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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制度及軍教人員 退休制度改革規劃 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 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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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一、前言 二、我國年金制度現況與問題 三、改革原則與研擬過程 四、勞保年金制度之調整 五、軍教退休制度之調整
大 綱 一、前言 二、我國年金制度現況與問題 三、改革原則與研擬過程 四、勞保年金制度之調整 五、軍教退休制度之調整 六、各類人員年金調整試算舉例 七、後續工作規劃 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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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年金」係符合一定條件時定期發給的現金給付,用以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目前我國年金制度包括國保、勞保、軍公教退休制度等。
近年來由於人口結構快速朝向少子化及高齡化發展,原有之制度設計已面臨相當程度的挑戰,包括經費不足、行業不平及世代不均等問題,必須及早進行改革。 本次年金改革以「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健」為基本原則,並秉持「全面、漸進、務實、透明」之精神,積極針對年金制度之「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政府責任」等五大面向進行檢討,經廣納社會意見後審慎研議出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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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年金制度現況與問題 (一)我國年金制度一覽表 ※人數為101年11月數據 身分 保障層次 軍職 人員 公教人員 勞工 一般 國民
農民 第三層 個人保障 私人商業保險、個人儲蓄、家庭互助 第二層 法定職業 退休金 軍職人員退撫制度 (DB/年金)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國營事業退撫制度 政務人員離職儲金 DC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 (DC) (6.4萬人) 勞工退休金 (新/567.6萬人) (舊/162萬人) 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第一層 法定 公共年金 軍人 保險 (DB) 公教人員保險(DB) (59.3萬人) 勞工保險(DB/年金) (980.7萬人) 國民年金(DB/年金) (374.3萬人,101/10) 老農 津貼 (67.5萬人) 農民健康保險 (145.4萬人) (62.6萬人) (24.3 萬人) 註:DB-確定給付制(隨收隨付或部分提存);DC-確定提撥制(完全提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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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年金制度主要問題 財源不足 保險費率偏低、給付條件優厚,加上老年人口急速增加,導致財務嚴重失衡。
目前「勞保」及「軍公教退撫制度」基金安全流量已少於20年。 制度 現行費率/ 法定費率(%) 平衡費率(%) 基金餘額(億元) 基金收支 失衡年度 基金用盡 年度 勞保 現行:8 法定:6.5-12 27.84 4,677 (101/12) 107年 116年 軍公教 退撫 現行:12 法定:12-15 軍:36.7 公:40.7 教:42.3 平均:40 5,125 (101/11) 軍:100年 公:109年 教:107年 軍:108年 公:120年 教:1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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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替代率在75%~95%之間(以退休時本俸2倍計)
2. 行業不平 「勞工」退休所得之總所得替代率約為50%~70%(以勞保投保薪資上限43,900元為基準);「軍公教人員」含新舊制年資者,退休所得替代率在75%~95%之間(以退休時本俸2倍為基準),兩者差距甚大。 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確定給付制/年金) 勞工退休金 (確定提撥制/年金) 所得替代率在75%~95%之間(以退休時本俸2倍計) 所得替代率50%~70% (以投保薪資上限43,900計) 勞工保險 (確定給付制/年金) 公教保險 (確定給付制/一次金) 勞工 軍公教人員 (含新舊制年資) ※以工作年資25年~35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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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世代不均 目前我國65歲以上人口約260萬人,預估至149年老年人口將增為目前之3倍,達到746萬人;工作人口將由目前1,730萬人,至149年降至960萬人。 我國社會保險採「部分提存準備」,亦即退休人員所領老年給付,部分由現行工作人口繳費,部分由個人工作期間繳費共同支應,如仍以現行繳費與給付水準,未來將造成工作人口沈重負擔,並且不同世代間老年所得水準差距甚大,對年輕世代比較不公平。 年別 年底人口數(千人) 年底人口結構(%) 扶養比(%) 民國 0-14歲 15-64歲 65歲以上 合計 扶幼比 扶老比 101 3,412 17,305 2,602 14.6 74.2 11.2 34.8 19.7 15.0 114 2,918 16,001 4,736 12.3 67.6 20.0 47.8 18.2 29.6 149 1,859 9,598 7,461 9.8 50.7 39.4 97.1 19.4 77.7 註:扶老(幼)比:每100位工作人口所負擔老年(幼年)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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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原則與研擬過程 (一)年金制度改革四原則 1. 財務健全 確保各年金制度安全現金流量,維持財務衡平、永續經營 2. 社會公平
適度縮小不同職業別間保障之差距,並使繳費及領取給付之權利義務能夠相對應 3. 世代包容 不同世代負擔合理化,促進世代包容與衡平 4. 務實穩健 訂定合理時程,循序漸進,避免影響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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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制度改革五面向 1. 所得替代率 合理調整給付水準,減輕年金之財務負擔 2. 保險費率 適度提高費率,反映保險成本 3. 給付條件
