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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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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簡報
高教司 97年01月23日

2 簡報大綱 法源依據 背景說明 修正原則方向 修正重點說明 Q&A

3 一、法源依據 大學法第12條: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1條:大學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與招生 名額,應報本部核定;其規劃及執行結果,由本部進行追蹤考核,作為核定之依據。 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學雜費及經費奬助、補助之參據。該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包括增設、調整院、系、所、學程、招生名額及停止招生等事項。

4 二、問題背景說明 少子化社會趨勢將造成大學部學生逐年減少,近年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數量急遽增加,研究所教育之質量是否失衡引發諸多社會疑慮。
高等教育改革已完成就學普及化目標,現階段應強化品質之管控,研究所專精人才培育品質尤為重要 大學校院分類及定位之釐清,以促進教育資源整合提高效益,並提升大學整體教學品質。 本次總量審查作業要點修正之目的:建立系所、碩博士班之品質管制機制,提升高等教育教學品質

5 三、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重點方向
三、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重點方向 強化研究所申請門檻,引導大學分類與定位 強化品質控管,建立系所進退場機制 強化量化指標,建立基本教學資源條件 強化質性考評,維繫質量平衡 連結整體招生表現,引導學校調整教學資源

6 四、修正重點說明(1/10) (一)增列部分: 1.申請設立系所之年限及人數之規定。 2.申請設立新增碩(含碩專班)、博士班之條件。
3.申請增設碩士班(含碩專班)需併同特殊項目審查。 4.系所評鑑減招原則。 5.師資質量考核指標標準。 (二)修正部分: 1.計列生師比之學生數,修正後延畢生將納入計算。 2.學制調整規定,增列日夜間學制之招生名額不得相互調整、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學士班除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者不得調增等規定;另碩博士班名額有條件調整。

7 四、修正重點說明(2/10) (一)增列申請設立系所之年限及人數之規定(1/2) 增列申請設立系所年限之規定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應已設立相關日間碩士班。 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士班。 修正規定: 碩士在職專班者: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2年。 碩士班:相關學系3年。 博士班:相關碩士班3年。 申請設立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領域相關碩士班或博士班3年。

8 四、修正重點說明(3/10) (一)增列申請設立系所之年限及人數之規定(2/2) 增列申請設立系所人數之規定
現行規定:總量要點無規定,僅於年度總量提報說明中提及。 修正規定 學士班最高60名,新設45名。 新設碩士班最高15名。 新設博士班最高3名。 碩博班(含碩專班)最高30名。

9 四、修正重點說明(4/10) (二)增列申請設立新增碩、博士班之條件(1/2) + + 現行規定:總量要點無門檻規定,以實質審查為準
修正規定:符合門檻者 方得申請 人文、教育、社會及管理 展演為主藝術系所 自然科學 符合設立年限 師資條件 生師比 師資結構 符合任一條件 專業學院形式 產學成效為主系所

10 四、修正重點說明(5/10) (二)增列申請設立新增碩、博士班之條件(2/2)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設碩士班、博士班學系:專任師資至少11位,助理教授2/3以上,其中4位副教授以上。 單獨設研究所:專任師資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7位,其中3位副教授以上。 設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系所:支援系所符合1、2條件,另支援專任師資應有14位,助理教授2/3以上,其中4位副教授以上。 現行規定: 總量要點師資量無規定,僅於年度總量提報說明中提及。

11 四、修正重點說明(6/10) (三)修正計列生師比之學生數 現行規定:
以提報時該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含外國學生、延畢生、休學生)計算」。 修正規定: 將延畢生納入計算 以提報時該學年度具正式學籍之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不含外國學生、休學生)計算。

12 (四)增列申請增設碩士班需併同特殊項目審查之規定
四、修正重點說明(7/10) (四)增列申請增設碩士班需併同特殊項目審查之規定 碩士班 (含碩專班) 碩士班 (含碩專班)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本部審查 學校自行審查 博士班 博士班 本部審查 本部審查 以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為優先

13 (五)系所減招規定:1.增列系所評鑑減招原則
四、修正重點說明(8/10) (五)系所減招規定:1.增列系所評鑑減招原則 現行規定:僅規定最近一次評鑑未達標準者予以減招或停招。 修正規定: 明確列出系所評鑑減招比例 未通過者,第1年扣減50%; 待觀察者,該系所不得擴增招生名額及增設研究所。 第2年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 全數扣減招生名額並停招。

