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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二專題-信託金融市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研讀書籍:信託小辭典/作者詹長峰/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2008年5月 信託規劃一典通/作者劉憶娥/2008年 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組長: 財二B( )王泳升 組員: 財二B( )林立順 財二B( )賴建霖 財二B( )黃至賢 財二B( )王智楷 財二B( )劉益廷 財二B( )傅文彥 製作日期: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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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信託概述………………………………p.3 貳、信託種類………………………………p.10 參、信託金融市場…………………………p.58 肆、信託金融市場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p.90 伍、附錄……………………………………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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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信託概述 一、何謂信託 二、構成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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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信託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依信託目的不同,可以達成財產管理、事務處理 、追求利潤、社會公益等功能,在信託關係中,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 透過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為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請參考信託架構圖 參考資料來源:元大商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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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架構圖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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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構成之要件 決定信託是否成立,需視其是否符合下列三法則: (一)、信託設立意圖(words)確定性(信託目的確定) (二)、信託標的確定性(信託財產確定性) (三)、受益人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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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設立意圖(words)確定性(信託目的確定)
1.信託設立意圖乃信託行為想要實現之具體內容,如委託人重病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或設立獎學金等,即為信託設立之意圖,信託目的須確定,因受託人應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2.若委託人對於信託意欲實現之內容,無具體而明確之表示者,信託無由成立;例如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將財產權移轉於債權人者,非為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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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標的確定性(信託財產確定性)
1.信託財產乃信託之客體,為受益人權利所繫,更是受託人為達成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之標的,因此信託財產必須確定,確定的意思就是財產權必須獨立,範圍、種類、數量一定要確定。 2.若信託之標的非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或委託人欲信託之財產權不明確者,信託不能成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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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確定性 受益人原則上並不以信託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若無法決定孰為受益人,則信託行為不能成立,例如 : 以成績第一名者為受益人或以原住民為受益人,即屬受益人不確定。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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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信託種類 五、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分類 一、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分類 二、依信託設立目的分類
三、依受託人是否負作為義務分類 四、依受託人接受信託行為是否以營業為目的分類 五、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分類 六、依信託發生之原因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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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分類 自益信託之個案 他益信託之個案
(一)、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也同時為受益人。 (二)、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他人之利益而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 自益信託之個案 他益信託之個案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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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信託設立目的分類 (一) 、私益信託 (二) 、公益信託 (三) 、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主要區別 (四)、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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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益信託 私益信託是指以自己或特定之他人為目的(私人的利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如投資信託。
私益信託是指以自己或特定之他人為目的(私人的利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如投資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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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以促進公共利益,增進社會福祉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我國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6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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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主要區別1/2 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 信託設立條件
公益信託之設立方式在法律上與私益信託並無差異,但由於攸關公益,故其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監督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法院 受託人辭任 受託人僅得於有正當理由時,始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得依信託行為所定或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辭任,其有不得已之事由時,亦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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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主要區別2/2 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 近似解釋之原則 (Cy-Pr‘es Doctrine) 的適用 適用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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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受託人是否負作為義務分類 (一) 、積極信託 (二) 、消極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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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信託1/2 受託人負有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信託,稱積極信託,又稱主動信託。積極信託又可分為裁量信託與事物信託兩種: 1. 裁量信託: 信託行為將信託條款之執行,委由受託人自由裁量之信託,稱裁量信託。例如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信託時,對於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或對於受益對象之選任及給付方式等,授權受託人自由裁量者屬之。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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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信託2/2 2. 事務信託 受託人僅需單純依信託條款履行其職務之信託,稱事務信託。事務信託之受託人未被賦予裁量權,無須為判斷有關信託事務之處理,多依委託人指示為之。但由於對信託財產仍有管理權,故與消極信託有別。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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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極信託1/2 委託人未將信託財產之管理權授予受託人,或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不負管理或處分義務者,稱消極信託或被動信託。依我國信託法第一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故消極信託並非信託法上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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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極信託2/2 以一般所稱「讓與擔保信託」為例,若委託人僅為提供債權之擔保,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而自己仍保有財產管理權,或未課受託人管理財產義務者,則縱其移轉係以「信託」為名,亦非真正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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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受託人接受信託行為是否以營業為目的分類
(一) 、營業信託 受託人接受信託是以營業為目的(指以接受信託為業),稱為營業信託,又稱為「商業信託」。 (二) 、非營業信託 受託人以非營業為目的(以非接受信託為業)而承接之信託,又稱之為「民事信託」,如一般自然人、律師為受託人即屬之。 非營業信託之個案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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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分類
