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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承保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100年4月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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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承保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100年4月製 1

2 報 告 大 綱 一般應注意事項 各項異動應注意事項 繳納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3 一般應注意事項

4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一) 公立要保機關: 檢附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更名稱之核定函、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報請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變更時亦同。

5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二) 私立要保學校: 1.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及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
一.檢附下列表件: 1.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及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 3.學校董事會議訂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更時亦同。

6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三) 要保機關名稱變更亦得由本部逕依下 列表件辦理: 相關權責機關修訂各機關(構)學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之核定函副本。
各機關(構)學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報考試院備查之新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7 被保險人 (一) 強制納保之被保險人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上列人員於服兵役期間保留原職者應繼 續加保。

8 被保險人 (二) 選擇加保之被保險人 現行規定: 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 申請留職停薪時,得選擇續保或退保,
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自留職停薪生效 日起60日內未選擇亦未繳費者應予退保。

9 被保險人 (三) 選擇加保之被保險人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增加: 依法停職(聘)及休職人員: 比照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辦
理,自事故生效日起60日內得選擇 續保或退保,逾期未選擇亦未繳費 者應予退保。

10 被保險人 (四) 選擇加保之被保險人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增加: 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 固定工作並領有固定薪給且屬其他職域
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 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退保, 逾期未選擇退保者應繼續加保。 (以下簡稱: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保險人員)

11 被保險人之屬性 (一) 現行規定: 分為10種屬性 保險權利義務完全相同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 分為甲、乙2類(各有4種屬性)
所繳保險費及養老給付標準不同

12 被保險人之屬性 (二) 現行10種屬性 1.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公務人員 2.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教育人員 3.政務人員
4.公職人員 5.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6.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7.法定編制內約聘人員 8.駐衛警察 9.私立學校教員 10.私立學校職員

13 被保險人之屬性 (三)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之甲類被保險人屬性: 甲1.行政機關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雇員。
甲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甲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其他公營事 業機構內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 甲4.其他非屬乙類被保險人。

14 被保險人之屬性 (四)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之乙類被保險人屬性: 乙1.公營事業機構內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
負責人或經理人。但不包含甲類第3項人 員。 乙2.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乙3.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駐衛警察。 乙4.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 同意者。

15 保險費率 現行保險費率:7.15%。 公保法修正草案實施後費率分為: 一般保險費率:同現行保險費率。 加收保險費率:乙類被保險人另行撥繳之
保險費費率。 重複加保費率: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 保險人員重複加保期間應 繳納之保險費費率。

16 保險費(一) 保險費分擔比例: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增訂之加收費率 保險費分擔比例與上開比例相同。 公 立 要保機關 私 立 要保學校
公 立 要保機關 私 立 要保學校 被保險人自付 35% 政 府 補 助 65% 32.5% 學 校 補 助 要保機關 保險費

17 保險費(二) 特殊身分被保險人之繳費規定: 繳納保險費滿30年人員: 被保險人公、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公立要保機關:由政府負擔
私立要保學校:由學校負擔。 服兵役保留原職之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險費: 私立要保學校:由學校負擔

18 保險費(三) 特殊身分被保險人之繳費規定: 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人員: 非育嬰:保險費全額自付。
育 嬰:僅需負擔自付部分,並得選擇 「按月」或「遞延」3年繳納。 ※育嬰續保人員之補助部分保險費: 公立要保機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勻應。 私立要保學校:本部向相關機關申請撥付。

19 保險費(四) 特殊身分被保險人之繳費規定: 身心障礙人員: 依障礙等級減免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補助。
要保機關每月繳費時逕予扣除。 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標準: 極重度、重度:全 額 補 助。 中 度:補助二分之一。 輕 度:補助四分之一。

20 保險費(五) 特殊身分被保險人之繳費規定: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增訂: 依法停職(聘)及休職選擇續保人員:保險費全額自付。
乙類被保險人另行撥繳之加收費率保險費不適用繳納保險費滿30年得免繳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 繳納保險費滿30年人員同時具其他特殊身分者,依各該特殊身分之繳費規定辦理。

21 保險年資 據以核算給付月數及計算繳付保險費期間。 被保險人退保時,其保險有效年資本部自動予以保留。
保險年資中斷者,其前後保險有效年資得合併計算。 88年5月30日以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得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離職退費及重複加保期間之保險年資不得併計為保險有效年資。

22 要保機關印信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含三合一清單)應加蓋機關印信或主管職章或公保專用章。
要保機關使用公保專用章,應先報經本部核備。惟現金給付業務相關書表,不得以公保專用章代替。 勿使用條戳章或職名章代替印信。 書表更正部分應加蓋校對章。

23 各項異動 應注意事項

24 各項異動應辦事項 被保險人有異動情形時,要保機關應填寫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加蓋機關印信,連同繳納保險費清單及入帳通知,送本部辦理。
異動別包括: 加保、退保、保險俸(薪)給變更、要保身分變更及基本資料變更 。