檢討退休年齡與給付計算基準 4. 基金運用效率 提高基金收益,挹注保險財務 5. 政府責任 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安定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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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座談會辦理情形統計 101年11~12月積極辦理各項座談會,共計舉辦124場次,包括地方的110場次座談會、行政部門辦理專家學者座談會9場次及學術研討會5場次,受邀出席之專家學者計119人次,總參與人數約計11,503人次。 座談會性質 座談對象 辦理單位 場次 專家學者人次 參與 人次 地方座談會 勞工 勞委會 34 - 5,805 教育人員 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 38 1,652 公務人員 各縣市政府 28 1,379 軍職人員 國防部、退輔會 10 14 1,850 專家學者及 團體座談會 部會座談會 勞委會、教育部、人事行政總處 6 26 84 跨院座談會 行政院、考試院 2 20 94 行政院座談會 行政院 1 13 50 學術研討會 專家學者 臺灣人口學會、臺灣社會福利學會、國政基金會、臺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臺灣綜合研究院 5 46 589 總 計 124 119 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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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保年金制度之調整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1.繳費公式 投保薪資×費率×分擔比 產業勞工分擔比:雇主/勞工/政府=7:2:1
職業勞工分擔比:勞工/政府=6:4 漁會勞工分擔比:勞工/政府=2:8 公式及分擔比維持不變 2.投保薪資計算標準 1.取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計算 2.月投保薪資上限為43,900元 1.循序漸進,每年增加12個月至加保期間最高180個月平均計算 2.投保薪資上限維持不變 3.投保費率 (不含就保費率1%) 98年開辦後,前兩年為6.5%,第三年起每年調高0.5%至104年為9%,其後每兩年調高0.5%至116年逹上限12%(目前費率8%) 依現行費率調整機制於104年調至9%,其後每年調高0.5%,至125年達上限19.5 % 4.請領條件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年齡採逐步調整機制至65歲為限(民國115年) 維持不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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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5.給付公式 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 × 0.775% + 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甲案:退休初期維持1.55 %,俟領取年金數額累計超過一次給付之次月起,改按原領數額70%發給 乙案: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部分以1.55%計、3萬~43,900元部分以1.3%計 6.展延或減額年金 設計 1. 展延年金: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2. 減額年金: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減給20% 維持不變 7.政府支付責任 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並未入法 1.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條文入法 2.政府擬定撥補計畫,第一年約撥補200億元,往後按經濟狀況調整撥補金額。 8.基金運用績效 101年精算報告假設為3% 提高至4%以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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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教退休制度之調整 (一)軍職人員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1.繳費公式 本俸×2倍×費率×分擔比 分擔比:軍職人員/政府=35:65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2.投保薪資計算標準 退職時本俸×2 維持不變 3.投保費率 12% 4.請領條件 1.服現役20年以上 2.服現役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按現行制度 2.放寬將、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考量職務性質,適度延長服役1至5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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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5.給付公式 舊制年資:本俸×年資(1~15年)×5%+ 本俸×年資(16年以上)×1%
新制年資:本俸×2倍×年資×2% 公式不變,但退休金計算基準由(本俸×2)改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如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 6.展延或減額年金 設計 無 維持不變 7.政府支付責任 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由國庫依法補足其差額 8.優惠存款 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利息所得總計不超過所得替代率75%~95% ,超過部份應調整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時間點為86年1月1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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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人員特殊考量項目 1. 部分人員得延長服役年限 修法放寬將、校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齡(限),並考量階級區分、戰鬥單位或非戰鬥內勤職務、特殊技勤專長人員(如軍醫、軍法、主計、行政、情報)等因素,適度訂定延長服役約1至5年。 