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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升等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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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央大學 升等Q&A問答集

2 升等Q&A問答集 壹. 升等問題集 貳.升等相關法規 參.送審較常見錯誤

3 壹、升等問題集(1) Q1.升等著作必須於幾年內所發表(出版)方可送審? Q2.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
Q5.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得否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 Q6.論文刊載於何種雜誌刊物才能被認定? Q7升等代表著作可否為數人合著之作。 Q8.如有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可否作送審著作。 Q9.專門著作已為接受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 Q10.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未能於一年內發表,應如何展延? Q11.送審代表著作經審定不通過者,可否再以相同題目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4 壹、升等問題集(續2) Q12.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 Q13.「編著」之作品可否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5 Q1.升等著作必須於幾年內所發表(出版)方可送審?
A:需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ㄧ等級教師證書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或出版公開發行者。

6 Q2.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 A: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及ISBN編號等出版頁相關資料。【如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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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3.送審之專書是否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
A:不可以。有關「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其「公開」之定義係指專書已正式出版,於市面流通,如教師僅取得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仍與規定不符。

11 Q4.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參考作送審 A:可以,但需符合出版規定。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正式審查程序之證明及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ISBN編號等)證明,無法提供出版頁證明者,該篇論文只能列在參考資料,不得列為參考著作送外審。

12 Q5.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得否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

13 Q6.論文刊載於何種雜誌刊物才能被認定? A:需經各學域認可,並且經過審查出版之學術論文。以該刊物具有論文審查委員,經正式審查程序後予以刊登者。

14 Q7.升等代表著作可否為數人合著之作 A:可以,但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需另填合著人證明,詳載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15 Q8.如有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可否作送審著作?
A:可以,但應檢附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文件且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16 Q9. 專門著作已為接受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
A:「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條文中,有關教師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作應於一年內發表」者,其1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17 Q10.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期刊論文未能於一年內發表,應如何展延?
A:如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應檢具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報教育部後予以展延。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送審資格者將駁回申請或撤銷已審定之教師資格。

18 Q11.送審代表著作經審定不通過者,可否以相同題目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A:可以。原送著作內容經審查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後,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但必須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19 Q12.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
A: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規定意旨,翻譯著作未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列為送審之參考著作。

20 Q13. 「編著」之作品可否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A:不可以。所謂「編著」係指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等。

21 Q14.教科書、工具書、傳記、翻譯等可否當送審代表著作?
A:不可以。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但限五年內出版者)。

22 Q15.升等送審之撰寫著作是否有語文上的限制?
A:可不限;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之,惟參考著作並未受限。

23 Q16.代表著作(主論文)如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可否合併為代表作?
A:可以,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應註明同為代表著作(一)(二)……。

24 Q17.升等送審著作性質是否與任教科目相關之認定
A:由系教評會認定,院級教評會覆核

25 Q18.升等時採計留職停薪的年資方式 A: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進修者,最多採計一年;留職停薪借調者,最多採計二年,另因病留職停薪者,一律不採年資。

26 Q19.系所及院教評會審議教授升等案件,副教授等級以下委員是否需迴避?
A:是。本校系級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準則規定:教評會委員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應迴避之,對於重大案件,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一階(含)以上教師審議案件。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迴避後至少有五人,始得繼續討論。

27 Q20.升等著作送校外審查之迴避原則 A:依本校「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規定外審應避免之人士:當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與當事人有密切合作關係者、與當事人有特殊私誼者、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者。

28 Q21.各院推薦所屬教師升等應附之表件及排列順序
A:各院升等案送校教評會討論,標籤名稱及排列順序如下: 1.申請表(含附表) 2.彙整表3.外審意見表4.院教評會紀錄5.系教評會紀錄6.教學成果7.服務成果8.研究成果(含著作目錄ㄧ覽表)9.專門著作(分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並以見出標籤標示、燕尾夾固定成冊。【如下圖示】

29 升等案件排序圖示

30 貳、升等相關法規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1 參、送審較常見錯誤(1) 研討會論文未於會後集結成冊出版並未附出版頁證明(Q4)。 已接受預計於一年內刊登之論文未附預計出版證明(Q9)。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未附合著人證明。 送審著作不符規定期限(Q1)。 送審著作與申請表之附表填寫不一致。

32 參、送審較常見錯誤(續2) 分不清參考著作與參考資料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超過3冊以上之專書、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編著、未附具出版頁之研討會論文、譯著、其他不符參考著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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