14 (六)系所減招規定:2.增列師資質量考核指標標準
四、修正重點說明(9/10) (六)系所減招規定:2.增列師資質量考核指標標準 現行規定:未敘明 修正規定: 明訂 專任講師小於30% 設研究所之學系,專任師資應達11人以上(獨立所7人) 當量生師比應小於50 系所學生數/專任教師數之比率應小於40 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比率」應小於20 指導論文數超過10篇以上之專任教師比應小於25% 學院或學位學程形式另提資料外,專任教師生師比應小於40

15 四、修正重點說明(10/10) --學制調整圖示 現行制度 修正制度 國立大學 私立大學 × 公私立大學 × 日學 日碩 博班 夜學 夜碩
四、修正重點說明(10/10) --學制調整圖示 日學 日碩 博班 夜學 夜碩 × 國立大學 現行制度 3% 5% 私立大學 修正制度 碩: 符合師資質量考核基準及申請碩博士班師資結構規定者3% 公私立大學 日學 日碩 博班 夜學 夜碩 × 3% 博:符合師資質量考核基準及申請設立博士班條件之系所學位學程者3%

16 Q & A (1/23) 一、申請碩博士班--設立年限(第三點) 問:請問設立碩博士班之申請年限如何計算? 答:
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3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3年以上。 例:97年1月申請98學年度成立碩士班,該學系 為93年8月成立,已有3年以上,可以申請。

17 Q & A (2/23) 一、申請碩博士班--設立年限(第三點) 問:跨系所設立碩博士學位學程,是否需全部系所皆要有3年以上?
答:僅主要領域系所達3年以上即可,惟仍須符合一定之師資條件,設立博士班者,尚須符合一定之學術申請條件。

18 Q & A (3/23) 一、申請碩博士班—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自然科學領域相關學系(所) 發表於SCI、EI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如何計算? 答:列為通訊作者,列名第二位以後之作者予不計入;亦即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均可計入,第三作者以後不計,惟需註記作者順序別,以茲審查委員參考。

19 Q & A (4/23) 一、申請碩博士班—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人文領域之專業期刊(如教育、心理)是否可納入計算;另經學校送外部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二本以上,認定基準為何? 答:專業期刊之認定目前仍為辦法中所述之SCI、TSSCI、EI、SSCI及A&HCI;另專書倘經學校送外部專業審查,皆可作為學術條件報部,惟採計與否由專業審查委員考量。

20 Q & A (5/23) 一、申請碩博士班—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計算產學合作之專利件數、技轉及授權之平均10件的定義為何?國科會之大、小產學案、專題研究計畫應如何認定? 答:產學合作則以教育部所公告之產學合作辦法中明定之案件為認列標準,專利件數、技轉及授權之平均件數係指以此3項相加平均每位教師10項以上。

21 Q & A (6/23) 一、申請碩博士班—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學位學程如何計算發表論文?
答:發表論文係為平均數,學位學程以所跨系所所有專任教師發表期刊論文共同計算。

22 Q & A (7/23) 一、申請碩博士班—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學術期刊論文專書之目錄格式及呈現方式與校內慣用格式不同,是否可予以調整?另日期部分是否必須填寫到月? 答:教師期刊及研究目錄之格式,請各校依學校規定之格式呈現(惟每案、每教師之格式需一致,俾利委員審查),本年度附表可填寫至年即可。

23 Q & A (8/23) 一、申請碩博士班--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請問何為以專業學院形式辦理者?
答:以專業學院形式辦理係為日後專業學院預備,涉及學位授予法之相關法令修正及研訂,目前尚無可適用學校,故申請表亦暫未列此欄。

24 Q & A (9/23) 一、申請碩博士班條件(第三點) 問:計畫檢核表之申請條件若有不符是否就無法送審,例如師資不符的部分?
答:除擬設碩士班之獨立所及學系得以擬聘師資送審外,餘均應符合申請條件方得報部審查,倘自我檢核表條件不符,本部將予退件。

25 Q & A (10/23) 二、申請碩博士班--師資結構 (第三點) 問:請問獨立所還沒成立,師資7名如何計算?
答:獨立所因未有相關學系,故可能目前並無專任師資,惟學校應承諾成立後校內可移撥之師資員額數,以及目前校內系所移撥之專任教師數,和未來待聘之師資規劃(含數量、專長、擬開設課程等)。成立後於100學年度即納入師資質量考核考評。

