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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人事室工作簡報 報告人: 人事室周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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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人事室工作簡報 報告人: 人事室周文宗

2 異動人員(離職人員) 職稱 姓名 異動原因 生效日期 教師 陳君淑 退休 謝雲卿 2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
法令宣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 教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網址: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教師若需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教師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若有教師證書補發疑義,請逕洽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江盈慧小姐、陳又嘉小姐,聯絡電話:(02) 、(02)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教國字第 號函 )

4 所詢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應否報准及教師在職進修相關疑義案
法令宣導 所詢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應否報准及教師在職進修相關疑義案 有關旨揭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99年12月9日臺人(二)字第 號函略以,「有關教師寒暑假期間出國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秉權責訂定相關規定以為規範...。」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故教師無法配合參與前開事項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另為瞭解所屬教師寒暑假期間是否在國內,以因應突需災害防救時,召集所屬教職員回校服務之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者,仍應向服務學校辦理報備手續。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次查教育部93年11月15日台參字第 A號令發布「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一略以:「刪除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以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同意為限之規定。」復查該部86年6月7日台(86)人(一)字第 號函釋略以,「有關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故教師申請公餘時間進修學位非以報考前為限,惟仍須經服務學校同意。 (三)查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規定,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次查教育部99年10月1日台人(二)字第 號函釋略以,「...基於上述教師職涯發展一貫性之精神,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爰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職停薪赴大陸進修。」有關教師公餘進修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其前往之進修,惟基於上述函釋之精神觀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利用公餘時間赴大陸進修。 

5 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令宣導 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育部102年1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號令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稱「考核會」;國中小學稱「考核委員會」,均簡稱「考核會」。(第8條)二、原僅規定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為「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不再侷限申誡),均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且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20條)三、修正後規定自103年8月1日起施行。

6 法令宣導 修正公布「教師法第14條及第16條」條文
修正重點如下 1、第14條第1項有關教師聘任後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原因,增列第11款「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2、第16條教師享有之權利,增加第8款「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3、餘均係配合修正相關款次,無實質修正。

7 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法令宣導 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釋示略以,依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 號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亦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8 法令宣導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法三讀通過 根據新的《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退休後,繳納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65歲;投保20年以上,滿60歲;或是投保30年,滿55歲者,即符合年金的請領對象。 一次養老給付部分,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養老年金給付者,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到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總給付率最高45.5%。 刪除對繳滿三十年保費就可獲「免繳」的資深公務員補助。

9 法令宣導 新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 重點摘述如下: (一)工作面:即職涯發展諮詢,由本府各機關學校之人事主管及人事處股長職務以上人員擔任。
(二)生活面:即法律諮詢與財務諮詢,係聘請法律服務公益團體或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 (三)健康面: 1、心理諮詢:配合本府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及本市立聯合醫院現有諮商資源辦理,並聘請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諮商專業證書之合格心理諮詢人員。 2、醫療諮詢:聘請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合格醫事人員擔任。 本府人事處員工協助方案專區,提供線上相關資訊,請逕至該處網站( 9

10 一百零二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法令宣導 一百零二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一)教師於一百零二年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包括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後生效),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一百零一學年度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一百零一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四)一百零一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五)一百零一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六)一百零一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或第七目者,依其一百零二年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於扣除一百零一學年度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扣除方式係採按日扣除,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實際在職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但上開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如屬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在此限。 10

11 其他宣導 其他事項 一、教職員工們如有更改住址、電話,請告知人事 室,以利人事系統之資料修正。 二、人事室相關資訊,基於環保概念,均以本校
網站或電子公文方式公告週知為主。

12 其他宣導 提醒事項 一、欲參加103學年度介聘教師請先行告知,以利送件時掌控人數無誤。
二、登記103年8月1日退休教職員請先行整理資料,開學後送人事室將先行審查 。 三、103學年度欲報考研究所教師,請先行至人事室填寫申請書,以免議處。 四、預計於寒假期間出國教職員工,請依規定填寫出國申請書報備。 五、規劃104年退休教職員同仁,請於 前至人事室登記。 12

13 其他宣導 其他事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以,該會與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辦理之「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延長申請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 13

14 103年至105年國民旅遊卡委託發卡銀行遴選票選結果一案
其他宣導 103年至105年國民旅遊卡委託發卡銀行遴選票選結果一案 本府103年至105年國民旅遊卡委託發卡銀行之票選作業,業經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劃以公正、公開之方式票選竣事,經本府人事處彙整統計各銀行之總得票數及得票率分別為:玉山商業銀行23,792票(78.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02票(5.3%)、聯邦商業銀行208票(0.7%)、永豐商業銀行3,212票(10.6%)及無意見1,424票(4.7%)。本府將依票選結果與總得票數最高之玉山商業銀行進行簽約事宜。 新北市政府 北府人考字第 號函) 14

15 其他宣導 103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方式 (一)檢查對象及補助費用: 1、校長,每年補助1次,每次新臺幣1萬6,000元為限。
2、公教人員年滿40歲以上者(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二)檢查方式: 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進行健檢,並依檢查醫院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三)檢查費用: 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應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四)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五)經費核銷:由受檢人自行墊付,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請於本年12月31日辦理完竣,逾期視為放棄。 15

16 行政中立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 16

1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 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 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 避、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忠誠』作為—恪遵憲法及法律, 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 祉。 17

1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 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 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 提升工作效能,積極回應人民需求。 公務人員『關懷』作為—懷抱同理 心,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 18

1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 19

20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反貪宣導 反貪宣導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廉政檢舉專線 。 20

2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 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該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 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 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 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 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21

22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一、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2011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二、架構: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三、三大理念: (一)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七大核心議題: (一)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二)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三)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四)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五)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六)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七)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22

23 簡報結束, 謝謝您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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