(一)、金錢之信託 (二)、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物之信託 (四)、其他權利之信託 (五)、家庭信託 (六)、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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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錢之信託1/5 設立信託時,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稱「金錢之信託」。金錢之信託,依照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按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與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運用決定權,又可細分: 1.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2.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3.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4.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5.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6.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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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錢之信託2/5 1.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者。 2.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將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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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錢之信託3/5 3.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4.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之信託資金,於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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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錢之信託4/5 5.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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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錢之信託5/5 6.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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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之信託1/4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之信託,稱有價證券之信託。依信託目的,有價證券之信託可分以下三種: 1. 有價證券管理信託 2. 有價證券運用信託 3. 有價證券處分信託 4.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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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之信託2/4 1. 有價證券管理信託 信託以使他人管理有價證券為目的者,稱有價證券管理信託。有價證券管理信託之受託人,除受託保管有價證券外,尚有如下之權利與義務: (1). 收取股票之股息或紅利。 (2). 收取公債或公司債之利息或本金。 (3).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認購。 (4). 公司股票投票權或表決權之行使。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39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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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之信託3/4 通常,有價證券管理信託須於信託標的之有價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故亦稱「表示有價證券信託」。有價證券管理信託設立後,委託人應將信託標的之有價證券交付並移轉為受託人所有,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保管及管理,此語僅移轉證券占有權之代理業務並不相同。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39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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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之信託4/4 2. 有價證券運用信託: 此種信託的受託人除有管理有價證券之權限外,尚得運用有價證券;有價證券運用信託之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為借貸之運用管理,以提高其運用收益為目的之信託。得為受託之信託財產標的對象包括股票、公司債、公債、金融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3. 有價證券處分信託: 此種信託僅單純以處分有價證券為目的,如將有價證券賣出、贈與或交換等。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39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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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信託1/3 信託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者,稱物之信託,以下分述之: 1. 動產之信託 2. 不動產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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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信託2/3 1. 動產之信託: 委託人將其所有之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生產器具、電腦設備等,信託於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之信託,稱動產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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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信託3/3 2. 不動產之信託: 接受信託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的信託,稱不動產之信託。不動產之信託,主要為土地信託。土地信託乃土地所有人(委託人)將其土地(信託財產)信託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行為之訂定,進行調度資金、興建大樓、分租、維護管理或分售等,再將其管理運用所得收益,交付於受益人或使用於特定目的之信託。 不動產信託之個案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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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利之信託1/5 1.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2. 租賃權之信託 3. 專利權之信託 4. 著作權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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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利之信託2/5 1.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以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為標的」之債權,稱金錢債權;以確保債權履行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財產之權利,稱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屬於債權,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得就擔保物權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所稱「金錢債權之信託」,是指委託人(債權人)將其金錢債權(附有擔保物權者,連同擔保物權)信託於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之債權人,執行金錢債權之催收、保全、管理、處分,而將所得交付受益人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41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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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利之信託3/5 2. 租賃權之信託: 承租人(委託人)以其享有之租賃權為信託標的,將之移轉予受託人管理使用之信託,稱租賃權之信託。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原則上不得為租賃權之信託,如有違反,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承租人將其租賃權信託者,仍繼續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其因受託人應負責事由所生之損害,對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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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利之信託4/5 3. 專利權之信託: 專利權得為讓與,故亦可作為信託之標的。由於專利權屬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故以之為信託財產,非依法為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八款,信託業得經營專利權之信託業務,惟由於專利權為智慧之財產,並無外觀之形體。故外國實務上,甚少見此項信託業務。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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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權利之信託5/5 4. 著作權之信託: 以著作權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稱著作權之信託。著作權亦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在日本不被認可為營業信託之信託業務,但依我國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著作權之信託亦為信託業得經營業務之一。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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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1/7 1.保險金信託 2.金錢型保險金信託 3.銀行信託部家庭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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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2/7 1.保險金信託 委託人與保險業者先簽訂保險契約,接著向受託人開一個信託專戶,委託人定期繳保費給保險業者,當委託人發生意外,保險業者將保險金移轉至受託人,受託人按信託契約,約定給付給受益人,如老婆或其子女,但絕不可能為自己,所以必為他益信託,而受益人可以在委託人死後,有其變更權,更改契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錠嵂保險經紀人 王靖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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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3/7 2.金錢型保險金信託 這與保險金信託相反,先開立一個信託專戶再簽定保險契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負責幫委託人定期繳交保費,當信託條件成立時,保險公司將移轉保險金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約定給付受益人信託利益(強制性執行契約內容),即受益人沒有變更契約內容的權利,而受益人也可以為自己或他人,是為自益/他益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錠嵂保險經紀人 王靖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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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4/7 兩種保險金信託之區隔: 保險金信託 金錢型保險金 受益人 必為他益(愛別人) 自/他益(愛自己,也愛別人) 辦理順序
先簽定保險契約→再開信託專戶 先開信託專戶→再簽定保險契約 變更權 有變更契約內容的權利 無變更契約內容的權利 完稅證明 需要 參考資料來源:錠嵂保險經紀人 王靖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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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5/7 3.銀行信託部家庭信託 家庭信託:「家庭信託」是一種全方位的財產管理計畫,由客戶(委託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約定一次或分次將金錢移轉給銀行,銀行將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委託人之指示管理運用,並分配信託財產。 資料來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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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6/7 功能:以「信託」作為財產管理方式,可滿足客戶對子女教育、資產累積與退休養老等資金需求,另有稅務規劃、財產保護及家族財富永續經營等功能。更重要的是,「信託」可依委託人意旨,將財產預作安排與分配,確保資金用途。 資料來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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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信託7/7 誰需要「家庭信託」? 1.欲儲備小孩教育或創業基金之父母 2.有投資及財產保護需求之社會人士 3.家中有身心障礙子女或長輩需照顧者 4.有財產移轉規劃及節稅需求者 5.希望家族資產可以永續經營之成功企業主 6.希望儲備退休金,保障老年生活需求者 資料來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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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1/7 1.共同信託基金定義 2.共同信託基金之成立 3.信託收益之分配 4.淨值漲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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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2/7 1.共同信託基金定義 以定型化信託契約條款與不特定委託人分別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收受金錢並以發行受益證劵或製發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等方式交付受益權。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所指定範圍或方法,對信託財產為共同管理及運用。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題庫暨解析 編著:吳首席 出版: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7年六版 p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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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3/7 2.共同信託基金之成立 金管會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信託業如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金管會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題庫暨解析 編著:吳首席 出版: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7年六版 p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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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4/7 3.信託收益之分配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受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題庫暨解析 編著:吳首席 出版: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7年六版 p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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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5/7 淨值漲跌表 3/14 3/15 帳戶名稱 淨值 漲跌 中信銀精選全球基金組合 12.3408 -0.0197
