合同争议,使承包人在尽可能节省投资的情况下,保质、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 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认真分析研究合同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发现有违约行为,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监理通知,防止违约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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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二、合同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三大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和合同内容。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共同构成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了合同从签订到终止的全过程,也是每一个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不得违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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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六)合同的有效、无效、变更、撤销 (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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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三、工程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三)施工合同的分类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进行划分,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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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四)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文件 四、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一)合同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了合同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二)合同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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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五、工程变更处理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做出的改变与修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组织管理 (三)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五)工程变更指示 (六)工程变更报价 (七)工程变更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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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思考 六、施工索赔管理 ㈠施工索赔概述 1.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在工程的施工、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 (二)索赔的原因 (三)索赔程序和期限 (四)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五)建设工程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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