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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 主 讲: 罗 勇(教授、硕导) 电 话: 62768268、1360836423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 主 讲: 罗 勇(教授、硕导) 电 话: 、 QQ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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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三、其他主要变化 四、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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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国际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由国际会计准 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有多次小修订, 2006年之后两次较大变动: ►► 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 润表中加以反映。 ►► 2011年6月发布《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 2012年7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2010年5月曾全球征求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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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 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 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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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背景 1、2009年6月1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3号》(财会[2009]8号) ——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 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 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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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12月24日发布《财政部关于执行会 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 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
——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相应调整:删除“(二)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 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规定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在附注中的披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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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
1、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 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 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综合收益 = 净利润 + 其他综合收益 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的 利得/损失 收 入 费 用 直接计入 当期利润的 利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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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 和损失。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两类: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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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 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 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 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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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 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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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 有效套期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 期保值》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第 19号——外币折算》 ——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 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 于账面价值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 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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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 1、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 ▶▶所有者权益类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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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单独列示 2、在利润表中的列报 ▶▶区分两类
合并利润表: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 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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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报, 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3、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列示 ▶▶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横向) ——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纵向) ——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报, 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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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4、在附注中的披露 ▶▶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针对利润表: ——所得税影响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额 ▶▶针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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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主要变化 (一)总则 ▶▶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 附注 ▶▶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同等重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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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确认计量结果编制报表(第四条) ——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 关的会计政策而纠正; —— 如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 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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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基础(第五条、第六条) —— 持续经营评估涵盖期间、考虑的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披露拟采取的改善措 施
—— 持续经营评估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 ——判断非持续经营;并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声明 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 基础的原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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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求 ▶▶权责发生制(第七条) ▶▶列报一致性(第八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列报一致性(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可以改变的情况:经营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列报提供更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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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项目列报(第十条) ——重要性: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 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 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 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 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 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 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 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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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消(第十一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消 ——例外情况: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 成的收益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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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第十二条) ——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 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报告期间(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报表 数据不具有可比性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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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负债表 1、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第十六条) ——金融等企业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和负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 ——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和一年之后 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 2、正常营业周期(第十七条) ——定义: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止实现现金或现金 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 3、持有待售的列报(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待售的处置 组中的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归类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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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第十九条)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 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 后超过一年才予以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5、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条) ——优化项目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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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表 1、费用的列报方式(第三十条) 2、利润表单列项目(第三十一条) ▶▶在利润表中以“功能法”列报费用
▶▶在附注中以“费用性质法”列报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 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三十九条(六)) 2、利润表单列项目(第三十一条) ▶▶调整个别项目 ▶▶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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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五 条) ▶▶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交易导致 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 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项目(第三十六条) √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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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去除了对“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分别列示的要求,增加了对“ 综合收益”分别列示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与所有 者的资本交易”的概念(详见2014版准则第三十五 条)。去除了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 情况”的单独列示要求,要求单独列示“所有者权 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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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注 1、附注披露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1)企业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5)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说明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7)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项目的重要事项 (8)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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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告批准报出者;营业期限有限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细化;费用性质法 ▶▶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 ——企业资本管理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定性信息 ——资本结构的定量数据摘要 ——自前一会计期间开始(1)和(2)的变动 ——当期是否遵循了其受制的外部强制性资本要求:未 遵循外部强制性资本要求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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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经营 第四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 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 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 经营地区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 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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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待售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 待售: 该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必须在其当前状况 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即可 立即出售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 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 权力机构的批准 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④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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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的主要变化 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作为附注披露的第一项信息,提高了“ 企业的基本情况”披露的重要性。同时要求披露“有助于财务 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进一步明确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的含义。 明确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及披露细节,将原 准则中的“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说明”合并为一项。 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终 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 明确了“终止经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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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衔接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 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 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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