中信銀全球靈活收益 9.0024 0.0246 8.9726 國泰世華國內基金 國泰全球股ETF基金 7.7900 0.0400 7.6900 華南銀環球創益 上銀全球精選 0.0200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B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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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6/7 淨值漲跌表 3/16 3/17 帳戶名稱 淨值 漲跌 中信銀精選全球基金組合 12.2476 0.0251
中信銀全球靈活收益 8.9876 0.0150 8.9385 國泰世華國內基金 0.1520 國泰全球股ETF基金 7.5900 7.4400 華南銀環球創益 上銀全球精選 0.0100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B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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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信託基金7/7 淨值漲跌表 3/18 帳戶名稱 淨值 漲跌 中信銀精選全球基金組合 12.1454 0.0325
中信銀全球靈活收益 8.9419 0.0034 國泰世華國內基金 國泰全球股ETF基金 7.5800 0.1400 華南銀環球創益 0.0025 上銀全球精選 0.0100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B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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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信託發生之原因分類 (一)、法定信託 (二)、意定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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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信託1/3 法定信託(trust by act of law): 法定信託乃法院透過擬制或推定而成立之信託,我國信託法中雖未明文規定法定信託,但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及信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屬法定信託之一種。 法定信託可分為 構成信託(Constructive trust) 推定信託(resulting trust)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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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信託2/3 1. 構成信託: 「構成信託」又稱「擬制信託」,此種信託關係之成立,與當事人之意思全然無關,而是由法院創設而成立,換言之,擬制信託係指對於刑事詐欺、脅迫或民事侵權行為取得他人財產所有權時,因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成為被害人之受託人,而成立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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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信託3/3 2. 推定信託: 推定信託是指委託人意思不明時,法院依據當事人之意思或某種事實推定而發生者,例如: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時,如可推定財產所有權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設立信託,則此信託關係仍然成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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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1/13 信託關係依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設立者,稱之為「意定信託」,又稱為「設立信託」,設立信託又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契約信託 2.遺囑信託 3.宣言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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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2/13 1. 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指,委託人以契約行為將信託財產委託受託人,使其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契約信託之性質有: (1). 契約信託為要物行為:即契約行為必須由委託人移轉 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才能成立。 (2). 契約信託為財產行為:契約信託是財產移轉之行為, 兼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故為「財產行為」而非 身分行為。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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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3/13 (3). 契約信託為雙方行為:須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以契約 表示。 (4). 契約信託為要因行為:其以信託原因合法為有效要件 ,若信託原因不合法則契約信託無效。 (5).信託契約為無償行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 人,並未取得對價,故為無償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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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4/13 契約信託成立之要件有: 1. 委託人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 人,使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之權利人。 2. 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信託契約所定之受益人利益 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9
63
(二)、意定信託5/13 3. 信託財產之權利義務須移轉於受託人。 (1). 信託財產之權利義務須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 以自己名義為管理或處分。 (2). 委託人如僅為使他人代為處理事務而將財產移轉 於受任人,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之權利, 並非信託法之信託。 4. 信託財產並非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因此受託人不宜逕自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分再為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9
64
(二)、意定信託6/13 契約信託設立之方式: 1. 一般民事信託為不要式行為:得以口頭或書面訂立。 2. 營業信託為要式行為: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 契約信託除其信託行為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原則上於信託成立之同時,信託行為即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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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7/13 2.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份委託受任人,使其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之效力自委託人死亡時發生,遺囑信託之性質如下: (1). 遺囑信託為要式行為:須依民法所定遺囑方式 為之。 (2). 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其由遺囑人(委託人)一 方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3). 遺囑信託為財產行為:屬物權之變動關係。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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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8/13 遺囑信託之生效: 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依民法方式完成遺囑行為時,即成立,至於其生效,依民法規定,須從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若遺囑中對遺囑之生效時,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立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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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9/13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 得為遺囑信託行為者,須為有遺囑能力之人,依民法規定,年滿十六歲之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單獨立遺囑,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立遺囑。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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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10/13 遺囑信託之個案 受託人之選任: 遺囑信託一般均定有受託人,依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受託人之選任: 遺囑信託一般均定有受託人,依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遺囑信託之個案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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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11/13 3. 宣言信託: 宣言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自本身財產中提出特定部分,今後為第三人的利益為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宣言信託之委託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易滋流弊,因此我國信託法推定,其以公共利益目的(公益信託)為限,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p.21
70
(二)、意定信託12/13 宣言信託之性質有: 1. 宣言信託為要式行為:其設立須依一定之方式。 2. 宣言信託為單獨行為: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設立 信託時,信託行為即成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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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信託13/13 宣言信託之生效: 宣言信託在信託行為成立時(即對外宣言為特定目的,以特定財產,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時),信託即發生效力。 宣言信託之個案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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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信託金融市場 一、信託金融之參與機構 二、主要法規 三、信託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 四、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意義 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 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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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金融之參與機構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信託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信託業者 (四)、信託契約之其它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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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2