25 加保 (一) 新加保或公保年資中斷後再加保人員辦理加保應填具「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不具任用資格、編制外或純勞工人員等不符資格而加保者,保險年資按誤保處理予以註銷。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複參加公保或勞、農、軍保,否則重複期間之公保年資不生保險效力 。

26 加保 (二) 公營事業機構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於97年3月19日前已參加勞保且繼續在原機構任職者外,應一律參加公保。
私立學校教師加保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任用資格;職員應符合教育部訂定有關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保資格之規定。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已參加勞保者,其參加勞保期間於復職補薪時不得辦理加保。

27 加保 (三) 公保法修正草案實施後: 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保險人員得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填具聲明書選擇重複加保或放棄參加公保。要保機關應核實後再辦理其加保或放棄加保手續。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出公保者,於重複加保期間之保險費率,依最近一次精算養老給付平準保險費率釐定(目前為6.48%)。 重複加保年資(不論依規定與否)不適用繳付保險費滿30年免負擔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

28 加保 (四) 填寫異動名冊應注意事項 姓名、身分證號:依身分證記載正楷填寫,資料如有錯誤,保險年資無法合併計算。
職稱:依編制表內之職稱填寫「本職」職稱。 屬性:依被保險人屬性類別填寫代號。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 屬性將改依被保險人所屬類別項目代碼。 如:甲類第2項之「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 專任教職員」屬性為「甲2 」。

29 加保 (五) 填寫異動名冊應注意事項 異動說明 加保生效日 新加保(註明出生日) 復行任職 到職起薪日 調職轉保 原服務機關退保日
留職停薪、停職、 休職人員復職復薪 復職復薪日 停職人員復職補薪 補薪日 ※公保法修正草案施行後: 調職轉保:自「到職起薪日」加保。 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自「復職日」加保。

30 加保 (六) 填寫異動名冊應注意事項 受益人: 有法定繼承人者:毋須指定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
無法定繼承人者: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異動名冊應填明所指定受益人之姓名、關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

31 退保 (一) 被保險人離職、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加保資格原因時應辦理退保。
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選擇退保應填具同意書辦理。逾60日未填具同意書及繳費者,以及選擇續保人員逾60日未繳費者,要保機關應逕予辦理退保。

32 退保 (二) 公保法修正草案實施後: 依法停職(聘)、休職人員選擇退保比照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辦理。
選擇續保而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人員,於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退保者,溯自重複加保之日退保並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逾限申請者,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停職(聘)、休職人員選擇續保而於續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者,應予退保。 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保險人員選擇退保,應自參加其他保險之日起60日內填具「聲明書」,由要保機關核實後辦理。

33 退保 (三) 填寫異動名冊應注意事項 異動說明:應填寫確實退保原因。 例如:調職、辭職、退休、退職、資遣、 死亡、撤職、解聘、免職、停職、
休職、失踪、改兼任、留資停薪、 機關裁併、留職停薪選擇退保、 留職停薪續保人員逾60日未繳費 …等。 勿僅填「離職」或「不符加保資格」。

34 退保 (四) 填寫異動名冊應注意事項 退保生效日: 死亡者:次日。 調職轉保者:新服務機關加保日。 留職停薪逾60日未繳費者:未繳費日。
其他原因者:原因發生之日。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 調職轉保人員之退保生效日:調職日

35 保險俸(薪)給變更 (一) 考績晉級案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辦理變更。審定結果有不符者再辦理更正。期間如有溢領給付,應予繳回。
追溯變俸(薪)期間跨2個以上要保機關者,差額保險費由各該要保機關分別辦理。 金融保險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部分被保險人職務調升而保險俸(薪)給降低者,得選擇維持原保險俸(薪)給。

36 保險俸(薪)給變更 (二) 填寫異動名冊應注意事項 異動說明:應填寫保俸(薪)變更原因。 例如:考績晉級、升等、提敍…等。
勿僅填「變俸(薪) 」或「俸給變更」。 生效日:一律追溯自原因發生之日。 提升、改敘生效日在84年6月10日以前者,以84年6月11日為變俸生效日。 追溯變俸(薪)期間曾辦理變俸(薪)或變更要保身分者,應分段填報並計算差額保險費。

37 要保身分變更 (一) 服兵役保留原職人員 「服兵役保留原職」及「退伍當日復職復薪」,均應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未能於退伍時銜接辦理復職者,應自退伍生效日退保,俟復職復薪日再加保。 ※服兵役期間未保留原職者應辦理退保

38 要保身分變更 (二) 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
申請留職停薪時應填寫同意書(目前分育嬰、非育嬰及借調3種)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留職停薪選擇續保」、「延長留職停薪期限」、「留職停薪續保人員復職復薪」均應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續保期間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