26 Q & A (11/23) 二、申請碩博士班--師資結構 (第三點) 問:請問研究所還沒審查通過,師資11名如何計算?
答:已有相關學系,專任師資數未達11名,學校應承諾成立後校內可移撥之師資員額數,以及未來待聘之師資規劃(含數量、專長、擬開設課程等)。成立後於100學年度即納入師資質量考核考評。

27 Q & A (12/23) 二、申請碩博士班--師資結構 (第三點) 問:請問學位學程之師資,如何計算?
答:擬成立跨系所學位學程,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系所設立碩博士班(系11名專任,獨立所7名)之師資條件外,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14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2/3以上,其中應有4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28 Q & A (13/23) 二、申請碩博士班--師資結構 (第三點) 問:請問二個系所合聘之教師,如何計算?
答:二個系所合聘之師資,應選擇在其中一個系所專任,另一個系所則列為兼任教師。

29 Q & A (14/23) 二、申請碩博士班--師資結構 (第三點)
問:獨立所已有碩士班,或學系已有碩士班,目前師資尚未達到申請條件,可否以擬聘師資申請? 答:獨立所已有碩士班,或學系已有碩士班,其師資應達碩博士班之師資條件申請標準(系11名專任,獨立所7名) ,方得報部申請,不能以擬聘師資的方式申請。

30 Q & A (15/23) 三、綜合問題:生師比計算問題(第三點) 問:產碩專班的學生是否需列入生師比之學生數計算?
答:生師比之學生數,僅外國學生及休學生不計。其餘均需納入計算

31 Q & A (16/23) 問:請問碩士在職專班是否必須納入特殊項目審查?是否有報送案數限制?
三、綜合問題—特殊項目系所 (第三點、第四點) 問:請問碩士在職專班是否必須納入特殊項目審查?是否有報送案數限制? 答:本次碩士在職專班亦為碩士學制,故需報部審查後始得設立,另報送案數限制碩士班新增(含碩士在職專班)3案、博士班新增3案,調整案不在此限。

32 Q & A (17/23) 三、綜合問題—特殊項目系所 (第四點) 問:請問修法後哪些系所必須審查?
答:應審查之系所包括博士班的新增與調整(更名、分組)、碩士班的新增、醫療法律相關類科新增與調整、師資培育學系之新增與調整。

33 Q & A (18/23) 三、綜合問題—特殊項目系所 (第四點) 問:原有之研究所若要變更為學位學程,名稱不變,是否屬於新增系所?
答:原有之研究所變更為學位學程,名稱不變,係為組織調整,應視為系所調整案,並非新增案件 。

34 Q & A (19/23) 三、綜合問題:校內程序問題(第四點) 問:碩士班調整一月底報送,校內程序未及完成,如何處理?
答:本年度鑑於政策方向變革,致使各校在校內程序上未及完成,故本年度採校內程序及報部審查併行,校內程序於四月底前補正完畢。

35 Q & A (20/23) 三、綜合問題—特殊項目系所 (第四點) 問:博士班的更名、調整是否僅需填寫計畫書,不需填寫檢核表?
答:博士班的更名案,毋須填寫自我檢核表,惟申請表及計畫書仍請填寫後報部。

36 Q & A (21/23) 四、核定原則—師資質量考核 (第五點) 問:師資質量考核中的當量生師比如何計算?與全校生師比有何不同?
答:「當量生師比」係以加權後系所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數,兼任教師以4名折算1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1/3(藝術類及設計類不超過1/2)。其教師及學生定義與全校生師比相同, 只是一個計算全校,一個計算系所。

37 Q & A (22/23) 四、核定原則—系所評鑑 (第五點) 問:系所評鑑未通過者,未來若通過其總量名額是否會恢復?
答:未通過系所將依總量審查作業要點納入減量,經減量系所經追蹤評鑑結果通過後,將恢復其扣減前原有總量。

38 Q & A (23/23) 四、核定原則—系所評鑑 (第五點) 問:評鑑公告未通過者,預定從何時開始扣減名額?
答:97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業已納入評鑑結果,未通過系所已進行減量作業。

39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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