依信託業法規定,主管機關有下列權責: 1. 信託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 2. 營業範圍的許可 3. 檢查及處罰權 4. 信託業自有財產運用範圍之許可 5. 銀行暫停或終止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作者詹長峰/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2008年5月 p.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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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2
組別 功能 金融控股公司組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發展、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適足性管理規範、兩岸金融往來政策及法制 本國銀行組 非金控管轄下銀行之業務發展及監理、相關子法之訂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法規 信用合作社組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及公眾教育之規劃及改制商銀、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信託票劵組 信託、企銀(含改制商銀)、工銀、票劵、證劵化、信用卡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外國銀行組 外商銀行監理、國際組織、國際金融制度、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及本局業務之宣導 法規制度組 金融控股公司包括管轄下銀行及票劵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金控集團風險之評估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金控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法規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作者詹長峰/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2008年5月 p.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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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4
信託公會之成立目的在於配合信託業務之發展需要及因應信託業法規及主管機關對信託業管理之需求。會務推動與運作除依據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外,悉依財政部訂頒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成立主要宗旨 1. 推廣信託觀念、促進信託業務發展 2.健全信託業經營、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3.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共同利益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作者詹長峰/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2008年5月 p.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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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公會2/4 會員名錄名稱 網址 臺灣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全國農業金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全國農業金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臺灣工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臺中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京城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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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公會3/4 會員名錄名稱 網址 大台北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 華泰商業銀行 萬泰商業銀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 華泰商業銀行 萬泰商業銀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陽信商業銀行 大眾商業銀行 板信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台北分行 tw.anz.com 元大商業銀行 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 永豐商業銀行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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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公會4/4 會員名錄名稱 網址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荷商安智銀行台北分行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荷商安智銀行台北分行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
80
(三)、信託業者1/3 依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申請改制為信託業。 故信託投資公司目前皆以消滅或轉型,民國七十年間,我國證劵市場大幅成長,銀行為拓展信託業務,乃分別成立信託部,以經營證劵業務,惟該等信託部於信託業務部份,多經營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以及代理業務,由於當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以及民眾需求不高,故真正的信託業務遲遲未見發展。至民國八十年初政府開放銀行的新設,欲期同時解決現行信託投資公司的存廢問題,遂准許信託投資公司改制為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12-p.14
81
(三)、信託業者2/3 中國信託投資公司於1992年消滅改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國泰信託投資公司於1994年消滅改制為慶豐商業銀行。
華僑信託於1995年消滅併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第一信託1998年消滅改制為匯通商業銀行(後展轉併入國泰世華商銀) 中聯信託於2007年消滅併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亞洲信託的特定資產、負債暨營業(Goo d Bank)部分2008年被英商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購併消滅 。 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1999年消滅改制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則於2005年將信託部賣給日盛商銀,成功轉型為專業的土地開發投資公司,遠離金融產業。 參考資料來源:金融產業經營概況 財金系張輝鑫(講解版)ppt 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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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業者3/3 信託業主要之業務包含,金錢之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有價證劵之信託、動產/不動產之信託以及其他信託業務,而當中又以金錢信託為最大宗。 金錢信託涵蓋的部分很廣泛,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劵、員工福利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其他預收款信託等,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劵則是佔金錢信託比例最多的部分。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6-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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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契約之其它當事人 1.委託人 2.受益人 3.信託監察人
84
1.委託人 委託人為信託契約約定之必要人,又稱信託創造人、行為人或信託人;係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故在信託契約中,其委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只須具備行使財產權之移轉及其他處分之能力,即為有效之委託人,故信託契約中之委託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者。委託人原則上應與信託之運作脫離,除委託人在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68
85
2.受益人 受益人乃享受信託財產利益之人,且為委託人所指定,故凡具有權利能力者,即得為受益人。因此,未成年人、禁治產者、準備治產者及破產人,皆可為受益人。受益人非信託當事人,委託人與受託人為信託行為時,原則上不能使受益人承受額外負擔,拋棄其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75
86
3.信託監察人1/2 在信託關係中為保障受益人的權力,應有第三者加以監督受託人職務之執行之必要,故設有信託監察人的制度,以監察信託關係的處理或執行。 法院對於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必須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才可,換言之,法院不可主動選任信託監察人。其利害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受益人的債務人、受益人的繼承人、受益人的扶養義務人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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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託監察人2/2 為履行善良管理之信託監察人的職權,信託監察人應具有資格的限制,而我國信託法僅設有消極資格,並未積極規定信託監察人應具備什麼資格,故於信託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但若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雖有行為能力,其仍為未成年人,亦不得當信託監察人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106
88
二、主要法規 (一)、主要法規架構圖 (二)、信託財產有關規範 (三)、信託公示有關規範 (四)、信託本旨有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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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規架構圖 銀 行 兼 營 信 託 業 者 信託法 信託業法 銀行法 相關規範 信託稅制 信託業務法規 投信投顧法
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 公會自律法規 運用面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劵條例 兼營投顧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範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證劵投資信託相關規範 兼營證劵投資信託業務相關規範 (一)、主要法規架構圖 ‧集合運用帳戶 ‧信託關係全委 ‧委任關係全委 (運用於有價證劵且符合一定條件者) ‧共同信託基金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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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財產有關規範 1.信託是以管理處分財產為目的,因此其成立必以一定財產權之存在為前提 2.「事業」、「事業經營權」或「商譽」等,非為財產權,不能以之為信託之標的設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 年 p.46
91