39 要保身分變更 (三) 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
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再次選擇續保或退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對部分「留資停薪」事由訂有得保留底缺(員額)或公司負有應准復職義務等規定者,得比照留職停薪人員選擇續保或退保。 續保期間不得重複參加勞、農、軍保,否則公保年資不生保險效力。

40 要保身分變更 (四)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 依法停職(聘)或休職人 員
「選擇續保」或「續保人員復職復薪」比照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人員辦理。 停職(聘)續保人員經復職(聘)並補薪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應按所負擔繳交保險費比例,計算停職(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發還被保險人。

41 要保身分變更 (五) 身心障礙人員 「新取得身心障礙身分」、 「變更身心障礙等級」 或 「變更重新鑑定日期」 均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 放棄保險費補助者亦應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 生效日:申請表件送逹本部之當月一日。

42 要保身分變更 (六) 繳納保險費屆滿30年人員 88年5月30日以前加保,繳納保險費屆滿30年人員,在公保有效期間,免繳公、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本部於每年3、6、9、12月,列印自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保險費屆滿30年人員之參考名冊,寄送各要保機關查對,資料如有漏誤,可洽本部辦理更正。

43 要保身分變更 (七) 繳納保險費屆滿30年人員 繳納保險費屆滿30年之年資不包括: 一、曾領養老給付之年資。
二、63年1月29日原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 前離 職退費之年資。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亦不包括: 法案實施後重複加保之年資。

44 要保身分變更 (八) 繳納保險費屆滿30年人員 得由政府或私立學校負擔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不包括下列保險費:
一、留職停薪選擇續保期間自付之全部保險費 。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續保期間之自付部分 保險費。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亦不包括下列保險費: 一、停職(聘)或休職人員選擇續保期間之全部 保險費 。 二、身心障礙者由各縣市政府補助之保險費。 三、重複加保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四、乙類被保險人另行撥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45 要保身分變更 (九) 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保險人員 選擇續保應填具「聲明書」,由要保機關核實後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 依規定另受僱並參加其他保險人員 選擇續保應填具「聲明書」,由要保機關核實後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 續保人員退出其他保險時,由要保機關檢附其參加其他保險之加退保證明辦理「要保身分變更」,或由本部逕依相關保險機關提供之退保資料辦理變更。

46 要保身分變更 (十) 被保險人屬性變動 應自屬性變動之日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實施: 被保險人屬性變動 應自屬性變動之日辦理「要保身分變更」 。 屬性變更致加保類別改變者,應補繳或扣回變更期間之加收費率保險費。 職務調整或職稱變更但保俸(薪)及屬性均不變者,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47 基本資料變更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編號、受益人變更,身心障礙人員之戶籍地變更,應辦理「基本資料變更」,異動名冊須註明「變更項目」及「變更情形」 。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變更,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無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始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身心障礙人員戶籍地變更,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8 繳納保險費 應注意事項

49 繳納保險費清單之填報(一) 保險費之核算方式: 全月: 保俸(薪)×保險費率=保險費總額(四捨五入)
保險費總額×35% =自付保險費(四捨五入) 保險費總額-自付保險費=補助保險費 破月: 全月保險費總額×實際加保天數÷當月日數 =破月保險費總額(四捨五入)

50 繳納保險費清單之填報(二) 以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報送繳費清單:
至本公司網站「公保服務」項下,選擇「檔案下載」,點選「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進行安裝。 進入該系統,鍵入機關代號、機關名稱並轉入被保險人主檔及異動檔資料,便可執行系統各項功能。 鍵入異動資料,即得連線試算當月應繳納保險費並列印公教人員保險三合一清單。

51 繳納保險費清單之填報(三) 以人工作業方式填送繳費清單:
至本公司網站( ,參照說明,填寫繳費清單。 公保法修正草案如施行: 有乙類被保險人之要保機關,除應填報所有被保險人之「一般」繳費清單,另應填報乙類被保險人之「加收」繳費清單。

52 保險費之繳納 (一) 保險費應按月繳納: 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要保機關負責。 ※公保法修正草案規劃修正為: 至遲於當月15日前繳納。

53 保險費之繳納 (二) 使用公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逕持該系統列印之公教人員保險三合一清單一式2份及「收款行存查聯」1份,向代收機構繳納保險費。 以人工作業方式報送繳費清單者,可至本公司網站「公保服務」項下,選擇「檔案下載」,點選「入帳通知」,參照操作說明,列印入帳通知,持單向本部委託代收保險費之金融機構繳納。

54 其他相關事宜 每月應送之異動名冊、繳納保險費清單、入帳通知副本等請集中一次寄送本部。 各項應用軟體及空白書表請至本公司網站下載列印。
要保機關自行留存之承保表件,請彙裝成專卷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

55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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