2.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改採本階最後3年之平均俸額,如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3年作為計算基準,以鼓勵軍人晉階後繼續服役。 考量軍人服役年限問題及募兵制政策,擬維持現有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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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人員 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1.繳費公式 本薪×2倍×費率×分擔比 分擔比:教育人員/政府=35:65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2.投保薪資計算標準 退休時本薪×2 1.原則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2.大專教師薪資結構與中小學教師不同,其退休金基數內涵仍有討論空間 3.投保費率 12% 4.請領條件 現行為75制: 1.年滿60歲、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 2.年滿50歲、年資合計滿25年以上 1.任職30年以上,年滿60歲(90制) 2.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因職業特殊性,採85制(任職30年以上,年滿55歲為起支年齡)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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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5.給付公式 舊制年資:本薪×年資(1~15年)×5%+ 本薪×年資(16年以上)×1%
新制年資:本薪×2倍×年資×2%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6.展延或減額年金 設計 無,但101年3月27日送立法院草案已有規定 7.政府支付責任 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由國庫依法補足其差額 維持不變 8.優惠存款 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利息所得總計不超過本薪2倍之75%~95%及現職人員待遇之80%~90%(二者取較低) ,超過部分應調整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時間點為85年2月1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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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特殊考量項目 1.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因教學現場實際需要及教學對象不同,體能限制相對較高,擬排除適用90制,改採85制(年資30年以上,年滿55歲)。 2. 調整退休金基數內涵 中小學教師本薪×1.7適足以反應現職待遇,然大專教師本薪×1.7與現職待遇有相當差距,故大專教師退休金基數內涵仍待討論。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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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類人員年金調整試算舉例 (一)勞工 甲案:退休初期維持1.55 %,俟領取年金數額累計超過一次給付之次月起,改按原領數額70%發給
乙案: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部分以1.55%計、3萬~43,900元部分以1.3%計 案例一 陳先生勞保加保年資26年,平均月投保薪資18,780元,按現制計算,月領約7,500元;如按甲案,調整後初期仍月領7,500元,待退休7.6年後,月領約5,200元,如按乙案,則不受調整影響。 案例二 王小姐勞保加保年資26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3,508元,按現制計算,月領13,500元;如按甲案,調整後初期仍月領13,500元,待退休7.6年後,月領約9,400元;如按乙案,則調整後月領約13,000元。 案例三 林先生勞保加保年資26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3,900元,按現制計算,月領約17,600元;如按甲案,調整後初期仍月領17,600元,待退休7.6年後,月領約12,300元,如按乙案,則調整後月領約16,700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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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案(均以年資26年,60歲退休,餘命22年計) 2. 乙案(均以年資26年,60歲退休,餘命22年計) 平均月 投保薪資
每月年金數額 退休後領取總額 差異 現制 改革後 每月差異 領取總額差異 18,780 7,568 初期:7,568 後期:5,298 1,997,952 1,616,592 初期:0 後期:2,270 -381,360 33,508 13,504 初期:13,504 後期: 9,453 3,565,056 2,884,488 後期:4,051 -680,568 43,900 17,692 初期:17,692後期:12,384 4,670,688 3,778,944 後期:5,308 -891,744 2. 乙案(均以年資26年,60歲退休,餘命22年計) 平均月 投保薪資 每月年金數額 退休後領取總額 差異 現制 改革後 每月差異 領取總額差異 18,780 7,568 1,997,952 33,508 13,504 13,275 3,565,056 3,504,600 229 -60,456 43,900 17,692 16,788 4,670,688 4,432,032 904 -238,65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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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替代率 1. 甲案 項目 工作年資26年 工作年資35年 現行制度 年金改革後 勞保老年年金 (第一層年金) 40.3%
初期:40.3% 後期:28.2% 54.3% 初期:54.3% 後期:38.0% 勞工退休金 (第二層年金) 14.0% 20.8% 合 計 後期:42.2% 75.1% 初期:75.1% 後期:58.8% 註:1.勞退係以勞工薪資3萬元,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工資6%,薪資成長1 %及投資報酬率3 %為假設設算(實際比例依假設不同而變動) 2.勞保係以勞工60歲退休設算,又所指所得替代率係指年金數額佔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比例。 3.初期:指未領滿一次給付前。後期:指領滿一次給付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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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案 項目 工作年資26年 工作年資35年 現行制度 年金改革後 勞保老年年金 (第一層年金) 40.3% 38.2%~40.3%