(三)、信託公示有關規範 由於信託財產非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具有獨立性,故對於特定之財產權,如不使第三人得明確分辨其是否屬於信託財產,將妨礙交易安全,且將使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因此,信託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 年 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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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本旨有關規範 由於信託是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前提,其成立須為財產之移轉,而受託人遂行任務須依信託本旨為之,故信託行為較之一般法律行為影響共益更鉅 ,對於其目的亦有予以規範之必要。 信託法特設條文規定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 年 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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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申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監督我們又分兩項說明: (一)、公益信託之監督 (二)、私益信託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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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益信託之監督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且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 年 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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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私益信託之監督 一般民事中之私益信託,由法院監督,公益信託則由公益之目的事業主管監督機關監督;營業信託由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信託業接受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公益信託者,並應受公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信託業法第四條)。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 年 p.111
96
四、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意義 信託機構乃屬於金融體系之範疇,並與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三者並列為現代經濟社會不可或缺機構,其可藉信託方式吸收社會游資,再透過信託金融制度功能發揮,提供經濟活動必要之資金,以促進經濟社會之成長。故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即是以經濟的 (一)、財富之生產 (二)、財富之保存 (三)、財富之分配 (四)、財富之安定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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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富生產方面 信託金融再生產之主要功能為提供資金,就猶如銀行一般,供給需要資金者,惟銀行乃供應短期之信用資金,而信託公司則供應中長期之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s)之資金,即是經濟財富之生產。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7
98
(二) 、財富保存方面 信託機構在經濟財富保存方面上,乃致力於其職責,針對為未成年人、無經驗者、無行為能力人以及無興趣管理財產之人士服務,管理其信託財產。故對個人而言,財產委託人,可避免財富無意義之浪費,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財產對社會之功能,已達擴大財產對社會之效果;可知信託機構對整個國家之經濟金融貢獻是不可言喻的。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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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財富分配方面 在此所謂之財富分配(Distribution of wealth)只是涉及人與人之間財富之私人分配。信託機構可以鼓舞財產所有人書立遺囑和信託契約,來影響其財產之分配,亦可幫助財產所有人書立較佳之遺囑和信託契約,使其財產作明智分配,如建立良好之生前信託、保險信託、年金信託、遺囑信託以及公益信託,使其財產之分配得以恰到好處,以配合信託人與受益人間之需要。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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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財富安定方面 信託公司在經濟上之重大作用,可謂是為公益財富之安定器(Stabilizer of wealth of the community)。因信託公司就猶如自來水廠之蓄水池,匯集各種水源,經過濾後予以儲存,而後供應各需要者。故人們之財產及資金可藉信託之方式而流入信託公司,在同一時間以同一比率,經定期性之支付,與信託帳戶之終了作最後之分配又予以流出,故為財富之安定器。因此,健全之信託管理須對財產予以保儲,且投資於生產之收益上,以發揮其經濟效益,避免無謂之浪費及損失。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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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 (一) 、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 (二) 、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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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1/2 信託金融除了具有財產之照顧與管理功能外,還具有以下幾個功能: 1. 信託金融有助於人類經濟活動發展效果,其可對財產做最適之生產、保存、分配及安定功能。 2. 吸收社會之資金財產,有助於提升經濟社會之活動效果及社會服務層面。 3. 藉由金融市場之運作,提供企業中長期資金,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已達經濟效益。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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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2/2 4. 對未成年、無行為能力者及對財產無經驗管理者或無興趣者,提供一個理財管道。 5. 資金運用效益可藉由信託方式而擴大,如公益信託之創設。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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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1/3 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信託機構、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三者間,各有其特色,在此以兩方面來說明:
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信託機構、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三者間,各有其特色,在此以兩方面來說明: 1. 就吸收社會資金來源方面 2. 就運用資金方面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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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2/3 1. 就吸收社會資金來源方面 信託
信託資金,此具有對受益人有支付之義務,且按信託契約運用資金,採服務報酬之特色。 商銀 存款資金,此具有還本利息、自由運用及自負盈虧之特色。 保險 收取保費,此具有對被保險人有賠償或返還保費之義務,且資金可自由運用及自負盈虧。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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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3/3 2. 就運用資金方面 信託 運用於投資或貸放方面,以發揮中長期資本形成,促進經濟成長。 商銀
短期運用為主,商業銀行,是提供短期資金供需之金融媒介機構。 保險 社會安全為目的,保險公司係承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以保障社會安全之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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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1/2 經由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及功能之介紹瞭解後,現在再將信託機構所應承擔之經濟責任作依敘述:
經由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及功能之介紹瞭解後,現在再將信託機構所應承擔之經濟責任作依敘述: (一)、 藉著信託資金之媒介,來供應資本支出的資金,對財富生產作某種程度的幫助;故信託機構有將其資金及信託財產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劵之義務。 (二) 、在履行健全之投資管道與財產商業性的經營,信 託機構應盡可能保存財產的價值,以及維護財產本身價值 之業務。 (三) 、經由遺囑與信託協定,幫助私人財富做妥善之分配, 此為信託機構應有之義務,即非請求,亦非勸告。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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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2/2 (四)、 信託機構有義務告知公眾,其所控制的財富,為國家財富極小之部分。 (五) 、關於有價證券與其他信託財產之管理,應遵循一項較高之標準。信託機構在其義務下,詳查信託契約所賦予之權力,並忠實履行其職責,此為信託機構良好管理之所需。 (六) 、作為一個良知財富之安定者,信託機構對其顧客,準備投資之信託大眾,以及財產需要信託管理者負有一種為公眾服務之義務。當信託管理不再需要時,信託機構應立即將其所委託之財產,交還於最後所有人。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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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信託金融市場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 一、現況問題 二、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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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問題1/5 信託業務統計表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6 3,267,562 4,322,840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季 金額 業務別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第1季 金錢之信託 〈不含證投信、期信基金保管〉 3,267,562 4,322,840 3,629,755 3,495,847 金錢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 ─ 1,748,106 1,967,617 金錢之信託─期貨信託基金保管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314,062 365,460 296,397 254,723 有價證券之信託 175,637 216,977 217,300 208,634 動產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 11,538 18,075 19,064 19,583 不動產之信託─其他不動產信託 134,794 184,993 226,440 231,419 不動產投資信託 56,653 62,154 69,576 其他信託業務 1,462 1,511 2,395 3,001 合計 3,961,708 5,172,010 6,209,033 6,180,824 註:97.1.1起原「國內投信基金」統計量移至「金錢信託─證投信基金保管」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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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問題2/5 信託業務統計表 此表是統計95年度至98年度第一季之信託業務統計表,由此表可知,95年度信託業務總額近4兆而,96年度增長近1兆1千億左右,97年度雖然受到金融海嘯之影響,但是信託業務總額仍然增長1兆1千億,而金錢類之業務都有小幅縮減,唯不動產之業務卻有增長的趨勢,98年第一季仍因金融海嘯之影響,所以小幅下降200億左右。 由此表可知目前信託業之信託業務最主要的為金錢之信託,在98年第1季金錢之信託總額達3兆5千億左右,但其中不包含證投信基金保管與其信基金保管、96年度為金錢之信託的高峰期,但97年度因為金融海嘯之影響而導致金錢之信託業務逐漸縮減,轉而不動產業務與金錢之信託─證投信基金保管有增長之趨勢,但金錢信託之業務仍屬最大宗。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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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問題3/5 金錢之信託業務統計表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7 2,486,516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季 金額 業務別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第1季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2,486,516 3,333,431 2,755,041 2,657,589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471,774 648,500 559,889 606,739 投資國內券商結構型商品 ─ 865 員工福利信託 45,332 56,404 72,274 72,435 保險金信託 74 89 121 118 生前契約信託 4,988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 其他預收款信託 7,842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36,892 42,044 19,606 21,748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8,511 9,142 8,467 3,563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 63,749 共同基金信託 4,408 3,078 2,648 2,773 其他〈含未載項目〉 214,055 230,152 211,709 53,438 合計 3,267,562 4,322,840 3,629,755 3,495,847 註:1、金額只信託財產本金 2、員工福利信託包括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級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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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問題4/5 金錢之信託業務統計表 此統計表是由上一張統計表中的金錢之信託業務將其細分的一份統計表,金錢之信託乃信託業務中最大宗,所以將細列,我國金錢之信託最主要的項目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占所有金錢之信託業務的76個百分比,投資標的以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為主;其次為特定金錢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業務,佔金錢之信託受託資產總餘額16%,以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主。