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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主要促进就业政策介绍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 二○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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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 主要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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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 认定标准: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8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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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8)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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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16000元/人/年 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2年的,可延长至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 申请期限:连续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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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双特”政策 主要文件: 《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39号) 《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和<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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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双特”政策 特定人员: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不满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 16号)规定,愿意在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行业和涉农单位相关用人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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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双特”政策 特定行业 物业管理、绿化市容、涉老服务; 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开具行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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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双特”政策 用人单位就业人数净增加。 补贴标准:800元每人每月。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双特“就业困难人员”不能重复享受面上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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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文件: 《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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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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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部分的50%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期限: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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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区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主要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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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区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一)就业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大学生首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600元/人/月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期限: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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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区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二)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补贴 就业困难大学生的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大学生是指本区户籍,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观念正确,但因非主观因素(如:形体特殊、身体素质差、性情孤僻、缺乏自信等)在毕业后6个月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区户籍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农户家庭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家庭困难大学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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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区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二)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大学生的优惠政策: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大学生首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1000元/人/月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期限: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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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 主要文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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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个人) : 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的偏远地区的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征用地人员参照执行。 补贴条件:在户籍地以外的本市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补贴标准:市、区各210元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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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见习 主要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 职业见习定义:
组织本市失业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失业青年的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历,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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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见习 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 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并有一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量;
符合区县经济发展特点或属区县重点发展行业; 具有志愿服务意向的本市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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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见习 个人参加职业见习条件 本市户籍 16—25周岁(特殊条件延伸至30周岁) 失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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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见习 见习期间相关费用 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见习带教费: 150元/人/月 见习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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