54.3% 51.5%~54.3% 勞工退休金 (第二層年金) 14.0% 20.8% 合 計 52.2%~54.3% 75.1% 72.3%~75.1% 註:1.勞退係以勞工薪資3萬元,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工資6%,薪資成長1 %及投資報酬率3 %為假設設算(實際比例依假設不同而變動) 2.勞保係以勞工60歲退休設算,又所指所得替代率係指年金數額佔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比例。 3.初期:指未領滿一次給付前。後期:指領滿一次給付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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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職人員 依改革方案,設算少校至上校服役最大年限之退除所得: 區分 現職待遇 原支退除所得 原所得替代率 至109年所得 累計 差額
新所得 替代率 少校 20年 71,135 51,585 73% 42,100 9,485 59% 主管76,275 68% 55% 中校 24年 76,615 68,781 90% 58,925 9,856 77% 主管84,105 82% 70% 上校 28年 96,915 92,591 95% 81,287 11,304 84% 主管102,790 79% 備註:1.以最後在職3年平均俸額計算。 2.平均俸額之2倍為基數。 3.優惠存款暫訂9%上限。 4.刪除年資補償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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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人員 1. 中小學老師 改革前 改革後(第5年)
類別 退休 生效日 改革前 改革後(第5年) 已退休 85.2.1 1、現職待遇:73,370元 2、每月退休所得:64,491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7.90% 95.2.1 2、每月退休所得:70,159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95.62% 1、現職人員待遇:73,370元 2、每月退休所得:59,566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0,593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1.19% 現職人員 2、每月退休所得:52,962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7,197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72.18% 註:1.任職30年,退休時薪額625元,試算分別於85年2月1日、95年2月1日及105年2月1日退休生效,於改革前後退休所得對照。 2.每月退休所得包括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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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專教師 人員 類別 退休 生效日 改革前 改革後(第5年) 已退休 85.2.1 1、現職待遇:107,525元 2、每月退休所得:72,620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67.54% 95.2.1 2、每月退休所得:90,227元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83.91% 2、每月退休所得:76,498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3,729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71.14% 現職人員 3、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83.91% 2、每月退休所得:71,820元 3、改革前後每月退休所得減少18,407元 4、所得替代率(與現職人員待遇相較) :66.79% 註:1.任職30年,退休時薪額770元,試算分別於85年2月1日、95年2月1日及105年2月1日退休生效,於改革前後退休所得對照。 2.每月退休所得包括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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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後續工作規劃 1. 密集安排媒體專訪,主動向社會各界說明溝通。 2. 邀請學者專家及全國性團體代表,舉行第二輪座談。
3. 於全國各地舉辦基層公聽會或座談會,詳細說明方案並聽取民眾意見。 4. 再次拜會朝野黨團及立委,說明方案內容並爭取支持。 5. 再次協同考試院整合相關年金制度改革規劃。 6. 102年4月完成年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啟動修法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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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語 年金改革雖然會影響許多人的權益,但是為了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經營,讓每一世代的國民皆能安享退休生活,政府必須及早進行年金制度改革,否則越晚做越後悔,越晚做越困難。 年金制度改革希望達到下列目標: 1. 永續經營:確保至少30年的安全流量 2. 保證領取: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3. 世代公平:減輕年輕人的扶養負擔 年金改革欲求成功,有賴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及廣大民眾集思廣益,共同努力。這是一個「化危機為轉機」的時刻,懇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全力支持。謝謝!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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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恭請裁示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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