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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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問題5/5 信託投資公司改制商銀有關問題 依銀行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僅得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僑託貿金,不得收受一般大眾存款。惟民國六、七十年代投資工具有限,再加上信託法制欠缺,民眾對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諱莫如深,信託投資公司在保守的民風之下也只好收受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且由於銀行法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將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視同存款,故其得保證最低收益率與負責本金損失,該等約定,與信託資金的本質均有所違背從而,二、三十年來,信託投資公司收受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論者有謂在保本、保息外加紅利條件下,信託資金的性質類似定期存款。亦即,在保本保息情形下,實質上是收受定期存款,且根本上和信託業務毫不相關。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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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來發展 (一)、信託未來 (二)、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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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未來1/2 「信託」制度在我國發展已逾十年,架構在信託制度上所發展的相關業務,經歷播種、萌芽到日益成長,如今已成為國人在資產移轉及分配規劃上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隨著信託觀念日漸普及,加上伴隨發展的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信託已融入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當中。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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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未來2/2 過去一年,國際金融環境歷經金融海嘯後,在下半年已有逐漸回穩的跡象,讓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視信託對一般民眾來說,在財產規劃所應扮演的角色及未來發展的方向,期待全球景氣能持續站穩回春的腳步,更期待信託業未來在更完善的信託法制架構下,對於個人、企業、公共財產或公益面之管理運用能發展出更具彈性以及靈活創新的應用模式 。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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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1/8 1. 舉辦國際性研討課程:信託公會為協助會員及從業人員,吸取國外信託專業知識與經驗,作為業務規劃與拓展之參考,將持續與國外專業金融機構或訓練機構合作辦理信託領域相關議題之國際性研討會;另鑒於兩岸已簽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並值洽商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階段,未來信託公會亦將舉辦兩岸信託相關研討會,以拓展信託業之觸角,加強兩岸信託業務之交流。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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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2/8 2. 辦理系列深度宣導活動: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研究所博、碩士班研究生研究信託相關議題、提昇我國信託研究之風氣,持續辦理信託論文研究補助與獎助活動。隨著我國人口老化速度加劇,老人經濟安全之問題亦獲個人及政府部門之重視,未來信託公會除將持續配合政府機關至各社區發展協會及松年大學宣導信託觀念外,將就相關議題舉辦研討會請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建議供民眾及政府機關參考。在特定團體方面,為使信託制度提供給更多需要的人,期能真正發揮功能造福人群,信託公會將持續配合政府機關、慈善機構之需要,派員講授信託觀念或舉辦各種型態之信託宣導活動。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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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3/8 3. 配合金管會強化信託業務之規範研修相關規範金管會於98年12月12日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信託公會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包括:增訂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研擬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等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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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4/8 4.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研究:98年7月8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83條,規定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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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5/8 5. 信託業辦理境外信託財產之研究:因應國人進行跨國投資持有海外資產的情形日益普遍,信託業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為海外資產的機會大幅增加,信託公會計畫以香港及新加坡兩地之記名股票為信託財產,配合我國目前信託法制,進行受理境外財產信託研究,以供金管會及會員參考。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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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6/8 6. 配合信託業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研擬相關規範:為使信託業於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之實務運作程序有所依循,且釐清提供商品(服務)業者、信託業者及消費者之權利與義務,信託公會將研擬信託業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作業程序、信託業辦理預收款業務應遵循之自律規範及契約範本,以供信託業者遵循。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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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7/8 7. 持續加強並落實信託同業之自律:信託業者必須具有高度信賴的專業服務,為強化落實業者自律功能,信託公會設置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除查察會員於媒體登載之新聞或廣告,亦審議會員自律相關案件,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信託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與章則。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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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方向8/8 8. 協助及輔導會員健全財務、業務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規定,信託公會應注意查核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持續協助會員健全財務、業務、內部控制等相關制度,以強化信託業務之經營,提升信託業競爭力。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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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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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錄 一、專有名詞 二、Q&A 三、參考法規 四、參考文獻 五、個案 六、貢獻圖 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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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有名詞1/5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依各該公益之性質,就機關主管之行政領域定之。例如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學術研究為目的設立者,為教育部。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124&125
129
一、專有名詞2/5 (二)、近似解釋之原則(Cy-Pr‘es Doctrine):信託法上所稱Cy-Pr‘es原則,是指公益信託在設立後,發生不可能、不適切或不合法情事時,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當時有為一般公益之意思表示,則該信託之信託財產可被轉用於接近委託人原意之其他公益目的上,而不使該信託無效或消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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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有名詞3/5 (三)、自然人: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每個生物學意義上的個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基本人權。某些權利,諸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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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有名詞4/5 (四)、財產權:是指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包括債權、物權、準物權及智慧(無體)財產權等。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 年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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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有名詞5/5 (五)、利害關係人:是指其權利因行政處分而受到影響的人。例如: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對於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認定成立與否之行政處分,被保險人之雇主之權益亦將隨之而受影響,其即為適格之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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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24 (一)請問信託的起源為何? 信託的起源有許多不同的說法,有認為起源於羅馬法的「信託遺贈概念」,亦有認為係源於日耳曼法的「受託人制度」,但大多數學者均認為信託係起源於英國的「用益」(Use)制度。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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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2/24 (二)請問設立獎學金符合信託目的確定法則,但是否與受益人確定性法則衝突? 因設立獎學金乃是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若信託目的不明確,將會依照近似解釋之原則(Cy-Pr‘es Doctrine),故不會與受益人確定性法則衝突。 資料來源:本報告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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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3/24 (三)請問為何有義務告知公眾所控制的財富為國家財富極小之部分? 此意指信託機構有義務告知公眾信託之現況,委託人從而獲得此資訊,並選擇所需求之信託種類,使更有效率的規畫財產。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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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4/24 (四)請問信託需要課稅嗎? 1. 遺產稅 2. 贈與稅 3. 所得稅 4. 地價稅及田賦 5.土地增值稅 6.房屋稅 7.契稅 8.營業稅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23-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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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5/24 (五)請問信託若需要課稅,那它的課稅原則是什麼? 1. 實質課稅原則:對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形式移轉不予課稅,於信託利益產生,才可實際享受信託利益之人(實質所得人)為課稅對象。 2. 發生時課稅之原則:信託財產發生收入時,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3. 稽徵經濟(便利)原則:信託稅負原則上須以實際享有信託利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經由信託當事人間的求償機制,最後歸由實際享有信託利益之人負擔。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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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6/24 (六)請問何謂信託財產「物上代位性」? 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其立意即:縱使信託財產有所變形,仍具有屬於信託設立時信託財產的本質,兩者同一,此即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性」,又稱為「同一性」。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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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7/24 (七)請問退休金、撫卹金、保險金給付,可否為信託財產? 信託產需具有轉讓性,且為受託人依法可取得之財產權,故退休金、撫恤金、保險金給付,不能讓瑀之財產不得為信託財產。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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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8/24 (八)請問當受益人取得「信託財產」會納入個人的綜合所得裡課徵所得稅嗎? 會,但只有三個例外不用課徵所得稅: 1. 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等。 2. 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例:證券交易所得。 3. 分離課稅:所得依規定扣繳標準扣取稅款後,不在併入年度所得稅總額計算。例:短期票券之利息扣取百分之二十、金融資產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受益證券的利息所得,扣取百分之六稅款後,其利息收入不用在併入所得總額計算。 資料來源:書名; 信託與我‧認識信託的第一本書/作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編撰委員會/初版日期;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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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9/24 (九)請問若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受託人之報酬給付為何人的義務? 信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受託人得請求報酬,此項報酬之給付,依信託行為,須由受益人支付者,則受益人負有支付報酬之義務。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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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0/24 (十)請問何謂「服務報酬」? 以服務性性質來收取金額的方式,稱之為服務報酬。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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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1/24 (十一)請問信託業是否負盈虧責任? 我國信託業法第三十一條準此而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即明示信託不負盈虧責任。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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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2/24 (十二)請問「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區別? 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像債券,有固定收益,但門檻較高,資金至少需數百萬,為大戶法人所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像基金,除有固定配息外,也可享有資產價值波動的資本利得,一般投資人有幾萬塊即可進場。 資料來源:富邦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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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3/24 (十三)請問金融海嘯信託業有何影響? 97年度雖然受到金融海嘯之影響,但是信託業務總額仍然增長1兆1千億,而金錢類之業務都有小幅縮減,唯不動產之業務卻有增長的趨勢,98年第一季仍因金融海嘯之影響,所以小幅下降200億左右。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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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4/24 (十四)請問信託監察人有什麼權益可以行使? 1.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若信託監察人怠於行使此職權,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此行為。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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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5/24 2.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行使之權利: (1).對違法規定對信託財產所為強制執行,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之權利。
(2).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聲請法院變更信託 財產管理方法之權利。 (3).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所為違法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 (4).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請求受託 人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或請求減免報酬之權利。 (5).受託人未依規定將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而獲得利益時,請 求受託人將違反規定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之權利。 (6).請求閱覽受託人所作文書及請求說明信託事務處理情形之權利。 (7).請求法院增減受託人報酬之權利。 (8).聲請法院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任受託人之權利。 (9).會同移交信託財產及承認受託人所作結算書及報告之權利。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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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6/24 3.信託監察人得為自己行使之權利: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4.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權利之行使: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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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7/24 (十五)請問何謂「裁量」? 是指擁有自行判斷決策的權力,就是裁決衡量的意思英文為discretion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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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8/24 (十六)請問何謂「負作為義務」? 依受託人是否“負作”為義務分類,發問的人有所誤解,應為“負有作為義務”。 此指受託人是否積極或消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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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19/24 (十七)請問其他預收款信託?請舉例。 台北智慧卡公司表示,以公開透明方式,主動於網站公告遴選「悠遊卡預收款信託」受託銀行相關規定,就銀行整體的資本適足性、逾放比、信用評等、主管機關裁罰處分情形、以及銀行的清分撥款技術、安全、功能、價格及其他業務配合條件等標準評選。經過審查銀行基本資格、服務與報價內容及進行議約協商等過程後,在多家銀行激烈競爭下,最後由國泰世華銀行勝出。悠遊卡預收款交付信託後,持卡人的權益更有保障,不但可提高民眾儲值意願,對悠遊卡運用功能的提升及配合交通部「e卡通」的計畫,都將有所助益。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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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20/24 台北智慧卡公司會將現有預收款餘額計約十四億五千萬元交付信託,且未來消費者持悠遊卡儲值後,儲值服務機構會將儲值的預收款項,彙總撥入國泰世華銀行悠遊卡預收款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再由國泰世華銀行依台北智慧卡公司的指示及信託契約的約定,來管理這些預收款項。 當消費者持悠遊卡搭乘捷運、公車、鐵路、貓空纜車或享受停車等服務後,台北智慧卡公司將指示國泰世華銀行,透過該行安全的「全球資金運籌網MyB2B」電子轉帳清分撥款系統,自銀行信託專戶扣款支付服務款項予捷運公司、公車與鐵路及停車業者等。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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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21/24 (十八)請問何謂「質權」? 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而質權又可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
(十八)請問何謂「質權」? 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而質權又可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 資料來源:參考本報告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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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22/24 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現行條文無類此文字,修正草案已增列)。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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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23/24 所謂權利質權者,乃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設定之質權(民法第九百條參照)。本質上與動產質權近似。惟其權利,無論為金錢債權、證券債權或無體財產權,必以有讓與性、融通性為必要。除本身自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九百零一條)。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為擔保該債權之清償,甲以其對丙之二百萬元債權,設定質權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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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24/24 (十九)請問何謂「有遺囑能力人」? 得為遺囑信託行為者,須為有遺囑能力之人,依民法規定,年滿十六歲之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單獨立遺囑,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立遺囑。 資料來源:信託與我‧認識信託的第一本書/作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編撰委員會/初版日期;2006年2月/出版: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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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考法規 (一)、信託法 (二)、信託業法 (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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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法1/10 信託法第一條明文規定: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59
(一)、信託法2/10 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60
(一)、信託法3/10 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61
(一)、信託法4/10 信託法第五十三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62
(一)、信託法5/10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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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法6/10 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64
(一)、信託法7/10 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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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法8/10 信託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66
(一)、信託法9/10 信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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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法10/10 信託法特設條文規定: 「信託行為之目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縱該信託行為本身未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其信託行為亦為無效(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168
(二)、信託業法1/7 信託業法第四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69
(二)、信託業法2/7 信託業法細則第八條 :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 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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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法3/7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一○、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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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法4/7 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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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法5/7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一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 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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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法6/7 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 :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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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法7/7 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 「信託業法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之部分業務。」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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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1/2 法條: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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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2/2 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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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考文獻1/2 資料來源:元大商銀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編著者高朝樑/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東 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作者詹長峰/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2008年5月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吳明哲編著/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2009年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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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考文獻2/2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LawBank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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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案 (一)、自益信託之個案 (二)、他益信託之個案 (三)、私益信託之個案 (四)、公益信託之個案 (五)、非營業信託之個案 (六)、有價證劵信託之個案 (七)、不動產信託之個案 (八)、遺囑信託之個案 (九)、宣言信託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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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益信託之個案 羅媽媽早年喪夫,辛苦工作大半輩子,好不容易將唯一的兒子拉拔長大,沒想到小時候孝順可愛的兒子,長大後卻常常在外借錢鬧事,動不動就回家向羅媽媽要錢花,讓羅媽媽非常擔心她既無法期待養子防老,羅媽媽可以將退休養老金一次移轉受託機構,並約定自己為受益人。 這筆錢一旦交付信託後,形式所有權就轉讓給銀行, 但是其實這筆錢的所有權還是羅媽媽的,可以幫羅媽媽把錢「隱藏」起來,為自己的晚年預先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信託信託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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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益信託之個案1/2 王小姐的媽媽早逝,所以王小姐從小就和父親相依為命,她對於自己的父親十分照顧。隨著歲月的流逝,王小姐事業及自己家庭的重擔逐漸增加,使她無法像過去一樣周全地照料自己父親的生活。王小姐決定拿出一筆資金成立「退休養老信託」,並指定王小姐的父親為受益人。王小姐希望能透過受託機構對信託財產專業管理及妥善規劃,能為年邁的父親多準備一把退休養老的保護傘。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信託信託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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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益信託之個案2/2 現在社會日益繁忙,家庭關係逐漸疏離,透過成立「退休養老信託」,並指定長輩(他人)為受益人,主要是希望藉由信託,能在家庭與事業之外,多為長輩多盡一份孝心,同時也更能專注於事業發展,而無後顧之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信託信託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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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益信託之個案 金枝於日前退休,領了一筆退休金,由於自己不善理財,所以金枝透過信託的方式,將此退休金交由其所信賴並具有專業理財能力的受託人為其管理與運用,並約定自己為受益人,一旦自己死亡,則改由其小兒子為受益人。 因信託利益的歸屬對象不同,可區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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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益信託之個案 樹德由於勤奮的個性,到老時累積了一筆為數不少的財產,由於其未婚,只有自己一人,基於回饋鄉里的動機,樹德拿出大部分的財產,打算將其中一部分設立信託,作為鄉里清寒獎學金,另一部分則用以維護鄉里的古蹟。 樹德將其財產做為清寒獎學金的信託,是屬典型的公益信託,其受益人只需是鄉里中符合清寒標準的人即可受惠,而受益人並不限於一人且是屬非特定的人。至於維護鄉里古蹟所設立的信託,是屬特定目的之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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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營業信託之個案 慧馨與文美是最要好的朋友,文美有一小孩患有腦性麻痺,其擔心萬一遇有不測,就無法自己照顧這個孩子,所以文美就與慧馨商量,若文美日後無法照顧其小孩時,文美將提出一筆財產以照護其患有腦性麻痺的小孩為目的,由慧馨擔任受託人,來管理與應用這筆財產。 慧馨接受好友文美的請託擔任受託人,是屬非營業信託,故不受信託業法的規範,有關其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完全是依信託法及信託契約的內容而定。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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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劵信託之個案1/2 林董事長將其名下的A公司股票100萬股,股票市值為58元,平均每年配股票股利3元、配現金股利2.3元,成立3年期的「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孳息受益人為兒子小華,成立信託時,按稅法計算「孳息他益」部分之贈與總額為367萬元,應繳納的贈與稅為16萬元。 信託規劃 直接贈與 受益人實領收益 7,860萬元 課稅贈與額 367萬元 贈與稅 16萬元(1) 2,997萬元(2) 資料來源:中國信託信託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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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劵信託之個案2/2 1. 成立信託應納贈與稅 股票價值 = 100萬股 × 58元 = 5,800萬元 本金現值 = 5,800萬元 × (2.205%,3年的折現因子)= 5,433萬元 孳息現值 = 5,800萬元 - 5,433萬元 = 367萬元 贈與稅 = ( 367萬元 - 111萬元 ) × 9% - 7.01萬元 = 16萬元 2. 直接贈與7,860萬元之贈與稅 贈與稅 = ( 7,860萬元 - 111萬元 ) × 50% - 萬元 = 2,997萬元 資料來源:中國信託信託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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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動產信託之個案 林先生是南部地區的地主,名下有數筆不動產,想陸續將不動產過戶之子女名下,又擔心子女任意將其變賣或辦理抵押貸款。林先生可以辦理「不動產信託規劃」,將林先生名下的不動產交付信託給受託人,使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在子女至一定歲數後,再將不動產過戶至子女名下。 利用信託規劃的方式,林先生除了可以享受信託贈與節稅的好處外,另外也可避免子女不當管理或任意處分不動產。 資料來源:中國信託信託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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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囑信託之個案 阿福因擔心在其死後,兩個兒子將其家產敗盡,所以想利用遺囑立一信託,不但不擔心財產立刻被敗盡,還可保障兩個兒子的生活。 立遺囑之人欲設定遺囑信託時,應在一書上載明信託的目的、信託財產、受益者、受託者、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的支出方法、其他有關信託的必要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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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言信託之個案1/2 某一自閉症團體中的家長,為規畫自己患有自閉症小孩未來有關照護及教育之問題,打算由每一位家長各自拿出一筆錢,成立一信託關係,但他們又不願將大家所拿出來的錢,交給第三人,而希望由家長們自己來管理與運用這筆資金。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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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言信託之個案2/2 此團體中的家長首先必須先成立一法人組織,在經決議使發起的家長們成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如此,就可對外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而其目的乃是為照護及教育患有自閉症的小孩。有關宣言信託的法人與其後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法人的決議及宣言的內容定之。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理財安心上手/作者潘秀菊/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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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貢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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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照片 賴建霖 王智楷 黃至賢 林立順 劉益廷 張輝鑫老師 王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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